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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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豫司文[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3]144号)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13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司法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司法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科学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依法行政,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局、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厅领导人员工作职责五、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司法厅的工作,副厅长(含厅级领导,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

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厅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九、司法厅机关各局、处长、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豫司文[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豫司文[2006]114号)厅机关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略)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1、普通程序(1)公示。

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豫司文[2011]158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1]158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局处室,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河南省司法厅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河南省省直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要求和全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确保6月1日新的管理体制入轨运行,现对省司法厅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以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抢抓机遇,多措并举,努力把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充分发挥试点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职能作用,推进全省司法行政事业不断发展,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职能作用发挥明显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打造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平台;--形成一个业务活跃、服务民生、持续创新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局面,为维护稳定、服务大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3.20•【字号】豫司文[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4]48号)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豫办〔2001〕21号、豫经审办〔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监狱(劳教所)及厅直属事业单位担任法人代表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负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检查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和其它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查明领导干部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三)债权、债务状况;(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五)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六)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七)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及借用公款、公有财产的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豫政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全省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四)将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下放给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将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寄送、查证工作移交给省公证协会。

(六)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研究制定《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2017年2月16日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包括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2010年河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人选拟录用人员名单

2010年河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人选拟录用人员名单

2010年河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人选拟录用人员名单(一)郑州(共53人)郑州市院8人:阮金婵房伟王跃辉马巧丽马骋孙玲彦霍炎豪赵家春中原区院4人:王莹李梦溪杨黎君赵增辉二七区院4人:胡亚辉秦聪李鹏王磊管城区院3人:李彩霞王建安田丽静金水区院5人:张晓娅徐亮史小帅黄晓远高阳上街区院3人:陈耀武李博帖锋惠济区院3人:马海燕李久星吴小敏中牟县院2人:刘振董雪梅巩义市院5人:王丽康永斌陈丹丹贾京霖李豪荥阳市院3人:彭辉郑婷婷王才昌新密市院3人:周星羽孙顺章李鹏飞新郑市院3人:李晓佩张利锋王小佩登封市院3人:侯国锋李俊克许峰高新区院4人:黄尧李刚刘涛胡亚鹏(二)开封(共21人)开封市院5人:赵志强田文成刘涛董法宇王曼龙亭区院2人:吕新锋罗艳红顺河区院2人:盛宇超杨硕鼓楼区院2人:贾朝辉李杨杨禹王台区院2人:田永赵冬丽金明区院2人:李利樊磊兰考县院2人:曹久鹏张建尉氏县院2人:王鑫康建立开封县院2人:郭静崔湘江(三)洛阳(共33人)洛阳市院5人:孔令哲尚春鸿吴志姣姚伟侯丽利老城区院2人:王珂丽宋燕翔西工区院2人:孙占亚王雷廛河区院2人:朱雯琰朱国强涧西区院2人:蔡叶红唐韬涛吉利区院2人:王胡张荣焕洛龙区院2人:周红昌侯丽娜孟津县院2人:魏奇峰郭军萍新安县院2人:韩伊婷林恒梅栾川县院1人:马霄嵩县院1人:李菡汝阳县院1人:刘钢钢宜阳县院1人:翟新琪洛宁县院1人:贾丰平伊川县院2人:马军晓王翔云偃师市院2人:范田王晓辉高新区院3人:刘勇李记存沈小辉(四)平顶山(共23人)平项山市院3人:尚冬冬方金鲧冯俊杰新华区院2人:许铁建宗倩卉卫东区院3人:武嘉良王珂庞保国石龙区院2人:王小伟赵留钦湛河区院2人:郭延宾雷登科宝丰县院2人:李永谦张钢强叶县院1人:陈红丽鲁山县院1人:杨五昌郏县院1人:王丽丽舞钢市院3人:霍伟军赵志超李文霞汝州市院3人:陈珂珂王武国焦小杰(五)安阳(共31人)安阳市院6人:李涛王宵楠刘孝伟申稳健徐杰伟王珏文峰区院2人:张超逸张慧杰北关区院3人:刘云阁陈长凯王红超殷都区院3人:李拥军韩金霞苗爱华龙安区院3人:李芳王志刚彭宏飞安阳县院3人:郭宏杰李翠英董建军汤阴县院2人:付晓云李波滑县院2人:刘晓华李慧敏内黄县院1人:张俊杰林州市院6人:杨鹏原海青刘国俊闫邵华王青伟闫国军(六)新乡(共26人)新乡市院5人:耿理朱歧涛曹文召孟俊娇徐伟杰红旗区院2人:杜国强樊紫鹃卫滨区院2人:赵巍张卫芳凤泉区院2人:孙红亮周旭牧野区院2人:杜淑芳娄国强新乡县院1人:赵庆伟获嘉县院1人:张素芳原阳县院1人:杨勇延津县院2人:李红江武成芳封丘县院1人:翟永杰长垣县院3人:穆华王峰花谢锋卫辉市院2人:王玲张新朋辉县市院2人:殷海波户天娇(七)焦作(共25人)焦作市院5人:崔玉彬孙磊张兆庆李丰晓李彦山阳区院3人:薛艳红张金凤宋艳玲解放区院2人:王东辉慕江江中站区院2人:凌现江左爱萍马村区院2人:郭照鹏张伟修武县院2人:梁延双孙钢博爱县院2人:尚岩吴新广沁阳市院2人:王涛郭保清温县院2人:米守斌王督敬孟州市院2人:钟涛张三保武陟县院1人:王峰涛(八)濮阳(共11人)濮阳市院4人:尹东学何文静王艳艳邵金伟华龙区院3人:刘霄婕陈婷段文清丰县院2人:孔鼐赵进明范县院1人:尤晓坤台前县院1人:张爱明(九)许昌(共17人)许昌市院5人:于菲丁伟邵天兴赵瑞王峰魏都区院2人:赵艳陈跃辉许昌县院2人:李旭张超峰鄢陵县院2人:邢振宇陈猛襄城县院2人:龚克郭蕊禹州市院2人:闵丽娜李花飘长葛市院2人:赵宇金焕伟(十)漯河(共15人)漯河市院5人:郭慧琦周庆冯清华王晓东王明辉源汇区院3人:杨素真王艳敏常子吉郾城区院3人:王艳艳陈丽郑娟召陵区院2人:苏国红王培培临颍县院2人:巩亚可黄戈飞(十一)三门峡(共20人)三门峡市院6人:郭峰徐云层高建刚强怀忍张立方兰欢湖滨区院3人:李胜男马芳叶陆政渑池县院3人:刘少文邵润涛蒋治曾陕县院2人:李向巩周波卢氏县院1人:张国梁灵宝市院3人:狄群才张娴王军义马市院2人:徐义轩王晓东(十二)鹤壁(共16人)鹤壁市院3人:王洪赏布乃东王玉柱淇滨区院3人:付增吉李杰程士华山城区院3人:原雨青李广涛孟凡超鹤山区院3人:刘骁秦海霞周远征浚县2人:翟宁李莉淇县2人:王志国李顺义(十三)商丘(共21人)商丘市院6人:高昕曹春玲贺洪丽刘占领王永芳肖雨虞城县院1人:徐香丽柘城县院1人:吴晓琳永城市院4人:李岩杨青张琳单衍亮宁陵县院1人:宋冯韬睢阳区院3人:吕晓宁荣超石伟华梁园区院3人:王颖赵娜娜李静民权县院1人:张昌勇睢县院1人:刘红云(十四)周口(共22人)周口市院7人:张志涛李建新杨智义张华王宏李泽众张培涛川汇区院3人:李袁全李闯李扬扶沟县院1人:王冬晋西华县院2人:陈淑华许亮亮商水县院1人:娄源鑫淮阳县院1人:张豪太康县院1人:吴晓丽鹿邑县院3人:邓悦李瑾瑜李珍项城市院2人:李广孔建峰沈丘县院1人:韩倩(十五)驻马店(共22人)驻马店市院7人:刘莹谢克李新阳吴豪俊邓立杨芳闫超驿城区院3人:罗静静高静高伟遂平县院2人:孟建峰苏东贺西平县院3人:张建光高玉宝王鹏正阳县院1人:张东泌阳县院1人:陶华剑汝南县院2人:冯昆鹏张彬新蔡县院3人:杨卫中张挺李光明(十六)南阳(共34人)南阳市院5人:王星韬梅琼予郭伟山铁蔚丽王金玲宛城区院3人:方丽宁旗王峰卧龙区院3人:惠笑梅赵路露全慧娟南召县院1人:刘兆青方城县院4人:冯建王宏李小召杨涛西峡县院2人:李弘博王国强镇平县院3人:肖强李丰翠王路路内乡县院3人:武睿刚郑潘柯李志新唐河县院3人:景小军刘根良袁聚科新野县院2人:王九锋张晓桐柏县院1人:江禹伸邓州市院4人:张勇程晓轲黄鹏飞曹鹏(十七)信阳(共15人)信阳市院4人:霍骞陈卓符萍邹炀浉河区院2人:李振永武亮平桥区院2人:王东孙静光山县院1人:洪本群固始县院3人:王赞春邵松山张斌淮滨县院1人:曾凡林潢川县院2人:王会显赵丰年(十八)济源(共7人)济源分院5人:潘建渠王重阳白钰璩玉娟郑伟济源市院2人:秦立彬孔令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与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选任新一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河南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主要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相关办案活动,根据需要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活动。

