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一步规范“境外节目引进”“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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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文化交流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1995]547号
【失效依据】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12)【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8.28
【实施日期】1995.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1995年8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是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进行必要的规范,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我国电视文化以反映社会进步和宏扬优秀民族文化为主。

部颁10号令(《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是对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进行管理的重要规章依据。

今年,我部根据10号令对一些违反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电视台进行了处理。

今年,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的力度,进一步搞好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电视台一定要严格执行我部10号令和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报告》中有关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每天19点至22点三个小时黄金时间必须以播出国产精品节目为主,境外影视剧的播放比例不得超过15%。

为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应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这项。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为规范对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国家广电总局1999年发出《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通知下发后,对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仍有一些单位无视管理规定,未经广电总局批准,擅自聘请港台演艺人员和境外媒体主持人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

一些有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的文艺晚会或综艺节目,也未报广电总局批准即录制并在电视台、电台播出。

为进一步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对外特别是对港澳台交流正常、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以我为主,于我有利的原则,再次重申有关规定,并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

现通知如下:一、继续严格执行“广发外字〔1999〕518号”文的有关规定,切实对加强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

各单位要重视涉外工作的管理,加强外事法规和外事纪律的宣传教育。

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宣传和外事工作的人员,以及节目策划人员等都需了解有关规定,加强责任心。

二、确因需要聘请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节目制作的,应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注意节目的导向和格调。

在制作中不得改变节目内容,不能办成港澳台演艺人员个人专场演唱会或商业性演出活动。

三、严格遵守申报程序,按规定提前报广电总局审批。

所附资料需齐备。

获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始制作节目。

如未获批准而先期制作的,将不予补办批准手续。

四、有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制作,要在电视台、电台播放的文艺晚会或综艺节目,无论电视台、电台是否是主办单位,在录播前必须按规定向国家广电总局进行申报。

五、为加强监管的力度,总局“收听收看中心”将负责对节目进行监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六、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根据违规、违纪情节予以处罚:1、警告;2、暂停聘用境外演艺人员参与节目制作资格;3、停办该栏目;4、全系统通报批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04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现就进一步落实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影视剧(以下简称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维护我国民族文化主体地位的同时,适量引进境外影视剧供信息网络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

二、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三、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

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放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放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聘请外国人以专家身份参加外语教学节目并付给报酬的,纳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系列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经批准可聘请外国人参加电视剧或电影片的制作。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或电影片聘请外国演职员依照合作制作电视剧和电影片的有关规定执行。
1、警告;
2、责令停止制作或播放违反上述规定的节目;
3、处以10,00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自其行为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再提出从事上述业务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按照〈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违反上述规定制作的广播影视节目。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第六条 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
聘用外国人参加电影制作活动,一律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备案。
第十条 聘请与其它单位签有聘用合同的外国人制作广播影视节目,需事先征得外国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聘用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参加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活动。

第三条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传播正能量。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人员聘用备案管理电子办公系统,推行电子政务。

第二章聘用及播出规范第六条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二)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五)具备节目要求的工作技能、专业技能或工作经历;(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应当言行得当,积极向上,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拟聘用的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不得聘用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人员。

第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合作举办在境内外播出的晚会类节目,以及国际频道、频率确需聘用境外人员担任节目主持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认真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对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

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

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十)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本辖区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第八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
第十一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电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三十日。同意引进的,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批复;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单位凭广电总局批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
播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2000]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1.04
【实施日期】2000.0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2000年1月4日广发社字〔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中央电视台:
近来,一些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超量播放引进剧(含电视台播放的电影片,下同),尤其是在黄金时间超量集中播放引进剧的问题日趋严重,一些带有明显引进剧色彩的假国产剧、假合拍剧也在屏幕上经常出现,观众意见较大。

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为规
范电视剧播出秩序,促进国产电视剧繁荣,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合拍电视剧的宏观调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引进剧的管理。

严格遵守《。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1【实施日期】2004.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第五条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二)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三)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第六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doc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doc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8号发布日期:2001-12-26执行日期:2002-2-1生效日期:2004-1-10第一条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的广播电视媒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第五条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所播放的内容不违背中国、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二)具有在本国(地区)电视媒体综合实力及收视率排名前三名的实力;(三)具备与我进行“互惠互利”合作的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四)对我友好,积极促进中外广播电视的友好交流和合作;(五)同意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统一向传送其频道节目,并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

第六条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申请落地,须先向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提出,并按要求填写《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内容的证明材料、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材料以及解码器等收视装置。

第七条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在收齐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后,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有关通知两周内补齐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九条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审批一次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落地申请,每年7月至9月办理。

第十条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如在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90天内未与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签约,视为自动放弃落地资格。

第十一条一个境外卫星电视机构原则上只批准其一个频道在规定的范围内落地。

不批准新闻类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我境内落地,不批准境内广播电视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在境外开办的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重申境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采访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重申境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采访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重申境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采访拍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重申境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采访拍片的管理规定》的
通知
为了加强境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采访拍片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境外广播电视记者及从业人员采访拍片的审批、审核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重申如下:
外国广播电视记者是指外国新闻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涉及社长、总编、编辑等新闻机构的各级负责人和专职记者;外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是指为广播电视机构制作节目的制片公司或其他人员。

