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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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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注意遵守仲裁庭纪律。
篇二:出庭通知书+公告【标准格式】
出 庭 通 知 书
(201×) 刑初字第×××号
本院受理被告人×××被控犯×罪一案,现决定于二〇一×年××月××日 午 时 分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特此通知。请准时出庭支持公诉\辩护\参加诉讼。
此致
公诉人\辩护人\附民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
省市 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二〇一×年××月××日
(院印)
被通知人的工作单位:省市人民检察院 住 址:
注:1、此通知适用于通知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员、代理人。
2、被通知人的姓名填在“此致”下面的空横线上。
公告
(201×) 刑初字第×××号
本院定于二〇一×年××月××日 午 时 分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被控犯×罪一案。
10.鉴定人出庭通知书 .............................................................................. - 17 -
11.庭审直播通知书 ...................................................................................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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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诉讼通知书格式
篇一:出庭通知书格式
பைடு நூலகம்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庭 通 知 书
【推荐下载】被告人樊甲生受贿一案-优秀word范文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樊甲生受贿一案被告人樊甲生受贿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书(201X)株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甲生,男,1954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家住(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X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人盘丽艺,女,1957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瑶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郴州市人事局军转调配科主任科员,系樊甲生之妻。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X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伟民、王柏湘,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甲生犯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被告人盘丽艺犯受贿罪一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X年6月8日以(201X)株检刑诉字第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成隆华、检察员唐珍枝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樊甲生及其辩护人李小平,被告人盘丽艺及其辩护人曹伟民、王柏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受贿罪201X年上半年,被告人樊甲生利用其担任市委常委分管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的职务便利,在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晶鼎石墨矿办理采矿证的过程中,收受股东何曲和同乡黎福生给予的股份转让款70万元。
后被告人盘丽艺授意黎福生以其弟盘利民的名字将这笔款项存入银行。
201X年至201X年,樊甲生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接受周湘安、侯小毛的请托,为他们开办双丫枞煤矿、裕湘煤矿等事宜向郴州市有关领导打招呼,共计收受两人贿赂42万元。
【参考文档】(201X)东刑初字第12号-范文word版 (4页)
【参考文档】(201X)东刑初字第12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东刑初字第12号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东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丹丹,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鹏程社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
201X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宣布逮捕。
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X)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丹丹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成、任耀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丹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丹丹与被害人张继春于201X年左右认识,两人开始时断时续的交往。
201X年12月份被告人张丹丹与被害人张继春从东营到大连,到达大连市后,在此期间,被告人张丹丹假借为东营市政府采购办购买多辆富士牌“斯巴鲁”汽车为由,谎称顺便为被害人张继春购买价格便宜的富士牌“斯巴鲁”汽车,先让被害人张继春垫付预付款。
张继春为买便宜的富士牌“斯巴鲁”汽车陆续分次把款项打入被告人张丹丹的农行卡、工商行卡以及被告人张丹丹朋友许全生建行卡中,从中骗取106800。
1、201X年12月25日,被害人张继春让其丈夫刘斌将5000元现金汇入张丹丹的农业银行卡内,用以购车。
2、201X年1月3日,被害人张继春让其朋友尹丽婵将3000元现金汇入张丹丹的农业银行卡内,用以购车。
3、201X年1月12日,被害人张继春将201X0元转帐给张丹丹的农业银行卡内,用以购车。
4、201X年2月8日,被害人张继春让其朋友李双景将201X0元现金汇入张丹丹的农业银行卡内,用以购车。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 (2页)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建峰,男,1980年6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 。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X年1月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鹏,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自愿认罪,经本院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建峰及其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建峰于201X年9月13日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37楼2单元601号,用脚将门锁踹开,窃取何山(男、24岁)的人民币2600元及三星牌T40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等物。
后被告人田建峰被抓获归案。
另,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建峰亲属退赔人民币370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建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山陈述、证人王丽维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峰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建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最新推荐】(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39号-word范文 (4页)
【最新推荐】(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39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39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文明,绰号“痂跛”,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
