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白酒渠道(流通)陈列费用核销及管理办法
陈列费用核销及管理办法
为便于终端陈列费用管理,维护终端店客情关系,现依据安庆市场特性制定如下终端店陈列费用核销及管理办法:
一、费用核销
1、签订陈列协议的终端店,须按照陈列协议规定进行陈列,由业
务负责人员进行监督,皖蜀春安庆办事处负责检查。未能按照陈列协议规定进行陈列的,扣发当月陈列费用。
2、陈列协议到期的终端店,由皖蜀春安庆办事处根据店内陈列及
销售状况进行评估并确定续签或停签。
3、每月由经销商提供各自终端的陈列照片、陈列排面铺货单据、
费用签收单据,并上交至皖蜀春安庆办事处,以陈列协议为依据进行核销。
二、费用管理
1、各经销商区域终端陈列费均由经销商进行发放,办事处区域
业务人员负责监督。
2、费用发放时间根据区域终端内展示协议时间为准,业务人员
在每个月15号,30号之前分2个时间段统计区域内展示快
到期的终端,根据统计数量,业务经理向办事处申请再集中
进行发放,在费用发放结束后将终端签章收据送至办事处进
行核销。
3、不允许提前或逾期发放陈列费用,严禁一次性累积发放。
销售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销售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水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水销售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保证酒水食品安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
保酒水食品安全。
第二章酒水采购与验收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
供应商处采购酒水。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查验供应商提供的酒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检验报告等有
关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酒水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标签、包装、
密封、保质期等。验收合格的酒水方可销售。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购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地址、无卫
生许可证的酒水。
第三章酒水储存与运输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酒水的性质和特点,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酒水不受污染、变质。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保持储存场所的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酒水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损坏。
第四章酒水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酒水的质量,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水。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酒水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提供合格的酒水销售凭证,便于消费者维权。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关于酒水质量问题及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调整和加强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报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调整和加强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4.01
•【字号】滁粮人〔2005〕42号
•【施行日期】2005.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调整和加强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报告
市编制委员会: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2004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多新的职责。为充分发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市粮食局现有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及省粮食局皖粮人[2005]24号“关于转发编办《关于省粮食局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的通知精神,特报告要求调整和加强市粮食局的职能配置,增设政策法规科和监督检查科,增加人员编制8人(具体情况附“滁州市粮食局调整和加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意见”)。请予批准。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滁州市粮食局调整和加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意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4]17号、省政府皖
政[2004]66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和加强市粮食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增职能:
1、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化经营机制,发挥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
3、执行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
酒类流通管理制度
酒类流通管理制度
一、前言
酒类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生产、流通和销售都有一定的制度和规范。对酒类产品的管理必须严格、规范,以保证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范酒类市场的各种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酒类流通管理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
二、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的内容
1. 酒类产品的生产
酒类生产企业必须遵守《酒类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原材料等环节,保证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整改,确保卫生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2. 酒类产品的流通
酒类产品的流通包括进货和销售两个环节。
进货环节:
进货单位必须检查酒类生产企业的合法资质和产品合格证,并记录进货信息,以备查询。同时,进货单位要严格按照进货预算进行采购,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销售环节:
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销售酒类产品,并保证销售环节的可追溯性。销售单位要定期对库存进行清点、检查,并及时淘汰过期或出现异常的产品。
3. 酒类产品的运输
酒类产品的运输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运输安全规定。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定期对货物进行清点,防止货物丢失或损坏。货物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以保证酒类产品的品质。
4. 酒类产品的仓储
销售单位必须对酒类产品的仓储环境进行检查和整改,保证仓储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同时,销售单位要对入库的酒类产品进行记录和标注,以便查证。
5. 酒类产品的销售
酒类产品销售环节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销售规范。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和管理。销售单位要确保销售的酒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销售标准,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25号),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强化我县酒类流通管理,保障酒类消费安全,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关于“十二五”期间酒类流通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商运字〔2016〕359号)、省商务厅《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运字〔2016〕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为目标,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酒类流通秩序明显好转,初步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完善酒类监管体系,通过对酒类流通的备案登记,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规范的酒类流通市场秩序和饮酒安全保障制度。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成立**县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唐曙林任组长,市场建设和管理股陈涛、托管中心昌德云任副组长,卢文文、叶美云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酒
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机构:陈涛、单柏明具体负责塔山中路、塔山西路、西城河路、新昌路各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冯世荣、昌德云具体负责建阳北路、塔山东路、建康路各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翟利忠、朱世育具体负责建阳中路、建阳南路、青龙街各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尹建国、王金华具体负责顿丘路、永阳东路、永阳西路、寺巷各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
