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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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企业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企业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举例说明退休金计算公式有下面三种: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某缴费年限某1%,基础养老金月誉昌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某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某1.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养老金影响因素有如下几点:1、缴费年限长短,缴费15年还是缴费30年,会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

缴费满15年只是享受养老金的最低年限要求;2、缴费水平高低,缴费水平的高低也冲虚皮会直接散差影响到退休以后的养老金待遇;3、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指的是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4、受退休年龄影响,55岁退休还是60岁退休,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时候,所除的计发月数是不同的。

退休年龄越往后,计发月数越小,个人账户养老金可能算起来会略高一些。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方法是?参考以下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算法。

与缴费金额、总缴费年限、退休年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

一般,养老金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脊岁辩+其他津贴。

(1)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资金总额除以一些数字,这个数字按退休时的年龄决定。

退休年龄、数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5019555170(2)基础养老金。

为缴费年限乘以1%乘以退休那一年的当地社会平均月工资。

假设:当地社会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缴费年限25年。

基础养老金=25年某1%某8000元=2000元/月。

注意1:这是假设一直按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缴费的,缴费高的话,1%这个数字(依据个人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算出的)会高,比如 1.5%,缴费低的话,会不足1%,比如0.6%。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参保对象和保险费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在职和退休的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职工。

保险费征收是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现行制度,企业和职工各自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

养老金的计发是指根据职工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养老金的调整是指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数额,保障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要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四、退休待遇的选择和个人账户管理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休金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两种方式。

不同选择对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投资管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个人账户是指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账户,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个人账户的金额。

个人账户的管理要求要合理、透明,并进行有效的投资管理,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我国逐步建立了一些附加制度。

例如,为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补贴,为生育、病残等特殊情况的职工提供临时救助等。

这些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缓解职工面临的特殊困境。

六、制度运行和的问题和展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职工的参保率和缴费率不高,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不足;养老金水平不能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保险费征收和发放制度不够科学和有效等。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应当继续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加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进一步大力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和创新。

2020年(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20年(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0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OO七年八月十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壹)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三)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且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壹制度、统壹支付项目、统壹计发办法、统壹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企业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简称职工缴费工资)。

月工资收入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础上计算。

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自本办法实施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2%缴费起步,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的市地,也可以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各地应按照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

目前可先按当地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提高收缴率、扩大覆盖面和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力求本地统筹费率稳定在现行的标准上。

(三)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四)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五)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所在市地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比例为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六)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社保知识

社保知识

社保知识讲座一、社会养老保险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的条件是什么?(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2)男年满60周岁,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性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保缴费的,年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依据:渝府发〔2004〕95号2、个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如何确定?个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如何确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原则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对缴费暂时有困难的人员,可在本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实行“五年过渡”办法,分年逐步达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

如何计算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

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

依据: 渝府发〔2000〕48号;渝劳社发〔2006〕3号参保单位职工的月缴费基数如何确定?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重新就业或到新单位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每月的缴费基数。

依据: 渝府发〔2000〕48号;渝劳办发〔2000〕261号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应如何处理?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电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电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电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摘要】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但是,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由行业统筹转移到地方统筹,养老金待遇明显下降,退休员工队伍反响比较大。

因此,研究如何完善电力企业内部养老保险管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电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探讨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种类(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上的一个创新。

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它体现的是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原则。

个人账户则是指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记于个人名下,以备将来之需。

它体现的是预筹积累、收支相对分离的原则。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一种部分积累的基金筹集方式,这种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

这种结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社会统筹再加上个人账户,二者应当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统账结合”为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大范围内进行统筹管理、调剂使用。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具体如何计算?下面就让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1.新人新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

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60岁退休、缴费35年为例,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35%,个人账户养老金24.2%)。

2.中人逐步过渡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

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

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3.老人老办法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举例以下三位年龄、收入不同,假设工资不变,且缴纳比例系数都为1,且个人账户无利息的情况,都在60岁退休的人为例,他们每个人退休后每个月可以从社保中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如下:1,25岁,月收入2000元基础养老金:2362(2004年北京社平工资)×35×1%=82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0×8%=160(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60×12=1920(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920×35=67200(从现在至退休,35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67200÷120=560(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827(基础养老金)+560(个人账户养老金)=1387(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也就是说,在目前情况下,李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为1387元。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1、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1)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与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聘用人员。

