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的税收区别-推荐下载
浅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及不同的税务待遇
浅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及不同的税务待遇2014-03-19 11:25:38 1561为了适应业务需要,许多企业都想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业务联络点。
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一般都希望这样的业务联络点只从事业务而不在当地纳税。
因此有的企业就采取在当地设立办事处方式,或者干脆连办事处也不设立,在当地租一两间房子,开始收发货物及收取客户货款。
这种行为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税务机关会对其经营行为核定应缴税额,责令缴纳税款和罚款。
这种经营方式其实是很愚蠢的。
因为货物在销售地缴纳完税款后,总公司还得再缴一次税,形成了“重复纳税”,得不偿失。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这些企业对分公司、办事处如何纳税的规定缺乏了解。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基于稳定供货渠道,开辟新市场或方便客户服务的考虑,不可避免地需要在销售业务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
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
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区别及优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区别及优势
一、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统一主体。
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整体,将其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
二、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母公司视为两个主体。
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母公司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
其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全部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
三、分公司子公司税收区别及优势
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组成形式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导致了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
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减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有这种优势。
但子公司可以享受发了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因此,企业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尽量在分支机构亏损期间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期间采取子公司形式。
总分-母子公司区别
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一、总公司与分公司1.概念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联系与区别(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1.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联系与区别(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
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
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有哪些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有哪些子公司与分公司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遇到的两种组织形式。
尽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相似,但是在税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关键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不同之处。
首先,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定义不同。
子公司是指成立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的独立法人实体,它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主资本运作,并进行独立纳税。
分公司则是母公司设立的、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它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纳税时以母公司的名义纳税。
其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管理责任也存在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与母公司相同的权益和义务,其税务管理责任与母公司相对独立。
子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税务规定自行申报税款,提供独立的财务报表并进行纳税,税务机关直接与子公司沟通处理税务事宜。
而分公司由母公司负责代理纳税,税务机关与母公司直接沟通并处理纳税事宜。
第三,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纳税额度上也存在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纳税额度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子公司需要按照自己的利润额支付所得税。
分公司则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纳税,母公司的利润额和所得税率是决定分公司纳税额度的关键因素。
此外,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主体认定也有所不同。
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纳税主体认定相对清晰明确。
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附属机构,纳税主体认定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最后,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报告要求也存在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纳税申报周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分公司则无需单独报送财务报表,母公司需将分公司的财务信息纳入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一并提交给税务机关。
总结来说,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存在几个关键区别。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纳税主体认定明确,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需要单独申报纳税、提供独立财务报表;而分公司则以母公司的名义纳税,母公司负责代理纳税并将分公司财务信息纳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
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区别
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区别一、总分公司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所得税要汇总计算。
简单来说,分公司的所得税率跟随总公司来的,总公司汇总以后适用小微税率,分公司就是小微税率;总公司适用高新税率,分公司所得税率也适用高新。