加强酒水管理制度
加强酒水管理制度
一、酒水采购管理
1. 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或负责人,统一采购渠道,建立稳定的供应商关系,确保原材料质
量和价格的稳定。
2. 制定采购计划,根据销售额和库存情况合理安排采购数量,避免过多或过少的现象发生。
3. 严格执行采购流程,建立资料档案,核实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采购的酒水符合
国家标准并有合法来源。
4. 对酒水进行验收,确保产品完好无损,不受潮、霉变等影响,对于有问题的产品要及时
退换。
5. 对供应商的评价,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估体系,及时梳理出问题,保证良好的供应链。
二、酒水仓储管理
1. 对酒水进行分类存储,避免混置,建立档案管理,确保库存清晰可查。
2. 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于易损耗的酒水进行加强管理,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避免浪费。
4. 建立库房管理制度,对入库、出库、报损等流程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库存安全。
5. 对库存进行定期检查,保持环境清洁干燥,防止酒水受潮、发霉等问题。
三、酒水销售管理
1. 建立销售目标和销售计划,根据不同时段和节假日等因素制定不同的销售策略。
2. 对员工进行销售技能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销售技巧,增加销售额和客户满意度。
3. 对酒水的陈列和推广,要求符合相关规定,避免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4. 对销售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对策,保证销售额的稳定增长。
5.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互动,建立忠诚客户群体,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酒水餐饮管理
1. 对酒水的供应和使用进行合理分配,避免浪费和损耗,控制酒水成本。
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水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酒水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应确保酒水食品对人体无害,符合营养、卫生、安全的
要求。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五条酒水食品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康证明,无传染性疾病、病原微生物携带者;
(二)掌握酒水食品安全知识,经过培训合格;
(三)遵守卫生操作规程,保持个人卫生;
(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酒水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应及时报告并暂时脱离
工作岗位。
第七条酒水食品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工作环境整洁,禁止在工
作场所吸烟、喝酒、吃零食。
第三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八条酒水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建立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原料来源
合法、质量合格。
第九条采购原料时,应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
期等信息,并建立采购记录。
第十条原料应按照种类、品种进行分类存放,标识清晰,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酒水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建立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对原料进行
定期检查,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第四章生产与加工管理
第十二条酒水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确保产
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加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污染、食品中毒等事故的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1
•【字号】滁政[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
知
(滁政〔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省人民政府共建食品药品安全城乡一体化监管示范区相关要求,促进我市城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发展,全面提升监管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统筹城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迫切需要。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矛盾凸显期,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尤其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由城市转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趋势日益明显,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
想、提高认识,以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为抓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统筹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专项整治,加大对食品调味料、乳制品等重点品种检查和抽验力度,规范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和农家乐餐饮服务管理,探索整顿和规范小餐饮的办法和措施,构筑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火墙”。积极开展注射剂、血液制品、特殊药品、中药饮片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专项检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及通过网络邮递销售假药的打击力度。
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
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
在现代社会中,饮酒是人们社交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酒类
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产业,在国内发展迅速,给人们的生活
带来了方便和乐趣。然而,由于行业监管标准不够严格和行业自
律意识不足,酒类行业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现象,给消费者带
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建立起一套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
范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法规之上,保证整个行业的合法合规性。在国家法规的支持下,各个酒类企
业和销售机构应该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应该包括酒类
产品进货、贮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每一步都
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和标准。
其次,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需要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提供一
系列便捷和安全的服务。首先,销售酒类产品的商家要通过正规
途径确保商品的真实性和质量,保障消费者购物的权益。第二,
商家要关注产品的适龄性,限制未成年人购买和消费酒类产品。
第三,酒类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明确标注含酒精成分,提醒消费
者注意饮酒量,减少饮酒过量对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
再次,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成功案例,有针对性地加强国内行业的各个环节。在德国,通过制定严格的酒类产品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管体制和相关的行业组织,不断提升酒类品质和安全性。在日本,酒类营销方面非常注重文化传承和个性化消费需求的满足,推出各种有趣有特色的酒类产品和品牌,带动了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总结起来,建立起严格的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推动酒类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此基础上,酒类企业和销售机构应该从经营环节入手,有效提高整个酒类产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才能让酒类行业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生活品质的需求,同时保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大抓质量安全提升,滁州市餐饮业发展成效显著
大抓质量安全提升,滁州市餐饮业发展成效显著
作者:徐以成
来源:《中国食品》2021年第10期