201X年1月13日犯盗窃罪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伟斌,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字(201X)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发群、陈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文明及其指定辩护人孙伟斌,被害人亲属龚淑梅、龚素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3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钟文明来到安远县欣山镇粮管所南侧路口,找到坐在轮椅上的残疾人龚枢中,要求龚枢中立即归还欠他的六元钱,在听到龚枢中身上无钱,不能如期归还欠他的钱后,钟文明来到县幼儿园旁小巷处,拿来事先放在该处的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用脚踩成两截,返回到龚枢中身边,朝龚枢中头部、背部猛击数棍,在围观群众的指责下钟文明逃离现场,被害人龚枢中被送至安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X年3月7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枢中系被他人用钝器暴力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文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依法惩处。
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钟文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
【精编范文】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结案,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推荐】(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精选word文档 (4页)
【推荐】(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广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玉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位国华。
原审被告人位国彬。
原审被告人王国防。
原审被告人位红生。
原审被告人刘国堂。
原审被告人刘炳龙。
原审被告人凌从好。
原审被告人汪为水。
原审被告人陈仓秀。
原审被告人卢金霞。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卢金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5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X年春节至201X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伙同他人分别结伙,用大力钳等工具在本市各区道路及高架道路等处盗窃照明路灯电缆线及工程用电电线,并将部分窃得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和被告人卢金霞。
销售所得赃款由参与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X年春节期间某日凌晨,被告人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伙同李建军、王铁墩、郝红军、代长生(均在逃)等人至本市共和新路某号某建设工地,用大力钳将工地上正在使用的70余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2880元)剪下后销赃。
【最新推荐】原审被告人刘拓、郭强、周练犯抢劫罪word版本 (2页)
【最新推荐】原审被告人刘拓、郭强、周练犯抢劫罪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原审被告人刘拓、郭强、周练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刘拓、郭强、周练犯抢劫罪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株中法刑二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拓,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XX市XX镇XX组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练,男,19XX年X月XX出生于湖南省XX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XX市XX镇XX居委会XX组X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拓、郭强、周练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15日作出(201X)芦法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刘拓、郭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被告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拓纠集被告人郭强、周练窜至本市芦淞区三角叉市场附近,在益丰大药房边的巷子里,由被告人周练在巷子口望风,被告人郭强勒住被害人郭宏伟的脖子,并捂住其嘴巴,被告人刘拓用力掰开郭宏伟的右手,抢走被害人郭宏伟的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40元、联想707滑盖手机一台。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加志。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浦加志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浦加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加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鲁班公司专营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软件的开发、研究、制作、销售。
201X年7月至9月,被告人浦加志利用在鲁班公司担任程序员,参与“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鲁班报表软件1.0”两款软件编程的工作便利,在“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中的“PublicDllForTable.dll”文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SetProjectNames”,该函数的唯一功能就是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1X年9月31日12时后,如果是就删除C盘至H盘内所有文件(因无9月31日,故实际为10月1日零时后),同时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使“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被告人浦加志在“鲁班报表软件1.0” 中的“mfcr70.dll”文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ExcuteCmd”,该函数的唯一功能就是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1X年10月1日12时”30日之后,如果是就删除用户C盘至E盘内所有文件,同时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使“鲁班报表软件 1.0”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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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志强,男,1983年 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慕沁儒,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恒泰国际堡垒中心职员。
系被告人白志强表哥。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刑诉(201X)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强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志强及其辩护人慕沁儒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强于201X年6月20日应聘到本市大台北影楼工作。
201X年6月26日其以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该影楼经理王风憬现金201X0元,9月3日被告人白志强以店内一部富士牌S3型数码相机需要修理为由将相机骗出店外(价值11643元),同年9月15日被告人白志强携相机窜至北京,又以为影楼承揽业务需购买器材为由,骗取王风憬现金3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王风憬的陈述、证人成刚、李萍、杨玉莲的证言、被告人白志强的供述、价格鉴证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志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志强自愿认罪,但辩称公安侦查机关有诱供行为。
辩护人慕沁儒认为,被告人白志强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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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个人违法案件检讨书篇一:违纪案件个人检讨书检讨书××××纪委: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村干部,这次我所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深刻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党规条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我知道,这次套取国家粮补资金主要是我们村“两委”班子对惠农政策的理解和学习不够,从而做了错事,虽然我们的出发点是为村组弄些余钱好用于公益性事业支出,方便百姓的出行等问题,但没有想到这是违规违纪的,请党组织放心,我一定尊重组织给予我的处分,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吸取此次的教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时加强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个合格的党员。
