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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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寸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或者企业试验室对非见证检测项目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部门。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统称检测单位。

第四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外省检测机构入闽备案,并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体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房建)之欧阳治创编

主体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房建)之欧阳治创编

××××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时间2021.03.10 创作:欧阳治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方针:科学、公正、诚信、守法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管理模式: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工程监理部××××年××月××日签署页目录1 工程概况2 编制依据3 专业工程的特点4 监理工作流程5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6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7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1工程概况1.1项目概述:1.2项目组织系统:2编制依据2.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2.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6《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2.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2.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10《民用建筑物抗震构造图集》99G3042.11工程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12监理委托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批准的监理规划3专业工程的特点4监理工作流程5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对一项工程是否能保证质量目标、工期目标顺利完成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因此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工作同样要做好监督管理。

5.1 技术准备对混凝土结构工程,在开工前监理人员要掌握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以下资料的准备、熟悉工作。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基本规定1.1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结构检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1.2结构检测是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相应分项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在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参与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对影响结构主体质量的主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现场检测。

1.3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结构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1.4结构检测分为普检、优检、复检和延期复检。

1.4.1普检:青岛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工程的质监机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结构检测。

1.4.2优检:评选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以下简称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市检测站)对工程主体进行结构的复查。

1.4.3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4延期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4.5条规定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5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可按层段数次进行或者主体完工后一次性进行,分段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结构检测的申报程序2.1普检的申报程序2.1.1钢结构工程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进行抽样。

2.1.2申报主体完工后一次性普检的工程及分段普检的最后一次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顶层混凝土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养护龄期符合600度•日的要求,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砌体结构工程的全部砌体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就2.1.3申报按层段数次进行普检的工程,分段数量应符合表一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办法》和《资质标准》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工作。

未经我部同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范围不得超出《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类别,资质许可权限不得下放至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二)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申请人应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单位登记地资质许可机关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等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专项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申请综合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

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变更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简化申请材料。

具体材料清单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单位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四)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专家库,并组织实施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资质许可机关应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适当简化专家评审内容。

(五)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完成资质审查、作出书面决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山东省检测管理细则

山东省检测管理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含市政建设工程及在用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

资质申请单位可在有关网站按式样规格标准下载使用。

房建主体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房建主体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房建主体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监理前准备工作1.确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并检查其资质和相关证件。

2.对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单位进行确认。

二、施工准备工作1.验收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工具和材料,确保其符合规范和质量要求。

2.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确认,包括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

三、施工监理工作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2.监测施工期间的关键工程节点,如基础、墙体、梁柱等,并记录监测数据。

3.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以确保施工质量。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监管施工单位的进度,提醒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并对工程进度进行监控和调整。

四、施工质量验收1.对施工完成的主体结构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其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2.对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其质量合格。

3.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清理、整改和交接手续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施工档案整理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档案,包括施工图纸、材料清单、质量检测报告等。

2.对施工档案进行审核和整理,确保档案齐全、准确。

六、项目竣工验收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应的监理报告和意见。

2.评估施工单位对施工的管理及质量控制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以上是房建主体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和建议,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实际的监理工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调整和安排。

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稳定和质量可靠。

2. 质量检测范围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工程的地基及基础施工;- 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验收;- 地下防水、排水系统的安装;- 幕墙、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屋面工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 质量检测要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检测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应遵循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检测应覆盖建筑工程的各个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验收阶段;- 检测应及时记录测试数据,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检测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和施工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检测机构应编制详细的质量检测报告,包括检测方法、结果分析和结论。

4. 质量检测管理为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有效进行,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确定质量检测的目标和要求;- 制定质量检测的计划和方案,包括测试点位、检测方法和周期等;- 确定质量检测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设立质量检测档案,记录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 建立质量检测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5. 相关法规与规范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应依据以下相关法规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建筑与结构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地方性法规和标准。

结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稳定和质量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所有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并确保质量检测的有效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统一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及执法性,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检、维修项目(包括装置检、维修)必须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等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塔西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2、核查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构配件生产的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3、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4、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5、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7、对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8、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参与本辖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掌握本辖区工程质量状况,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1、核实并记录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第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积极配合支持监督站开展工作。

第六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到工程竣工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期。

1、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1) 施工图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副本);3)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机构组成;4)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自2002年1月1日起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下简称新标准),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2.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合使用。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坚持“验评分离”,即质量验收与质量评定分离,新的验收标准不涉及质量等级的评定。

新标准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其支持体系见附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

注:本图各分项工程未列出,详阅《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B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B.0.1。

二.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验收中的职责:1.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从制度建立、技术管理开始做好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工作。

在监理过程中,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经常对照检查工程施工组织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于存在的问题,要针对性地提出意见,督促、帮助有关单位改进。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要求施工单位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2.验收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从看样订货开始,做好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验收工作。