外交部归口负责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华采访拍片的审批工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负责外国广播电视短期记者来华采访拍片的审核工作。

广电总局外事司负责中央电视台、国际电台、中央电视台(三台)以及总局直属部门接待外国记者来华采访拍片的报批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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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0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0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0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1•【文号】新广建议〔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01号建议的答复新广建议〔2018〕56号曹可凡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鼓励电视剧/节目积极呼应新时代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近年来,为做好新时代电视剧、电视节目工作,我局坚持“促进、保障、管理”三位一体,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了一系列政策引导、创作指导、扶持激励、宣传推广等措施和机制,力争推出新时代标志性的优秀作品。

一、加强创作引导,集中力量打造精品力作电视剧方面,持续加强选题规划。

为促进电视剧整体品质提升,引领创作方向,2016年至2018年,我局先后编制并发布了“2016-2020年百部重点电视剧选题规划”“2018-2022年百部重点电视剧选题规划”,规划采取分账式、动态式管理,以未来五年重要时间节点为坐标,积极鼓励和支持弘扬主旋律的创作选题,对列入规划的剧目给予重点倾斜和扶持,加强指导,提供帮助。

截至目前,已经有《海棠依旧》《彭德怀元帅》《热血军旗》《鸡毛飞上天》《爱人同志》《林海雪原》《于成龙》《白鹿原》《最后一张签证》《初心》等三十余部优秀作品制作完成播出,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品质的提升,受到各界好评。

电视节目方面,持续加强创新创优业务指导。

通过卫视节目备案及时发现好选题、好点子,提前介入创作,组织专家参与策划指导,帮助优秀创意孵化出优秀节目。

通过每周电视电话工作例会,组织优秀节目向全系统制作播出单位介绍分享经验,充分发挥好经验、好做法的示范带动作用,并适时组织创新创优培训班、座谈会,形成了“发现一批、孵化一批、带动一批”的良性创新机制。

二、加强扶持力度,建立优秀作品激励机制电视剧方面,2017年,设立了“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对优秀创作项目重点扶持,扶持对象包括精品电视剧本、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创作、电视剧评论、“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实践活动等。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下列境外视听节目,适用本规定:(一)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二)教育、科技、文化、综艺、体育等其他境外视听节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

第三条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促进中外文化平等交流。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播出境外视听节目,应当确保在著作权授权范围和期限内。

第六条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公众监督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活动。

第二章节目引进第七条国家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第九条境外视听节目由下列单位引进:(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相应业务类别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三)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四)依法开办的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五)其他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

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境外影视剧由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单位引进。

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引进以下境外视听节目的审批工作:(一)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二)重大题材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境外纪录片和其他视听节目;(三)以卫星传送或直播等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0•【文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2016年)近年来,各广播电视机构认真落实中央精神和总局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节目创新创优工作,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种方式,推出了一大批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流价值、形态丰富多彩、人民喜闻乐见的各类节目,丰富了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受到社会好评。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还存在一些广电机构过于依赖境外节目模式,原创节目比例较小、精品不多、影响不大、动力不足等问题,影响制约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健康发展。

下一步,各级广电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文化自信、文化自觉、文化自强意识,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不断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的优质节目,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做出积极贡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推进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各广播电视机构特别是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把创新精神贯穿文艺创作生产全过程,增强文艺原创能力”等指示要求,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是关系文化建设的战略性问题,只有具有中华文化基因和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自主创新节目,才能更好地承载中国梦主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才能更好地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高度重视、自觉主动推进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

二、支持鼓励自主原创节目,在播出安排和宣传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

23.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3.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14年9月2日新广电发[2014]204号•【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现就进一步落实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影视剧(以下简称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维护我国民族文化主体地位的同时,适量引进境外影视剧供信息网络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

二、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三、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

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放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放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

各网站不能引进境外影视剧专门销售给其他网站播放。

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

四、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不得载有以下内容:1、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广电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创新创优,不断推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节目,文艺创作呈现出良好态势。

但是,一些文艺节目出现了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不仅推高制作成本、破坏行业秩序生态,而且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滋长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

为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价值引领。

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政治家办台办网办节目,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着力营造清朗的文化环境和健康的精神空间,承担启迪思想、滋养心灵、涵育审美、成风化人的重要使命。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要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坚守底线红线。

各节目制作和传播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经济效益要无条件服从社会效益,绝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绝不能做市场的奴隶,使作品充满铜臭气。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决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0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影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

第四条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

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暑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五条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条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

第七条引进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必须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播出范围交流、播出。

播出时应在片头标出批准文号。

第八条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作为广播电影电视部下设的对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引进、审查、交流、播出的管理机构,每年年初,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其申报计划,对全国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的数量作出分配和规划。

第九条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十条凡屑下述情况之一节目,禁止在电视台播出:(一)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的境外电视剧及合(协)拍电视剧;(二)未获得本台电视播映权的境外电视节目;(三)无大陆播映权的合(协)拍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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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一步规范“境外节目引进”“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8年第19期
9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及《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项内容。

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

编剧和导演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

意见稿还对主创人员进行了说明:一部国产电视剧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每期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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