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的正确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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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号安徽省卫生厅:你省枞阳县卫生局“关于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可否绝对相加的请示”(枞卫〔1998〕224号)文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以上、以下含本数)的幅度内确定。

此复。

卫生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讨论合并处罚法律条款的正确运用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实践中,行政相对人(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

关于合并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没有明确规定。

卫生部1997年颁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1998年又进一步规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确定。

”但我们发现在工作中对上述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甚至歧义,在实际适用中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本文根据法学的原理,并结合参考相关的司法实践,对什么是合并处罚、合并处罚的原则和正确适用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与同行商榷。

1合并处罚的概念和意义1.1合并处罚的概念刑事法典理论和实践中有一个概念称“数罪并罚”。

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但根据这一法律原理,我们还是可以给合并处罚下这么一个定义,所谓合并处罚,是指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某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何程度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

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合并处罚(修改稿)

合并处罚(修改稿)

“合并处罚”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的运用滨州市安监支队李旭东案情:某日,某市安监局按照检查计划对一家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过亮证后,监察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和生产现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合成一车间生产易燃液体,但未使用防爆灯具等防爆电器;2、合成一、二、三、四车间内未按照规定设置通讯、报警装置;3、合成五车间停产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

监察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成立,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准备予以处罚。

分歧:该单位这三项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分别给予(1)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显而易见,对该三项违法行为应实施合并处罚,但何为合并处罚?合并处罚中对罚款金额的最上限和最低限应如何确定?分析: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实践中,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

关于合并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没有明确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但对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合并处罚”如何具体运用,国家安监总局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根据法学的原理,并结合参考相关的司法实践,对什么是合并处罚及合并处罚的原则及正确适用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与同行商榷。

刑事法典理论和实践中有一个概念称“数罪并罚”。

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合并处罚”的理解和运用

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合并处罚”的理解和运用

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合并处罚”的理解和运用案例某市监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某企业生产经营的五香萝卜进行了监督抽检。

经检验,苯甲酸含量不符合GB276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标签配料表标注内容不全,产品标签上未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办案机构分歧意见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抽检不合格和标签不合格的五香萝卜,均为该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针对同一个标的物,该企业只实施了生产经营五香萝卜这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只能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一次处罚。

按照想象竞合违法行为“择一从重”的处理原则,该案应以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企业实施了超限量使用苯甲酸和标签上未标注苯甲酸添加剂名称两种违法行为,二者均与添加剂存在某种事实上的关联,可以按照牵连的违法行为,以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择一从重”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和产品标签上未标注添加剂名称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

因此,对这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评析之所以存在上述分歧,症结在于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罚缺乏明确的规定,立法上的空白和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执法实践中的无所适从,各地监管部门做法也不一致。

笔者认为,类似案件,处罚各异,势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有必要通过从理论上对一案多种违法行为本质的探讨来寻求合理的处断方法。

首先,必须清楚本案中违法行为的个数。

针对违法行为个数的认定,《行政处罚法》并未做统一规定,仅基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对于何谓“同一个违法行为”,却没有明确阐述。

笔者认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具备独立性、完整性、客观性。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做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八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指导和监督。

各级质检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第九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限定区域内适用,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第十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合理细分和量化:(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一起同一主体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行政诉讼案

一起同一主体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行政诉讼案

一起同一主体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何云福【期刊名称】《质量与标准化》【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3页(P30-32)【作者】何云福【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案例背景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但是对不同性质的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审慎判断是否构成竞合、牵连或吸收的“一事”。

合并“一事”实施处罚,或机械地理解“不再罚”,若处理不当,将产生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

随着基层市场监管体制的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交叉,如何正确处理法律依据的相互协调乃至选择适用,尤为重要。

笔者试分析一起因为将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的判例,供参考借鉴。

案情内容陈某某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称:其在李某某经营的某文具商店购买的儿童玩具、电动塑胶玩具均无合格证、无强制性3C认证,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查处,要求退货并赔偿,给予举报奖励,处理结果书面纸质回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现场调查,决定立案,进一步查证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明李某某销售的“多泡枪”和“发光机器人”产品未标CCC认证标志,上述产品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需要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李某某销售的“发光机器人”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及中文厂名、厂址。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产品“多泡枪”5个、“发光机器人”1个,没收违法所得85.5元。

罚款891元,罚没款合计976.5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合并处罚的实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合并处罚的实践

