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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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
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高检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以下简称济源检察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
简称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济源检察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济源市人民检察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济源检察分院和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符合选任条件的原任人民监督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申请,选任后任期重新计算。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
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各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