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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摘要:

1.介绍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2.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

3.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

4.分公司纳税申报的注意事项

5.结论: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必要性和规范操作

正文:

一、介绍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分公司是指总公司设立的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独立经营地位的子公司。虽然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但在经济、财务及管理等方面,分公司通常受到总公司的控制和指导。

二、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

按照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公司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原因在于,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税收应当独立承担,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此外,分公司的税收政策可能与总公司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三、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

1.确定纳税主体:分公司需要确认自己的纳税主体身份,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2.收集纳税信息:分公司需要收集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如财务报表、税收优惠等。

3.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所收集的信息,分公司需要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

4.纳税申报: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及附件提交至当地税务部门。

5.缴纳税款:根据税务部门的通知,分公司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四、分公司纳税申报的注意事项

1.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避免虚假申报和偷逃税款。

2.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4.妥善保管纳税申报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查验。

五、结论: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必要性和规范操作

公司组织形式筹划研究——基于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的角度

公司组织形式筹划研究——基于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的角度
形 式 提 供 了选 择 空 间 。 这 也 就 为 企 业 利 而 即“ 用组 织 形 式的 筹 划 , 现 税 负 最 小 化 提 供 了 与 亏 损 还 要 与 总 公 司合 并 计 算 , 合 并 报 实 条 件。 表 ”也 就 是 在 缴 纳 了分 公 司所 在 国税 款 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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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假 设 子 公 司 利, 们 运 用上 面 所 建 立的 模 型 进 行 分 析 。 我 公 司的 所 在 国 被 视 为 非 居 民纳 税 人 , 需 按 和 母 公 司的收 入 合 并 纳税 。 只 子 。 , 照收 入 来 源 地 原 则 就 来 自于 该 国 的收 入 承 税 前 收 益 率 为 R , 公 司 所 在 地 税 率 为 t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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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子 公 司和 总 分 公 司不 同的 特 点 , 以及
世 界 各 国( 括 我 国) 子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在 包 对
税 收 待遇 等方 面 有着 许 多不同的规 定, 这
基于总分公司、 母子公司的角度
就 为 企 业 或 跨 国公 司设 立 附 属 企 业 的组 织 ◎ 文 /程岩

公 司与 分 公 司 是 现 代 大 公 司 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利弊

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利弊

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利弊

在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中,子公司和分公司是两种重要的形式。在选择设立哪种形式的分支机构之前,需要了解它们的特点。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但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比之下,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可以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从税收角度来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也很大。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因此,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可以享受到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但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

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但税收筹划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企业应该选择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竞争力。

世界各国对于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企业或跨国公司在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时有多种选择。

设立子公司的好处包括:其在东道国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需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可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驻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当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更加灵活,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在税

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筹划

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筹划

【 收犒 H期 ] 2 0 一O 0 2 9一l 5
[ 者 简 介 ] 唐 东 会 (9 9一) 男 , 南 株 洲 人 , 东经 济 管 理 学 院 财 政 金 融 系 教 师 , 济 学 硕 士 。 作 16 , 湖 广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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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公司和 子 公 司的税 收 筹划
( ) 业 所得税 方 面 的筹 划 一 企 当企业投 资设 立 分 公 司时 , 、 公 司 的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总 分
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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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T —— 总 、 公 司年应 纳企 业 所得 税总 额 分 Y — — 总公 司本 身 的年应 纳 税所 得额 总 Y — —分 公 司的 年应 纳税 所 得额 分 t 总—— 总 公司适 用 的企 业所 得税 税率

分 公 司和 子公 司 的税 收待 遇差 别
( 子 公 司和 分 公 司 的税 收 差 别 主 要 体 现 在企 业 所 得 一) 税 的纳 税主 体 和税 收优 惠 方 面
1 合 并 纳 税 , 损 可 冲 . 亏 减 总 公 司 当 年 的 应 税 所 分公 司 得 ; 不是 法 人, 多 税 收 优 许
享受 。 子 公 司具 有独 立 法人 资 格 , 收 上 国际 通行 的 做法 是 将 税 子公 司 视为 独 立纳 税 人 , 母 公 司分 别进 行 纳税 。 我 国税 法 与 也这 样 规 定 , 同 时 又规 定 , 经 国务 院 批 准 成 立 的企 业 集 但 对 团 ( 点企 业 5 家 )经 国家 税 务 总 局批 准后 , 由其 10 试 6 , 可 0% 控股 成 员企 业选 择 由核 心企 业统 一 合 并 纳税 , 并纳 税 后 仍 合 可 享受 国家 税 法规 定 中的优 惠政 策 。 母 子公 司之 间 的 交 易 为 关 联 交 易 。若 关 联 交 易违 背 了 正常 交 易价 格 , 务 部 门可 以按 正 常 市 场 价格 予 以 调 整 , 税 并 按 调 整后 的 所得 计 算企 业所 得税 。 ( ) 公 司和 分公 司在流 转税 方 面也存 在 一定 的 差别 二 子 子 公司 作 为独 立 法 人 , 与 母 公 司 之 间 的交 易 , 它 应适 时 确 认 销售 收 入 , 算 缴 纳相 关 的 流 转 税 , 分公 司 和 总 公 司 计 而 之 间 的交 易 为 公 司 内部 交 易, 般 没 有 纳税 义务 , 需缴 纳 一 不

