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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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坚持专门机构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防火组织,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重汽集团公司逐级防火责任制及消防工作管理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各部室、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设立防火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检查考核。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办公室,负责公司消防日常工作。
3.2 有关部室、各生产车间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3.3 各级防火负责人职责:
3.3.1 各部室,车间防火负责人职责:
3.3.1.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山东省消防条例》。
3.3.1.2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对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3.3.1.3 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3.1.4 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工作目标。
3.3.1.5 经常向职工教育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推高全员防火意识。
3.3.1.6 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完善消防设施。
3.3.1.7 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义务消防队和职工补救,疏散人员和物资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认真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3.3.2 专兼职消防员职责:
3.3.2.1 对单位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并登记造册,向单位防火负责人和上级消防机关汇报。
3.3.2.2 指导本单位做好防火工作和灭火准备工作。
3.3.2.3 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配置、更换、维修等。
3.3.2.4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3.3.2.5 检查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3.3.2.6 及时对本单位职工、新进公司职工、临时性用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3.2.7 掌握本单位火险、火灾情况,协助调查火警事故。
3.3.3 职工消防职责:
3.3.3.1 凡公司职工(包括在公司范围内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和临时性用工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应对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3.3.3.2 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消防法规、管理标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3.3.3.3 熟悉和掌握本工作岗位的防火技能,做到“三懂三会”。
3.3.3.4 做好本岗位的防火自查,对火险隐患积极整改并上报,严防养患成灾。
3.3.3.5 做好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防止损坏、失效、丢失。
3.3.3.6 无论本岗位和公司其他工作现场发生火灾时,都有义务做到报警及时,并采取措施积极补救。
4 工作流程:
4.1 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各部室、车间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火灾危险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4.2 防火工作检查:
实行四级防火安全检查。即公司季检查,各部室、车间月检查,车间周查,班组日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定解决隐患负责人、定解决时间。做到三不交:班组能解决的不交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交公司,公司能解决的部交集团公司的原则。
4.3 防火教育:
对单位职工要经常进行三级教育(工厂、车间、班组),对新进厂职工必须经所在单位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长期培训人员、外来工作人员、临时性用工人员分别有接待和用工单位负责安全防火教育。
4.4 防火重点部位管理:
4.4.1 各部室、公司要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政治影响性大、伤亡大、经济损失大的特点确定重点部位和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并报公司防火办公室办备案。防火重点部位要做到有防火负责人、义务消防组织、防火制度健全,按国家标准配置灭火器。4.4.2 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本部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方法。会报警、会处理险事故、会使用灭火器)。
4.5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仓库除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外,应执行下列规定。
4.5.1 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储存,特别是化学危险物品和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必须单独存放;遇水发生危险的物品,不得漏填存放;遇热分解的物品要放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可燃、助燃的高压气瓶应戴防护帽;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库存放。
4.5.2 仓库存放的物品,必须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整改。
4.5.3 严禁在库房内进行实验、分装、封焊、化蜡、修理等可能引进火灾的操作。
4.5.4 对物品的搬运和存放,必须符合规定和要求。
4.5.5 在库房内开启物品容器时,严禁使用能够产生火花的工具。
4.5.6 库房内的电器、照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的。
4.5.7 运输、储存、输送易燃液体、气体管道、防止跑、冒、滴、漏,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4.5.8 机动车、电瓶车不准进入库内,非本库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准入内;4.5.9 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领发、运输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订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4.6 三级动用明火规定:
生产固定性用火要专人负责,定出具体措施;除固定性用火外,一切动用明火作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4.6.1 一级动火规定:
4.6.1.1 一级动火范围:
a 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
b 油罐、邮箱、油槽车以及储存过易燃气体、可燃气体的容器及其连接的辅助设备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