2.如何汇总计算分配缴纳: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然后定税率,定完税率后总分公司如何分配交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3.案例说明:M公司是一家从事物流运输的企业,采用的是总分公司的运作模式,下图是M公司20X1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分配计算过程,供参考。
二、母子公司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母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得税率上各为其主,相互没有关联,分别处理即可,不再举例说明。
分公司和子公司,税收上有啥区别?弄明白这三点,羊毛薅不停
分公司和子公司,税收上有啥区别?弄明白这三点,羊毛薅不停当企业需要在异地开展业务、并设立新组织时,通常有两种形式可供选择——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企业开分公司,这个点对税收影响很大!,本文将对此作简单的分析。
主要税种有两种在中国税制下,对法人企业来说主要的税种有两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首先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无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其增值税在多数情况下应当独立核算,组织形式的不同对增值税基本无影响。
再是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拥有法人资格,应当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组织形式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若需要通过组织形式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则需要考虑如下几点:1预期未来各组织的盈亏情况假设预期未来几年母/总公司一年税前利润1000万元,子/分公司一年亏损500万元。
使用母子公司的形式: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因此二者的盈亏不能互抵。
此时母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25%,下同)250万元,子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使用总分公司的形式:二者须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则汇总后税前利润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25万元。
此时总分形式优于母子形式。
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预期未来母/总公司一年税前利润250万元,子/分公司一年税前利润150万元。
浅析分公司及子公司区别及不同税务待遇
浅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差别及不一样的税务待遇2014-03-19 11:25:38 1561为了适应业务需要,很多公司都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业务联系点。
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一般都希望这样的业务联系点只从事业务而不在当地纳税。
所以有的公司就采纳在当地建立做事处方式,或许干脆连做事处也不建立,在当地租一两间房屋,开始收发货物及收取客户货款。
这类行为假如被税务机关查到,税务机关会对其经营行为审定应缴税额,责令缴纳税款和罚款。
这类经营方式实质上是很愚笨的。
因为货物在销售地缴纳完税款后,总公司还得再缴一次税,形成了“重复纳税”,得失相当。
产生这类状况的原由在于这些公司对分公司、做事处怎样纳税的规定缺少认识。
公司发展到必定规模此后,鉴于稳固供货渠道,开拓新市场或方便客户服务的考虑,不行防止地需要在销售业务相对集中的地域建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做事处。
分公司能够从事经营活动,而做事处一般只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系活动。
分公司、做事处税收待遇不一样,主要表此刻公司所得税和流转税上。
从公司所得税看,做事处因为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公司所得税能够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能够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公司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有关手续。
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能够互相填补。
从增值税上看,做事处因为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一定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公司的分支机构间常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防止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能够依照《对于公司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3 号)的规定,建立做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
分支机构与子企业在税收筹划的差异有哪些?
分支机构与子企业在税收筹划的差异有哪些?引言在国际商业运作过程中,企业通常会考虑税收筹划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分支机构和子企业是企业常用的两个国际化运作模式,它们在税收筹划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重点探讨分支机构和子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的差异,并分析这些差异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差异1. 税务身份不同:分支机构是母公司在境外开设的营业场所,属于母公司的附属机构,与母公司共享纳税义务。
分支机构通常采用居民国的税法来计算和交纳税款。
税务身份不同:分支机构是母公司在境外开设的营业场所,属于母公司的附属机构,与母公司共享纳税义务。
分支机构通常采用居民国的税法来计算和交纳税款。
2. 所得税负责方式不同:分支机构通常直接承担纳税义务,将利润以分公司的名义纳税,并按照分公司所在国家的税法进行申报和缴纳。
这可能导致额外的税款负担。
所得税负责方式不同:分支机构通常直接承担纳税义务,将利润以分公司的名义纳税,并按照分公司所在国家的税法进行申报和缴纳。
这可能导致额外的税款负担。
3. 税基差异:不同国家的税法和税率存在差异,分支机构在不同国家间进行跨国运营时,可以充分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比如,在利润调整、费用分摊等方面,根据不同国家的税法和规定,灵活调整分支机构的税基,以降低纳税义务。
税基差异:不同国家的税法和税率存在差异,分支机构在不同国家间进行跨国运营时,可以充分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比如,在利润调整、费用分摊等方面,根据不同国家的税法和规定,灵活调整分支机构的税基,以降低纳税义务。
子企业的税收筹划差异1. 独立纳税:子企业通常是作为独立主体存在,有自己独立的纳税义务。
它们按照所在国家的税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子企业的税收筹划更加独立,可以根据本身盈利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优化。
独立纳税:子企业通常是作为独立主体存在,有自己独立的纳税义务。
它们按照所在国家的税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办事处定义区别以及税筹思路
• 税筹思考方向:
•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筹划思路: 1、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行业特性所致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较少,设立一家分公司,对业务进行分流,使分公司成 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业务分流至分公司适用小规模征收率,减少总公司的开票金额; 2、且分公司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月不超15万,季度不超45万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利用母公司的亏损额,核心是转移利润,而利润=收入-成本-费用 • 出现两个新的目标: • 1、如何将子公司的收入和成本转移至母公司(如:母公司作为上游供应商代采原材料或作为下游的