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大众的身体健康,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处罚餐饮服务的提供者时,经常会遇到两种甚至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因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应该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本文结合合并处罚的内涵,分析了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的应用。

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无毒无害,在满足相应营养要求的同时,不会危害人体健康。

现如今,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必须要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对于餐饮服务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做好相应的处罚,通过合并处罚的方式,处理两种及以上的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合并处罚的内涵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中,并没有明确合并处罚的相关概念,但是参考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制度,可以基本确定合并处罚的制度和规则:合并处罚指行政相对人在同类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有两种或者以上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经由行政主体进行分别裁量后,依照法定原则确定应该执行的行政处罚制度。

合并处罚的执行必须具备几个特征:①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存在两种或以上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②必须为同类行政法律关系。

如果行政相对人存在两种及以上违法行为,但是违反的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则合并处罚并不适用;③违法行为应该存在于行政处罚的时限内,具体的情况分两种,在行政执法环节发现多种违法行为,或者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违法行为;④在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后,依照法定原则和方法,进行行政处罚。

合并处罚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下进行,并不能想当然地去执行,其基础在于依法合并、合法行政,这也是行政领域对于行政合法性的一种内在要求。

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采用混合原则,即根据刑种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原则。

事实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合并处罚的原则也有着一定的研究。

例如,在相关标准和规范中,规定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等措施,这里的处罚不仅包括罚款,还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并罚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并罚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并罚的规定是什么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

我国有行政机关对同一个单位作出两种行政处罚结果的案例,虽然有可能是国家两个不同的机关作出的相关决定,但是到最后会合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比如说是有些企业违反了国家的税务管理,同时在卫生方面做的也不合格,那这就很有可能被行政处罚并罚了。

大多数人对于行政处罚并罚的规定都并不了解。

▲一、行政处罚并罚的规定是什么?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行政机关在决定“合并处罚”前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行政机关在决定“合并处罚”前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政机关在决定“合并处罚”前应注意的⼏点事项【⼀个问题】我部门近⽇经群众举报,发现A单位销售的⾷盐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未保存⾷盐采购销售记录,同时⼜存在从⾷盐定点⽣产企业、其他⾷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盐的违法情形,此种情形下,如经调查取证后决定“合并处罚”,需注意哪些问题?某市盐业管理部门⼀、适⽤条件问题1.⾸先必须要明确该处罚决定是针对同⼀个⾏政相对⼈。

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个⾏政相对⼈,若不是同⼀个⾏政相对⼈,就不存在合并处罚的问题,这就需要结合相关票据凭证、询问笔录等多种证据予以调查确定被处罚主体⾝份。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为。

存在两种以上违法⾏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为,则不涉及合并处罚的问题。

从问题来看,违法⾏为⼈可能同时触犯了《⾷盐专营办法》第⼆⼗七条第(⼆)款和《⾷盐专营办法》第⼆⼗⼋条第(⼀)款,贵单位可就该两种违法⾏为在充分取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合并处罚决定。

3.必须在⼀定的⾏政法律关系中。

从问题来看,⾏政相对⼈既可能存在违反《⾷盐专营办法》的⾏为,⼜可能存在违反《⾷品安全法》的⾏为,那么,贵单位作为盐业主管部门不能对⾏政相对⼈违反《⾷品安全法》的⾏为合并处罚,因前述若⼲违法⾏为存在于两种不同的⾏政法律关系中。

4.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政机关实施。

如前所述,⾏政相对⼈同时存在⾷盐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未保存⾷盐采购销售记录、购货渠道违法等情形,贵单位只能对未保存⾷盐采购销售记录、购货渠道违法⾏为合并处罚,⽽⽆权对⾷盐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进⾏处罚,依据《⾷盐专营办法》第三⼗条,建议将发现的⾷盐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线索或有关证据移送⾄本地有管辖权⾷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经调查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程序问题本次拟作出的⾏政处罚除需遵守《⾏政处罚法》规定⼀般法定程序外,因涉及到“合并处罚”,由于《⾏政处罚法》并⽆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故在处罚决定的⽂字表述和处罚程序上有些问题仍需注意。

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案

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案

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案案情某涂料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某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如下行为:一、生产三车间有固化剂分装场所及设备,现场有刚分装好的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成品,仓促内存放大量贴有该公司标签的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成品,同时还发现该涂料公司自去年以来擅自经营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成品的单句;二、材料仓与厂区正门围墙之间通道处,搭建了一个面积约为80平方米的仓库,仓库与材料仓相通,搭建仓库内储存有丁酮、四甲苯、醇酸树脂等危险化学品原料;三、危险化学品原料储存混乱,车库(棚)内储存有危险化学品醇酸树脂。

