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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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 1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1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贵州师范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贵州师范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贵州师范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试行)2010-12-29 12:57 审核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人员编制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各类人员编制管理,有效配置人才资源,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关于贵州师范大学编制设置的批复》(省编办发〔2007〕7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编制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精神,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学校内部编制管理,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学校编制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人事处根据省编委核定的各类编制结构比例,提出编制分配总体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人员编制结构第五条为了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发挥人员编制的宏观调控作用,学校可以设置机动编制,对人员编制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实行编制控制管理。

(一)固定编制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完成核定的基本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所必须保证的最有效能的基本人员编制。

(二)机动编制是指由学校统一掌握的、用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预留的发展编制。

(三)流动编制是指由学校统一掌握的、用于调节相关单位和部门阶段性人员结构矛盾的过渡性人员编制。

流动编制从机动编制中按一定比例掌握。

第六条机动编制不作为各单位各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基数;各单位各部门的控制编制以核定的固定编制数为准,流动编制不作为各单位各部门的固定编制。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每个聘期核定一次,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作必要调整。

暨南大学聘用制聘任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暨南大学聘用制聘任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暨南大学聘用制聘任人员管理办法(暂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以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中央人才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在逐步推行现有各类人员岗位聘任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新时期学校发展需要的管理与分配模式,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以加强学校管理及教辅系列队伍的建设,更好地为教学与科研服务,同时保障来校受聘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用制的内容聘用制是指学校与应聘人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新的用人制度,被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广东省(或广州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二、实行聘用制聘任的范围㈠2007年1月1日起,新进学校的教辅系列岗位及行政管理岗位人员;㈡经学校研究决定实行聘用制聘任的岗位;㈢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实行聘用制聘任的岗位;三、岗位分类㈠教学岗:主要从事教学工作;㈡教辅岗:主要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㈢事务管理岗:主要从事学校机关、院系、直属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四、聘用制聘任人员薪酬结构及标准薪酬结构及调薪管理办法聘用制聘任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补贴(包括按规定为受聘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构成。

其中:基本工资:体现为任职资格、所承担的工作内容重要性和难易程度等。

目前主要根据个人学位、工作经验和职位来确定,逐步完善后将根据个人的能力、岗位的重要性和工作内容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调整。

补贴:包括按规定为受聘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

大学后勤聘用人员薪资管理、核算办法(试行)

大学后勤聘用人员薪资管理、核算办法(试行)

XXXX大学后勤聘用人员薪资管理、核算办法(试行)为解决后勤集团服务保障工作在用人方面存在的瓶颈(在编人员年龄老化、文化层次低、专业技术薄弱、高薪资低效率),多渠道吸纳优秀人才以完善人才队伍建设。

拟通过聘请具有工作经验和相关能力的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工勤技能人才从事后勤工作。

为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能动性,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订相应的薪资管理、核算办法。

根据后勤集团服务保障实际工作需要集团内部各部门包括办公室、财务部、劳资部、工程项目办公室以及各中心,按需设有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性质的岗位。

一、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办公室、劳资部、工程项目办公室以及各中心,需要的文员、助理等性质的岗位。

(一)招聘基本条件1、品行端正,责任心强,服从分配、有良好的团结协作和奉献精神。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秘书、中文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两年以上行政文员、文秘相关工作经验。

4、熟练操作办公室自动化软件。

5、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服务意识强。

6、年龄35周岁以下。

(二)月薪标准见附件2。

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办公室、财务部、工程项目办公室、劳资部以及各中心,需要的工程预算员、工程师、计算机技术员、会计、出纳、人力资源师、护师、医师等各部门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招聘基本条件1、品行端正,责任心强,服从分配、有良好的团结协作和奉献精神。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类、土木工程类、计算机类、职业医师类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具有初级职称。

4、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熟练操作各种办公自动化软件。

6、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优先录用。

7、年龄40周岁以下。

(二)月薪标准见附件2。

三、工勤技能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主要包各中心,需要的司炉工、电工、管道工、木工、园艺师、高级厨师等各部门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招聘基本条件1、品行端正,责任心强,服从分配,有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服务意识强。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以及《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第一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助研究生课程)或教务处(助本科生课程)核定,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教师完成批改作业、批阅试卷、辅导答疑、上习题课、协助教授指导毕业论文和准备教学实验等教学任务。