2、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和少报缴费工资,劳动者提出举报和投诉,按什么原则进行处理?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文件规定: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如果应参保人员尚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应参保人员与该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缴费工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从用人单位最后一次少报缴费工资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两年之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3、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按什么标准,什么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企业当年新招职工,按其起薪当月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向参保职工缴纳的费用,用于确保职工退休后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本文将以两篇的形式介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

第一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概念和政策原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为其职工缴纳的一项社会保险。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病休职工等。

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参保范围广泛。

凡是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工作的职工都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其次,缴费比例合理。

企业职工及其雇主应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一般来说,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较低,而雇主的缴费比例较高。

第三,待遇计发公平公正。

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计发应当公平公正,不能因个人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四,统筹整合利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与其他社会保险相互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保障体系,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全面的社会保障。

第五,监管及时有效。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问题,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总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养老保障,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

相关政策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机制和发展现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机制是指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通过缴费的方式,将资金汇入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

具体而言,参保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将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同时个人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最终形成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障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一、基本养老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一、基本养老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标准是什么?1、离休干部死亡待遇。

根据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和豫人社养老〔2013〕44号、组通字〔2014〕33号文件规定,参保离休干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丧葬补助费: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2、退休(含退职、建国前老工人)死亡待遇。

根据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和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件规定,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丧葬补助费: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企业养老金计发标准: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病退。

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1年,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2%。

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每提前1年,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

退职生活费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职工办理退职后,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对于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补齐退职生活费的部分,在待遇调整时不予冲减。

二、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在鉴定审批日期的一年内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超过一年办理的,须重新鉴定。

三、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由投保单位为其职工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职工在退休后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经济支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确保在退休后职工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养老金,从而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减轻职工在退休后的经济压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2.企业职工必须具备法定退休年龄;3.企业职工必须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一般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

按照规定,企业应根据其职工的工资总额向社保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

同时,职工自己的个人工资也会被扣除一部分作为个人缴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算方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算方法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根据职工在参保期间的工资和缴费时间计算。

基本养老金是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2.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缴费情况计算。

职工在每月缴费时,一部分缴费会被划入个人账户,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缴费满足一定要求的年限。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职工,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变化中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发展和改革中。

政府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变化较为频繁,涉及到养老金缴费比例、领取条件等方面的调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优势和不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为职工提供了一种基本的退休保障机制,能够减轻其退休后的经济压力。

国务院2009(66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2009(66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202209

养老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202209

养老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202209一、养老保科业务1、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答: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

2、基本养老金由什么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答: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帐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3、领取养老金的两个先决条件是什么?答:1、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与个体工商户55周岁、工人50岁)。

2、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4、目前退休审批的程序?答:1、要经过社保局养老保险科进行退休人员档案信息认定,确认其参加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和享受待遇时间以及职级、职称、退休类别等基本信息。

2、要到行政部门审批。

3、返回社保部门进行待遇审核。

4、做退休处理,转入发放环节。

5、进入社区管理。

5、申报退休业务时,应提供哪些材料?答:第一、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提供;1、参保人员档案;2、《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网上审批申报名册》1份;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1份;4、参保人员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5、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第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提供:1、《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网上审批申报名册》一份;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1份;3、参保人员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4、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6、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时,在金保工程中主要使用哪个模块?答:1、个人管理条目下“退休审批档案信息认定”模块;2、个人管理条目下“养老新办法退休审批”模块。

7、金保工程中,操作“退休审批档案信息认定”模块时,参照参保人员档案,主要认定哪几项信息?答:1、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2、参加工作时间3、视同缴费年限4、拟退休时间5、待遇享受年月6、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7、退休类别等。

