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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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司薪酬制度特制定以下员工职称评聘办法。

一、目的促进员工职业生涯发展、鼓励员工钻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提高专业技能,建立适应员工发展的激励机制,促进员工与公司的共同成长。

二、适用范围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的全体员工。

三、专业技术职称类别、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暂定为四类:工程技术类、管理类、政工类、会计类、生产类。

具体如下表:6.1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原则和指导思想6.1.1为了避免晋升途径单一化,晋升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职称类。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是公司的人才建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建立结构合理的公司人才梯队,帮助员工设计与实现佳通职业生涯规划,鼓励技术知识全面、业务素质强的员工脱颖而出。

6.1.2专业技术职称采取先评后聘的原则,即公司根据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对申请参加职称评聘的员工进行任职资格评定。

只有符合条件并经评定合格的人员,公司才予以聘任。

公司聘任其专业技术职称时,原则上只可平级聘任或高职低聘(即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可被聘为高级或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不可被聘为高级技术职称,以下类同)。

6.1.3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要坚持原则、全面考核、平等竞争、严格评审、谨防泛滥、杜绝作弊。

6.1.4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仅限于公司在编合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返聘和短期外聘的人员不进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特批的除外)。

6.1.5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原则上要求从最低级起评,逐级评定,不得申请越级评定。

有特殊技能、成果卓越者经评聘委员会全员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可越级评定。

6.1.6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技术职称等级高低,均须服从所在单位行政主管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6.4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待遇6.4.1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经公司聘任,其待遇标准参照《薪资管理制度》和“关于《薪资管理制度》的若干说明”。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吉人社函字〔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9〕96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省扩权强县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部门),省各职称“评聘结合”改革单位:按照《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3〕3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一)省内事业单位法定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二)现聘任在专业技术四级或三级岗位;(三)完全符合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控制标准》或各地区、各单位(部门)制定执行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条件控制标准》;(四)申报业绩成果须为聘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后取得,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五)以上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与第二款“申报类别”要求不一致的,以第二款“申报类别”要求为准。

二、申报类别(一)高层次人才特殊类。

达到或经认定相当于我省B类以上人才的,可从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跨级直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

高层次人才不受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聘任年限限制。

(二)中小学教师统筹类。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改革要求,从2018年度开始,全省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统筹评聘管理机制,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评聘和备案。

各地区、各单位(部门)正常组织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任条件的教师申报;对现聘在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的教师一并组织填报附件1、附件3和附件5,由省人社厅按照工作程序进行统计和备案,并在现聘三级岗位教师中择优选聘一定数量的二级岗位教师。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管理原则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使职称晋升评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职改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现就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聘工作特制如下管理办法:一、职称评聘工作在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科管科具体负责实施,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将真正符合晋升条件的优秀专技人员推荐上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14 人组成,组长:张百忍;副组长:杨德定、鲁周荣、胡先岳、徐家彦。

成员:马荣、潘晓红、侯运和、洪安喜、谢世学、叶岚、柯斧、郭邦利、李瑜。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职称评审、推荐上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公开监督。

三、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上报工作程序,做到“三公开”即:职称晋升文件公开、中高级申报的岗位职数公开、拟申报晋升人员基本情况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 天。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工作按照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群众评议,然后根据晋升条件和条例进行比照衡量,对具备晋升资格人员进行张榜公布。

四、拟申请晋升职称人员条件,根据陕人社发( )167 号、陕职改办字〔〕117 号、安人社办发[ ]501 号、安办发[ ]23 号、安组字[ ]98 号、安人社办发[ ]168 、175号等职称晋升相关文件规定,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所工作实际,拟申请晋升职称人员在提出晋升职称申请前需认真核实符合以下条件:1 、拟晋升的职称系列有空岗。