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区别

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区别

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区别

一、总分公司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所得税要汇总计算。

简单来说,分公司的所得税率跟随总公司来的,总公司汇总以后适用小微税率,分公司就是小微税率;总公司适用高新税率,分公司所得税率也适用高新。

2.如何汇总计算分配缴纳:

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然后定税率,定完税率后总分公司如何分配交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

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办事处定义区别以及税筹思路

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办事处定义区别以及税筹思路
用支付的主体向子公司分配费用)
六、办事处的定义:
• 办事处只可以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以内的业务联络,负责协调,因此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属于非独立核算的非 法人机构;
• 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存在利润,无需纳税; • 因不产生经营活动,不考虑相关税筹。
•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筹划思路: 1、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行业特性所致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较少,设立一家分公司,对业务进行分流,使分公司成 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业务分流至分公司适用小规模征收率,减少总公司的开票金额; 2、且分公司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月不超15万,季度不超45万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操作: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分两步走:一、对各个分公司的财务数据和总公司进行 报表合并,然后根据合并后的财务数据作为计税基础;二、对合并后的总数据按照总分公司之间5:5的 比例进行分配。
思路:
1、可以通过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形式,实现各个总分机构之间的利润亏损相互弥补,整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2、利用行业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此类行业和地区内布局总分机构,实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比如西 部大开发政策的利用。

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区别

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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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弄明白概念。所谓母公司,是相对于子公司而言的。也就是说,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主体。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注册成立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可以独立经营的实体。因此,母公司也可以叫做控股公司,在法律上,母公司享有股东权力。其次,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一个公司发展了或者为了进一步发展,或者为了市场经营布局的需要所成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叫做分公司。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地位,但却具有子公司的一般特性,也就是说,可以作为总公司的一个独立经营单位来进行经营运作。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本身没有股东会和董事会,就必须在总公司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它所具有的经营管理权,都是总公司授予的。最后,他们的区别还在于:母公司这个名称只具有区别同子公司关系的概念功能,而不具有法律概念功能,说得直白一点,“母公司”三个字是不能用来工商注册的,而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是可以的。

二、从税务角度理解,非独立法人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般是一个公司下的子公司或分部门,一般都单独报税和年检。

三、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

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txt你妈生你的时候是不是把人给扔了把胎盘养大?别把虾米不当海鲜。别把虾米不当海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

在企业运营中,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在税收管理上也有所区别。一些企业会选择让分公司单独进行纳税申报,而不是与总公司合并申报。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税收义务。这意味着分公司需要对其自身的经营收益和税收义务负责,而这一点是总公司无法替代的。因此,让分公司单独进行纳税申报,有助于明确各自的税收责任,确保税收管理的合规性。

其次,分公司的纳税申报与其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分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政策、税率等可能与总公司所在地不同,单独申报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分公司的实际税负。这有助于企业全面了解分公司的经营状况,为后续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再次,分公司单独纳税申报有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透明度。税收管理部门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分公司的税收情况,有利于加强对分公司的税收监管。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对分公司税收数据的分析,发现潜在的税收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流程

分公司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收集税收数据:分公司财务部门需要收集当期收入、成本、费用等税收相关数据。

2.编制财务报表:根据收集的税收数据,编制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务报表,计算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4.确定税率和税额:根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和税率,计算分公司的税额。

5.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税法和相关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当地税务部门。

事业部与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关系

事业部与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关系

事业部与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关系

1、总公司与分公司

1.1.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2.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

2.1.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被母公司直接股权控制称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被母公司全资控制称为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当于独立的一个公司,但又受母公司约束。

2.2.联系与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差异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差异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集团公司模式与总分公司模式税负差异对比

集团公司模式与总分公司模式税负差异对比

集团公司模式与总分公司模式税负差异对比

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纳税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

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二.设立集团公司比总公司模式税负更轻的情况

1.考虑到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

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

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2.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因素

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

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

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

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3.考虑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

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txt你妈生你的时候是不是把人给扔了把胎盘养大?别把虾米不当海鲜。别把虾米不当海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08.14