二、选任名额本次拟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00名。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三、选任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3.公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2.人民陪审员;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7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7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省属单位:现将《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争先创优、立功创模活动,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和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奖励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各申报和批准单位对受奖集体或个人的事迹,必须调查核实,并根据其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慎重确定奖励项目和等级。

行政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奖励的分类。

1、授予荣誉称号。

分为一级英模、二级英模。

2、记功。

对集体的记功分为,记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对个人的记功分为,记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3、嘉奖。

嘉奖分为集体嘉奖和个人嘉奖。

第四条行政奖励的标准。

1、对工作成绩优良,在本单位、本部门有表率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给予嘉奖;2、对功绩突出,在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起到表率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3、对功绩显著,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4、对功绩十分显著,并经过一定时间或特殊情况的考验,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楷模的个人可以报请省政府人事部门记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命名表彰全省“民主法治村”及其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司文[2009]20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9.02【实施日期】2009.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命名表彰全省“民主法治村”及其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豫司文〔2009〕201号)各省辖市司法局,民政局,依法治市办公室:全省“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了充分展示“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实绩,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决定,授予登封市卢店镇卢北村等604个村为“全省民主法治村”,授予荥阳市等77个单位为“全省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要以受表彰的单位为榜样,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查找不足,把握重点,密切围绕“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围绕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的问题,围绕新农村建设中亟待加强的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活动,真正把创建活动办成新农村建设的“助力工程”、“惠民工程”。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指导和督查。

要注重日常指导检查,注重典型引路,注重动态管理,注重严格标准,注重质量优先,确保创建工作深入扎实,切实发挥应有作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成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律师服务团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成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律师服务团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成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律师服务团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成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律师服务团的通知(2012年03月28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组建“河南省人民政府律师服务团”(以下简称律师服务团)。