检查人:××××年××月××日篇二:工作违纪检讨书篇一:公司员工违规检讨书痛心之过深刻检讨——公司员工违规检讨书尊敬的部门领导:7月19日一上班,我就受到领导问责,因为被公司领导查出自作主张,假冒领导在请假条上签了字。
记得201X年进入公司时,我满怀信心和激情。
一是工作要求不严。
二是责任心不足。
三是没有预计后果。
看似一个人在违纪,殊不知在同事中间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通过本次事件的发生,使我更清楚的认识到,每一名员工的行为,不仅仅代表着个人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代表着我们公司的形象,发生了违法违纪事件,受损的是我们公司。
社会上的人会认为我们的管理有多乱,员工的素质有多差,以至于受屋及乌,对我们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可以说,这种事情的发生,是一颗老鼠屎,坏了满锅汤。
同时,我还认识到,日常的工作不仅仅是经营目标的实现,还包括员工的思想工作。
通过这一次事件,使我更加认识到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 (4页)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寅,×,××××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辩护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舒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X)沪高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舒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十七日以(201X)刑监字第145-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慧、郑勇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舒寅及其辩护人杨幼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根据在案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银行票证,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人吕学诗、戴国柱、李峰、李东、黄家骝等人的证言以及舒寅到案后的供述认定,201X年4月,舒寅采用通过上海南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上海公司”)垫资的方法,虚假出资成立上海协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协创管理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X年6月,舒寅以收购凯露商务公寓的名义,与上海红壹佰电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壹佰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由红壹佰公司出资1300万元委托舒寅用于凯露商务公寓的收购,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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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篇一:项目完成通知书项目完成通知书执行单位:执行日期:9/21-10/27注:若有项目个别清单请附后子公司主管:制表人:日期:篇二: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篇二:法院一审执行通知书格式模板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 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因本案于201X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之祥,上海市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兴祥,,因本案于201X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翼敏,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X年5月9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及辩护人伍之祥、沈翼敏、刘成智到庭参加诉讼。
应二审检察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X年初至201X年4月,被告人孙国洋在担任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医药公司)行政管理部部长期间,与他人预谋,利用孙国洋具体负责联络、洽谈转让新兴医药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羽山路5-2地块事宜的职务便利,在与上海天雨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兴祥洽谈土地转让价格过程中,故意压低合同价格,将双方原商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币2,500万元在合同中签订为人民币2,300万元。
【最新】(201X)卢刑初字第496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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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
辩护人王文琴,上海市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 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辩护人王文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0月9日,被告人邱某在本市老重庆路其户籍地因琐事与邻居朱慧娟发生纠纷,朱慧娟拨打110报警电话,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因被告人邱某已离开而未能解决。
次日上午11时许,朱慧娟再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陈嵘、王宝群赶到现场后,同朱慧娟在本市淮海中路481号中国工商银行门口找到被告人邱某,当民警要求被告人邱某去派出所处理与朱慧娟纠纷时,被告人邱某不顾民警劝说,执意离开现场,抗拒过程中咬伤民警陈嵘的右上臂(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并将民警王宝群警帽等损坏。
其行为引起数十名群众围观,导致该路段单向机动车道堵塞20余分钟。
后被告人邱某被民警强制带制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相关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110接警登记表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援引量刑的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邱某系初犯,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辩护人建议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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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卢刑初字第234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卢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名李某。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侯卫爽,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名万某。
辩护人王新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名王某。
辩护人田志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未诉[201X]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万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殷一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万某、王某及被告人张某、万某、王某家属委托的辩护人侯卫爽、王新华、田志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张某、万某、王某等人在本市顺昌路433弄口对被害人柏桂龙、戚某随意进行殴打,致戚某轻伤。
201X年4月至201X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王某分别单独或共同在本市建国东路51号陆荣饭店、永年路54号二楼永建浴室等处,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201X年2月,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本市陆荣饭店向被害人陈步强强行索要钱财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戚某的验伤通知;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现场拍摄的照片;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万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万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被告人王某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王某、万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某辩称,201X年4月11日,其虽与李某、万某、王某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