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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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摘要:一、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的概述二、具体鉴定标准及分级1.一级标准2.二级标准3.三级标准4.四级标准5.五级标准6.六级标准7.七级标准8.八级标准9.九级标准10.十级标准三、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流程四、结论正文:一、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的概述车祸精神损害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对受害者精神方面的损伤进行评估和判定。

根据我国《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2011 年修订稿)》【2011】5 号文件,精神损害鉴定分为十级,从一级到十级,等级越高,损害程度越严重。

二、具体鉴定标准及分级1.一级标准:边缘智能状态、人格改变、颅骨缺失6cm2 以上、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二级标准:轻度智力减退、情绪障碍、轻度社会功能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3.三级标准:中度智力减退、中度情绪障碍、社会功能中度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4.四级标准:中度智力减退、中度情绪障碍、社会功能中度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5.五级标准:轻度智力减退、情绪障碍、社会功能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6.六级标准:轻度智力减退、情绪障碍、社会功能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7.七级标准:中度智力减退、中度情绪障碍、社会功能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8.八级标准:中度智力减退、中度情绪障碍、社会功能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9.九级标准:轻度智力减退、情绪障碍、社会功能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10.十级标准: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全身瘢痕面积5%,但1% 的、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 岁以下者、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等。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流程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

1—10级交通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交通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交通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中国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1-10级:
1. 一级伤残:伤残程度轻微,不影响工作和生活,不需要特殊照顾和护理。

2. 二级伤残:伤残程度较轻,影响工作和日常生活,需要较少的特殊照顾和护理。

3. 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中等,影响工作和日常生活,需要较多的特殊照顾和护理。

4. 四级伤残:伤残程度严重,严重影响工作和日常生活,需要大量的特殊照顾和护理。

5. 五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

6. 六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

7. 七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同时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

8. 八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同时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和康复训练。

9. 九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同时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和心理疏导。

10. 十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同时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日期:20020311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 脑损伤后遗留软化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3. 头皮损伤致瘢痕形成,累计面积5.0cm2以上;4. 颅骨骨折(单纯线性骨折除外);5. 外伤致嗅觉丧失;6. 外伤致牙齿脱落或者折断7枚以上;7. 外伤致牙齿脱落或者折断11枚以上(口腔损伤);8. 眼睑缺失(一侧大于50%)、眼睑外翻(双侧)、眼睑闭合不全(双侧);9. 原发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眼球指征;10. 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紊乱致张口度相差>2cm。

二、头面部损伤1.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5.0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8.0cm以上;2. 面部损伤形成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面积累计7.5cm2以上;3. 面部损伤后留有色素沉着,色素改变范围50cm2以上;4. 面部刚性创口累计长度10.0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13.0cm以上;5. 眶壁骨折造成眼球内陷2mm以上;6.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以下;7. 面神经损伤造成部分面瘫。

三、脊柱胸段损伤1. 胸椎棘突骨折,椎体压缩程度轻于1/4;2. 一肋骨骨折合并气胸,压缩程度轻于1/2;3. 四处以上肋骨骨折或两肋骨一骨皮质断裂伴肺挫伤;4. 纵隔血肿、气肿;5. 胸壁软组织挫伤面积40.0cm2以上。

四、颈部损伤1. 颈部皮肤擦伤,面积50.0cm2以上,或者皮肤划伤,累计创口长度8.0cm以上;2. 颈部Ⅱ度烧伤。

五、胸部损伤1.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大于10%),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大于5%);2. 女性一侧乳房导管损伤;3. 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4.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小于50%);5. 肋骨骨折2处以上;6. 纵隔血肿、气肿;7. 肩胛骨骨折。

六、腹部损伤1.肝部分切除或者修补术后;脾部分切除或者修补术后。

2.手的功能不重要的可以评定为十级残疾,而肝功能重要功能不全是八级残疾。

车祸精神伤残与肢体伤残的计算方法

车祸精神伤残与肢体伤残的计算方法

车祸精神伤残与肢体伤残的计算方法摘要:一、车祸精神伤残计算方法1.精神伤残等级划分2.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3.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二、车祸肢体伤残计算方法1.肢体伤残等级划分2.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3.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正文:车祸精神伤残与肢体伤残的计算方法车祸的发生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在我国,针对车祸导致的伤残评定主要分为精神伤残和肢体伤残两大类。