第二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由人事处核定,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学校各学学院、学部、系(部),各处、办,各直、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完成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或服务、技术支持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助教岗位原则上博士生助硕士生或本科生课程,硕士生助本科生课程,不允许硕士生助硕士生课程。

第四条需要聘用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确定下一学年所要设置的助教、助管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期限和人员数量。

填写《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设置申请表》。

研究生助教岗位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核准。

研究生助管岗位报人事处在编制限额内核准。

所有岗位报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在核准的编制限额外需增加研究生助管岗位,须报人事处审核批准,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申报时间同上。

第六条临时申请聘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研究生助管人员,由人事处审核批准,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安排助管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二、岗位申请与聘用第七条每学期初,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分别依据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核定的助教、助管岗位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

第八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竞聘由各学学院(系)、学部组织考核小组面试考核,由主管教学或研究生的院长(部长、主任)召集,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招聘结果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或教务处审批后,报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招聘会,并与用人部门一起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考核,提出是否聘用意见。

大连理工大学非事业编专职科研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非事业编专职科研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大工办发〔2010〕95号学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研究生院,各学部、学院(部),各处、院、办,各直(附)属单位:为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扩大科研人才队伍总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科技工作科研人员聘用与管理通知大连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201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扩大科研人才队伍总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是指由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聘用和管理,在学校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特点:1、以签订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

2、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由用人单位(指各学部、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科研任务的需要提出设置申请,科研院负责审批。

3、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由科研院和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

第二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设置第四条岗位类型1、项目研究人员岗位,主要聘用以科学研究为工作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研究员、项目副研究员、项目助理研究员和项目研究实习员岗位。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石大京人〔2016〕2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各部门、单位:经2016年7月7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登记表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离职通知单中国石油大学(北京)2016年7月8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队伍中自筹经费聘用人员活力,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筹经费聘用人员,指用工部门(指院(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自筹经费聘用,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各类人员。

包括科研项目聘用人员、实验室经费聘用人员和院(部)基金、处基金聘用人员。

第三条学校事业经费聘用从事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简称校聘工勤人员),按照本文件执行。

后勤、校产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岗位分类第四条岗位分类按照学校岗位设置原则,根据岗位专业技能的难易程度、工作责任及岗位性质,将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从事教学、科研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项目研究人员、科研实验人员、科研助理等;第二类是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机关、院(部)、直属单位聘用的职员、科研项目聘用的秘书、项目管理人员等。

第三类是工勤人员,主要指从事后勤保障、服务、技能操作和设备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测试、设备维护、经费管理、治安管理、图书借阅咨询和书库管理、信函收发、电教室管理等工勤技能工作的人员。

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充分发挥大学辅导员教师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涯发展指导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称聘任条件
1.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涯发展指导等方面工作满5年,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经过本校学院或相关部门的考核,对辅导员教师的工作能力、业绩、业务水平进行评估,并取得基本合格及以上评价。

3.在过去5年的工作中,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或成绩,如获得相关比赛或竞赛的奖项、发表的文章或论文在同行业或同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等。

4.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课堂教学经验,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及沟通协调能力。

三、聘任程序
1.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择优选聘符合条件的大学辅导员教师,经待聘人员同意后报批相关领导。

2.经过领导审核,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当向待聘人员发出聘書,聘期不超过3年,聘期满后可经申请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重新聘期,并根据实际表现予以提升。

3.聘用期间,待聘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积极参与课程设置和教育工作的改进以及与学生相关的活动组织和策划工作。

4.聘期满后,待聘人员可继续聘任,但需要经过与初始聘期同等的评估,并且评估结果需达到较高的水平方可继续聘任。

四、职务待遇
1.大学辅导员教师享有与其他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

2.大学辅导员教师享有带班、奖学金、公寓等待遇,具体待遇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3.聘期满后经过评估继续聘用的大学辅导员教师,待遇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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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实施办法