近几年来,滁州市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大抓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积极营造利于餐饮业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开展卓有成效的餐饮文化建设,民众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一、营造餐饮行业良好营商环境
一是深化改革成效大。滁州市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领高质量发展方面,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秉承创建“亭满意”、“四最”营商环境理念,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创新性改革举措,压减审批环节3项,精简经营许可审批材料36件,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由20日压缩至1日,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时限由8日压缩至3日。积极开展全省范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最多跑一趟”、“一趟不用跑”、“网上办”、“马上办”、“随时办”等成为工作常态。这些举措既提升了办事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大大便利了企业,对滁州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也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
二是帮扶企业措施实。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探索建立了“企业服务包”这一经验做法,通过对市场监管领域中现有帮企惠企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归集整理,统一为企业量身定制“服务包”,内容涉及广告、标准等11项重点内容30个服务项目。全系统共成立53个专项服务包服务小组,出台83项具体服务举措,为企业“号脉会诊”、“开药方治病症”,深受广大企业好评,该做法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高度肯定。在餐饮服务环节,每年为各类餐饮企业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和食品管理人员超过5000人次,宣讲食品安全法规法律40余场次,駐点面对面指导餐饮酒店做好省级以上会议活动、体育赛事、公务接待等餐饮食品保障活动均在10场次以上,有效提升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餐饮企业管理水平。
酒类管理制度规定
酒类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酒类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销售、使用酒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酿酒、烈酒、啤酒、葡萄酒等各类酒类。
第三条酒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人员,履行好相关职责。
第五条有关酒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与本规定相一致。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专门负责酒类生产的负责人,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保留生产相关记录和样品,保证产品的质量可溯源。
第九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原料的检测和控制,防止使用不合格原料,确保产品的安全。
第十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对所售酒类进行登记备案,包括酒类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酒类库存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和已醉酒的人出售酒类。
酒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酒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酒类生产、经销、经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酒类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的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管,严格落实酒类管理法律法规。
第五条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酒类管理体系,加强对酒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酒类生产管理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标准生产,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八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生产工艺和成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培训,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及时对产品进行召回和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酒类经销管理
第十一条酒类经销商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酒类经销业务。
第十二条酒类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渠道,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不得购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酒类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
第十四条酒类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信息登记和监管体系,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酒类经销商应当定期开展销售业绩评估,及时调整销售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酒类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酒类销售业务。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7.07
•【字号】滁政办〔2022〕11号
•【施行日期】2022.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6月2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7日
滁州市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2〕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推动绿色食品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提高绿色食品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目标,以土地规模化、组织企业化、技术现代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为路径,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平台思维大力开展“双招双引”,促进产业链、供应链、
创新链、资本链、人才链、政策链“多链协同”,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市绿色食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更加健全,绿色食品全产业链产值占县域生产总值的比重实现较大幅度提高,绿色食品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现代绿色食品产业体系基本形成,着力培育稻米、小麦、生猪、家禽、水产、稻虾、蔬菜(食用菌)、林特、经果、道地药材等10个规模体量较大、融合程度较高的产业发展集群,壮大一批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全市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达410个,绿色食品产业全产业链产值从“十三五”末的1320亿元增长到1940亿元,年均增长8%左右。
酒类流通相关法律法规(DOC 57页)
酒类流通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酒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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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指对酒类在流通过程中的销售、经营及管理等方面的
规定。本文将就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市场的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本条规定了本办法出台的目的和必要性。
第二条酒类的流通必须遵循产品质量、安全、卫生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产品合法经营和对消费者负责。
本条规定了酒类流通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三条酒类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条规定了酒类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酒类的销售
第四条所有销售酒类的经销商、零售商、批发商等,必须经过酒类监管机构的许可。
本条规定了销售酒类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
第五条销售酒类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存在虚标、高标、低价吸引消费者等欺诈行为。
本条规定了销售酒类时所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六条销售酒类时,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员,确保销售中的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了销售酒类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三章酒类的经营
