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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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02•【文号】国办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12.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安排》,另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9月29日和10月17日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为确保《安排》顺利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安排》的重要意义《安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就处理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一)《安排》是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成功实践。

改革开放20多年来,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境外投资来源地、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最大的境外投资目的地,澳门与内地的贸易和相互投资也逐年增长,三地经贸合作和交流不断深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但由于港、澳是单独关税区,进一步密切和深化内地与港澳间的经贸合作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

内地与香港、澳门作为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有利于减少和消除现存的贸易投资障碍,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经贸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既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在经贸领域创造性地实践了“一国两制”方针。

(二)《安排》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支持。

CEPA对中国内地吸引香港FDI的影响分析

CEPA对中国内地吸引香港FDI的影响分析

CEPA对中国内地吸引香港FDI的影响分析CEPA(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的一项政策措施,旨在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

本文将分析CEPA对中国内地吸引香港外来直接投资(FDI)的影响。

首先,CEPA为香港企业在中国内地的投资提供了优惠政策。

根据CEPA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企业可以享受到内地开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和优先待遇等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并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从而吸引更多的香港企业投资内地。

香港的企业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吸引他们来内地投资可以推动内地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其次,CEPA为香港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市场机会。

通过CEPA,香港企业可以在内地享受到更大的市场准入,可以以更便利的方式进入内地市场并开展经营活动。

此外,CEPA还鼓励内地企业与香港企业进行合作,促进双方在贸易、服务和投资等方面的互利合作。

这种合作有助于加强两地企业的竞争优势,提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从而吸引更多的FDI流入中国内地。

然而,尽管CEPA有助于吸引香港FDI流入中国内地,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CEPA只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经济合作的一个方面,对吸引香港FDI的影响局限于特定的领域和企业。

其次,香港FDI的流入并不仅仅受CEPA的影响,还受到其他因素如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和政策稳定等的影响。

因此,吸引香港FDI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CEPA只是其中的一项措施。

综上所述,CEPA对中国内地吸引香港FDI具有积极的影响。

通过CEPA提供的优惠政策、市场机会和跨境投资机制,中国内地能够吸引更多的香港企业投资内地,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然而,吸引FDI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CEPA只是其中的一项措施,需要与其他政策和措施相结合,共同推动经济的发展。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之间有多个协议,这些协议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内地与香港特
别行政区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该协议于2003
年签署,旨在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贸合作。

它包括了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服务贸易和金融合作等方面的安排。

2.《香港与内地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II):该协议于2004年签署,是CEPA的延续和完善。

它进
一步扩大了内地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市场开放,推动了双方的经贸合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
系的安排》(CEPA III):该协议于2006年签署,进一步深
化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合作。

它涵盖了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了金融、旅游、电讯、法律等。

4.《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防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安排》(双重征税协定):该协议于2006年签署,旨在避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并加强税务合作。

除了以上提到的协议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有许多其他领域的合作协议,例如教育、文化、旅游等。

这些协议有助于
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双方的发展和繁荣。

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簽署有關擴大開放的法律文本及公布原產地規則前言《安排》採取了“循序漸進”的方式,並為加入更多開放市場的措施設下機制。

就此,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就《安排》的擴大開放進行磋商,並於八月二十七日在北京商定及公布了一系列的擴大開放措施(一般稱為“《安排》第二階段”)。

其後,雙方就《安排》第二階段的法律文本,以及713項可豁免關稅輸入內地的新增產品的原產地規則,進行深入討論。

雙方於十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簽署《安排》第二階段的法律文本(主體文件;附件1[現有生產產品,擬生產產品; 附件2; 附件3),並隨即公布這階段開放措施所包括的香港製造產品的原產地規則。

