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服务时限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第28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服务时限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服务时限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第289号2006年10月10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纳税服务时限问题明确如下:一、咨询服务1.面对面咨询、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等。
接到咨询后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但不需请示上级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请示上级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请示,并在接到上级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2.书面咨询。
接到书面咨询后不需请示上级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请示上级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请示,并在接到上级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资料齐全、准确,30分钟内办结。
2.变更税务登记。
申报资料齐全的,20分钟内办结。
3.注销税务登记。
按法定程序办理,认真核查,申报资料齐全的,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帐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停复业登记。
按规定程序办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5.税务登记换证、验证。
资料齐全、正确的,按规定程序30分钟内办结。
6.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审核作废声明,资料齐全的,30分钟内办结。
三、纳税申报1.办理纳税申报。
资料齐全的,每份30分钟。
2.延期纳税申报。
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税款征收1.上门缴纳税款。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豫地税发[2006]第8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第84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秩序,切实加强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城市(含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土地使用证书核准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虽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但已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或拥有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且已开始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实施开发利用土地之次月起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已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取得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开始实施改变了原有土地的地上形态的土地。
如:在土地上进行撤迁、对土地进行平整、在地上开始工程施工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
郑州租房专项扣除标准
郑州租房专项扣除标准郑州作为中国的中原城市,租房市场一直较为繁荣,吸引着大量的租房者。
为了降低租房成本,我国政府推出租房专项扣除政策,郑州租房专项扣除标准参考内容如下:一、租房专项扣除的范围租房专项扣除适用于租户和承租人在郑州市租赁住房的实际支出,包括房租、物业费等租房相关费用。
租户必须通过合法途径租赁住房,并能提供相关租赁合同和发票等证明材料。
二、租房专项扣除的标准郑州租房专项扣除标准分为两个层级,根据不同情况确定:1. 基础扣除额基础扣除额是租房专项扣除的底线,在郑州的租房者都可以享受此项标准。
具体标准为:每月租金不超过1500元的,基础扣除额为每月1500元;每月租金超过1500元的,基础扣除额为每月实际支付的租金数额。
2. 差额扣除额差额扣除额是针对租金超过基础扣除额的部分而设立的。
租金超过基础扣除额的,可继续享受差额扣除。
具体标准为:差额扣除额=实际月租金支出-基础扣除额。
需要注意的是,差额扣除额的最高限额为每月1200元或实际月租金支出差额中较小的那个数额。
换句话说,即使实际月租金支出超过1200元,差额扣除额也不会超过1200元。
三、租房专项扣除的申报和审核租房专项扣除需在个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具体流程如下:1. 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租户需收集相关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并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完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在相应栏目注明租房扣除专用。
3. 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递交至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4. 审核及扣除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确认后,可以享受租房专项扣除。
扣除的金额将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予以减免。
以上是郑州租房专项扣除的相关参考内容,通过合法途径租赁住房的租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政策细则以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并且租房者在享受扣除时需要按规定及时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1/25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 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 质量发展。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 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 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提高监管效能。
14
征管体制改革进展与成果
01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河南省税收征管措施
总结河南省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创新举措和实践经 验,如推行电子税务局、优化纳税服务等。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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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与辅导
2024/1/25
宣传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国家及河南省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 税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提供个性化纳税辅导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辅导服务,帮 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并适用税收政策法规。
03
全面阐述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包括纳税人义务、税率、扣除
项目等内容。
9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1 2 3
河南省地方税收法规
系统梳理河南省地方税收法规,包括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征收管理 规定。
河南省税收优惠政策
详细介绍河南省针对各类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高新技术企业税 收优惠等。
加强与纳税人沟通互动
积极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并解决纳税人在税收政策执行过 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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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纳税服务与征管改革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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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2024/1/25
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通过完善纳税服务制度、规范纳税服务流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等措施,构建全面覆盖、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修订,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9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各种发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使用范围实行全省统一。
第四条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通用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
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发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各级地方地方税务机关要广泛开展发票管理法规宣传,普及发票使用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尊重和维护纳税人、消费者的权利,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发票咨询服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八条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二、地税机关依法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将信息用于与税收无关的其他用途。
三、地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申报实现,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18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地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1997﹞210号【发文日期】1997-09-01【实施时间】1997-09-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加强征收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依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计算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指转让房地产按规定计算取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关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等征税要素的确定,按《条例》和《细则》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1、凡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就受让土地支付的金额,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开发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2、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转让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
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5日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5﹞309号【发文日期】2005-10-20【实施时间】2005-10-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已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要传达到全体税务干部。
并将贯彻情况于十一月底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积极促进依法治税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业, 健康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税务师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分别为当地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及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内容: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不棚架,不梗阻,不走样。
(二)负责税务师事务所机构的初审、上报、并对其执业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违规处理; (三)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人员是否依法、规范代理,依据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提出年检意见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30•【字号】豫财税政[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税政〔2000〕21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30日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团体及在豫的各类事业单位、武装警察部队以及中央各部委、外省市、非集中缴税的军队单位派驻河南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应税所得,凡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其他应税所得是指劳务报酬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等。
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四条凡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表收入实行由财政部门负责代扣汇缴,各单位另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等福利性收入应与工资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其税款差额部分由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各单位支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必须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标 签】【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2009﹞121号【发文日期】2009-07-20【实施时间】2009-08-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2011-10-3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公告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了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等四项配套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贯彻落实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规范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问题,减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提高行政处罚质量和效率,预防产生腐败行为。
