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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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最低标准

厦门公积金最低标准

厦门公积金最低标准

厦门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吸引了大量人口前来工作和

生活。在这样一个繁荣的城市中,公积金政策一直备受关注。公积

金作为职工的一项福利保障,对于职工群体的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厦门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

了解一下。

首先,厦门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

职工的生活成本来确定的。根据相关规定,厦门市的公积金最低标

准为每月工资的5%。也就是说,无论职工的工资是多少,都需要按

照5%的比例来缴纳公积金。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

福利,也为职工的未来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其次,厦门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房

价水平。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厦门的房价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公积金的最低标准也需要与房价水平相适应。根据最新的规定,厦门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房价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这也意味着,随着厦门房价的变化,公积金最低标准也会有所调整,以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另外,厦门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厦门的经济水平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公积金的最低标准也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厦门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福利。

综上所述,厦门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每月工资的5%,并且会根据当地的房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福利,也为职工的未来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希望通过这篇文档的介绍,能够更好地了解厦门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为职工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

通知

厦财综[2001]06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1993年“工改”后住房补贴、公积金、医疗保险费计算口径问题,市财政局等单位曾分别以厦财综(1996)02号、厦财文(1998)06号文作了明确规定。鉴于近几年来我市陆续出台了一些增资项目,同时已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工资总额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费进行统一归并。为统一规范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口径,便于单位计发和缴纳,现将上述三个项目的计算口径和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每年均以职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总额(本文

第二点所列内容除外,下同)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计发,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和缴纳(具体项目均详见附表一、二)。今后我市统一出台并列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各种增资项目、均可作为计发或缴纳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

二、除教师教龄、护士护龄津贴、干警警衔津贴、浮动工资转固定工资及退休时可计入基本退休费的艰苦岗位津贴外,其他经批准的列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行业性津贴和各单位自行制定、发放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以及加班工资等,均不得作为计发和缴纳上述三个项目的工资总额基数。

三、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含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计算口径每年以上年度12月份下列项目之和按规定比例提取:

福建厦门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提取公积金交房租方法

福建厦门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提取公积金交房租方法

福建厦门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提取公积金交房租方法

2017年福建厦门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提取公积金交房租方法

厦门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手续又进一步简化了。昨天,海峡导报记者从厦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明天开始,职工只需身份证和名下储蓄卡(及相应复印件)即可办理该项业务。

不需要再提交无房证明了

而在原先,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还需要提交无房证明。这一材料明天起不再需要提交,直接由公积金中心与相关登记部门联网查询即可。签约地点在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网点柜台。

提取标准仍然是个人每季度提取金额上限1800元,如本人及配偶无房的,夫妻俩每个季度可以申领3600元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这一标准将根据厦门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变化进行调整,并对社会公布。

提取金额每季度划转一次

如果是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职工也无需再提交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及租金补助合同,由公积金中心通过相关建设部门进行核查。签约地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窗口。

职工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每月按照扣除租金补助部分后的个人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并从签约的当月算起。

租住商品房和保障性租赁房,提取金额都是每季度划转一次。还有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职工需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导报记者了解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今年3月16日在全省率先开办委托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以来,截至6月底,租住本市商品住房办理委托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签约6412人,租住保障性租赁房办理委托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签约174人。

厦门公积金新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厦门公积金新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厦门公积⾦新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厦门住房公积⾦新政策内容简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银⾏⽇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在现缴存地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厦门公积⾦新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厦门住房公积⾦新政策内容简介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银⾏⽇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管理中⼼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公积⾦新政策主要内容

1、职⼯连续⾜额缴存住房公积⾦6个⽉(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管理中⼼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贷款对象为购买⾸套⾃住住房或第⼆套改善型普通⾃住住房的缴存职⼯,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家庭发放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

4、各省、⾃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管理中⼼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

5、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

厦门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其提取流程

厦门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其提取流程

厦门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其提取流程

厦门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符合当地租房补贴政策、已缴纳公积金满一年、缴存额未满规定等。The conditions for extracting housing provident fund in Xiamen include complying with the local rental subsidy policy, having paid the provident fund for at least one year, and not reaching the required amount of accumulation.

提取流程包括租房人提供相关材料、填写提取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等步骤。The withdrawal process includes the tenant providing relevant materials, filling out the withdrawal application, and the provident fund center's review.