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这两种伤残的计算方法。

一、车祸精神伤残计算方法1.精神伤残等级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车祸精神伤残分为十级,等级依次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2.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精神伤残评估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心理创伤程度、智力损害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

评估时,专家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分。

评分越高,伤残程度越严重。

3.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在评定车祸精神伤残时,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车祸肢体伤残计算方法1.肢体伤残等级划分车祸肢体伤残同样分为十级,等级依次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评定时,以肢体功能障碍为主要依据。

2.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肢体伤残评估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关节活动度、肌力、生活自理能力、肢体形态等。

评估时,专家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分。

评分越高,伤残程度越严重。

3.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在评定车祸肢体伤残时,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总之,车祸导致的伤残计算方法涉及精神伤残和肢体伤残两大方面。

在实际评定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评估标准,确保伤残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

车祸精神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鉴定十级标准1. 无症状,受害者在车祸后没有出现任何精神上的症状或反应。

2. 轻微症状,受害者可能出现一些轻微的焦虑、失眠或者情绪波动,但这些症状并不严重,也不影响日常生活。

3. 轻度创伤后应激障碍,受害者可能出现明显的焦虑、失眠、回避行为或者对车祸事件的反复回忆,这些症状可能会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4. 中度创伤后应激障碍,受害者可能出现严重的焦虑、抑郁、恐惧或者愤怒情绪,可能需要专业的心理治疗来帮助应对这些问题。

5. 重度创伤后应激障碍,受害者可能出现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包括严重的抑郁、焦虑、恐惧、睡眠障碍等,可能需要长期的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来帮助恢复。

6. 急性应激障碍,受害者可能出现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包括严重的恐慌发作、失去对现实的感知、严重的睡眠障碍等,需要紧急的心理干预和治疗。

7. 创伤后应激障碍伴神经症状,受害者可能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伴随着神经症状,如抽动、幻觉、妄想等,需要进行全面的神经精神评估和治疗。

8. 创伤后精神病性障碍,受害者可能出现严重的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需要进行全面的精神病评估和治疗。

9. 创伤后应激障碍伴有器质性病变,受害者可能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伴随着脑部器质性病变,需要进行全面的神经影像学检查和治疗。

10. 创伤后精神病性障碍伴有器质性病变,受害者可能出现严重的精神病性障碍伴随着脑部器质性病变,需要进行全面的神经影像学和精神病评估,同时进行综合治疗。

这些是车祸精神鉴定十级标准的概要解释,每个级别都对应着不同程度的精神损伤和需要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治疗。

在实际应用中,专业的心理医生或精神科医生会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和症状来进行综合评估和鉴定,以确定最合适的治疗方案。

交通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伤残鉴定是指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鉴定范围。

交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身体伤残、精神伤残和功能障碍。

伤残鉴定应当综合考虑身体、精神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对受害者的伤残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鉴定标准。

1. 身体伤残,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身体伤残进行鉴定。

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2. 精神伤残,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伤残进行鉴定。

包括焦虑症、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根据受害者的临床表现和心理评估结果进行评估。

3. 功能障碍,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功能障碍进行鉴定。

包括行动障碍、认知障碍、语言障碍等,根据受害者的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进行评估。

三、鉴定程序。

1. 申请鉴定,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伤残鉴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资料。

2.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制定鉴定方案。

3. 鉴定过程,鉴定人员根据受害者的病史、临床资料和相关检查结果进行评估,确定伤残等级。

4. 鉴定结果,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明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和鉴定依据,并将结果告知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

四、鉴定依据。

1. 医学证据,包括临床诊断、医学检查、影像学资料等医学证据。

2. 心理评估,对精神伤残的鉴定需要进行心理评估,了解受害者的心理状态和心理功能。

3. 社会功能评估,对功能障碍的鉴定需要进行社会功能评估,了解受害者的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五、鉴定结果的效力。