•【文号】国税发[2008]86号

•【施行日期】2008.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

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利弊比较

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利弊比较

一、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介绍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讲,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而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母公司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与母公司有不同的经营范围,甚至跨行业经营。集团公司即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不同的税收待遇。分公司一般与总公司税收政策保持一致,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完全按照自己的税收特点执行纳税任务,可以享受与母公司不同的税收政策或优惠。因此,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两种不同的组织模式下,企业的税收筹划不尽相同。

二、集团公司模式税收筹划优势(一)所得税筹划优势

1.不同主体可以利用各自不同的税率政策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当子公司税率低于母公司时,集团公司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应纳税额。子公司在法律和税收意义上都是独立的,这意味着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及区位特点享受其独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低于母公司的税率。而总分公司模式下的分公司税收只能被动的按照总公司的税收政策执行。因此,集团公司可以将整体业务适当剥离,将能够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业务独立出来,据此设立子公司。

2.不同主体可以利用彼此间交易以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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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企业为了组织专业化生产和产销一体化,有效降低采

购成本,往往会投资设立或纵向并购控股一些上游企业,

以获得协同效应。对这些上下游之间的企业,是采取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母、子公司形式还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总、分公司形式,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有不同的观点,现

从税收角度分析如下。

甲公司为了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在某市投资设立了上

游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将生产的成品A产品销售给甲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主要材料用于继续深加工;最后加工成B产

品销售,B产品的加工周期较长,一般为2年。已知甲、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2008年度财务预算分析,当年甲公司计划购入丙公司的A产品60000万元,并全部

投入用于加工B产品,预计至2009年才加工完成并销售。假定丙公司产品销售利润率为20%。甲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丙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60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

方案甲公司投资设立的丙公司,不管是作为子公司还

是分公司,其目的是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因此应将甲公司

及其投资设立的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两家公司发生

的购销往来作为内部往来可以合并抵销,只有对外缴纳的

税费支出,才会产生实际的现金流出和利润减少。

方案一,母、子公司形式。甲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丙

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企业,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承担民事权利,独立纳税。丙公司销售A产品60000万元给甲公司,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符合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计算、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

的继续管理权及有效控制、合同已签订等收入确认条件,

以产品销售利润率20%计算,当年实现利润总额

60000×20%=12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

12000×25%=3000万元;同时,因销售A产品应缴印花税60000×0.3‰=18万元;同样甲公司购入A产品应缴印花税60000×0.3‰=18万元;购销业务合计应缴印花税

18+18=36万元。甲公司购入丙公司的A产品用于继续加工,加工周期较长,产成品在第二年才销售。增值税方面,因

双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凭票扣税的政策下,发生的

购销业务可及时抵扣,不存在时间差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为此可税前扣除800×60%=480万元(低于100000×5‰=500万元);丙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可税前扣除100×60%=60万元(低于60000×5‰=300万元);两公司合计发生业务招待费800+100=9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480+60=540万元,招待费可抵税540×25%=135万元。

方案二,总、分公司形式。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承担民事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甲公司使用分公司的产品,只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

税;同时,因是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不需签

订购销合同,不缴印花税。至于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有关

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

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

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两家公司设在同一市区,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处理。

两公司合计发生业务招待费100+800=900万元,可税

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0×5‰=500万元(低于

900×60%=540万元),业务招待费可抵税500×25%=125万元。

分析上述方案中,很显然,方案二中,丙公司所销售

的A产品的利润在2008年不计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在2009年随着甲公司销售B产品,确认销售收入和甲公司实现的

利润一并计税,相当于可延迟一年缴纳,按年利率6%计算,可节约银行借款利息3000×6%=180万元,可少缴印花税36万元;相对于方案一,两项合计税后多获利(180+36)

×(1-25%)=162万元,但方案一比方案二多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而抵税135-125=10万元。因此方案二较方

案一税后多获利162-10=152万元,采取方案二为好。

点评上述分析结果主要是由于采取总、子公司形式,子公司的产品作为总公司用于继续加工的材料,子公司的产品在销售时,其所含的利润就要在当年计缴企业所得税,并且购销双方还要计缴印花税。而采取总、分公司形式,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生产部门,其加工的产品作为总公司用于继续加工的材料,只是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因是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不需签订购销合同,不缴印花税。不过,因为有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限额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对这些费用,如采取母、子公司形式,子公司的产品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可增加这些限额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数。另外,如果子公司能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也要予以比较。因此,企业在采取方案选择时,要综合比较,从中选择一种有利的方案。 对以前许多公司采取母、子公司形式,原本可享受到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子公司,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原先筹划的环境已发生变化,为此企业应及时予以调整筹划方案,避免筹划不当造成的损失。 公司形式选择还需关注跨地区涉税问题,总、分公司跨地区经营的要关注所得税的就地预缴及增值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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