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
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
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
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我国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我国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六大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一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1、3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例: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侵害原则)。
①合目的性。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第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 管理工作。
▪ 一、职权法定 ▪ 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
授予。否则,其权利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 ▪ 二、法律优先 ▪ 消极的依法行政。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
相抵触。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活动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 ,二是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 三、法律保留 ▪ 积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 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法律保留又分为绝对保留、相对保留。
▪ 一、诚实守信 ▪ 1、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
执法”。 ▪ 2、事先谨慎行动。 ▪ 3、不得任意反悔。 ▪ 4、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 ▪ 5、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 ▪ 二、信赖保护 ▪ 1、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一是须有信赖基础;二是须有信赖表现。 ▪ 2、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分为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且两者之间存在选
向和目标,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规范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 ▪ 1、普遍性 ▪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贯穿于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和适用等行政法治实
践的整个过程,对全过程的参与者均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 2、适用性 ▪ 并不只是学理上的原则和指导,是行政法的构成部分,体现了行政法的价值和精神,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法律科学,为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公正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行政行为的进行、监督和申诉提供了基本框架。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行为的相关要点。
一、法定主义原则法定主义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限制和规范之下进行。
法定主义原则包括权力合法性原则和程序合法性原则。
权力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授权;程序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符合程序规定。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得歧视公民或法人,对待所有人应当一视同仁。
行政机关在决策、办理事务时要坚持公正、公平,不因个人偏见、特殊关系或不正当因素而对待不同群体或个体。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遵循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四、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权利保护原则包括法律权利保护原则和程序权利保护原则。
法律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程序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要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高效、便捷,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和法人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效率原则旨在改善行政行为的执行效果,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水平,实现行政机关的良好运行。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一切具体行动,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等。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具体指向性的特点,是行政机关通过行动来实现具体目标和权益保护。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
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基本原则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二、行政法的原则如何理解(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其要求为:职权法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法律优先(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法律保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石,它们对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依法行使。
法定原则的核心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第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依法公正、客观、中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合理、适当、必要。
合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符合合理性标准,即行为目的合法、行为内容合理、行为方式适当。
第四、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效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制定行政措施时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效果最大化。
第五、权利保护原则。
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注重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承担起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分别是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合理原则、效益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1、3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例: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合法有效。
2. 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3. 透明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秘密。
4.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自由裁量,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行使职权。
5.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6. 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不得浪费资源。
7. 保障人权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保障和促进公民的基本人权,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8. 风险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预防可能造成的危险和损害。
9. 权责相对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诚信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讲诚信,遵守守法道德规范,不得欺诈、误导公众。
第四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节依法⾏政原则⼀、法律优先(消极的依法⾏政)定义:⾏政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法律保留(积极的依法⾏政)定义:⾏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进⾏。
(⼀)法律保留的原因法律保留原则最早脱胎于君主主权向⼈民主权转变的过程中,其时,君主仍然保有⾏政权,民选的国会为了对抗君权,要求君主⾏使⾏政权侵犯⼈民的权利必须得到国会以法律形式表达的同意,因此,民主产⽣法律保留,乃逻辑上的必然结果。
到了民主社会,虽然⽴法机关和⾏政机关均由⼈民掌握,但由于产⽣机制的不同,导致两者民主正当性的差异。
⽴法机关是由⼈民直接选举产⽣,⽽⾏政机关则是由国会产⽣,即由⼈民间接产⽣,在⼈民主权的原理下,民主正当性越强的机关就越有做成重⼤决定的权能。
但是,近来,这种通说也受到了⼀些批评。
批评的观点主要基于:(1)从政党政治的⾓度来看,执政党既控制国会,也组成政府,因此,⽴法机关与⾏政机关均是政党意志的体现,其民主性上并⽆多⼤区别。
(2)在采取最⾼⾏政机关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的国家,如总统制的美国,则⾏政机关与⽴法机关具有相同的民意基础和民主正当性。
2、法治国原则⼈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保留,就是为了保障⼈权,以法的⽀配来取代⼈治,从⽽防⽌君主的恣意统治。
为什么法律能达到保障⼈权的⽬的?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1)法律具有理性、⾮针对个别事实和特定⼈的特征,借助法律的⼀般性,可以确保正义并防⽌特权和歧视的发⽣。
(2)法律是以公开的⽅式做成⼀般性、预先性的规范,从⽽使国家⾏为对⼈民⽽⾔更具有可量度性、可预见性和可信赖性。
但是,这种论证近来也遭到了⼀些学者的批评。
他们认为,法律所具有的⼀般性、公开性和预先性的优势,⾏政⽴法同样可以达到。
同时,即使认为法律⽐⾏政⽴法更具稳定性,不像⾏政⽴法修改容易,⽽且变动频繁,但这种优势在经济法领域已逐步消失,因为经济领域的法“朝令⼣改”的现象⽇益增多。
3、功能结构理论功能结构理论的代表⼈物为德国学者Fritz Ossenbühl。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人归纳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⑴普遍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规范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有直接的约束力⑶特殊性。
反映的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本质。
⑷时代性。
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当时的行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基础性。
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A、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B、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C、指导和约束行政法的制定、解释、适用D、确保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E、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用六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子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3)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本身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无效。
)内容:(1)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2)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4)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二、程序正当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1、相关事项告知相对人;2、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据、利益;3、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4、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包含的子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宝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关机关的监督;4、应该适当,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和范围内;5、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应在事后予以补偿。