2 、年龄必须距法定退休年龄尚有3 周岁以上,即聘任后需工作届满一个聘期(3 年)。

3 、取得现职资格条件:⑴、晋升研究员:任副高级职称满5 年。

⑵、晋升副高级职称: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2 年;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4 年;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 年;后取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 年,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 年;大专毕业,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 年,且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 年,或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 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不断推进职称评价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职称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现制定我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以下简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

一、开展分级分类评价,要在国家设置的职称系列和级别框架内,根据不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不同级别职称的能力要求和评价标准,有序实施,客观、全面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能力和水平。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职称分级分类评价的政策发布、统筹协调和运行管理;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领域职称分级分类评价方案制订、政策指导和推动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具体实施工作。

三、分级分类评价主要实行以下几种方式:(一)单位聘任。

用人单位按照全市统一的聘任基本条件,根据岗位需要、专业特点及个人业绩等,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即取得相应的职称,不需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

单位聘任方式在部分系列(专业)初级职称评价中实行。

(二)以考代评。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我市统一组织的初级、中级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即取得相应的职称。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今年我省职称评审在申报材料、资历条件、受理程序、评审组织、评委会管理和资格证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为做好我市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申报时间。

我市职称申报点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6日至9月14日,详见附件1。

(二)评审时间。

1.我市各评委会(附件2)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2.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不在我市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省属评委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

实行职称制度改革,颁布了新的学历资历条件的系列专业,按新的规定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各学校:为保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推荐评聘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现将我县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保证各学校2018年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推荐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属各学校,各学乡镇中心学校要成立考核评审小组,考核评审小组由学校党、政、工、团、教师等代表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五人,考核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教师职称的申报、评审、推荐工作。

二、申报评审原则(一)政策性原则各级教师职务申报评审,必须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及《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文件规定的要求为基本依据。

(二)注重实绩原则各级教师职务申报评审,要以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三)民主性原则各级教师职务申报评审,要自下而上,采取个人自评、同行互评、民主测评,考核评审小组表决的办法进行。

(四)一票否决原则加强师德师风考核。

对拟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就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师德修养、教学态度、教书育人等方面进行严格,对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违反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县属学校、坝区中小学符合条件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的,必须由原所在学校出具“山区、半山区任教经历证明”。

(六)晋升中、高级职务的教师,必须提供履职期内考核有1年优秀的证明。

三、规范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资格条件和有关文件规定,可自愿向本单位提出要求申报,交所在单位考核小组考核评审。

(二)考核小组根据本单位岗位职数和申请人员的情况,向其发放有关表册资料,并要求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按时上报。

(三)考核小组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严格审验,审验申报材料时要严格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是审验申报人员自然条件是否符合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政策规定;二是审验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三是审验原件是否有涂改、伪造等弄虚作假痕迹(在分值或考核定格等重要地方有涂改痕迹的,教育、人事部门均不认可);四是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五是审验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并按要求顺序整理。

技师评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2018)[1]

技师评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2018)[1]

中船集团科技及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船集团科技及(以下简称院)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技师评聘制度,加速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充分发挥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在科研生产中的骨干和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总体要求,结合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施行“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考评结合、单位聘任”的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技师资格条件,认真履行评审程序,确保技师评聘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审定权。

院成立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技师资格审定权;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推荐评审权。

院技师评审委员会和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统称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考评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

第五条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评委会主任由院主管领导担任,委员由院相关部门、单位领导,技术和技能专家组成。

其中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委会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多元化评价工作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技能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严明标准,严肃纪律,严密组织,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的规程;指导考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对评价工作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评价的各项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各专业考评组成员的组成。

第六条考评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考评办公室设在院人力资源部,主任由院人力资源部领导担任,成员由院人力资源部门和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主管组成。

考评办公室负责接受评委会的领导,组织执行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报名参加考评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负责考评流程安排和各项评价考务工作;负责考评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等;受评委会的委托指导各专业考评组工作;负责考评业务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事务性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青人社厅函〔2018〕613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在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中央驻青单位、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籍、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等群体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将青海油田公司中专、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卫生、新闻、档案、农牧、林业工程、翻译等9个系列及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中纳入我省职称评审管理范围。