井冈山大学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实施办法

井冈山大学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学校各类人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江西省人事厅、教育厅《江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赣人字〔2008〕237号)、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3号)、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赣人社字〔2010〕4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学校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学校人事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2.稳妥实施,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充分考虑学校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入轨,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确保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基本原则3. 统筹兼顾、按需设岗的原则。

坚持从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兼顾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各类人员现状,规范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确定岗位总量。

4. 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

5. 按岗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完善人才的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全面实施人员聘用合同制,实现人员的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

三、岗位类别6.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7.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除教师之外从事某一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医疗卫生、编辑出版、财经(含会计、审计、经济、统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岗位。

西南交通大学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目录第一章考核目的与原则第二章考核范围与类别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标准第四章考核方式与方法第五章考核组织与实施第六章考核等次与结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考核目的与原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校院两级管理和岗位分类管理,规范岗位聘期考核和岗位聘用,以发展性评价为基本考评方向,合理评价教职工在各类别岗位上的聘期综合表现,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岗位履职责任意识,促进内涵发展,提升学校综合发展能力和整体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准确到位地进行岗位聘期业绩的全面综合考核评价.第三条坚持分级和分类评价原则,区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岗位类别,完善与各类别岗位性质相匹配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差异化的考评方式,在学校统筹管理的基础上,考核工作重心下移,由各二级单位自主开展岗位聘期考核工作。

第四条坚持目标管理与综合考评结合原则,以岗位聘用合同所明确的各类别岗位聘期目标任务为依据,在适度兼顾过程管理的基础上,对全校教职工聘期内岗位履职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坚持以发展性评价为主、奖惩性考评为辅,以促进学校教职工队伍分类发展和岗位绩效改进为导向,建立沟通与反馈机制,充分发挥岗位聘期考核的职业发展功能,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形成各类别岗位的工作绩效激励机制和人员流转退出机制。

第六条以评聘分离、竞聘上岗、岗变薪变为原则,以各二级单位岗位编制核定结果和岗位聘期考核结果为依据,按照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相关管理办法,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积极开展各类别岗位人员聘用.第二章考核范围与类别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学校建立岗位聘用关系,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考核的重点内容是各类别岗位受聘人员的“岗位聘用合同"中载明的本聘期内具体工作任务的完成绩效情况。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川大人[2009]2号为了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社会就业困难,同时抓住这一契机深化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决定实施“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这一新的人员聘用制度。

为了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制工作助理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学校各单位的教学(含实验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制度。

基本特点是用人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主提出;聘期视项目任务需要可长可短;受聘人员以毕业且未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为重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并享有与资历相当的合理劳动报酬和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

聘用双方采用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二、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类型1. 项目制教学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教助。

项目制教助是指根据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任务需要,由各学院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专职教学助手,专门从事单项教学辅助工作,例如,承担某一班级某门课程作业批改、答疑等工作。

2. 项目制科研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研助。

项目制研助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聘用的专职科研助手,专门完成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单项研究内容或该项目涉及的某一项实验工作。

3. 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管助。

项目制管助是指根据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的专职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阶段性单项工作任务。

4.项目制医生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医助。

项目制医助是指根据我校医疗工作需要,在门诊与住院医疗工作中,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询问病史、普通查体、病史信息的录入等医疗文书的撰写及医疗数据的采集。

5. 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该类型的项目制人员是指以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博士后政策为指导,根据学校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学自主聘用的博士后专职科研工作人员。

大学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一步加强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大学接收毕业生试行聘用制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聘用人员考核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各单位成立聘用人员考核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部门其他中层领导及一般工作人员组成。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真实准确的原则。

2、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全面考核聘用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原则。

三、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员递交聘期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全面介绍自己的工作情况。

(二)民主测评
1、组织民主测评会;
2、被考核人员述职;
3、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投票人数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组织讨论
组长召集考核小组会,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形成对被考核人的使用意见。

(四)上报材料
将聘用人员的《聘用人员述职摘要表》、《聘用人员民主测评汇总表》报人事处。

(五)学校审批
1、人事处汇总各单位聘用意见,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2、对拟续聘人员公示一周;
3、测评合格者签定续聘合同。

四、考核测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被考核人员与参评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