律师服务团成员名单如下:王京宝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陆咏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马书龙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李煦燕北京市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赵虎林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徐步林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叶树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张万莹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陈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关宪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钟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支合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丁香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冯军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闫斌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王登巍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付志勇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范之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谢平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冯俊岭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袁二方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殷保明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王文立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邢小成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司潮晨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刘义广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董振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王福聚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闫炜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张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徐留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团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律师服务团工作规则》执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豫司文[2009]260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9〕260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建立“三调联动”的意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建立“三调联动”的意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建立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的健全完善,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涉及的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促成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依法调解、自愿平等调解、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委托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应当遵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廉洁便民,依法、合情、合理地进行调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配合,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豫司文[2010]181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10〕181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现将《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促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和政府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豫转提办〔2010〕3号)的通知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加强指导,纠正不执行、不当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问题,切实提高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努力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内容(一)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2010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32号)精神的情况。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命名“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命名“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命名“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命名“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司法局:
加强司法所建设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加强司法所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19〕75号)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通知》(豫司文〔2019〕76号)要求,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契机,以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为抓手,抢抓机遇,积极作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各地审核推荐,省司法厅实地调研和综合评定,决定命名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柳湖司法所等278个司法所为2020年“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

希望此次命名的“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2021年全省全部建成三星以上规范化司法所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大抓基层基础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厅统一安排,进一步提高站位、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持续推动司法所
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绚丽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河南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24日附件:2020年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名单(278个)。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司文[2004]16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07.22【实施日期】2004.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4]160号)各省辖市司法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促进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二、工作目标用3-5年时间,分四个阶段,逐步使全省绝大部分司法所建设达到司法部制定的规范化司法所的基本要求: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全省3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全省6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全省80%以上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8年底以前,力争全省司法所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

努力使我省司法所能够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与此同时,要使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_企业报告(业主版)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_企业报告(业主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5 2.1 节支率分析 .......................................................................................................................6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7 四、采购代理机构..........................................................................................................................9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9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9 五、信用风险 ...............................................................................................................................10 附录 .............................................................................................................................................10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遴选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遴选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遴选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遴选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的公告根据《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省司法厅决定组建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为省政府和省直部门选聘法律顾问提供参考。

现就遴选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遴选范围组建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主要目的是为省政府和省直部门选聘法律顾问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保障服务,遴选对象以单位所在地、执业机构在郑州市区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主,兼顾郑州市区以外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遴选方式以省司法厅直接遴选为主体,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个别推荐为补充。

对郑州市区内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厅直接遴选。

对郑州市区以外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可以按照报名条件择优向省司法厅推荐不超过本地区所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总数的2%参与遴选。

三、使用机制组建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是为省政府和省直部门选聘法律顾问提供参考,对聘用单位不具有强制性,聘用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从人才库中选聘法律顾问。

省直部门聘请人才库成员担任法律顾问的,聘前可以不再征求拟聘对象所在单位或省司法厅意见,聘后仍须报省司法厅备案。

省直部门拟聘请人才库之外的法学专家、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则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或报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并履行聘后备案程序。

四、报名条件(一)法学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3.熟悉政府工作规则;4.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5.身体健康,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6.无其他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豫司文[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9〕7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意见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狠抓工作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关于“两转两提”和督查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督查工作机构设置省司法厅设立督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督查工作。

督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

厅长任督查委员会主任,其他副厅级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属政法院校和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督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研究部署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督查工作;审定督查工作的有关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督查工作方案;定期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督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起草督查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督查事项的立案、交办、催办、归档和汇总;督查通报的起草和下发;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其他日常督查事项。

二、督查工作原则(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开展督查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和领导方法。

督查工作是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厅党委的决定和要求是督查工作开展的依据,督查工作必须在厅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厅党委的要求进行。

(二)注重分工协作。

厅督查办公室根据厅领导要求,对督查事项进行分解、联系、协调,督促有关局处室完成督查任务。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直管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直管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直管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1.05.03
•【字号】豫司文[2011]94号
•【施行日期】2011.05.0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直管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豫司文[2011]94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试点县(市),厅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和《关于制定和上报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直改[2011]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搞好工作衔接,经研究,成立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文海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副组长:王有仁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省监狱管理局局长
周济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黄庚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陈宪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杨骁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李随军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朱军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成员由省司法厅有关局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治部,周济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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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
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高检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以下简称济源检察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
简称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

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济源检察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济源市人民检察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济源检察分院和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符合选任条件的原任人民监督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申请,选任后任期重新计算。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
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各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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