鼓励支持驻军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并享有我省公立幼儿园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1.我省现有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并按国家规定确定正高级职称名称。

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有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修订评价标准、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重新核定岗位等工作,经省人社厅核准后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暂不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可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

医院职称聘任管理办法修订(聘评分离)

医院职称聘任管理办法修订(聘评分离)

医院职称聘任管理办法修订(聘评分离)医院职称聘任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健全职称聘任管理制度,确保职称评聘分开,科学设岗,合理调节结构比例,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所有在编在职事业编制人员。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医院岗位数量的设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办法确定各职称岗位数量。

其中,中级、副高级及正高级分别预留额定岗位数的5%(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用于直接聘任人员,以及即将在一年内退休、符合岗位聘任基本要求但未能聘任至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全院分执业医师、护理、医技药剂病理实验室、公卫及非卫技专业共四个组,在人社部门规定的总额下,各组职称岗位数量总额不限。

根据四组各级当年待聘比例分配空余岗位,其中执业医师再分为临床执业医师、医技科室执业医师。

总空余可分配岗位数在5个以下(不含)时,当年度不进行聘任。

除聘任正高级外,任何各组各级符合聘任所需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在3人及以下的,当年度该组不进行聘任,但每满3年需进行一次聘任。

聘任时,最低岗位数分配额度为1个,出现小数时,根据四舍五入计算。

出现多个超过0.5的,根据小数点后数值由高到低分配,相同时则根据执业医师,护理,医技药剂病理及其他人员的顺序分配。

岗位聘任基本要求包括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具有所在岗位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合格,完成规定的下乡、支医、急诊、轮转等指令性任务,符合所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从2020年起参与职称竞聘的,聘任副高及以上职称至少中文核心论文一篇,聘任中级职称至少统计源及以上论文一篇(护理、医技药剂病理实验室(技师)、其它组相应降低一个等级要求)。

本办法的聘任方式为竞聘。

通过科学的职称聘任管理制度,医院将更好地发挥人才优势,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1.直接聘任:医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符合聘任基本要求并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的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272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规定(一)从2018年开始,成立郑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郑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负责所辖区域内(包括原所辖省直管县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含基层和全省),两市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仍由全省评委会负责。

郑州市和焦作市2018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计划自行制定,需在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2018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6号)进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所取得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证书仅限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离开基层单位,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根据沪教委人〔2018〕9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监管,落实聘任管理工作职责,确保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1.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及资历条件。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进修4门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助教: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5)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6)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聘任依据。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规定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规定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规定第一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分离。

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

专业技术资格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有专业技术资格而未聘到相应技术专业岗位的人员,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资格参加有关学术活动,但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确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各级卫技人员由院评聘审核小组根据医院专业技术职务整体结构比例,贯彻双向选择、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原则予以聘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聘任包括同级聘任、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1、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

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2)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4)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2、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指中级高聘为高级)。

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必备条件:(1)德才表现突出,确属出类拔萃,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和水平能力明显优于或高于具有同级聘任资格的应聘人员。

(3)任本职务满四年及以上;(4)学历在本科及以上。

备选条件:(1)年度考核连续三年及以上为“优秀”的;(2)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3)获市级及以上拔尖人才;(4)个人获市级三等奖及以上;(5)论文获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凡具备以上的必备条件,同时满足备选条件中3项者,由评聘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半数及以上通过者,可聘副高或正高级,享受相应的所有待遇,并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3、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高职低聘。

(1)思想上不求上进,言行不利于医院或做事斤斤计较的;(2)40周岁以下三年内学历未达本科的;(3)因本人能力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的或不愿履行医院规定的高级职称相应的义务的;(4)因岗位数额有限,不能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通过相关考核,择优聘用;(5)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6)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及年终考核末3位的;(7)发生医疗事故者。