第三节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一、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授权主体的具体形态一、行政机构1、专门机构;2、内部机构;3、派出机构。
二、其他社会组织1、行政性公司;2、事业单位;3、企业单位;4、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二、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1、国务院---------------法规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3、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市的市政府、经济特区、较大的市政府----------地方规章第三节行政许可一、概念、特征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应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资格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021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2021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
今天明思教育给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六大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民主的理论
理想的民主主义:卢梭的“公意(general will)”论,主张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建立纯 粹的民主制国家,即全体人民作为主体平 等地参与政治,自发形成社会秩序,具有 超越于法律的自由。
现实的民主主义:强调社会统合的过程中 人民的部分性政治参与,通过竞争性的制 度安排和反馈机制保障群众对当权者的监 督控制。
第二讲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自一、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法律优先只要求行政行为不抵触法律即可, 并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所以是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表明,除宪法外,法律在效力 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位阶居于 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之上。法律优先原则无限 制和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2、行政行为即使违法,除非基于相对人的
过错或者根据利益衡量原则不撤销会影响 公益的,不得撤销授益行为; 3、行政行为因法律等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 生变化须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经作出的 行为,应根据利益衡量的原则决定; 4、违法-赔偿,合法-补偿。
(2)正当程序:自然正义的成文法表达
1354年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 的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 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 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 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如警察使用枪支的目的在于制服犯人,若警 察鸣枪示警后,犯人已畏服,则行政目的即已 达到。此时,若警察仍向犯人射击致其伤亡, 则该侵害与行政目的不存在均衡关系,从而 违背相当性原则.
比例原则案例
案例简介:某市规划局给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 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凤凰公 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 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 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 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 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 风貌”,而凤凰大厦5至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 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 十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 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行政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它为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以及与个人、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规范和保障。
其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优先原则:行政法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和原则,任何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二、法定与合法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决定。
三、权责相对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是相对的,即权力必须与相应的职责相结合,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社会公平和个人合法权益。
四、法律适用原则: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不能私自拓展权力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干预。
五、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个人权益的行政决策时,应当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六、追究责任原则: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责任。
七、善意保护原则:对于善意行使行政权力、诚实守法的公民或者组织,在其错误行政行为发生后,应当给予适当保护,不能追究其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预期性,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对于行政法的正确适用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非常重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是确保政府的行政行为公正、合法、透明和高效。
1.法治原则:行政法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策和执行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
2.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3.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即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和决策时必须公平、公正,不能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4.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必须告知有关公民或组织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结果。
5.违法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违法,公民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或变更。
6.独立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任何其他事务和个人,不能接受指令、干预或受到任何利害关系的影响。
7.适法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8.自由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尊重和保护公民和组织的自由,不能侵犯公民和组织的自由权利。
9.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10.公益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服务于公众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11.服务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服务于公民和组织,提供便利和帮助,为公共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12.高效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高效、迅速,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13.质量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保证其质量,有效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
14.资源合理利用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5.治理效果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关注其治理效果,确保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众福祉。
16.协商原则: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扬协商合作的精神,听取各方意见,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行政法是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使等问题。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普遍规律和基本要求,具有指导行政机关行为、维护行政法治的意义。
本文将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和比例原则等。
首先,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应有法律依据。
合法性原则保障了公民、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得到尊重和保护。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通过法律约束行使行政权力,使行政行为对社会公众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公正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裁量中应保持公正、公平和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利益。
公正原则确保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公正合理,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
再次,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追求效率,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机关应通过科学管理、合理布局等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行政服务。
效率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提升公众对行政机关的满意度。
此外,责任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负起相应的责任,对行政错误和过失承担相应的后果。
责任原则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认真履行职责,避免滥用职权、不作为和乱作为。
最后,比例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根据情况的轻重缓急,选择适当的行政手段和措施。
比例原则有效避免了过度行政措施的使用,保护了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础,保障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其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有助于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公正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基本原理
行政法基本原理
行政法基本原理包括权力公正、法律合法性、程序公正、合理性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1. 权力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以公正的原则行使权力,不得歧视个人或群体,不得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程序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适用的程序规定,采取公正、公平的程序进行决策,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4.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合法,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符合合理性和合理期待原则。
5. 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公众权益的重要政策时,应当注重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保持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以上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适用和行政决策的基础。