詳情(A)簽訂《安排》第二階段的法律文本2.《安排》第二階段的法律文本體現了今年八月公布的擴大開放措施,並以《安排》第一階段主體部分及附件的補充協議形式制定。

該法律文本包括三份附件:(a)可享有零關稅的新增產品清單;(b)相關產品的原產地規則;以及(c)進一步開放的服務貿易內容。

法律文本的措辭,與《安排》第一階段的文本一致,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形式。

(B)商定的原產地規則3. 《安排》第二階段包括713個內地二零零四年稅則號列的產品,而其中528個(74%)的產品,會採用現行香港以工序界定的原產地規則,作為《安排》的原產地規則。

這些產品包括紡織及成衣製品、食物及飲品、藥物,以及部分塑膠和金屬製品。

有80項產品(11%)會採用“稅號改變”作為《安排》的原產地規則;而採取30%從價百分比規定的產品有50項(7%)。

此外,雙方商定餘下55(8%)個稅號(包括魚類和水產養殖產品)的原產地規則時,亦已顧及有關產品的特性。

(C) 對擬在香港生產的產品實施零關稅的日期4. 雙方在《安排》第一階段下同意,擬生產的產品經雙方確認後,會自確認後第二年一月一日起享有零關稅。

換句話說,假如擬生產的產品在二零零五年投產,製造商在二零零六年才可享有零關稅優惠。

cepa的法律性质

cepa的法律性质

浅谈CEPA的法律性质摘要: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标志着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在“一国两制”政治体制下有了新的创新性实践。

对于CEPA的性质界定同样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众说纷纭,没有定论。

本人拟从CEPA的签署背景及其法律依据、签署主体及调整对象等方面入手,分析其性质,CEPA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内行政协议,而是符合WTO制度规则下的特殊的区域贸易制度安排,是具有国际法上拘束力的区际协议。

关键词:CEPA; WTO; 区域经济一体化;区际协议2003年6月29日和9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及其6个附件,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这两个协议的签订,是自1997年香港回归、1999年澳门回归以及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首次就加快相互经贸合作做出的制度性安排。

这表明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经贸关系步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为两岸四地的经济一体化模式提供了一些现实的可供参考的范例。

一、CEPA的签署背景经历亚洲金融风暴以后,香港经济虽然有所恢复,但是总体持续不景气。

纵观来看原因相当的复杂,既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内部深层的原因。

从外部因素来讲,香港经济面临亚太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挑战;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变缓,严重影响香港经济的复苏;中国加入WTO以后,不断的扩大开放,外商对内地市场越来越有吸引力,而港商在内地市场所占有的地位面临严峻的挑战①。

从内部来说,产业结构“空洞化”、经济“泡沫化”、本地需求持续疲弱、科技创新相对落后等缺陷让港商对中国内地加入WTO既憧憬又担心失去以前的优势。

与此同时,内地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港澳功不可没。

港澳不仅是内地重要的贸易和投资伙伴,而且是连接内地与国际的重要的桥梁与纽带。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正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医疗、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4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的补充和修正。

CEPA & ECFA:从港澳到台湾

CEPA & ECFA:从港澳到台湾

CEPA & ECFA:从港澳到台湾浦东新区2010年综合配套改革方案中提出:“探索参照CEPA框架,扩大对台商开放服务领域”。

一、什么是CEPACEPA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译缩写。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系列协议,这些协议在2004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

二、CEPA签署背景内地与港澳地区经济关系历来密切,尤其是香港地区。

香港是内地最大的转口基地与第三大贸易伙伴,以及第二大出口市场;而内地已是香港最大的港产品贸易出口、进口及转口对象。

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冲击港澳地区,港澳经济大有风雨飘摇之势。

而2001年内地又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港澳地区中介优势将不复存在,这对港澳经济无疑是雪上加霜。

港澳地区有识之士于是不断呼吁建立内地与港澳之间自由贸易区,继续保持自己在内地的影响和经济增长。

2001年11月,香港正式提出两地建立“类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并得到中央的支持。