关于做好2018年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doc

关于做好2018年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doc

感谢你的观看关于做好2018年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一、政策口径1.关于范围对象。

2018年8月底在岗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少年宫、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聘用教师,均可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

2018年8月底前到龄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申报范围。

2.关于岗位设置。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师岗位设置规定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

应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3.关于分类申报。

为拓宽乡村教师专业成长渠道,完善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对乡村教师继续实行分类申报,以利于在职称评聘过程中更好地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

4. 关于下放中评权限。

经市职称办同意,将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聘权限全部下放至各市(区),由各地负责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评聘和部分乡村教师中级职称直接认定工作,同时协助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完成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委专家库的组建工作。

5.关于教师交流。

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感谢你的观看各市(区)应结合职称评聘工作,进一步鼓励并切实推进教师交流。

凡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岗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须具备2011年起由所辖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流经历或符合教师交流要求函(苏教人师函〔2017〕14号)条件。

各市(区)可在不低于要求函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教师交流职评推荐细则,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6.关于考核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人事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结果是晋升和续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任期内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凡师德考核不合格,有从事有偿家教、私自到社会培训机构授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doc

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doc

冀职改办字〔2018〕30号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现将《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申报推荐名额分配表2018年6月12日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管理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好我省2018年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2018年工作安排(一)统筹做好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

1.持续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抓好省厅牵头出台的19项改革政策的落地生效,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2.深入实施人才强冀工程。

做好省委组织部立项的“两高人才队伍建设、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落地生效、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京津冀人才示范区建设”四个重点人才项目的落实工作。

3.研究制定我省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要求,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为目的,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为重点,研究制定《河北省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4.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

督促抓好五大工程“18项任务”,重点围绕支持雄安新区建设、2022年冬奥会、大气污染治理、京津冀协同发展、动能转换等,进一步提升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产业蓝领技术人员、重点群体、公务员等的素质能力水平。

(二)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推动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评审权直接下放至省内113所普通高校、4所成人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及以下职称评审;条件暂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皖人社发〔2018〕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职称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

全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省辖市、县(市、区)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洪人社发〔2018〕15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2018〕155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09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4.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

5.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1号)有关规定执行。

6.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1.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里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大人社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8〕31号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22日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及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和本市自主评审单位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制约、全程监督的原则,根据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

第四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其中人才资源开发处负责制定职称评审政策、监督政策落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职称评审制度建设、评审专家管理、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评审结果核准、公示、发证等具体工作。

承担评审的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及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并接受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的监督。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政策咨询、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做好评审材料推荐报送工作。

第二章评委会与评审专家第五条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组织,由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建,在核准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评审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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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一、管理原则
(一)评聘分开。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评、聘两条线原则。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后,必须在本单位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进行聘用。

对无编、无岗、岗位责任不清或考核不胜任的,原则上都不能聘用。

(二)专业对口。

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在所学专业或从事的技术岗位对口,对非专业、非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三)从事技术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按各自系统晋职,两者不能同时双跨。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
(一)管理范围
1、计生委主要有卫生、统计、图书、会计、新闻5个专业系列岗位。

2、在干部编制内,具有干部身份,并且在上述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工作人员。

(二)管理职责
所属事业单位的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评审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备履行相应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三)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工作年限。

对不具备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四)年度考核为优秀者。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指标分配
按市人事局对专业技术人员核定的指标实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

五、评审材料的填报
评审材料要按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不能空项,评审材料缺项或无单位意见的,一律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及待遇
(一)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本人的现实表现,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聘任,但要履行续聘手续。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

七、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和培训
各单位除有计划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外,可采取灵活多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培训。

八、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奖惩
(一)考核的具体内容(1)政治表现;(2)专业知识;(3)工作能力;(4)工作实绩。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奖惩工作各单位可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每位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填写考核表,考核小组根据本人的工作情况,划定考核等次(优秀、称职、不称职),并写出评语,报人事局审核。

对违纪或受过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暂不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核材料要装入个人档案,作为组织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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