深大〔2015〕110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聘任制管理、技术人员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大〔2015〕110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聘任制管理、技术人员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大〔2015〕110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聘任制管理、技术人员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深圳大学聘任制管理、技术人员招聘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2015年6月1日深圳大学聘任制管理、技术人员招聘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深圳大学技术人员聘任条例(试行)》(深大〔2010〕217号)、《深圳大学管理人员聘任条例(试行)》(深大〔2010〕218号)及深人社函〔2015〕169号文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从2015年4月起停止招聘雇员,我校管理、技术人员按照聘任制进行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公开招聘聘任制管理、技术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深圳大学岗位设置办法(试行)》(深大〔2010〕220号)的有关规定,核定本单位年度管理、技术人员招聘计划,并上报校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四条学校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申请和各单位编制情况制定全校管理、技术人员招聘计划,并实施招聘。

该招聘一般每年一次。

第五条管理(含辅导员)、技术人员的招聘一般采用面向社会的公开选聘,选聘录取的人员为聘任制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后签订聘期为三年的合同,其中试用期一年。

第六条公开选聘管理(含辅导员)、技术人员应坚持计划公开、程序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公开选聘管理(含辅导员)、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一)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二)管理(不含辅导员)、技术岗位年龄在28周岁以下,辅导员岗位年龄在26周岁以下。

2015年首次执行该办法时,除辅导员岗位,其他岗位年龄可放宽至33周岁以下;(三)符合所聘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公开选聘管理(含辅导员)、技术人员程序(一)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计划及岗位条件在深圳大学人才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应聘者通过网络报名,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一周。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所有报名者可以参加笔试。

(二)笔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招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招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招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若干意见》(中石大京党【2009】39号),加强招聘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深入推进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人员选聘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2005年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人才引进工作规定》(中石大京人【2011】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的招聘工作,其他人员的招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招聘原则(一)招聘工作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工作应在核定岗位的基础上,坚持学校统一管理与各二级单位(部门)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程序,分类指导。

(三)招聘工作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坚持人岗匹配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选拔。

第二章招聘条件第五条应聘人员基本条件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应聘者必须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身体健康。

第六条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应聘者根据所聘岗位要求,除上述基本条件之外,其年龄、学历、学缘结构及毕业院校等方面需满足《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人才引进工作规定》(中石大京人【2011】34号)文件要求。

此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应资格条件:(一)教学科研人员: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大学本科,除体育、艺术类教师须具有硕士学位外,其他专业新进教师一般须具有博士学位。

(二)管理人员、辅导员、教辅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大学本科。

(三)各二级单位(部门)在计划实施招聘工作时,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制订不低于上述资格条件的招聘条件。

(四)高层次杰出人才的引进条件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人才引进工作规定》(中石大京人【2011】34号)执行。

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附件: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逐步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员工聘用工作,保障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试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在现代化建设及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幅提升,迫切要求转换高等学校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激活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活力,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的基本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学校与教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和教职员工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

第二条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人员聘用、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三者统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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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人员聘用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员聘用制,是指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按需设置的岗位职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到相应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用人制度。

学校人员聘用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学校人员聘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合理配置、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分级管理、责权统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适用本办法。

特设岗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办法另行制定。

校级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人员聘用在编委核定的编制控制数和省人事厅核定的岗位控制数范围内进行。

各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内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学校成立人员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工作。

学校聘委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聘委会的组成人员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七条学校聘委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人员聘用的具体办法;(二)指导各单位制订人员聘用实施细则;(三)向学校提出相应职级和岗位的聘用方案;第八条学校聘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

学校聘委会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

学校聘委会办公室的基本职责:负责学校人员聘用、合同管理、考核、续聘、解聘等日常工作,指导各单位(部门)的人员聘用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教学部)应成立本单位的人员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聘委会),单位聘委会成员参照学校聘委会组成,一般不低于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单位聘委会主任由院长(主任)担任。

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后勤服务部门等成立聘用小组,聘用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人员较少的部门,可直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条单位聘委会(聘用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细则;(二)按照权限提出本单位相应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建议;(三)向学校聘委会推荐本单位由学校聘用的人员名单。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十一条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内,具体拟定招聘计划、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办法及程序等,经学校聘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聘委会办公室发布人员聘用信息,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教职工。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相关专业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