CEPA的签署,直接体现了中央对港澳地区的实质支持,有助于港澳地区经济发展,也为中国与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以及促进与台湾经贸交流、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方面提供了示范作用。

三、CEPA具体内容CEPA的总目标就是贸易自由化,对原产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向香港、澳门开放17项服务行业,分别是管理咨询、会展服务、广告、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分销服务、物流、货代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法律服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

此外,协议提出内地与港澳要在7大领域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及中医药产业合作等。

以上内容均体现在内地与港澳地区签订的数十个协议或补充协议里。

四、CEPA与国内税收CEPA的实行,并没有给港澳地区提供超越国民的税收待遇,但是给予了超越国与国之间经贸关系的便利,并由此带来了系列税收影响,主要包括两方面:1、积极影响。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原产地问题研究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原产地问题研究

国际惯例。事实上 , 国际上关于原产地 标准 的理 论探讨 一直 未能取得一致 , 国的实践 也存 有差 异 , 各 很难说 存在 统 一的
惯例。
第二是两地 的市 场现状 。香港作 为一 个高 度 自由 的贸 易港 , 对外来商 品几乎不加 限制 , 国际上 常见 的诸 如反倾销 、 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等民族产业保护措施 , 于香 港等地 几乎 对 不存 在。而内地作 为一 个主权国家 , 个正在发 展 中的巨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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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密 经 贸关 系 安排 》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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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第1 卷 期
20 06年 3月
广东工 业大 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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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 C P E A的政 治 目的。C P E A的出台在很大程 度上 , 是为了帮助香港等地解决 因东南亚金融 危机所带来 的 困境 , 是在一 国两制框 架下 , 中央政 府对 于 独立 关税 区的 一种 支
持。所以 , 对于 C P E A相关 问题 的讨论 不能单 纯 引用 所谓 的
考虑到 以下几个因素。
回合 的“ 授权条款” 乌拉圭 回合达 成 的《 和 服务 贸易 总协定 》
为特定 区域贸易安排和 区域一体化 提供 了明确 的法律依 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本协议附件1是 《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的原产 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的补充。
2018年12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的《货物贸 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是CEPA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全文协议正文来自补充协议协议正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前言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 共同发展: 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原则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的安排
行政规章
01 政策全文
03 相关事件
目录
02 内容解读
基本信息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为促进中国内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 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的框架性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并实施。后期又相继签署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 协议。

浅议《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浅议《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作者: 于达 张俊波
作者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
出版物刊名: 理论界
页码: 56-57页
主题词: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服务业 经济结构 CEPA
摘要: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下简称CEPA)正式签署;10月17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这无疑是今年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其中用相对大的篇幅对服务业开放作出了规定,很多超出了中国在加入WTO时作出的让步.结合香港、澳门地区经济结构状况以及CEPA条文的规定,本文将具体阐述CEPA会给香港、澳门的服务业、内地与港澳的关系带来的影响,对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什么问题及如何解决,作者也将在文中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9.30
•【文号】
•【施行日期】2003.09.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三、对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
制。

四、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香港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附件文本见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03年9月30日。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CEPA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另外,CEPA(China Electronics Purchasing Association)还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采购分会的英文缩写。

签署背景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2003 年10月17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正式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个附件文本。

双方就全部内容达成一致,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方面。

2004 年10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共同主持召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并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4 年10月29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在澳门召开。

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17【实施日期】2017.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2015年11月27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服贸协议》)。

为推进《CEPA服贸协议》认证认可条款的落实,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现将该实施指南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7年9月17日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 服贸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开放措施共6项,其中第1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七》和《CEPA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第2、3项涵盖《CEPA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第5、6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该几项措施的实施规则维持以往不变;其中第4项为新增开放措施,即“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1]内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关于该项新增措施的实施指南如下: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在法规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试行互认制度,实行“一次检测、一次认证、三地通行”。