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受害者的伤残赔偿和康复救助具有重要意义。

受害者可凭借鉴定结果向交通事故责任方进行索赔和要求相应的康复救助。

综上所述,交通伤残鉴定标准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标准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政策和医学标准而定的。

以下是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车祸评残10级标准:
1级:双眼、单眼视力低于0.05或透明媒介灌注术后视力低于0.1。

2级:双耳听力损失超过70分贝。

3级:口吃或清晰度低于50%。

4级:完全性四肢或躯干瘫痪,术后或伤后不完全性四肢功能障碍。

5级:完全性双肢或躯干瘫痪,术后或伤后不完全性双肢或躯干功能丧失。

6级:关节僵硬、丧失。

7级:完全性肢体或器官缺损,术后或伤后不完全性肢体或器官缺损。

8级:完全性双下肢缺失。

9级:完全性肢体缺失。

10级:完全性肢体或器官缺损,术后或伤后不完全性肢体或器官缺损。

请注意,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评定仍需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政策进行。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评残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

2017-05-19司法鉴定服务平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张钦廷、管唯、蔡伟雄、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医学、赔偿医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的总则、要求、方法、判定标准。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其他人身损害所致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SJ/ZJD0104001-2011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精神伤残mental 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残疾。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颅脑损伤后,大脑功能出现紊乱,出现不可逆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

3.2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车祸伤残鉴定评级标准

车祸伤残鉴定评级标准

车祸伤残鉴定评级标准
1. 肢体损伤评级:根据肢体的功能损伤程度进行评级。

一般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评估范围可以包括肌力、关节功能、灵活性和疼痛情况等。

2. 运动功能损伤评级:根据车祸造成的运动功能损伤程度进行评级。

评估范围包括肌力、平衡能力、步态、运动协调性等方面。

3. 智力障碍评级:根据车祸对智力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级。

评估范围可以包括认知能力、记忆力、学习能力、注意力、语言能力等。

4. 精神障碍评级:根据车祸对精神状态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级。

评估范围包括情绪、行为、社交功能、睡眠质量等方面。

5. 视觉和听觉损伤评级:根据车祸对视觉和听觉功能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级。

评估范围包括视力、视野、色彩识别、听力等。

这些评级标准可能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具体评级标准以当地法律和指导文件为准。

同时,评估过程也需要由专业人士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简介
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旨在保护伤者的权利,公正处理社会赔偿事宜。

本文旨在研究国家在推行此项标准时所需注意的事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 程度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以重伤、轻伤、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严重残疾六类进行划分,分别为I类、II类、III类、IV类、V类、VI类。

2. 分类标准
(1)I类伤残:指受伤者的功能完全失去,或出现器官的完全受损。

(2)II类伤残:指受伤者有轻度残疾,或受伤者有明显影响,但还能正常行动,或出现器官的不完全受损。

(3)III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小于六个月,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运动受限,但不影响工作能力。

(4)IV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六个月及以上,残疾程度占百分之七十五,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行动受限,但仍保持一定工作能力。

(5)V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六个月及以上,残疾程度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行动受限,并且失去一定工作能力。

(6)VI类伤残:指受伤者行动受到很大限制,且器官功能完全失去。

三、参考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建立于保护受伤者的合法权利,以及为获得公正的赔偿做出公平的裁决。

在确定鉴定程度时,应要结合详细的伤残诊治结果,客观地、科学地表达伤残程度。

在此基础上,加强历史文献的研究,最终确立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以期得到令双方满意的最终结果。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是对车祸引发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区分的依据。

具体分类如下:
一级:无精神损害或仅有轻微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没有明显的影响。

二级:轻度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有轻微的影响,不需要长期治疗。

三级:中度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四级:较重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影响,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五级:严重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出现一些并发症。

六级:非常严重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复杂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出现较多并发症。

七级: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复杂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出现严重的并发症。

