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税法下如何计提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实务:外企固定资产怎样计提折旧
外企固定资产怎样计提折旧
问:我是一家专门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会计,由于我公司扩大了经营规模,部分直接用于存放通信基站设施的简易房屋、计算机等固定资产需要更新换代或者升级改造,听说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有相关的规定出台,我该如何对这些固定资产调整折旧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1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收发信号的综合通信铁塔、存放通信光缆设备的管道、存放通信基站设施的简易房屋等固定资产,是通信设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以统一作为通信设施固定资产,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10年期限计提折旧。
对于通信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设备变更折旧年限问题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考虑到设备更新换代、升级改造等原因,通信企业2G通信设备和支撑网计算机系统设备,可以根据本企业设备更新情况,从原来确定的7年折旧年限调整为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最短5年折旧年限。调整后的折旧方法按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在剩余年度内以直线法计提折旧。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会计实务: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及其税务处理-(2)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及其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
首先是要明确固定资产的用途,决定了累计折旧的借方科目。例如,用在行政的固定资产,借记管理费用;用在销售部门,借记销售费用;用在生产相关部门,借记制造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首先要明确的是,从税务的角度看,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是有规定的,与企业会计准则是有差异。如果企业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超过税法规定的金额,汇算清缴的时候,会做纳税调增。
建议处理方法:计提折旧按照税法规定去做,汇算清缴的时候就免去纳税调整的麻烦。
1.折旧方法的选择。会计理论提供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合法(加速折旧法)。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其他的加速折旧法,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到税局备案后,才能在税前抵扣。
2.计算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起止时间,这个应该很多会计人都懂的: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也有规定,摘录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该遵循以上规定。
4.固定资产预残值:因为残值也会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有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财会实操企业购买二手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企业购买二手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购入旧的固定资产,按购买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原始价值入账,不考虑以前计提折旧情况,做以下分录处理:
固定资产购入当月时:
借:固定资产(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
贷:银行存款
2、当月不计提折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仍提折旧,次月不提折旧,做以下分录处理: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二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对于企业购买二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以购入价加上相关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再以固定资产的类别确认折旧年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一、外购的规定资产,其计税基础为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5年;
5、电子设备,为5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概要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
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
政策梳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明细表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
业。wenku.baidu.com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 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 折旧。
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 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二、新、旧加速折最旧短政可策为2能年否(含择)优。享受?
(一)由于技术进步,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 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64号公告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
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财税处理、加速与加计
一、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
“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做账实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该是当月还是次月开始折旧
做账实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该是当月还是次月开始折旧
固定资产当月增加,当月不提折旧,下月提;当月减少当月提,下月不提。次月没计提折旧,第三个月补提。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的选择应当遵循可比性原则,如需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的计提方法有多种,常用的有以下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年折旧率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最后两年每年的折旧额=(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净残值-以前年度累计折旧)÷2
(2)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期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的分析
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问题的分析
揭玉珍
摘要:为了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
财政部颁布了新的公共机构会计制度,明确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纳入财务制度。本文基于新的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针对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一、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存
在的问题
(一)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不明确财政部新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改变了过去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核算,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处理
方法不明确,在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出台后引起了对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的分歧。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特定的固定资产会贬值的处理方法尚不明确。在会计准则
中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
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但由于对项目整理进行计提折旧时的
特殊性,这几种方法并没有什么不同。
固定资产可以精确地确定其价值,并且固定资产的保值率并不难计算,
用直线法建立固定资产保值率,管理行政部门的固定资产在政策形势的影响下在计算过程中会有偏差。
(二)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制度不完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尚未完善,有效执行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需要强制性制度的要求下,建立一个与行业互补的内部控制体系,来解决固定资产计提折
旧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一般情况下,
固定资产会存在丢失现象,所以在做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时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
“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计提折旧的方法
计提折旧的方法
计提折旧是指企业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价值递减的原则,将其价值在一
定期间内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价值递减和损耗情况。计提折旧的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多种,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方法的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是直线法,这是最常用的计提折旧方法之一。其计算公式为,(资产原值
-残值)÷使用年限=每年折旧额。具体操作步骤为,首先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然后计算出每年的折旧额,最后在每个会计期间内按照折旧额进行计提。
其次是工作量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其计算公
式为,(资产原值-残值)÷总工作量=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具体操作步骤为,首先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和总工作量,然后根据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在每个会计期间内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计提。
最后是双倍余额递减法,这是一种加速折旧的方法,适用于固定资产在初期价
值递减较快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资产原值-已计提折旧累计额)×2÷使用年
限=每年折旧额。具体操作步骤为,首先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然
后根据已计提折旧累计额和每年折旧额计算出每年的折旧额,最后在每个会计期间内按照折旧额进行计提。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和会计政策选择适合的折旧
方法,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计提折旧。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台账和折旧计提台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和折旧核算,确保折旧计提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之,计提折旧是企业会计核算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对于正确反映资产价值和企业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本文介绍的计提折旧方法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折旧计提的相关知识。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岗位的工作人员怎么做会计处理?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弥补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缺点,计算公式为: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即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提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有“三注意”【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 10年; 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 4 年; 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 3 年。 这必然导致对老所得税法下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新所得税法下应计 提的折旧额发生变化。 2009年 2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 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通知),该通知第 1 条对企业在 老所 得税法下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 定。 但是,一些企业对该条规定的理解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在不同情形下 对折旧究竟是调整、不调整还是可调可不调的问题往往模糊不清,给实 务操作带来了困难: 一是该条规定了一种不调整的情形,即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 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可不调整的规定是,对新税法实施后,如果对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 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此规定说明,只要企业原确定 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没有违背新税法规 定的原则,企业可以不做调整,继续执行。例如,企业原根据老所得税 法规定对汽车确定的折旧年限为 6 年,没有违背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 年限 4 年的规定,则企业可以选择不做调整,继续按照原确定的折旧政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累计折旧计提方法