经销商负责对终端的销售); • 2、如何将母公司的费用转移至子公司(如:母公司作为专业技术或资金的供应方收取费用或作为费
• 1、先了解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税率孰高孰低,筹划的原则是在无公司亏损的前提下,将利润尽量留存在税率低 的公司。
• 2、一般来说,集团的母公司很多时候主要承担了管理职能,而并没有很多实质上的经营业务,导致其是一个费用 中心,长期亏损。而子公司往往作为经营主体,具有较多的盈利,那么这个时候,主要的筹划方向就是如何合理 的利用母公司的亏损额。
【热门】子公司与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的主要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的主要区别要搞清楚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母子公司的关系和总分公司的关系。
一、母子公司的主要关系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在对外法律关系上属于相互独立的。
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只是控制与被控制、参与与被参与的股份经济利益关系,有可能是全额控股关系,也可能是母公司占据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关系。
对于符合条件的母子公司之间(主要看是否有控制关系),母公司可以合并报表,对外公布合并后的经营业绩,用于反映母公司的整体经营状态。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种反映成果可以直接影响公司的股票市价。
当然,我国的股市有特殊的地方,可以与市值相脱节,各干各的事。
由此可见,母子公司之间在财务上是完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属于相互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人,分别申报纳税。
在所得税上容易引起税务机关关注的是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关系,要求视同独立纳税人之间的交易作为定价等原则,不得利用税收差异,从事计税所得的转移,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
因此,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属于独立的纳税人。
二、总分公司的主要关系总公司的法人企业,可以下设多个分公司。
分公司是从属于总公司而存在的。
也就是说,没有总公司就没有分公司。
但母子公司虽然在字眼上看更象生养关系,但实际上反而不是。
子公司可以没有母公司而独立存在,只是失去了母子的经济关联关系(我看,倒是更像联姻关系)。
在正常情况下,分公司的所得税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缴纳的。
具体来说,总公司对汇总后计算的所得税在总分公司之间按照五五比例进行分摊预缴。
分公司之间对50%部分在各分公司之间按照确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摊,并各自就地预缴。
各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原则上不首先接受分公司进行所得税独立申报,而是要求按照总公司所得税分配表进行就地预缴。
但只有分公司不能提供总公司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总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情况下,则按照独立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管理。
税收上的区别—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税收上的区别—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本公众号删除。
本文由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薛燕、刘杨、王华、张旖潇、许翠翠、卜文通、曹莉等编撰来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微信ID:jiaxuanlawfirm)随身法务基于公司股权问题影响大、专业性强的特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作为从事公司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通过代理大量股权纠纷案件,以及常年法律服务工作对接,结合客户咨询的相关经验,就公司股权可能涉及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整理,以期对公司股东投资者有所帮助。
本如未特别说明,相关股权所涉及的问题仅指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权概述中国股权时代已经来临,拥有股权将成为开启财富之门的金钥匙。
1、股权是什么?答:股权是指出资人基于其出资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该出资人即为公司股东,股权就是股东的权利。
2、股权包含的内容有哪些?答:股权内容主要包括:股东的身份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其中身份权主要包括股东行使表决权、选举管理权、公司经营建议权、质询权、知情权或诉权等;财产权主要包括股东行使投资收益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
3、什么是干股?答:干股即虚拟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拥有若干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
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4、什么是原始股?答:原始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5、股权、股份、股票的区别?答:股权是股东基于在公司的出资而享有的权利。
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对股东而言,则表示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
分公司和子公司所得税差异
企业所得税之“分公司子公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所得税也和总公司合并申报;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是两个主体,所得税单独申报。
因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降低公司整体的纳税额,而子公司则不具有该优势。
子公司可以利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低税率以及所得税减免等,而分公司则不具有该优势。
一般来讲,分支机构建立后,前期会需要大量投资,从而产生亏损,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能会扭亏为盈。
针对这种情况,通常应该考虑先建立分公司,利用分公司前几年的亏损充分抵消总公司的所得税,当然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还需要考虑企业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做出最优选择。
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说明:
某企业考虑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其3年内的利润情况分别是:
2008年:-200万元
2009年:-100万元
2010年: 400万元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所得税均为25%;企业贷款年利率为10%。
则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3年下来,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纳税额都是25万元,但是含义是不一样的。
子公司第一年纳税额是0,分公司第一年为总公司减少纳税50万元;
子公司第二年纳税额是0,分公司第二年为总公司减少纳税25万元;
这相当于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为企业争取了一笔50万元的两年期无息贷款,和一笔25万元的一年期无息贷款。
该收益大约7.15万元
以上仅是假设没有税收优惠的情况,如果子公司能够享受低税率或者所得税返还等优惠政策,则需要比较两种方案的优劣,再做决定。
弥补亏损。
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税收上的联系与区别