经查证,该涂料公司存在三种违法行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分装及销售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违法所得达8万元;在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储存混乱,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内。

鉴于该案案情相对较复杂,涉案公司是一家证件齐全、具有合法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且案件涉及到三种违法行为,为依法作出适当处罚,某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案情作了如下梳理:一、擅自分装及销售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擅自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未将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案

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案

多种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案案情某涂料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某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如下行为:一、生产三车间有固化剂分装场所及设备,现场有刚分装好的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成品,仓促存放大量贴有该公司标签的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成品,同时还发现该涂料公司自去年以来擅自经营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成品的单句;二、材料仓与厂区正门围墙之间通道处,搭建了一个面积约为80平方米的仓库,仓库与材料仓相通,搭建仓库储存有丁酮、四甲苯、醇酸树脂等危险化学品原料;三、危险化学品原料储存混乱,车库(棚)储存有危险化学品醇酸树脂。

经查证,该涂料公司存在三种行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分装及销售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所得达8万元;在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储存混乱,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

鉴于该案案情相对较复杂,涉案公司是一家证件齐全、具有合法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且案件涉及到三种行为,为依法作出适当处罚,某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案情作了如下梳理:一、擅自分装及销售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没收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所得,单处或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擅自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没有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未将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的概念是什么?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的概念是什么?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跟刑事制裁这两种不同的监管方式,区别就在于一个是违反了我国的各种行政管理,而另一个是属于犯罪的。

我们都知道在刑法当中规定的有数罪并罚,因此行政处罚当中对某些人员就会用合并处罚的这种方式来执行。

合并处罚肯定是当事人违反的行政管理的行为不止一个的,那么,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的概念是什么?一、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的概念是什么?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案

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案

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案案情某涂料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某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如下行为:一、生产三车间有固化剂分装场所及设备,现场有刚分装好的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成品,仓促内存放大量贴有该公司标签的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成品,同时还发现该涂料公司自去年以来擅自经营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成品的单句;二、材料仓与厂区正门围墙之间通道处,搭建了一个面积约为80平方米的仓库,仓库与材料仓相通,搭建仓库内储存有丁酮、四甲苯、醇酸树脂等危险化学品原料;三、危险化学品原料储存混乱,车库(棚)内储存有危险化学品醇酸树脂。

经查证,该涂料公司存在三种违法行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分装及销售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违法所得达8万元;在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储存混乱,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内。

鉴于该案案情相对较复杂,涉案公司是一家证件齐全、具有合法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且案件涉及到三种违法行为,为依法作出适当处罚,某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案情作了如下梳理:一、擅自分装及销售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擅自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未将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是怎么回事

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是怎么回事

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是怎么回事
合并处罚肯定是当事人违反的行政管理的行为不止一个的,行政处罚跟刑事制裁这两种不同的监管方式,区别就在于一个是违反了我国的各种行政管理,而另一个是属于犯罪的。

我们都知道在刑法当中规定的有数罪并罚,因此行政处罚当中对某些人员就会用合并处罚的这种方式来执行。

▲一、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与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本章节将对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定义、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1.1 定义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与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通过合议制度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目的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治建设。

1.3 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适用于涉及行政处罚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合议讨论和裁决等环节。

本章节将分别对各个环节进行详细阐述。

2.1 立案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决定对其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案件登记、初步审查和立案决定等环节。

2.1.1 案件登记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1.2 初步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在登记案件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和证据等,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1.3 立案决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明确案件交办给哪个机关负责调查、合议和裁决。

2.2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的过程。

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调查计划编制、调查取证、证据审查等环节。

2.2.1 调查计划编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调查取证前,应当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人员、调查方法和调查期限等,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发布时间:2012-05-25 作者:王京雷王长文浏览次数:2202 在质监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正确运用合并处罚,对行政执法工作有重要意义。

概念合并处罚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适用条件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

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质监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的正确应用