内地与港澳认证检测机构在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境内从事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享有同等待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序言为促进和保护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投资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保护双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双方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框架下,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投资协议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第一条与《安排》的关系一、本协议是《安排》的投资协议。

1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二、本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所涵盖的部门及任何形式投资的措施。

第二条定义在本协议内:一、“投资”指所有由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投资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预期和风险的承担。

投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一家企业;(二)企业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三)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包括由企业或一方发行的债务工具2;(四)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工具;(五)交钥匙3、建筑、管理、生产、特许、收入分配及其他类似合同;2若干债务形式,如债券、信用债券及长期票据较可能具有投资特征;而其他债务形式,如由于货物或服务销售所得而即将到期的付款索偿,则具有投资特征的可能性较小。

3“交钥匙”合同,对在澳门境内的投资而言,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以成套工厂设备和技术转让为目标的买卖协议。

指承包商从工程的方案选择、建筑施工、设备供应与安装、人员培训直至试生产承担全部责任的合同,最后把一所随时可以使用的工程交给买方。

又称启锁契约、一揽子合同。

(六)知识产权;(七)根据一方法律授予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权益4,5;以及(八)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以及相关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权及质押权;为进一步明确,投资的资产形式上的任何变化并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二、“投资者”指寻求从事、正在从事或者已经从事一项涵盖投资的一方或其自然人或企业;三、对于一方来说,“涵盖投资”指本协议生效时另一方投资者在前述一方境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已存在的投资,或在其后作出或取得的投资;四、“自然人”,对内地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澳门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五、“企业”指:4个别种类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工具(包括特许权,如具有此工具的性质)是否具有投资特征的资产,亦取决于例如持有人在一方法律下所享有权利的性质及范围等因素。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关于(guānyú)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xiéyì)一、CEPA协议(xiéyì)的简介(1)概念(gàiniàn)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bāokuò)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其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由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签署。

(2)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CEPA协议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3)主要特点1.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

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一、CEPA协议的简介(1)概念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其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由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签署。

(2)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CEPA协议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3)主要特点1.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

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

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同时,CEPA通过各项开放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两地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融合,也符合内地与港澳经贸发展的实际情况。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司发通[2003]128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3.12.17【实施日期】2003.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副省级城市司法局、外经贸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附件已签署,并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安排》的顺利实施,现就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视发挥委托公证人制度在内地与香港间民事活动、经济活动中的法治保障功能。

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之间签署的《安排》,是“一国两制”在经贸领域的落实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济发展与繁荣的全局出发,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战略部署。

《安排》及其附件明确规定要实行委托公证人制度,标志着此项制度已经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认可的司法互助制度。

《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第(二)款规定的法定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工业贸易署认为需要由律师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

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原产地规则的应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原产地规则的应用
( )在该方加 工制造过程 中产生 的仅适于原材料 回收的废碎料 ; 9
(0 1 )利用本条第 ( )款至第 ( )款所 列产品在该 方加 工所得 的产 品。 1 9
( )实质性改变标准 二
非 完全在一方 获得的货物 ,只有在一 方进 行 了实质性加 工才可获得该 方原产资格 。实质
性改变必须使产 品的基本特征 、名称和用途 都发生重要改变 ,为货物贮存 、运输 、销售而进
《 国际商务研 究》2 1年第4 01 期
原产地证书 的签发和核 查程序作 了具 微, 3 工和处理 ,包装条款 ,附件 、备件和工具 ,中性成分 ,地域规 则等规 定。 Jn ,
原产地 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共1 条规 定 ,对原 产地证书的 申请 、签发和核 查等程序做 3 出了细致规范 。进 口人在进 I报关时应 主动向 申报地海关 申明有关货物享受优惠关税 ,并应 : 1 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 。香港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 为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工业 贸易署及 非 政府 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 条例 ) ( ) 香港法例第3 4 )所指的 “ 2章 认可机构”。 原产地证书作 为定式 合同有固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 ,香港 签证机构 的印章式样 需 向海关总署备案 ,如发生 任 何变 更应及 时通知 海关总署 。中国海关负责对原产地证书进行 核查 ,当对原 产地证书内容 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 ,可通过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 向香港海关提 出协 助核 查的请 求。在
产资格 例如 ,某种进 口原材料在进 口地香港进行 了进一步加工 ,如果加 工后的最终制成
品的税 则 归类与原材料 相 比发 生 了改 变 ,则视 该商 品发生 了 “ 实质性 改变 ”成为 另一 种商
品 ,并 以发 生 “ 质性 改变 ”的 国家 或地 区作 为产 品的原产地 。在 实践 中 ,各 国往 往依据 实 18 年 实施 的CCC ( 98 海关合作理事会 ) 商 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 度》 ( )来判断货物 的 HS 税则 归类编码 。2 0 版的HS 07 分为9 章共5 5 个六位商品编码 。根据HS 7 02 ,商 品编码细分到六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全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全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全文前言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原则《安排》的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应遵照以下原则:一、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三、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四、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第三条建立与发展一、双方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

