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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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发布以下信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6.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一)核查范围。

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

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10.20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办要求,我部组织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等列为行政处罚,并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清理发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设定了限制投标、降低资质等行政处罚措施,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故对该条款予以调整。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交通运输部2009年11月27日发布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文,以下简称《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0年6月4日发出了《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字〔2010〕119号文,以下简称《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法》,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的填报和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填报本行政区域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所有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并对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进行复核和动态审核。

及时收集本辖区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并汇总后上报省厅。

二、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将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及该项目从业单位的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010年9月30日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将由国家审批或者核准建成通车项目的信息录入完成,2010年底前完成其他项目的录入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明确信息填报联系人,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0年9月21日前报厅建设办。

三、已录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改。

四、省厅将积极开展我省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争取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

【免费下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免费下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 14 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22日经第3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将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监理现场机构的总监、副总监、驻地高监、副高监、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工地试验室或接受委托承担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
(五)桥梁、隧道、路面等施工监控服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的除外);
(一)督促、指导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及时填报建设项目信息,并负责审核;
(二)汇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初审后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三)协助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做好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负责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我省公路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审批并公布信用评估和评级结果。

各省所辖城市交通局负责所辖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员工和人员的信用登记、评估和信用奖惩的使用,并协助相关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评级划分及公告第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即黑名单)表示。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应当以个人信用档案的形式予以记录。

信用档案主要记录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不再分类。

第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考核采取按名次排序定级的方式,d级不参与排序,aa、a、b、c级所占比例分别为20%、30%、35%、15%。

各类别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按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而后按排名计算一个名次分值,第一名为100分,最后一名为60分,其余按内插计算。

第八条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在其他省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按B级信用处理;如果信用记录不好,但不良贷款的性质并不严重,则可被视为C级,其等级得分在该等级的中间进行插值。

不良信用性质严重的,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

未参与我省信用评估体系的员工直接评为C级。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从业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伪造材料,情节严重的;(3)有围堵,勾结行为;;(4)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5)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6)被司法部门认定犯有行贿罪、构成犯罪的;(7)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8)其他限制性投标,并在限制期内;(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增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审定并公布信用考核定级结果。

各省辖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及信用奖罚的使用,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等级划分与公布第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即黑名单)表示。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信用状况采取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信用档案主要记录良好信用行为及不良信用行为,不再划分等级。

第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考核采取按名次排序定级的方式,D级不参与排序,AA、A、B、C级所占比例分别为20%、30%、35%、15%。

各类别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按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而后按排名计算一个名次分值,第一名为100分,最后一名为60分,其余按内插计算。

第八条对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若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C级对待,其名次分值均内插于该等级的中间。

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则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

对于不参与我省信用评价体系的从业单位直接定为C级。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汇总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主要职责为:(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一)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基本信息中人员范围包括哪些,是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所有人员吗?系统要求录入的企业人员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持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等。

最低要满足企业资质规定的人员条件及企业投标或项目履约的人员需求。

在这个前提下,鼓励从业企业尽量完整地录入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全部人员。

2、《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录入近5年主要业绩是否可以只录入近5年主要业绩?企业承建的国外项目、市政项目可否录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如何使用?企业是否必须录入全部在建公路项目?《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业绩信息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的项目。

因此,近5年企业业绩是业绩填报的最低要求。

信用信息是市场管理和从业单位评价的基础数据,不断充实完整信用信息是信用管理的需要,希望企业尽量完整的录入业绩信息,使数据库更加完整。

国外项目、市政项目可以录入,但不对上述项目进行信用评价,仅作为参考信息使用。

首批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企业业绩只能由在建项目信息转化而来,没有在建项目信息就不能产生该项目的业绩信息。

因此,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地录入全部在建项目信息。

3、母公司承揽的工程,由子公司负责施工,业绩如何录入?业绩使用的基本原则是不得重复使用。

按照国家关于资质管理和工程管理的规定,业绩归合同签订单位使用。

符合国家规定并经业主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项目,分包工程量部分可作为分包单位业绩使用。