八级:非常极端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复杂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出现极其严重的并发症。

九级:极其极端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可能需要长期、复杂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出现非常严重的并发症。

十级:极端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可能需要长期、复杂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出现非常严重的并发症,且可能导致患者无法独立生活或工作。

交通事故鉴定精神病的标准

交通事故鉴定精神病的标准

温馨小提示: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交通事故鉴定精神病的标准的文章,文章是由本店铺通过查阅资料,经过精心整理撰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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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交通事故鉴定精神病的标准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交通事故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据统计,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引发了众多社会矛盾。

在这样的背景下,交通事故的鉴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而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精神病鉴定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背景介绍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精神病鉴定是判断事故责任人和受害者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以及这种精神障碍是否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联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精神病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精神病鉴定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程序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鉴定精神病的意义精神病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精神病鉴定有助于客观、公正地判断事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存在精神障碍,可能会对其行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事故的发生和发展。

通过精神病鉴定,可以准确地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以及这种精神障碍是否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联,从而为事故责任的判断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精神病鉴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被认定存在精神障碍,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减轻或免除处罚等。

道路交通事故人伤评残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伤评残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assessment 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1-10级评残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1-10级评残标准

交通事故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根据不同情况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通常会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

下面将根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残标准,详细介绍1-10级的评定内容。

1. 伤残等级1级:通过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残标准,被鉴定为1级伤残等级的人员,通常是指由于事故导致轻微受伤,造成的伤残较低,对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2. 伤残等级2级:2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较为明显,但对生活和工作影响仍然较小。

可能需要一定的康复治疗和恢复期。

3. 伤残等级3级:3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较为严重,对生活和工作已经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较长的康复治疗和恢复期。

4. 伤残等级4级:4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严重,已经对生活和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可能需要长期康复或甚至永久残疾。

5. 伤残等级5级:5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非常严重,可能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巨大。

6. 伤残等级6级:6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极其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大。

7. 伤残等级7级:7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极其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严重。

8. 伤残等级8级:8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非常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非常严重。

9. 伤残等级9级:9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非常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10. 伤残等级10级:10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非常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以上是根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残标准,对1-10级的评定内容进行的详细介绍。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残标准的1-10级评定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级别的伤残等级对个人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对于受伤的个人来说,伤残等级的评定不仅意味着身体上的损失,也涉及到其后续的康复治疗和生活工作的适应性等问题。

对于交通事故受伤者,及时准确地评定伤残等级是十分重要的。

道路交通事故致精神伤残程度评定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致精神伤残程度评定规范
4
SF/Z JD0104004—2014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细则
A.1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细则
A.1.1 症状标准 有脑外伤,伴有相应的神经系统及实验室检查证据,并至少有下列1项: a) 器质性智能损害综合征; b) 器质性遗忘综合征(器质性记忆损害); c) 器质性人格改变; d) 器质性意识障碍; e) 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 f) 器质性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综合征、抑郁综合征等); g) 器质性解离(转换)综合征; h) 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综合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A.1.2 严重标准: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A.1.3 病程标准: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以及病程与脑外伤相关。 A.1.4 排除标准:缺乏精神障碍由其他原因(如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足够证据。 A.1.5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时不作严重程度区分。
A.2 脑震荡后综合征的诊断细则
A.2.1 症状标准
4.2 评定时机
4.2.1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4.2.2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 6 个月以后进行。如被评定人后遗精神 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等较严重情形的,应在进行系统精神专科治疗后进行。
4.3 评定人条件
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5.4.4 脑电生理检查
条件许可时,可对被评定人行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或事件相关电位检查,明确评定时被评定人脑自 发电位或诱发电位状况。
5.5 诊断
5.5.1 综合旁证材料、病史资料及检查所得,根据 ICD-10 或 CCMD-3 明确被评定人的精神状态;在分 析说明部分应当说明被评定人主要的精神损害表现,如智能损害、记忆损害、人格改变或精神病性症状 等。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程度来确定伤残等级,最终确定比例数额的一个过程。