二、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第四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特定条款的不适用双方认识到,内地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内地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已经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五条关税一、香港将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列明的有所准备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以外的有所准备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具体实施步骤载于附件1。

四、任何根据本条第三款取消进口关税的货物应补充列入附件1中。

第六条关税配额和非关税措施一、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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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安排》”)進一步開放
及深化與廣東省的經貿合作
引言
內地與香港同意在《安排》下制訂一系列的開放措施,涵蓋服務貿易以及其他合作範疇。

內地亦同意推行一系列服務開放及便利化措施,藉以深化粵港經貿合作。

背景
.內地與香港在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簽訂《安排》的主體部分,並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署六份附件。

根據《安排》第三條,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之間的市場開放措施,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

為此,雙方先後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日、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簽訂《安排》的四份補充協議。

我們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再次與中央人民政府就《安排》的開放措施展開磋商。

經過多輪討論,雙方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安排》補充協議五。

協議文本可參閱工業貿易署有關《安排》的網頁。

.此外,為加強粵港之間的經貿合作,香港與廣東省政府自二零零八年五月起就在廣東省實施一系列先行先試的服務開放及便利化措施的事宜進行了磋商。

獲得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有關措施亦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公布。

部分措施納入了補充協議五内。

.下文第至段撮述一些在《安排》下及一些不納入《安排》的廣東先行先試的主要措施。

補充協議五及廣東先行先試措施的撮要在附件。

詳情
()《安排》下的進一步開放措施
.在是次《安排》的磋商,我們與中央人民政府達成協議的市場開放措施共有項,涵蓋個服務領域,包括個屬於《安排》原有的服務領域和兩個新增的服務領域。

因此,《安排》涵蓋的服務領域數目,會由現時的個增至合共個。

雙方亦同意加強電子商務、商標及品牌,及專業資格互認方面的合作。

一些特別值得注意的優惠措施現撮述如下:
()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
會議和展覽—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天津、重慶和浙江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這是年開放措施中,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及上海從事相關業務的擴展);
銀行—允許符合特定條件的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將數據中心設在香港;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或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以及()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比例的限制;
殘疾人士社會服務—在廣東試點,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這是年開放措施中,允許在廣東提供養老服務的擴展);
旅遊—()下放審批權予廣東相關當局,以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的申請;以及()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

考試合格者依照有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會計—()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就在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而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兩年延長至五年;以及()在香港、深圳市及東莞市設置專門考場,以供香港居民參與內地會計專業考試;
醫療及牙醫服務—()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並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門診部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

此外,就以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廣東設立的門診部而言,香港與內地服務提供者的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所設立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工作將由廣東衞生行政部門負責;以及()允許具有專科醫生資格,並符合特定條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通過認定方式申請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協定》”)的開放措施(新增服務領域)─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兩個新增服務領域享有優先市場准入待遇。