“累计折旧”账户:
计提方法
一、首先计提折旧有很多种方法,采用不同的方法算出计提折旧的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一)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按照这种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都是相等的,折旧的积累额呈直线上升趋势。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收入-预计清理费用)]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例10]甲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5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残值收入为3000元,预计清理费用为1000元,则: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50000-(3000-1000)]/10=4800元/年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4800÷12)=400元/月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反映固定资产在一定时间内的损耗程度和便于计算折旧,企业每月应计提的折旧额一般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乘以月折旧率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价之比。其计算公式表述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月折旧率
依例10,固定资产月折旧额的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50000-(3000-1000)] ÷(10×50000)=9.6%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9.6%÷12=0.8%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50000元×0.8%=400元
新会计与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一、会计方面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可能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能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然而,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依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然而,
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阻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依照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可能数与原先可能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可能净残值可能数与原先可能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可能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可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可能变更。
二、税法方面
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
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
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主要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修订)进行的。根据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
为了在其预期使用寿命内,将固定资产成本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的
过程。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主要做出了以下规定:
1. 折旧方法,新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选择直线法、工作量法或双
倍余额递减法等合理的折旧方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企业应
当根据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的特点等因
素来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2. 折旧会计核算,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按照所选折旧方
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3. 折旧政策变更,如果企业的折旧政策发生变更,新会计准则
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折旧政策对固定资产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
表中进行合理的披露。
4. 折旧残值,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时,
应当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并在折旧计提过程中予以考虑。
总之,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折旧会计核算,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折旧会计核算和披露。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是: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的范围是: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可以看出,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必须纳入计提折旧的范围;而税法则规定这部分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1.企业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制造费用;
2.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3.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销售费用;
4.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5.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6.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7.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时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研发支出;
8. 企业将自有的房屋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其折旧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原文内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解析】本条主要解决“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税收文件(以下简称“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预计净残值”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企业“合理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新、老企业所得税法也不尽相同。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94】财税字第009号第6条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3条)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飞机的由5年提高到10年,其他运输工具由5年降低到4年,电子设备由5年降低到3年。因此,对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果跨越2008年1月1日将面临政策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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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如何计提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它取消了老所得税法统一规定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5%预计净残值的规定,而是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比较新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可以看出3点变化:
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
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
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这必然导致对老所得税法下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新所得税法下应计提的折旧额发生变化。
200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该通知第1条对企业在老所得税法下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一些企业对该条规定的理解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在不同情形下对折旧究竟是调整、不调整还是可调可不调的问题往往模糊不清,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一是该条规定了一种不调整的情形,即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此规定说明,只要企业已按照老所得税法的规定正确计提了折旧,则不再对因新税法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以前年度(即老税法下)已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这实际上是我国税法“实体从旧”原则的体现。
二是该条规定了一种可调可不调的情形。此情形下,税法将调整或不调整的权利交给了企业自己。
可调整的规定是,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此情形下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小于固定资产实际已经使用的年限,即按照新税法确定的折旧年限已到期,相关固定资产在新税法下实际上已无剩余使用年限,则对相关固定资产没有提足的折旧额,企业应该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例如,企业原确定的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6年,实际已使用4年,仍有净值8万元,而新确定的折旧年限为3年,则此情形下可以将净值8万元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
可不调整的规定是,对新税法实施后,如果对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此规定说明,只要企业原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没有违背新税法规定的原则,企业可以不做调整,继续执行。例如,企业原根据老所得税法规定对汽车确定的
折旧年限为6年,没有违背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的规定,则企业可以选择不做调整,继续按照原确定的折旧政策将固定资产折旧完毕。
三是该条还规定了一种必须调整的情形。根据该条中“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的规定,反过来,如果企业原确定的折旧年限违背了新税法规定的原则,则不可以继续执行,必须调整。
例如,企业原来对飞机确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而由于新税法规定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原确定的6年折旧年限就违背了新税法最低10年的规定,不可以继续执行,即从执行新税法当年度起必须对飞机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并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额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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