第七条开展酒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登记的经营范围、规模和种类开展经营活动。
本条规定了酒类经营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存在逃税行为。
本条规定了酒类经营者所必须遵守的税收规定。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不得将酒类销售给醉酒、精神异常者。
本条规定了酒类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使用虚假广告宣传产品,不得故意误导消费者。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创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创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10
•【字号】滁政办秘〔2017〕100号
•【施行日期】2017.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创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7〕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创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0日滁州市创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责任,创新食品药品监管举措,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第二批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有关工作的通知》(皖食药安办〔2017〕2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为抓手,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努力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监管格局,着力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和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目标
自2017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力争2018年创建成功,并达到以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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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及全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全市酒类流通秩序,建立酒类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保证消费者饮酒安全,特制定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深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通过开展对全市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市商务局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登记和溯源制度以及重大的、跨区域的违规行为。
(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酒类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和对酒类经营溯源制的管理,并向市商务局报送备案登记信息,受理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营业
执照的属地关系,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1、经营者在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经营者提交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查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各县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市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
从4月1日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酒类批发和零售企业进行详细摸底登记,建立工作档案,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对酒类流通实行全过程溯源监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类流通过程中的主要溯源凭据。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对辖区内所有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的核发、管理来实现对酒类流通的全过程监管。随附单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发放,并实行专人管理。
(四)开展对酒类流通经营管理企业达标验收工作。按照国家《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国家从2006年元月1日起将对酒类流通经营企业开展经营管理达标验收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两个规范标准,积极开展“放心酒工程”建设活动,制定建设“放心酒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帮助酒类经营企业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台帐登记档案,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在今年内全市力争树立10个左右的“放心酒工程”经营示范企业,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酒类经营企业进行初步达标验收上报工作,力争在年内全市争创6-8个达标管理企业,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时间安排
(一)2006年3月15日——4月15日,为酒类市场管理宣传学习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区的所有酒类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酒类流通管理宣传活动。
(二)4月15日——5月20日,对所有酒类经营企业开展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当地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企业进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核发酒类经营随附单。
(三)5月20日——6月1日,总结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对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和核发酒类经营随附单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漏补缺,确保收到实效。市商务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酒类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贯彻落实《办法》工作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对于贯彻落实
《办法》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从6月1日起全市正式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四、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全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商务局成立了以王小林局长为组长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和协调对各县市区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五、几点要求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启动对酒类流通的管理工作,这将是我国对酒类经营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成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安排,以贯彻落实《办法》和两个标准为核心,认真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在对辖区内酒类生产、流通企业、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执法情况深入细致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也要积极给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法制建设、机构建设、职能、人员和经费上争取相关支持政策。
2、积极开展酒类经营企业的达标活动,充分认识达标企业对于推进整个酒类流通管理的示范带头作用,每个县市区可选择1-2个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开展达标试点工作,对条件成熟的要积极推
荐上报。
3、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与配合。建立长期的互通情况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工商部门核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集中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管理的合力。
4、要高度重视酒类经营管理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的管理工作,每个县市区要确定一名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信息员,负责本县市区酒类流通管理的信息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