母子公司作为独立运行的两个实体,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

母公司承揽的工程,只能自行组织施工或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子公司,但分包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工程业绩中,经项目法人认可的合法分包部分,可以作为子公司业绩使用。

如子公司资质由母公司分立获得,则资质核定时已划分为子公司所有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业绩录入系统,但应能提供有关业绩划分使用的证明文件。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榕交规范〔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榕交规范〔2024〕1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现将《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信用登记第四章信用考核范围第五章信用考核方式和内容第六章信用结果第七章信用考核人员行为管理第八章附则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反馈意见》(闽路办农〔2019〕函9号),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农村公路是指全市辖区范围内纳入农村公路路网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乡、村道。

第四条本办法从业人员是指: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勘察设计负责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和指导工作。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

《 知》 明确 ,符 合 《 于 印发 < 通 关 汽车 以 旧换
新实施办法> 的通 知 》 ( 建 [09 33 ) ,提 财 20 ]3 号 前 报 废 老 旧汽 车 、 “ 黄标 车 ”并 换 购 新 车 的 ,补
贴 标 准 由 3 0 — 0 0 调 整 到 5 0 — 8 0 元 。 其 006 0元 00 100 中 ,重 、 中 、轻 、微 型载 货 车 的补 贴标 准 分 别 调
及 信用状 况 的各 类信 息 。
健 全 公 路 建 设 市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工作 制 度 ,指 定 专 人 或 委 托专 门机 构 负 责 信 用信 息管 理 工 作 ,保
证 公路建 设市场 信用 信 息及 时更新 。 《 法 》要 求 , 省级 及 以上 交 通 运输 主 管部 办 门应 通 过 公 路 建 设 市 场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及 时发 布 公路 建 设 市 场信 用信 息 。公 路 建 设 市场 信 用 信 息管 理 系 统 按 照 部 省 两级 建 立 。省 级 公路 建 设 市
为 完 善 汽 车 以 旧 换 新 政 策 , 提 高 政 策 吸 引 力 ,根 据 国务 院常 务 会 议精 神 ,近 日,财 政 部 、 商 务 部 联合 印发 了 《 于调 整 汽 车 以 旧换 新 补 贴 关 标准 有 关事 项 的通 知 》 ( 财建 [0 9 9 5 ) ( 2 0]9 号 下 称 《 知 》 ), 明确 了调 整 汽 车 以旧换 新 补 贴 标 通
《 知 》要 求 ,对 已经 按 原 补 贴 标 准 发放 汽 通 车 以 旧换 新 补 贴 的 ,各 地 商务 主 管 、 环保 、财 政 部 门应 按 有 关 程序 进 行 确 认 ,并 依 据 新标 准 向车 主 补 发 差额 部 分 的补 贴 资 金 。对 已经 按财 政 部 商 务 部 公 告 2 0 年 第 2 号 规 定 享 受 补 贴 的 ,如 符 合 09 0 汽 车 以旧 换 新条 件 ,或 车 主 补 充 相关 材 料 后 符合 汽 车 以 旧换 新条 件 ,也 应 由上述 部 门确 认 后 补 发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作用信息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作用信息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公路建设或登记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安徽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省道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公路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具体负责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维护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指导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四)发布以下信息:1.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2.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奖惩记录和省级信用评价结果;3.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国家、省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渝文备〔2018〕111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渝交委港〔2010〕12号)、《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0〕135号)、《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1〕40号)、《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1〕106号)、《重庆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细则》(渝交委路〔2013〕81号)、《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应用的通知》(渝交委路〔2014〕42号)及《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4〕4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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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现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路 信息 办法 通知
抄送:驻部纪检监察局、部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1日印发
文档附件: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9〕7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号
【发布日期】2009-11-27
【生效日期】2009-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四)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务院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录入。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条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第十六条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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