化妆品法规战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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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6-87 7917.1~4-87 7918.1~5-87 7919-87 17149.1-97 17149.2-97 17149.3-97 17149.4-97 17149.5-97 17149.6-97 17149.7-97
化妆品
___Baidu Nhomakorabe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
一、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标识时, 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当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 称。 二、从2011年4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时, 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化妆品原料名称属《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提 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目录》未对收录的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价,生产企业应严 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使用 原料的安全性负责。 四、对《目录》中收录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要按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7、仓储管理 8、产品标签说明书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
规定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报告的格式。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品)、美乳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
改革后赋予食药监管系统化妆品监管职能
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拟定化妆品行 政许可的有关规范;拟定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
承担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国外化
妆品首次进口等审批工作;依法承担有关化妆品安全性评审 工作及安全性风险监测;承担化妆品质量的卫生监督抽验工 作;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开展化妆品卫生 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
化妆品行政许可程序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市局受理—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生产场所卫生监测 — 申报 类别代表性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 — 转报省局 — 省局申报资料审 核 — 组织核查员实施现场审查验收 — 符合要求予以发放许可证。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注册: 省局受理与初审(生产现场卫生条件审查及检测样品封样)—国 家局认定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安全性检验 — 国家局审评中心组 织专家评审 — 国家局颁发批准证书。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备案: 省局受理 — 资料审查 — 符合要求的发放备案凭证。


监督抽检: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 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 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产品备案管理
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自2011年10月1日起, 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 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2007年2月13日,卫生部印发关于实施《化妆 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规范等效采用 欧盟化妆品规程 76/768/EEC
及其2005年11月21前修订的内容。
《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版 )》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 终产品的卫生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 化妆品。该规范共分5个部分。
化妆品法规政策概述
----山东省化妆品产业发展研究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唐子安 2011.9
Exchange 主 要 内 容
一、化妆品监管法规概述
二、国家局主要政策文件 三、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四、化妆品产业发展研究
一、化妆品监管法规概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机构 并报国家局备案。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 件(4项)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在全国 范围内有效。 四、对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的要求 五、时限规定(已述)。 对已投放市场但不再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向省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山东省指定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
2011年10月1日起,全国将开始实施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局《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省已完成第一批化妆品指定检验机构的 审查工作,确定以下单位为山东省化妆品指定检验机构,并报国家 局备案。 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
国际化妆品分类:个人护理用品、美容化妆品和药妆品三类。
普通化妆品卫生许可分四类:
护肤类:护肤霜(膏)、乳液、精油等;
发用类:洗发水、护发素、发胶、发蜡等;
美容修饰类:口红、粉饼、睫毛膏、眼影等; 香水类:香水、香体露、花露水等
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分九类:
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健美类(减肥产
二、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 四、青岛市药品检验所
五、山东省皮肤病医院(人体安全检验机构)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2010〕89号
对生产企业检查的重点内容:
1、合法性 2、生产条件 3、人员管理 4、生产过程 5、检验情况 6、原料管理
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强生等公司婴幼儿卫浴产品事件发生后,化妆品的安全问题引起 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化妆品备案工作是做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化妆 品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对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要完善备案产品档案和信息的管理,充分发挥化妆品备案资料的 作用,对于备案产品中不符合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标 准和规范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国产非特殊用途 化妆品备案信息要及时公布。
命名指南: 一、禁用语 二、可宣称语
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2010〕135号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标识和宣称 “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 作为日 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对化妆品标识和宣称的监管。 二、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销售违 规标识和宣称的化妆品。同时,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加强对消费者 化妆品基本常识的宣传。 三、对生产、经营在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规标识化妆 品的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的,要依据《化妆品 卫生 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该下架的下架,该 曝光的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销批准文号(备案号),并将查 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第四部分 微生物检验方法 第五部分 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化妆品国家标准(GB)





1.《化妆品卫生标准》 2.《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3.《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4.《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5.《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6.《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7.《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8.《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9.《化妆品指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10.《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11.《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6、安全性风险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命名规定: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 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
2007年5月31日,卫生部印发《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 177号)并即日实施。
该规范是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取生产卫生许可
必须达到的标准。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 [9章68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 则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人员资质要求 个人卫生 附 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并施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8章6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经常性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罚则 附则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 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二、国家局主要政策文件
生产企业规范监管 生产企业卫生条件监管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国家局自2009年9月接管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以来,
共发布化妆品管理政策累计“54”件,主要方面为:
1、行政许可规范 2、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规范
3、原料(禁、限用物质)管理及原料检验方法
4、技术支持体系(检验机构)建设 5、化妆品命名规范
2011年10月1日前, 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 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 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预防性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办、改建、扩建的厂址选择、生产车间 布局审查、企业建设竣工验收。 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局《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 南》,对企业实行定期(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每个企业全年至 少监督检查2次)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生产环境卫生情况、产品配 方审查、原料使用、生产工艺规程、各项卫生设施、生产容器及包装材 料、检验条件、生产过程及产品存放、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健康查体及健康状况监督、产品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
第六章 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系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 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 达到清洁、消除人体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 日用化学产品。
注:化妆品不包括医学美容中采用注射、植入等创伤
方法,进入人体皮肤组织的美容产品。
(国函〔1989〕62号文)。

1989年11月13日, 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199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6章3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第三章 化妆品质量的卫生监督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
第五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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