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全文汇总(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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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六条(有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无效合同)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具体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书。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第二章合同双方主体第三条:甲方为[甲方身份说明],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合同法第5章

合同法第5章

合同法第5章合同法第5章:责任和违约责任引言合同法第5章是中国合同法的重要章节,主要涉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违约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法第5章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第5章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法第5章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5章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达成合同。

(二)信义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二、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法第5章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

(二)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帮助,协助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三)保密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5章详细规定了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违约责任的种类:合同法第5章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履行相应的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等。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合同法第5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具体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违约责任的范围:合同法第5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合同价款、利息、损失、利益、违约金、实际损失等。

四、合同法第5章的适用合同法第5章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并通过违约责任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同法第5章的启示合同法第5章的实施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努力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五章-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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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这 种 情 况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参考案例5-4
甲方卖给乙方 100万元的茶叶,乙方应 于2000年10月1日付款。甲方曾欠乙方50 万元蔬菜款,应于 2000 年 9 月 1 日付款。 至 2000 年 9 月 20 日,甲方将 100 万元的债 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受让该债权后要求乙 方偿付。 ——乙方可以甲方尚欠 50 万元蔬菜款 为由主张抵销权,只付给丙方50万元。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四)从债务的转移 参考案例5-6 (五)债务转移与保证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0 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返还100万本
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
因为乙方是著名画家。当100万本金债 务转移时,乙方给甲画一幅画的从债
务不发生转移。
合 同 法 (第 四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本案中甲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而另成立一家 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的派生分立。尽管乙公司并非 当初的合同当事人,然而,他仍然要为派生他的公司在 分立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但是,甲公司投资于丙公司,以货币出资,相应地 获得了股权,是一种转投资行为,不同于公司的分立。 因此,丁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清偿甲公司的债务。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三、债务转移
(一)债务转移的含义 (二)债务转移的条件 (三)抗辩权的转移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参考案例5-5
甲乙双方订立承揽合同,约定甲 方4月1 日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同年 5月 5 日付款 7 万元。甲方履行义务、乙方 接受工作成果后,乙方经甲方同意在 4 月2日将债务转让给丙方,乙方在 4月3 日又将检验结果通知丙方,说明接受 的工作成果基本不符合要求。丙方可 以向甲方行使履行抗辩权,在甲方修 理或重做之前,拒绝支付7万元。

合同法第五章(1)

合同法第五章(1)
• (二)撤销权消灭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 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 灭。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
• (一) 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要求第三人向债务 人履行或返还财产,将所得财产加入一般债权人 的共同担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 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 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 (二)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 (三)第三人:返还财产;折价赔偿等。
代位权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 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 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 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 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 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 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 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 一、代位权的概念 •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 • 代位权实际上是债权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 内容以保全自己的债权的一项权利。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 • • • •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一)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三) 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四)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 权人造成损害。 • (五)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4.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 已为给付的,可要求返还 ❖ 未为给付的,不再给付
(三)赠与的解除
❖ 《合同法》第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
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 再履行赠与义务。”
【讨论】
甲是淮河岸边一养虾蟹专业户,家财 丰裕。5月8日,甲向村办小学校承诺,秋 后收虾后将捐赠小学电脑100台。不料,7 月中旬淮河上游泄洪,严重受污染的河水 冲入虾池,致甲数百亩的虾蟹全部臭死。 甲损失惨重,一家生活困难。秋季开学后 村办小学请求甲交付电脑。甲可否不再履 行?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 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 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 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 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若甲行使撤销权,应在丙被殴伤6 个月内行使
3.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 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93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 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 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 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万元,借期2年,预计利息为150万元。甲 提出:甲向乙实贷出850万元,2年后乙只 需还款850万元即可。问题:甲、乙的合同, 应如何处理?
2.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合同法》第20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 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 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导读】张某欠王某50万元债务已到期,无财产可供清偿。

但张某同时对李某享有80万元到期债权。

考虑到如将这80万元要回来,就要向王某偿还50万元债务,于是张某未向李某索要这80万元。

问:王某可否要求李某偿还80万元或50万元债务?一、债权人代位权概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一)行使方式: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二)行使范围《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前段:“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交易活动。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自愿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和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第四条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素要求。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清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合同订立后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签字盖章。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条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效力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受影响。

合同的效力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解决。

第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清算债务、归还财产并履行约定的赔偿义务。

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保密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在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五章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篇2协议编号:【编号】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地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合作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同意,通过本次合作实现【目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合同法第五章

合同法第五章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情形 对这一条件具体规定如下:(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 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三、履行期限 (一)含义: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 受履行的时间。 (二)1、合同的履行期限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 约定加以确定。 2、履行期限明确的,当事人应按确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如果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仍不能确定的,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 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相关法条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 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 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 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 他情形。”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 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 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 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 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合同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最新修订于2021年3月1日实施。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合同订立自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提供的民事活动中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有明确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第五条政府和组织通过市场竞争采购产品、服务等需要订立合同的行为,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恶意串通、恶意投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条款,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自由约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的内容,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订立的特定形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合同的其他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参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和商业惯习。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三条合同自开始生效时发生效力,自合同的生效时起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违背公序良俗;(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3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3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实体及形式合同,包括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共利益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修改或者终止合同的权利和自由,不得违法干涉、阻碍。