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税收上的联系与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总公司与分公司1.概念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联系与区别(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母公司与分公司1.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联系与区别(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何区别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何区别在税收筹划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是两种常见的企业架构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但在税务处理和筹划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探讨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不同之处。
首先,子公司指的是母公司控制或拥有的独立法人实体。
子公司通常以独立的公司形式存在,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和盈利能力。
从税收角度来看,子公司被视为独立纳税实体,因此需要单独申报和缴纳税款。
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进行的内部交易会受到税务机构的监管,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价格定价。
子公司享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本身的经营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负担。
其次,分公司是母公司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母公司完全控制并经营分公司。
分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构成独立法人实体,一般没有自己的资产和负债。
从税收角度来看,分公司通常被视为母公司的一部分,纳税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纳税事项通常由母公司负责处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也由母公司进行。
因此,分公司的税收筹划通常由母公司统一安排和执行。
在税收筹划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首先,子公司可以独立进行税收筹划,因为它们具有独立的纳税实体地位。
子公司可以通过调整内部交易价格、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负担。
同时,子公司还可以选择在海外建立子公司或设立离岸公司,以在国际上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
这样的筹划方式在合法范围内是被允许的,为企业降低税收压力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而对于分公司来说,由于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
分公司无法独立决定价格调整或选择离岸设立公司,纳税筹划主要由母公司统一进行。
母公司可以通过将利润分配给分公司或对母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定价,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然而,由于纳税责任主要由母公司承担,分公司的税收筹划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申报和缴纳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的税收区别
许多企业为了组织专业化生产和产销一体化,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往往会投资设立或纵向并购控股一些上游企业,以获得协同效应。
对这些上下游之间的企业,是采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母、子公司形式还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分公司形式,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有不同的观点,现从税收角度分析如下。
甲公司为了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在某市投资设立了上游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将生产的成品A产品销售给甲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主要材料用于继续深加工;最后加工成B产品销售,B产品的加工周期较长,一般为2年。
已知甲、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按2008年度财务预算分析,当年甲公司计划购入丙公司的A产品60000万元,并全部投入用于加工B产品,预计至2009年才加工完成并销售。
假定丙公司产品销售利润率为20%。
甲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丙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60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
方案甲公司投资设立的丙公司,不管是作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其目的是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因此应将甲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两家公司发生的购销往来作为内部往来可以合并抵销,只有对外缴纳的税费支出,才会产生实际的现金流出和利润减少。
方案一,母、子公司形式。
甲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丙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企业,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承担民事权利,独立纳税。
丙公司销售A产品60000万元给甲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符合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计算、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及有效控制、合同已签订等收入确认条件,以产品销售利润率20%计算,当年实现利润总额60000×20%=12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000×25%=3000万元;同时,因销售A产品应缴印花税60000×0.3‰=18万元;同样甲公司购入A产品应缴印花税60000×0.3‰=18万元;购销业务合计应缴印花税18+18=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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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企业为了组织专业化生产和产销一体化,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往往会投资设立或纵向并购控股一些上游企业,以获得协同效应。
对这些上下游之间的企业,是采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母、子公司形式还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分公司形式,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有不同的观点,现从税收角度分析如下。
甲公司为了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在某市投资设立了上游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将生产的成品A产品销售给甲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主要材料用于继续深加工;最后加工成B产品销售,B产品的加工周期较长,一般为2年。
已知甲、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按2008年度财务预算分析,当年甲公司计划购入丙公司的A产品60000万元,并全部投入用于加工B产品,预计至2009年才加工完成并销售。
假定丙公司产品销售利润率为20%。
甲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丙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60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
