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
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委相关规章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更新、评价与应用、管理与发布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指从事公路建设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从业人员指各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作为其从事公路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所有信用评价和信息采集等经公示确认后,统一纳入省信用信息系统,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信用信息系统。
(三)公开或者发布以下信息:
1.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2.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履约行为信息;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有关奖惩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履约行为信息、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10.20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办要求,我部组织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等列为行政处罚,并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清理发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设定了限制投标、降低资质等行政处罚措施,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故对该条款予以调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1.15
•【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
•【施行日期】2024.0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中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其中公路建设市场的发展非常迅速。然而,公路建设市场存在一些不良行为和恶性竞争现象,这对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信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市场信誉,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运而生。
一、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必要性
公路建设市场作为一个涉及大量资金、涉及城乡交通和民生的重要领域,其信用问题不容小觑。有些企业在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例如恶意竞标、虚标项目范围、用低质量材料等,这会导致项目质量低劣和损害国家形象。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良好的市场信用。
二、建设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信息采集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需要收集公路建设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资质等级、项目经验、财务状况、员工情况、合规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这些信息将帮助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并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2、信用评估
通过收集的信息,对公路建设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评估指标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设计,包括企业实力、诚信管理、综合能力等多个方面。评估结果将体现在企业信用档案中,帮助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更准确地了解企业的情况。
3、信用档案
通过收集的信息和信用评估结果,建立公路建设企业的
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信用评估报告、行政处罚记录、诉讼记录和涉诉纠纷记录等。信用档案将作为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门槛,同时也是企业赢得商业信任和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09〕7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汇总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公路
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
规范与完善,对于保障公路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制定并落实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
度势在必行。
一、背景
公路建设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
要动力。然而,在公路建设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了市场竞争不够公平和企业信用不够清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
市场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有必要制定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制度。
二、制度建设
1.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于公路建设市场主体,建立统一的信用
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内容,用
于记录和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
2. 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
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公示等方面的内容,以客观、公
正的标准评价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
3. 落实信用管理奖惩机制: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于信用不良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4.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对接: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评台,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对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行业监管效能。
5. 健全信用监管体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和行为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
信用违规行为。
三、落实措施
1. 加强宣传培训:针对公路建设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的宣传和培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6.12
•【字号】苏交规〔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
通知
苏交规〔2019〕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部门)、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团、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规范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经第2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6.信用承诺书(格式)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12日附件1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02.04
•【字号】闽交建函〔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桐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司2022年3月2日取得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你司因持证人员离职导致注册人员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限期内整改达到原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条件,申请注销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注销你司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该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闽GJC综丙2022-002)同时作废。你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持有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交回我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联系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联系人:杨连凯,联系电话:*************,87500866(传真)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4日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委相关规章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更新、评价与应用、管理与发布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指从事公路建设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从业人员指各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作为其从事公路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所有信用评价和信息采集等经公示确认后,统一纳入省
信用信息系统,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信用信息系统。
(三)公开或者发布以下信息:
1.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2.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履约行为信息;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有关奖惩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履约行为信息、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09〕7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
业 单 位 填报 信 息虚 假 的 ,即 列 入 不 良行 为 信 息 , 并按 相关评 价 规则扣 减其 信用 评价得 分 。 ( 交) 中
汔事 l
斯 补 贴 谁 声 挠
100 、 70 元 、 5 0元 ; 13升 及 以 上 、 1 10元 00 00 .5 —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系 统 应 按 国务 院 交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公 布 的接 口标 准 与 全 国公 路 建 设 市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对 接 ,做 到 互 联 互通 。 信用 信 息 发 布应
保 守 从业 单位 商 业 秘 密 和 从业 人 员个 人 隐 私 Biblioteka Baidu 不
《 知》 明确 ,符 合 《 于 印发 < 通 关 汽车 以 旧换
新实施办法> 的通 知 》 ( 建 [09 33 ) ,提 财 20 ]3 号 前 报 废 老 旧汽 车 、 “ 黄标 车 ”并 换 购 新 车 的 ,补
贴 标 准 由 3 0 — 0 0 调 整 到 5 0 — 8 0 元 。 其 006 0元 00 100 中 ,重 、 中 、轻 、微 型载 货 车 的补 贴标 准 分 别 调
《 公路建设 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 办法 出台
日前 ,交 通 运输 部 出 台 了 《 路 建 设市 场 信 公 用 信 息 管理 办法 》 ( 下称 《 法 》 ) ,表 明我 国 办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引言
公路建设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领域,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公路建设市场也日益繁荣,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建设质量参差不齐等。为了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提高市场效率和建设质量,建立一个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势在必行。
二、系统概述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信息管理系统,旨在整合和管理公路建设市场参与者的信用信息,并通过信用评价来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系统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模块,以实现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全面监管。
2.1 信用信息采集
系统通过各种手段收集公路建设市场参与者的资质、信用记录、项目信息等数据,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管理人员信息、项目业绩等。同时,系统还可以接入第三方信用数据库,获取更全面的信用信息。
2.2 信用评价
系统采用多维度评价模型对参与者的信用进行评估,主要包括资质评价、项目评价、合同履约评价等。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参与者在公路建设市场的竞争地位和信用等级。
2.3 信用监管
系统通过实时监测和分析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对不良行为进行警示和处理。同时,系统还能够为信用较好的参与者提供优惠政策,鼓励遵守规则、提高建设质量。
三、系统特点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3.1 数据整合性强
系统能够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和数据,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3.2 评价模型灵活
辽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公路设计、施工、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
[附件F⅜)
•附件1《辽宁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2《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3《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4《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5《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履约,促进我省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资质申请、延续和重大事项变更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具备有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交通运输部监理人员监管系统中注册的人员。
第四条凡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监理合同额2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监理企业及相应监理
人员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合同工期大于等于2个月的条件。
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提高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路建设市场内的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人、政府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主体在公路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为
表现、履约能力、风险隐患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管理、施工、验收等情况。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更新
第四条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要依赖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履行质量监管责任的主体提供的信息。
第五条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与更新采用网上申报、现场核验
以及相关材料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在公路建设市场活动中,各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相
关部门申报其信用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信息采集主体应当及时核查各类主体提供的信用信息,并将核
查结果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条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用分级、信用评价以
及信用激励、约束和处罚。
第九条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分级主要依据主体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以及风险隐患等因素进行。
第十条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主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结果将作为主体在公路建设市场活动中的信用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激励主要包括给予优惠政策、加强宣传推介、提供优先资金支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约束主要包括限制参与公路建设市场活动、取消相关资质等。
第十三条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处罚主要包括罚款、取消相关资质、限制参与公路建设市场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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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9〕731号
【发布日期】2009-11-27
【生效日期】2009-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不良行为信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市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四)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务院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录入。
现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路 信息 办法 通知
抄送:驻部纪检监察局、部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1日印发
文档附件: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条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录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六条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