(四)具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岗位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专业教师脱离教学岗位连续三年以上且现已不在教学岗位的在编人员应聘教师岗位的,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经过教师技能考核合格,且符合下列资格:(一)应聘二、三、四级岗位的,年龄应不超过55周岁;(二)应聘五、六、七级岗位的,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三)应聘八、九、十级岗位的,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且具有硕士学位。

年龄计算时间以应聘当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第十四条在岗的非专业教师编制人员应聘专业教师岗位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讲师以上任职资格和取得讲师以上任职资格后一年以上教学经历。

第十五条学校人员聘用坚持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一)五级至八级(处、科级)管理岗位的聘用(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专业技术二级至四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至三级岗位的聘用,由校聘委会负责,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三)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九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和四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用人单位(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五级至八级(处、科级)职员的聘用(任命),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二级至四级和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至三级的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1.学校聘委会发布各单位(部门)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信息;2.应聘人员按照聘用条件和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交应聘申请;3.用人单位(部门)在全面考察(考核)或考试的基础上,向学校聘委会提出推荐意见;4.学校聘委会对应聘人员进行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拟聘建议方案;5.校党委审定拟聘用人选名单;6.公示聘用结果;7.签订聘用合同。

(三)其它人员的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1.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发布的聘用岗位信息,向用人单位(部门)提交应聘申请;2.单位聘委会(聘用小组)对应聘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和全面考察(考核)或考试的基础上,提出拟聘建议方案;3.用人单位(部门)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4.报学校聘委会备案;5.公示聘用结果;6.签订聘用合同。

(四)特聘岗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考察(考核)或考试的基础上提出聘用方案,学校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直接聘用。

第十七条在现有的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未取得讲师任职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和未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博士研究生,首次聘用时,可分别直接聘入十级教师岗位和七级教师岗位。

但应在第一个聘期内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否则,在下个聘期任只能按实际具备的任职资格进行聘用。

第十八条原则上同一个人不能同时聘用在两类岗位上,经批准可以“双肩挑”的除外,但须明确主要聘用岗位并按主要聘用的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聘用条件和规定的,可以续聘或应聘其他岗位。

续聘须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不能再延聘或返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延聘或返聘的,须经学校同意,并重新签订延聘或返聘合同。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超编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的,经学校同意,可用学校机动编制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人员中聘用。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条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等。

聘用合同一式四份,学校人事处、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装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二)受聘人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聘任职务及岗位职责要求;(四)聘任期限;(五)岗位纪律;(六)岗位工作地点、条件;(七)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八)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十)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由学校出资招聘、培训以及提供的住房等其他特殊待遇,受聘人员应与学校签订相应的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与聘用合同同时执行。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在中长期聘用合同中,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

聘期满后继续聘用的,应签订续聘合同。

(一)新聘用人员一般签订三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二)因岗位或者完成工作需要、且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三)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第二十五条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延聘的人员,另行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在本校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受聘人员或在学校工作已满二十五年(含在其他国有单位的工龄),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学校可与其签订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其在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水平待遇等,可根据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学校新聘人员应实行试用期。

有试用期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一般为一至十二个月。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受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二)已具有相应工作经验人员和初期参加工作的硕士毕业生的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三)初次参加工作的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十二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试用期满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聘期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学校可暂缓或中止签订聘用合同,其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一)经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或中止聘用合同,期限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

暂缓签订或中止聘用合同期,保留其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经济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再签订或中止聘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连续达十天以上或一年累计达二十天以上的在编人员,学校可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四)经学校批准离岗或经学校批准出国(境)逾期达二十天以上、又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在编人员,学校可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首次聘用或聘期已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人提出申请要求提前退休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三十条聘用合同的签订坚持分级分类的原则:(一)管理岗位五级至八级(处、科级)的聘用(任命)合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二)专业技术岗位二级至四级和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至三级的聘用合同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三)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含五级)以下、管理岗位九级(含九级)以下和工勤技能岗位四级(含四级)以下的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部门)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四)特设岗位人员的聘用合同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

各单位代表学校签订的人员聘用合同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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