质监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的正确应用

• 以上课件有错误的部分和不对的地方,请 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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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2015.6.12
• 例如:对某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企 业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 •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2)未在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 许可标识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 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 合并处罚的正确运用
• 3.1 吸收并罚 ,吸收并罚是指违法主体在有两种以 上需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分别定性裁量,在同种处 罚中选择执行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在具体执法实 践中,适用吸收并罚的情况主要是行为罚。所谓行 为罚,是指行政机关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 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行为罚的只要表现形式为吊 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等。在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只需 执行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的罚项 被吸收不需执行,因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已表示其 必须停产停业,所以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已无实际某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存在 (1)管理和操作人员无证 (2)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 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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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对某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企 业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 •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2)未在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 许可标识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 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结算值负偏差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 的; (二)未按照用户使用的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 据的,或者将户外管线、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的; • (三)不以商品净含量结算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加大商品贸易量 值的; • (四)定量包装商品未按国家规定标注净含量或者净含量负偏 差超过国家规定的。 •
三、 合并处罚的正确运用
• 3.1 吸收并罚 ,吸收并罚是指违法主体在有两种以 上需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分别定性裁量,在同种处 罚中选择执行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在具体执法实 践中,适用吸收并罚的情况主要是行为罚。所谓行 为罚,是指行政机关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 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行为罚的只要表现形式为吊 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等。在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只需 执行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的罚项 被吸收不需执行,因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已表示其 必须停产停业,所以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已无实际 意义。
• 以上课件有错误的部分和不对的地方,请 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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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的正确 运用
• 在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中,存在行政相对 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如何 裁量和处罚的情况。但我们发现在工作实 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包括违反同一法 律和不同法律关系)。在实际适用中也出 现了一定困难,根据法学的原理,并结合 参考相关的司法实践,对什么是合并处罚、 合并处罚的原则和正确适用,今天组织共 同学习。
•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 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 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生产许可证。
• 3.2 限制加重并罚 ,这是在执行财产罚中的罚款时 所采用的最多的一种并罚方法。所谓财产罚,是指 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 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 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 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 的幅度内确定。应注意的是,在适用限制加重并罚 时,必须做到“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即对违法 行为人的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量罚,然后按照限制加 重的原则在分别量罚后的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 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确定具体的罚 款额。
•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3.3 并科处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比较常 见,即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的 行政处罚时,如既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又有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这些罚种中行 为罚和财产罚并有,罚种间既不能吸收, 又不能限制加重,应分别裁量后,并列给 予行政处罚。
二、合并处罚的原则
• 2.1 吸收原则 即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 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 中最重要的一种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 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
• 2.2 限制加重原则 仅限于财产罚中的罚款处 罚。 • 2.3 并科原则 即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 罚种的行政处罚(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 制加重)时,分别裁量后,并列给予行政 处罚。 • 2.4 综合并罚原则 即存在数种违法行为,分 别裁量后,需执行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 合并处罚的情况。
• 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 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 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 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 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 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 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 1.2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4个条件
• 3.4 综合并罚处罚,即存在数种违法行为, 分别裁量后,需执行上述两种以上(含两 种)合并处罚的情况。在实践中这样违法 情形较多,但的并罚方法实际使用较少。
• 例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 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1.3.1 正确适用合并处罚,有利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 个违法主体有多个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具有更大的社会 危害性,根据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理应受到 较重的处罚。 • 1.3.2 正确适用合并处罚,有利于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 行为。根据合并处罚的原则,行政机关要对相对人不同 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正确适用合并处罚, 就能使违法行为人明白自己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由此 而受到何种处罚,有利于逐项改正违法行为。 • 1.3.3 正确适用合并处罚,有利于复议、诉讼等监督程 序的顺利进行。只有正确适用了合并处罚,复议机关和 人民法院才能清楚看出行政机关是如何根据行政相对人 的违法行为定性量罚的,使行政处罚不因适用法律错误 或量罚失当等原因致败诉。
一 、合并处罚的概念、条件和意义
• 1.1 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概念来源 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在行政 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刑法中 “数罪并罚”的情形。《行政处罚法》并 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 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 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 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 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 内容。 •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 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对行政相对人涉及两种 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从上面的学习总结,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 罚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也是个执法实践问 题。执法理论来源于执法实践,又指导、 服务于执法实践。正确掌握和适用合并处 罚的法律条款,可以进一步高我们的质量 监督行政执法水平,更好地体现行政执法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我们今后 的行政执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根据上述 概念,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存在 合并处罚问题。 •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也是 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 违法行为,谈不上合并处罚。 •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 (4)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1.3 正确设备监督检查存在 (1)管理和操作人员无证 (2)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 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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