社保知识

社保知识

社保知识讲座一、社会养老保险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的条件是什么?(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2)男年满60周岁,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性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保缴费的,年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依据:渝府发〔2004〕95号2、个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如何确定?个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如何确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原则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对缴费暂时有困难的人员,可在本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实行“五年过渡”办法,分年逐步达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

如何计算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

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

依据: 渝府发〔2000〕48号;渝劳社发〔2006〕3号参保单位职工的月缴费基数如何确定?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重新就业或到新单位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每月的缴费基数。

依据: 渝府发〔2000〕48号;渝劳办发〔2000〕261号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应如何处理?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浅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doc 11页)

浅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doc 11页)

浅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doc 11页)../temp/...../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地区地址电话地区地址电话虹口黄渡路74号5楼56961132×3096卢湾淡水路416号63201951黄浦新闸路218号6楼63582254静安胶州路524弄5号62532110×118浦东浦东南路2220号9楼58392678崇明城桥镇新崇南路7号59621141宝山友谊支路238号友谊支路238号闵行莘庄莘北路16号64922083普陀曹阳路867号62574108杨浦双阳路411号8楼65700432徐镇路400弄40号1闸北中兴路1055号3楼56631261徐汇64682102楼嘉定金沙路28号59522253金山朱泾镇健康路271号57313148奉贤南桥镇沪杭公路52号57417550松江荣乐路人民北路口57716059惠南镇北门大街58023399青浦城中东路四兴大楼4楼59721123南汇54-56号南市中华路844号63773563长宁天山路650号62331918×1206如何计算职工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一般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也有按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退休后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运行和存在问题等方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

当时,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面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直到1985年,我国开始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工作,1988年全面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此后,我国相继推出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家研究型民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主要包括缴费、待遇和管理等方面。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需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目前,养老保险费率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其中单位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通常较高。

缴费金额由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决定,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缴费金额越多。

缴费期限为职工工作期间至退休,退休后按规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职工在退休后,可以按照一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标准通常包括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等因素。

不同地区和单位对养老金的标准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应保证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参保职工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养老服务和医疗保障待遇。

然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覆盖率相对较低。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仅有不到50%的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覆盖率较低。

其次,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养老金调整主要依靠国家政策,缺乏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养老金发放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参保率和覆盖率。

其次,完善养老金的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与物价上涨和工资增长同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解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解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解答
刘群成
【期刊名称】《合作经济与科技》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 编者的话rn养老保险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增强广大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我们请河北省供销社劳动保险管理办公室主任刘群成编写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解答",以便企业法人和广大职工对其更加了解,同时为从事劳动保险工作的人员提供一份较为有力的政策依据.
【总页数】3页(P12-14)
【作者】刘群成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2.92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J],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J], 无
3.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
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J],
4.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吉林省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打破户籍限制 [J], 李大鹏
5.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切实做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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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doc 8页)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办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条(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2006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2007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其雇工缴费基数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第七条(缴费列支渠道)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在发给其工资时代扣代缴。

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八条(个人账户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第九条(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

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二)2006年1月1日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三)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个人账户收益)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运营,并计算收益。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根据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继续计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保留)职工、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转移)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

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流动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调入或招入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调入或招入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储存额用途)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出境人员个人账户退还)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继承)职工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发给社会保险卡,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持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参保信息。

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须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领。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待遇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领取养老金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计发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当月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相关计算公式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以后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个体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对应的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2005年以前按2001年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83号)的规定执行;2006年起按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岁233 51岁190 62岁12541岁230 52岁185 63岁11742岁226 53岁180 64岁10943岁223 54岁175 65岁10144岁220 55岁170 66岁9345岁216 56岁164 67岁8446岁212 57岁158 68岁7547岁208 58岁152 69岁6548岁204 59岁145 70岁5649岁199 60岁13950岁195 61岁1323、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4、调节金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

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第二十条(养老金限额)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二十一条(过渡期计发方式)对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5年过渡期间退休和个体参保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本办法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一)本办法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原计发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使用2005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退职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计发办法应按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本办法计发办法不再扣减。

(二)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在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

(三)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第二十二条(离休待遇)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离休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原养老金发放)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休、退休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应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而未办理的人员),不按本办法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原计发办法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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