利用这些原则,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够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不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不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它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式,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法领域中被广泛接受和应用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它们指导着行政法的制定、解释和实施。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原则都被认同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以下是一些不属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要求政府在行政行为中公正、公平地对待公民和组织。
然而,公平原则更倾向于法治原则而非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它更广泛地适用于各个法律领域,而不仅仅限于行政法。
2.优惠原则:优惠原则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方式,指政府对一些公民或组织提供特殊待遇或优惠条件。
然而,优惠原则并不被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
3.禁止原则:禁止原则是行政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政府在行政行为中不得违法、滥权或超越自身权限。
然而,禁止原则更倾向于法律原则而非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它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4.宽松原则:宽松原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允许政府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存在理解难题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的权力。
然而,宽松原则并不被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它与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相矛盾。
5.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是指在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中,政府应当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参与权利,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虽然程序正义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被广泛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虽然这些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并且对行政法的理解和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它们并不被广泛接受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公民参与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行政法的发展和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确保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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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
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职权法定第二,法律优位第三,法律保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3、比例原则(1)适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衡量性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正当原则是对行政权行使的程序性要求。
1、公开原则2、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自己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审判官,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纠纷的裁决必须接受司法上的审查。
——自然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信赖保护原则的德国之源和中国之流----德国安寡金案和田勇诉北科大案四、信赖保护原则思考:1.学校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吗?2.学校对学生的处罚权的界限是什么?3.法院如何论证田勇在被学校处理后的两年,即在他毕业时仍然未丧失他的学籍?(一)信赖保护要件1.信赖基础——使相对人产生信赖的行政行为2.信赖表现——客观上有对行政行为信赖的表现行为3.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变更、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二)信赖保护方法对抽象行政行为: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或订立过渡期限条款对具体行政行为:填补信赖利益损失。
补偿(合法)或赔偿(违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相关法条:《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5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5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的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章行政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涵义和特征(一)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该项权力并对行为的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组织,行政主体应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第二、权,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第三,名,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责,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受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范畴的界限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4.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二、行政主体的类型和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一)行政主体的类型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主体作不同的分类。
1、依行政职权的来源及产生方式,有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2、依行政主体实施职权的范围,有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3、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
当一个行政主体与另一个行政主体之间具有派出关系时,前一个行政主体谓之本行政主体,后一个行政主体谓之派出行政主体。
(二)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在我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涵义和特征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第二,行政机关是执掌和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它有别于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第三,行政机关是具有执行性质的机关,在我国,它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种类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3、关于受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它们不是行政主体。
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当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诉讼时,其被告应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受委托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3)社会组织、社会团体。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关于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就行使所授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也即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三、行政主体的资格(一)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方法1、按行政职权确定2、按行为性质确定(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转移和丧失1、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要件:已由组织法或其他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职责和权限;组其成立已获得有关机关批准;织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工作人员;要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件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关于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依授权机关的授权行为而发生,授权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一,授权人必须具有所授职权;第二,授权人授出的职权应当小于或者等于自己享有的职权。
2、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形:(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
行政主体合并或分解后,其行政主体的资格由合并或者分解后的新的主体承接。
3、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有两种情形:第一,行政主体被解散;第二,授权机关收回所授之职权或者授权期限届满。
(三)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实施法律行为和参与诉讼活动的个人。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2、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3、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行政主体进行活动;4、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而非法定代表人。
四、行政主体的地位:是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及其综合体现(一)行政职权1.含义和特征:公益性和优益性2.内容3.行政职权的转让----行政授权(1)概念(2)授权的法定规则(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授权4.行政职权的代行----行政委托(1)概念(2)行政委托的有效要件法律依据问题受托人资格问题再委托问题5.行政职权上的协助----行政协助(二)行政职责(三)行政权限第二节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组织法一、表现形式1.宪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设置及其职权职责的规定2.专门的行政机关组织法3.部门法中相关规定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内容1.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2.行政机关的设置和权限3.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编制法一、编制二、编制法的作用公务员法一、公务员的涵义在西方,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其政府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2005年《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公务员”从名称到内涵都有了统一规定。
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一)行政职务行政职务是国家职务的一种,是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和社会管理而设置在各种行政组织中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公职。
它一般由四个要素构成:职位、职务、职权及职责。
(二)公务行为的认定每个公务员都具有“公民”与“公务员”的双重法律身份,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相对应的是公务员的双重行为。
1、国外关于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第一,按时间划分。
第二,按地域标准划分。
第三,按职权划分。
第四,按名分划分。
2、公务行为的认定公务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1)公务标志。
(2) 表明身份。
三、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一)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国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依照相关规定辞职;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