提取申请所需材料可能包括身份证、租赁合同、房东同意提取公积金的书面材料等。The required materials for the withdrawal application may include ID card, lease agreement, and written consent from the landlord for the withdrawal of provident fund.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归还等手续。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等信息变更,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六条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11.03

•【字号】

•【施行日期】2004.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行为,有效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护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是指按规定取得住房置业担保资质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时,由担保公司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实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所购买的住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

厦门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厦门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厦门公积⾦怎么提取出来

厦门公积⾦提取可以通过申请⼈⾄服务窗⼝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政务服务⽹进⾏⽹上申报,离退休公积⾦提取需要提供缴存职⼯有效⾝份证件,可以由他⼈代办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业务。关于厦门公积⾦怎么提取出来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厦门公积⾦怎么提取出来

1、申请⼈⾄服务窗⼝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政务服务⽹进⾏⽹上申报。

2、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成受理单并反馈;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办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

3、审批通过,决定并送达。

⼆、厦门离退休公积⾦提取材料

1、缴存职⼯有效⾝份证件;

2、缴存职⼯⼀类银⾏储蓄卡;

3、离(退)休批复⽂件或离(退)休证;

4、受托⼈有效⾝份证件。

三、厦门公积⾦提取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

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资收⼊的规定⽐例的。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住房公积⾦的,应当同时注销职⼯住房公积⾦账户。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的继承⼈、受遗赠⼈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也⽆受遗赠⼈的,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住房公积⾦的增值收益。

以上就是对厦门公积⾦怎么提取出来的回答,厦门职⼯个⼈账户须经单位经办先⾄承办银⾏或登录福建省住房公积⾦⽹上办事⼤厅办理“封存”⼿续后⽅可申请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业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店铺进⾏咨询。

厦门公积金转入流程详细步骤详解

厦门公积金转入流程详细步骤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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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流程

厦门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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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的方法

提取公积金的方法

提取公积金的方法

首先,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

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购买、建造、翻修住房;(2)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取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职工可以

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公积金的申请。

其次,提取公积金的流程。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按照规

定的流程进行操作。首先,职工需要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

交提取公积金的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然后,单位会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

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职工可以前往指定的银行网点进行提取操作。

再次,提取公积金的注意事项。在提取公积金时,职工需要注

意以下几点,(1)提取公积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会被拒绝;(2)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会影响提取

的顺利进行;(3)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不

得违规操作。

最后,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提取

公积金的比例和条件会有一定的调整,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及

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以免影响到自己的提取操作。

总的来说,提取公积金是为了满足职工在购房、翻修、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求,但在提取公积金时,职工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进行操作,以免出现问题。希望本文介绍的方法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公积金制度。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治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爱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治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治理。

第四条治理中心托付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用于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证的;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峻困难的;

(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门诊专门病种和治疗项目治理暂行方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差不多医疗保险门诊甲类专门病种和治疗项目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专门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

厦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流程

厦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流程

厦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流程

一、厦门公积金提取流程是什么?

1、部分提取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2、销户提取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审核材料并办理提取(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购房提取流程:

签订购房合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地产证(这步可以跳过)→网上预约提取→准备资料→到银行经办网点提交资料申请提取→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购房提取,首次提取成功后,第二次提取住房信息无变更的,可以直接网上申请提取,无需到经办网点。

4、租房提取:

签订租房合同→到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备案→缴纳租金税并打印发票→网上预约提取→到银行经办网点提交资料申请提取→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资料?

1、本人领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租房提取的需加盖公司公章,办事网点领取,或网上自行下载)

(2)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可以是广州市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其中任意一家。

(4)职工申请销户提取的,个人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修改版]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归还等手续。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等信息变更,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六条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13

•【字号】厦府办[2008]257号

•【施行日期】2008.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结合目前我市公务人员住房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对象

(一)本市市直机关、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公务人员)。

(二)驻厦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组织管理

(一)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下称市保障住房办)负责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和组织公示工作,并审批、确认申请对象的租房、购房资格;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本区公务人员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厦门公积金异地买房怎么提取

厦门公积金异地买房怎么提取

厦门公积金异地买房怎么提取

在厦门缴纳公积金,要想在外地买房,现在无法用公积金贷款。一个好消息是,今后买房可能不会再存在这个问题了。下面店铺就带你具体来了解了解相关的事项吧,希望能对外地买房的朋友有所帮助。

厦门在异地买房怎么提取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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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用于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九)、(十二)项情形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十)、(十一)、(十二)项情形的,职工在本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八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额度为截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

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以购房发票(不含补交超面积房款)开具时间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十)、(十一)项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结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情形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提取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用于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贷款余额。

第十一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情形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为借款人截止上月末的应还款本息额。

第十二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比例的部分,上一年度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第十三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实际发生的自费支付医疗费用总额。上一年度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第十四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项情形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结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除按规定注销的外,其账户内最低应保留10元(含)以下的全部余额。

第四章提取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具有第五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之一,所提交的材料应足以证明购房事实,且能体现购房时间和购房金额:

(1)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

印件;

(4)按揭借款合同原件和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全额发票的复印件。

2、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转账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主管部门支付购房首期款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房号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房屋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土地房屋权证、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鉴定证明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离休、退休的,应提交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申请提取现金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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