方案甲公司投资设立的丙公司,不管是作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其目的是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因此应将甲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两家公司发生的购销往来作为内部往来可以合并抵销,只有对外缴纳的税费支出,才会产生实际的现金流出和利润减少。
方案一,母、子公司形式。
甲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丙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企业,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承担民事权利,独立纳税。
丙公司销售A产品60000万元给甲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符合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计算、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及有效控制、合同已签订等收入确认条件,以产品销售利润率20%计算,当年实现利润总额60000×20%=12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000×25%=3000万元;同时,因销售A产品应缴印花税60000×0.3‰=18万元;同样甲公司购入A产品应缴印花税60000×0.3‰=18万元;购销业务合计应缴印花税18+18=36万元。
甲公司购入丙公司的A产品用于继续加工,加工周期较长,产成品在第二年才销售。
增值税方面,因双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凭票扣税的政策下,发生的购销业务可及时抵扣,不存在时间差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为此可税前扣除800×60%=480万元(低于100000×5‰=500万元);丙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可税前扣除100×60%=60万元(低于60000×5‰=300万元);两公司合计发生业务招待费800+100=9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80+60=540万元,招待费可抵税540×25%=135万元。
方案二,总、分公司形式。
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承担民事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甲公司使用分公司的产品,只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因是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不需签订购销合同,不缴印花税。
至于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两家公司设在同一市区,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处理。
两公司合计发生业务招待费100+800=9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0×5‰=500万元(低于900×60%=540万元),业务招待费可抵税500×25%=125万元。
分析上述方案中,很显然,方案二中,丙公司所销售的A产品的利润在2008年不计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在2009年随着甲公司销售B产品,确认销售收入和甲公司实现的利润一并计税,相当于可延迟一年缴纳,按年利率6%计算,可节约银行借款利息3000×6%=180万元,可少缴印花税36万元;相对于方案一,两项合计税后多获利(180+36)×(1-25%)=162万元,但方案一比方案二多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而抵税135-125=10万元。
因此方案二较方案一税后多获利162-10=152万元,采取方案二为好。
点评上述分析结果主要是由于采取总、子公司形式,子公司的产品作为总公司用于继续加工的材料,子公司的产品在销售时,其所含的利润就要在当年计缴企业所得税,并且购销双方还要计缴印花税。
而采取总、分公司形式,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生产部门,其加工的产品作为总公司用于继续加工的材料,只是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因是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不需签订购销合同,不缴印花税。
不过,因为有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限额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对这些费用,如采取母、子公司形式,子公司的产品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可增加这些限额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数。
另外,如果子公司能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也要予以比较。
因此,企业在采取方案选择时,要综合比较,从中选择一种有利的方案。
对以前许多公司采取母、子公司形式,原本可享受到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子公司,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原先筹划的环境已发生变化,为此企业应及时予以调整筹划方案,避免筹划不当造成的损失。
公司形式选择还需关注跨地区涉税问题,总、分公司跨地区经营的要关注所得税的就地预缴及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
企业应根据这些政策合理分析和筹划。
某公司投资1000万元,设立一子公司。
该子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由于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和研究开发费用,该子公司第一年亏损500万元,第二年亏损200万元,第三年亏100万元,第四年盈利200万元,第五年盈利400万元,第六年盈利600万元。
该公司计划设立第二家子公司,第二家子公司与第一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基本相当,该公司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按照第一家子公司的模式设立第二家子公司;方案二:先设立分公司,在第四年将该分公司改组为第二家子公司。
从节税角度出发,该公司应当选择哪套方案?方案一:按照第一家子公司的模式设立第二家子公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准予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在该方案下,该子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第一年亏损额:500第二年累计亏损额:500+200=700第三年累计亏损额:700+100=800第四年累计亏损额:800-200=600第五年累计亏损额:600-400=200第六年应税所得额:600-200=400第六年应纳税额:400*25%*50%=50方案二:先设立分公司,在第四年将该分公司改组为第二家子公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分公司应当和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在该方案下,该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第一年抵免所得税:500*25%=125第二年抵免所得税:200*25%=50第三年抵免所得税:100*25%=25第四年应税所得额:200第四年应纳税额:0第五年应纳税所得额:400第五年应纳税额:0第六年应税所得额:600第六年应纳税额:0六年累计抵税额:125+50+25=200六年累计纳税额:0结论:比第一方案节税额:200+50=250我想知道方案二是怎么做的每年的税额是怎么考虑出来的特别是三个0是怎么来的首先分公司变成子公司的意思是重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可注销掉.从以上方案可以看出当然是先设分公司比较合理了,你先设子公司因为一开始是亏损,所以等于没有享受到免税的政策。
如果像方案二一样,先设分公司把亏损先转移到第一家子公司,然后在盈利的情况下设立第二家子公司,第二家子公司可以充分享受免税和半税了。
第二个方案的意思是,头3年以分公司身份成立,形成亏损给第一家子公司做抵扣用,从第三年开始设立子公司享受免税政策,所以第三年以后应纳税额为0。
明白吗?不明白再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