該兩個領域是內地根據《協定》給予智利優惠但尚未涵蓋在《安排》之內的領域,分別為與採礦相關的服務(只包括石油和天然氣)及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鐵、銅、錳的礦勘探和勘查業務);以及
()貿易投資便利化
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便利化下推動三項建議:()成立工作組,推進粵港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在知識產權保護(現有的八個合作領域之一)合作領域下成立協調小組,以加強商標合作。

有關成立上述協調小組的協議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安排》補充協議五簽署當日同時簽署;以及()新增“品牌合作”為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新合作領域,令合作領域總數增至九個。

.各項服務市場開放措施會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按照《安排》附件所載的準則獲得優惠,而內地也會視乎情況擬訂和公布所需的實施規則和規例。

.根據《安排》附件第五條,凡屬《安排》涵蓋的服務領域,香港對有關的內地服務及內地服務提供者不會再施加任何新限制措施。

這項承諾也適用於最新一輪的開放措施。

.根據《安排》第十五條,內地和香港承諾鼓勵互認專業人員資格,作為《安排》的服務貿易措施之一。

為此,雙方將繼續推動兩地開展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工作。

兩項有關豁免的協議已在《安排》補充協議五簽署當日同時簽署。

建築領域方面,雙方會在已簽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熟的領域,繼續進行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作。

()與廣東合作的措施
.正如上文第段所述,中央人民政府已批准某些服務開放及便利化措施在廣東以試點形式先行先試。

這些措施共有項,當中項納入為《安排》下的開放措施,涵蓋會計、建築及相關工程、醫療、人員提供與安排、環境、社會服務、旅遊、海運、公路運輸及個體工商戶等。

另外八項措施所涵蓋的領域為旅遊、教育、環境、廣告及分銷服務,而這些措施不會包括在《安排》之內。

除上文()段所提及的試點措施外,其他值得注意的廣東措施包括:
教育–()委托廣東審批香港機構在廣東設立香港人士子弟學校;及()由教育部與廣東部門建立聯合審批機制,共同審批粵港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
環境–()同意廣東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開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企業資質;及()支持珠三角大氣污染治理和珠江水污染防治;以及
旅遊–()將“小時便利簽証”政策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個廣東;()獲內地授權的香港旅遊企業先以深圳為試點,為在深圳暫住一年以上在民營、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企業工作的非廣東籍居民組織開展迪士尼定點團隊旅遊;及()支持廣東省開展旅遊綜合改革試點,優先推動粵港旅遊合作。

()便利《安排》的實施
.雙方亦同意就落實《安排》方面加強合作。

商務部會同內地有關當局,最近就幾項服務領域製備了《安排》申請指南,作為推進《安排》落實的合作措施之一。

幾項服務領域包括建築及相關工程;公路運輸、海運、航空運輸;以及分銷服務。

上述申請指南概述內地現行的法律和規例,以及在內地提供各類服務的申請要求和程序,為業界對內地的規管制度提供便捷和實用的參考。

有關指南可於工業貿易署的《安排》網頁瀏覽。

實施後的影響
.《安排》提供的新措施,將會為香港工商界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拓商機,增加香港對海外投資者的吸引力。

新措施將會進一步增強業界拓展內地市場的優勢。

值得注意的是,以廣東為試點的措施將會加強粵港兩地的合作。

總體而言,各種措施將能促進內地與香港的居民及投資的流動,加強兩地經濟融合。

查詢
.如就有關《安排》方面的查詢,可透過以下聯絡方法向工業貿易署的有關組別查詢: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年《安排》及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開放措施
1 需符合內地設立門診部要求。

2 須符合內地與香港監管部門簽訂的關於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在香港設立數據
中心監管合作協議的規定。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有關措施的內容以雙方達成的協議的文本或有關機構其後公布的細則為準。

工業貿易署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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