这项工作已经列入省“两转两提”办公室督办工作目标。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依法治税的高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工作落到实处。
绝不可以因情况复杂而影响公正执法。
二、严格贯彻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制度、主办人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使房地产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轨道,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所得税方面(一)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对外,要使房地产企业知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辅导企业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对内,要使地税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特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对房地产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是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的体现。
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要求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进行税务处理。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按照“按期预缴,年度汇算,完工结算,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进行管理。
1.按期预缴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减免税管理【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1997﹞208号【发文日期】1997-10-07【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资源税减免税调查报告表》、《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税发(1997)185号《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证、单、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免资源税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资源税的管理范围: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减免资源税报批的原则:(一)对资源税的减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期限、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减免税: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2、帐目不健全或不能正确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3、不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且三年内有重大偷税行为的。
第四条 减免资源税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代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减免资源税的申报资料: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需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必须在享受减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减免资源税的申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豫国税发[2007]315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国税发〔2007〕315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要转变管理理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国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转变工作作风,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使基层的工作精力更多地用于提升征管和服务的质量与效能上。
"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豫地税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豫地税发〔2007〕75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在南阳市地税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规范税务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基层地税机关税收执法的工作方法指导,规范基层执法实践,规避执法风险。
实践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一)关于证据调取问题1.税务机关在调取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有不少于两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由参与取证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署姓名。
2.税务执法人员在调取书证时,如原件不便调取,可由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掌管这些书证的部门负责人复印有关书证,复印后,由上述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现存于某某处”等字样,并加盖该单位行政印章,或由上述经办人员签字(包括姓名和复印日期)并按指印。
若相对人是公民的,由本人按照上述要求,注明复印件出处,同时签字并按指印,严禁以私人印章代替签字。
对上述复印的书证,应由不少于两名的参与取证的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对有关书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实无误后,签署“调取人:××× ×××”的字样,并注明取证日期。
若复印的书证(如帐簿、凭证、合同等)数量较大、不便相对人逐页签字的,应由相对人分类予以装订,并分别制作封面说明,封面说明应包括书证的页数和书证所含项目的总金额,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封面说明上签字、盖章外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相对人是公民的,也应在封面说明和骑缝处签字并按指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7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十月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标 签】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函﹝2008﹞第62号【发文日期】2008-03-03【实施时间】2008-03-0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豫国税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度,企业当年税收优惠备案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核;对企业已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本办法规定补报备案资料,对审核后不予认可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对2008年度应由省局确认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暂由各地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不再逐级上报;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应做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动态管理,条件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经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外,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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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答: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问: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答: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问: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答: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答: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审批类减免税作如下划分:1.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提供哪些资料?答:(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八)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问: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的时限有何规定?答:对备案类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审核,进行登记备案。
对审批类减免税,应在以下时限做出审批决定: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
问:减免税管理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责任如何划分?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备案和审批,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问: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以及减免税期满之后,是否需要申报缴纳税款?答: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减免税期满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并从期满或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恢复申报缴纳税款。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2012-06-16 00:52:38| 分类:政策法规|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2-06-01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予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应纳税款。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二章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第五条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
第六条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均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权限备案类减免税统一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九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一)政策性减免税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困难性减免税1.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集中在省局。
纳税人申请报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代省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3.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同时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且分属不同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审批的,由最高权限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条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及省政府确定的省直管试点县(市)税务机关同时执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减免税的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请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一)有关减免税情况的书面说明,列明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产行为税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登记表》(附件1);(三)财产权属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车辆行驶证等);(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批准文件、认定书等;(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提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条件(一)政策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申请条件依照有权部门制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
(二)困难性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财产权属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的帐页复印件;(七)纳税申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困难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八)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政策性减免税可以当年提出申请,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申请和审批(另有规定需要逐年申请、审批的除外);纳税人在年初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申请减免的,可按当年的预计减免税额或上年实际减免税额提出申请,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税额超过年初申请减免税额需要变更减免税审批机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困难性减免税应于申请减免税年度终了后申请。
第十八条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情况真实、数字准确、内容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