第五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订立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内容及条款。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标的和内容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不得隐瞒有关事实。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附条件,但是所约定的附条件应当是明确的、能够成就的。

第十条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变更第十一条合同的条款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合同的条款不明确、不完整或者含有重大瑕疵的,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解释。

第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有关合同的基本事项之外的具体内容,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事先行为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的,变更合同内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条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持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应当合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的履行方式、程度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责任担保,保证合同能够按照约定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条款约定,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约定合同的转让;但是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约定合同的转让,但是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法第五章

合同法第五章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准备时间。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6)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的方式履行
(二)债务人向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条件: 合同有约定且债务不属于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
2、特点为: (1)第三人有请求权 (2)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只向债 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除非债务人同意,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三)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规则
1、条件:第三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约定 2、特点: (1)债权人享有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2)第三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债务人应承担违
四 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 与价款拒付不同 合同法第152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 保的除外。
(1)价款拒付只能为买受人享有 (2)价款拒付中,权利人已经取得了权利 2 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2)救济的措施不同
1、情势:指合同赖以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变更则是指异常或重大的变化 3、情势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非归因于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仍维持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 则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4、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1)功能不同。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情势变更原则是 合同的履行原则 (2)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或不完全履行,情势变更导 致显失公平 (3)免责的程序不同 (4)不可抗力可能导致情势变更,但情势变更的事由非 基于不可抗力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五章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1.转移所有权即赠与人将财物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了,合同成立,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即由赠与人转归受赠人了。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的赠与拒绝权赠与拒绝权的行使,应具有法定条件,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管理关系签订的协议不能适用。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订立合同时,要准确、清楚地写明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名称或姓名是合同的基本要素之一,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而不能通过合同的解释或法律的规定来加以明确。

B 标的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应规定得细致、准确、清楚。

标的是合同的基本要素之一,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而不能通过合同的解释或法律的规定来加以明确。

C、数量合同的数量要准确,应选择使用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

数量是合同的基本要素之一,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而不能通过合同的解释或法律的规定来加以明确。

D、质量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五六章)

合同法(五六章)

合同法(五六章)第五章合同的履⾏关于合同的履⾏,合同法作了以下规定:(1) 为了保护当事⼈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为、市场秩序,规定了全⾯履⾏原则;(2) 为了治理三⾓债的顽症,规定了当事⼈可以约定向第三⼈履⾏债务和由第三⼈履⾏债务;(3) 为了防范欺诈,规定了完整的抗辩权制度;(4) 为了保护债权,规定了合同保全制度。

第⼀节全⾯履⾏合同义务的原则第⼆节双务合同履⾏中的抗辩权制度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拒绝履⾏合同的权利。

这个权利可以冻结合同的效⼒,⼀旦特定情况解除,合同将恢复履⾏。

合同法规定了三类抗辩权,这三类抗辩权构成了合同法完整的抗辩制度:⼀同时履⾏抗辩权(第66条)1 概念指⽆先后履⾏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在他⽅当事⼈未对待给付前,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2 构成要件2.1 在同⼀双务合同中产⽣互负债务2.2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顺序2.3 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2.4 对⽅当事⼈未履⾏债务或履⾏债务不合格2.5 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的3 同时履⾏的三种情形3.1 约定的同时履⾏双⽅明确约定同时履⾏3.2 推定的同时履⾏双⽅未约定履⾏先后顺序的,应推定为同时履⾏3.3 法定的同时履⾏见合同法第161、263、379条4 同时履⾏抗辩权的消灭4.1 在⾏使同时履⾏抗辩权后,对⽅被迫履⾏的,在这种情形下⼰⽅也应当履⾏,同时履⾏抗辩权消灭;4.2 在⾏使同时履⾏抗辩权后,对⽅仍不履⾏或履⾏仍不符合约定,在这种情形下⼰⽅可依照第94、95条相应规定⾏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同时履⾏抗辩权归于消灭。

⼆先履⾏抗辩权(第67条)1 概念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的,先履⾏⼀⽅未履⾏之前,或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拒绝⼰⽅履⾏的权利。

2 构成要件2.1 双⽅因同⼀合同互负债务2.2 债务有先后履⾏顺序2.3 先履⾏债务⼀⽅不履⾏债务或履⾏债务不符合约定2.4 先履⾏抗辩权的消灭(1) 先履⾏⼀⽅履⾏了,后履⾏⼀⽅也接受了对⽅的履⾏,后履⾏⼀⽅因此也必须履⾏;(2) 后履⾏⼀⽅适⽤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使了解除权;(3) 后履⾏⼀⽅⾏使了留置权,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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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汇总(第五章)
【解析】对于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在账务处理上,既可以设置“其他应收款——备用金”进行核算,又可以设置“备用金”账户核算。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
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教育价值观念,其初衷在于纠正“应试教育”现象:中小学教育片
面追求升学率,大学教育过分专业化等。

应试教育把教育活动的评价环节作为教育目的所在,把人的素质的某个方面作为全部,教育活动本身和教育培养对象被严重扭曲。

因此,
应试教育不仅背离了我国的教育方针,也不利于培养社会进步与发展所需的人才。

素质教
育观扭转了应试教育观,把教育目的重新指向人本身,指向人的整体的、全面的素质。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
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
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
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
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
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我们可不能就这样轻易那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啊!就在前不久,在杭州的一些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行人手里都举着一个红色的牌子,这个牌子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呢?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
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
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
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
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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