加强“事前控制”,做好对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检查验收。

1)做好看样订货把关工作,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前,先了解供应商的信用程度,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性能能否满足设计标准;2)做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工作,即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进行初步检查,记录该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厂家、出厂日期及出厂合格证证明资料等内容,然后,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3)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前对其进行复验,即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现场见证取样的检验报告结果出来后,核对检验结果是否合格。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

附件: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基本规定1.1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结构检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1.2结构检测是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相应分项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在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参与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对影响结构主体质量的主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现场检测。

1.3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结构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1.4结构检测分为普检、优检、复检和延期复检。

1.4.1普检:青岛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工程的质监机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结构检测。

1.4.2优检:评选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以下简称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市检测站)对工程主体进行结构的复查。

1.4.3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4延期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4.5条规定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5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可按层段数次进行或者主体完工后一次性进行,分段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结构检测的申报程序2.1普检的申报程序2.1.1钢结构工程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进行抽样。

2.1.2申报主体完工后一次性普检的工程及分段普检的最后一次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顶层混凝土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养护龄期符合600度·日的要求,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砌体结构工程的全部砌体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2.1.3申报按层段数次进行普检的工程,分段数量应符合表一的要求。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监理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监理责任和权限1. 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监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工程监理,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和检查。

2. 监理单位具备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评审的权利。

3.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报告,明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监理工作内容1. 定期巡视:监理单位应定期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进行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合规性和质量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2. 技术审核:监理单位有责任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施工图纸、工艺方案等进行审核,确保施工的技术可行性和符合相关标准。

3. 材料质量检验:监理单位应对使用的主体结构分部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质量达标,符合工程要求。

4. 施工工艺管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规定,并能够保证安全和质量。

5. 施工期间的质量把关:监理单位应定期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6. 施工安全监督:监理单位应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施工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人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7. 工程变更审核:监理单位应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性和工程质量不受影响。

8. 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参与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监理报告和监理备案1.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把关情况、安全监督情况等,以及对问题和风险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2.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进行监理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监理单位组织架构、资质证书、监理人员资质等。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及监督方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第四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点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二)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
(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八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受监工程的普遍规律,制定的兼具通用性和预见性的告知工作计划。
监督机构可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类别、特殊性和过程实际监管状况,及时调整、深化并编制有针对性的适用于受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方案》,确保有效监督。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1.总则2.监督责任及权限(1)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检测等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监督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工程进行纠正,并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3.监督程序(1)监督机构应在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施工开始前进行现场勘察和会审,审核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沟通。

(2)监督机构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认施工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3)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对关键节点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4)监督机构应对施工质量检测进行监督,对不合格的或有疑问的部分进行追踪检测,直至问题解决或不合格材料及构件被更换或修正。

(5)监督机构应及时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报告,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并填写相应的档案。

4.监督要求(1)监督机构应设置专业监理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负责监督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2)监督机构应随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施工进展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监督机构应对施工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合格的部分要求整改,并进行追踪检测,确保质量问题解决。

(4)监督机构应对施工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5)监督机构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监督,特别是对关键节点的工程工艺和安全措施要进行重点检查。

5.监督结果(1)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合格与否,并填写相应报告。

(2)对于不合格的部分,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3)监督机构应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复查和验收,确认问题得到解决,并填写相应的复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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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结构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1.4结构检测分为普检、优检、复检和延期复检。
1.4.1普检:青岛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工程的质监机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结构检测。
1.4.5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可按层段数次进行或者主体完工后一次性进行,分段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结构检测的申报程序
2.1普检的申报程序
2.1.1钢结构工程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进行抽样。
2.1.2申报主体完工后一次性普检的工程及分段普检的最后一次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顶层混凝土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养护龄期符合600度·日的要求,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砌体结构工程的全部砌体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就
2.2.2普检报告经审验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市质监站安排优检,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2.2.3申报按层段分段进行结构检测的评优工程,普检和优检应按照相同的分段进行抽样。
2.3复检和延期复检的申报程序
2.3.1普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由建设
3
2
2
30000~50000m
3
3
50000~100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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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000m以上
每30000m可增加1段
2.1.4符合以上条件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本工程的质监机构申报普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普检委托单》,到质监机构选定的检测机构办理委托。
2.2优检的申报程序
2.2.1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4.8条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向青岛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优办)申报优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优检委托单》 。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普检报告的原件一份以备审验。
2.1.3申报按层段数次进行普检的工程,分段数量应符合表一的要求。每段全部混凝土结构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应试压完毕, 每段全部砌体结构的标准养护试块应试压完毕。混凝土和砌体
2
结构施工不同步的工程,可按照施工进度对混凝土和砌体结构分别分段进行结构检测。
表一
序号
工程建筑面积
最大分段数量
1
10000~30000m
1
1.4.2优检:评选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以下简称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 测站(以下简称市检测站对工程主体进行结构的复查。
1.4.3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4延期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4.5条规定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附件: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基本规定
1.1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结构检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1.2结构检测是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相应分项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在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参与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对影响结构主体质量的主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现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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