一级严重伤残,躯干或四肢任一部分丧失功能,并且其他身体功能受到影响,残疾程度达到80%以上。

二级重大伤残,对躯干或四肢任一部分功能丧失,并且其他身体功能受到影响,残疾程度达到60%-80%。

三级中度伤残,损伤躯干或四肢任一部分,功能有改变,残疾程度达到40%-60%。

四级轻度伤残,损伤躯干或四肢任一部分,功能受影响,残疾程度达到20%-40%。

五级轻微伤残,损伤躯干或四肢任一部分,功能微改变,残疾程度达到10%-20%。

六级心理性伤残,发生精神创伤,影响记忆力,残疾程度达到10%以下。

七级眼球及其他器官失明伤残,损害人体眼球或者其他器官,导致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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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司法鉴定服务平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张钦廷、管唯、蔡伟雄、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医学、赔偿医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的总则、要求、方法、判定标准。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其他人身损害所致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SJ/ZJD0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精神伤残 mental 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残疾。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颅脑损伤后,大脑功能出现紊乱,出现不可逆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

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又称精神疾病( mental illness)。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 due to braindamage颅脑遭受直接或间接外伤后,在脑组织损伤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精神障碍和后遗综合征。

脑震荡后综合征 mental disorder due to brainconcussion脑震荡后出现的一组症状,根据出现的频度次序,可表现为头痛、头晕、疲乏、焦虑、失眠、对声光敏感、集中困难、易激惹、主观感觉不良、心情抑郁等;约有55%的病人在恢复期出现,20-30%的患者可迁延呈慢性状态。

精神病性症状 psychotic symptom患者由于丧失了现实检验能力而明显地不能处理某些现实问题的表现。

指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 突出的妄想;b) 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c) 紧张症行为,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d) 广泛的兴奋和活动过多;e) 显著的精神运动性迟滞。

4 总则评定原则精神伤残评定以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应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进行精神伤残程度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评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CCMD-3 或ICD-10 进行医学诊断;在确认被评定人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基础上,考察精神症状对被评定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等的影响,根据受损程度评定精神伤残等级。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6 个月以后进行。

如被评定人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等较严重情形的,应在进行系统精神专科治疗后进行。

评定人条件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评定书评定人进行评定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简要案情、旁证调查、病历摘抄、神经系统检查及精神检查所见、必要的辅助检查所得、分析说明及评定意见等内容。

精神伤残程度本技术规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精神伤残程度划分为10 级,从第一级到第十级。

精神伤残程度评定时应遵循附录A 中的判定准则。

5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原则和方法病史资料审查应当对被评定人诊断、治疗的相关病史资料进行审查,明确被评定人是否存在脑外伤及其具体形式,了解被评定人治疗及康复情况。

一般应当对被评定人事故后的头颅影像学(CT、MRI等)资料进行审核,确证道路交通事故后脑外伤情况。

旁证调查或旁证材料审查一般应当对熟悉被评定人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重点掌握道路交通事故前被评定人是否存在精神异常、是否具有影响被评定人精神功能状况的各种脑部及躯体疾患病史,以及事故后被评定人精神异常的表现形式及发展变化情况,了解事故前后被评定人工作、生活情况的改变情况。

掌握被评定人情况的相关人员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或鉴定人反映上述情况。

神经系统检查和精神检查神经系统检查:应按一定顺序,亦可根据病史和初步观察所见,有所侧重。

通常先查颅神经,包括其运动、感觉、反射和植物神经各个功能;然后依次查上肢和下肢的运动系统和反射;最后查感觉和植物神经系统。

精神检查:按SJ/Z JD0 的规定进行。

辅助检查智力测验被评定人主要表现为智能损害的,应当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一般选用中国修订韦氏智力量表,有语言功能障碍或种族因素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智力测验工具),由于精神症状不能配合检查的除外。

对被评定人在测验过程中的合作程度或努力程度应当进行描述。

对智力测验结果应当进行评估,不能单纯根据智商确定智能缺损等级。

记忆测验被评定人主要表现为记忆损害的,应当进行标准化记忆测验(一般选用中国修订韦氏记忆测验),由于精神症状影响不能配合完成检查的除外。

对被评定人在测验过程中的合作程度或努力程度应当进行描述。

头颅影像学检查条件许可时,可对被评定人行头颅CT或MRI检查,明确评定时或最近3个月内被评定人的脑解剖结构状况。

脑电生理检查条件许可时,可对被评定人行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或事件相关电位检查,明确评定时被评定人脑自发电位或诱发电位状况。

诊断综合旁证材料、病史资料及检查所得,根据ICD-10 或CCMD-3 明确被评定人的精神状态;在分析说明部分应当说明被评定人主要的精神损害表现,如智能损害、记忆损害、人格改变或精神病性症状等。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必须首先确证存在脑外伤,如脑挫裂伤、颅内血肿(包括硬脑膜外、硬脑膜下血肿和脑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脑震荡后综合征的诊断必须在排除脑实质性损害后确证存在脑震荡,即存在短暂意识丧失和逆行性遗忘。

6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判定标准按GB18667-2002 的规定进行判定。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致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脑震荡后综合征明显影响日常生活、工作等,最高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7 附则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存在原有伤、病时,可首先确定被评定人目前精神状况相当于的伤残程度;然后根据原有伤、病对目前造成伤残程度的影响后进行相应扣除,最终给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精神伤残程度;如不能区分原有伤、病对造成目前伤残程度的影响,则说明不能评定原有伤、病的影响。

附录A 与规范正文判定标准,二者应同时使用。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细则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细则症状标准有脑外伤,伴有相应的神经系统及实验室检查证据,并至少有下列1项:a) 器质性智能损害综合征;b) 器质性遗忘综合征(器质性记忆损害);c) 器质性人格改变;d) 器质性意识障碍;e) 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f) 器质性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综合征、抑郁综合征等);g) 器质性解离(转换)综合征;h) 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综合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严重标准: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以及病程与脑外伤相关。

排除标准:缺乏精神障碍由其他原因(如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足够证据。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时不作严重程度区分。

脑震荡后综合征的诊断细则症状标准有脑外伤导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中枢神经系统和脑CT检查,不能发现弥漫性或局灶性损害征象。

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及病程与脑外伤相关。

目前的症状与脑外伤相关,并至少有下列3项:a) 头痛、眩晕、内感性不适,或疲乏;b) 情绪改变,如易激惹、抑郁,或焦虑;c) 主诉集中注意困难,思考效率低,或记忆损害,但是缺乏客观证据;d) 失眠;e) 对酒的耐受性降低;f) 过分担心上述症状,一定程度的疑病性超价观念和采取病人角色。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脑挫裂伤后综合征、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或创伤后应激障碍。

颅脑损伤所致智力缺损的诊断细则症状标准症状表现为:a) 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b) 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c) 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d) 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e) 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f) 无意识障碍;g) 实验室检查:如CT、MRI 检查对诊断有帮助,神经病理学检查有助于确诊,智商、记忆商等心理测验有助于量化智力及记忆缺损程度。

严重标准: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程度标准至少已6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假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归因于社会环境极度贫乏和教育受限的认知功能低下,或药源性智能损害。

智能缺损程度评定极重度智能缺损表现为:a) 智商在20 以下;b) 社会功能完全丧失,不会逃避危险;c)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d) 言语功能丧失;重度智能缺损表现为:a) 智商在20-34 之间;b) 表现显著的运动损害或其他相关的缺陷,不能学习和劳动;c) 生活不能自理;d) 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

中度智能受损表现为:a) 智商在35-49 之间;b) 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可进行个位数的加、减法计算;可从事简单劳动、但质量低、效率差;c) 可学会自理简单生活,但需督促、帮助。

d) 可掌握简单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

轻度智能缺损表现为:a) 智商在50-69 之间;b) 学习成绩差或工作能力差,只能完成较简单的手工劳动c) 能自理生活;d) 无明显言语障碍,但对语言的理解和使用能力有不同程度的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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