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承包方案第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
第八条承包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合法;(二)程序规范;(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4•【分类】其他正文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编者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系14亿人吃饭的大事,事关国家安全,绝不能有闪失。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做出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耕地保护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也已拉开帷幕。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近年来审结的涉耕地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从依法治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土地复垦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占农民承包地的赔偿方式、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查处不同类型非法建筑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对耕地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阐释。
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责任和使命。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一、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8年4月5日,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国土局)于2018年4月8日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向孙某及证人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孙某及孙某某均承认孙某占用村民的承包地进行建设钢构大棚的事实。
同年5月28日,西安市国土局向孙某分别作出并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孙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被告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家政 策 变 了土地 就 是 自己 的了 , 果现 在 不 如 争取 承 包 土地 将来 会 后悔 莫 及 。 一些 农 民暂 的农 民虽 已长 期在 外 务工 经 商 , 愿让 自 己 宁 的土 地 荒 芜 , 不 愿把 土地 流 转 给 别人 。 也 对 于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流 入 方来 说 。
较 欠 缺 , 度 规模 经 营 的农 业 企 业 不 多 , 适 缺 乏效 益 明显 、 持续 性 强 的特 色 产 业 的有 力 可 支 撑 。 即使 有 种养 能 手 想扩 大经 营规 模 , 却 因资 金 问题 而退 却 。 在广 大 农村 很 多 现代 化 的机 械 无用 武 之地 , 重 阻碍 了土地 生产 效 严 率 的提 高。 加 上化 肥 、 药 以及 机械 劳动 费 农 用 的支 出都 比较 高 ,导 致 生 产 成 本 居 高 不 下 。 这 些 , 导 致 了缺 乏对 土 地 流 转 的市 场 都 低 , 资 回 收周 期 比较 长 , 业 开 发 面 临 市 投 农 场 和 自然 双 重风 险 。 因此 , 主 对投 资 农 业 业 开 发极 为慎 重 , 乏对 土地 流 转 的需 求 。 如 缺
步 扩 大对 外 开 放 是 河 南 省 抢 抓 机遇 建 设
内 陆开放 高 地 , 以开 放 促发 展 。 不仅 要加 快 金 融领 域 、 流 领域 、 化 和旅 游领 域 的开 物 文 放 步伐 , 招 商 引 资 提供 支持 , 时要 加 大 为 同 教 育 、 生 和 科 技领 域 的开 放 力度 , 卫 提高 开 放 的层 次和 水平 , 力 引进 和 培养 开 放性 人 大 才 , 南省 经 济大 发 展提 供 智 力和 技 术支 为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和效益方面还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解决好这一 问题 , 不仅是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
河南省关于规范清理村级集体资产合同范例

河南省关于规范清理村级集体资产合同范例近年来,我河南省把合同管理作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来抓,全市各村(涉农居)普遍建立了合同台账,落实专人负责,规范有序管理。
但仍有少数地区存在台账不健全、登记不及时、清收责任不落实、违约责任不追究等问题,甚至个别村集体合同到期后不进场交易,没有做到“应进必进”。
针对上述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农村集体“三资”合同(协议)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合同各地要紧紧抓住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常态化开展的机会,对过去签订的有关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进行集中清理。
对于内容不规范、事项不具体的合同,可与当事人协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加以完善;对于价格有失公允、标的明显过低,且承包租赁期过长,农民群众有意见的,可采取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政策法规的合同,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二、集中力量清收各地要督促村(涉农居)落实清收责任人,对违约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发放书面追缴通知书,督促对方及时缴款,多次追缴不到的,或拒不签订还款计划的,必须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防止失去法律时效导致债权丧失。
对土地流转违约单位(或个人)要及时上报,以县为单位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土地流转。
三、健全合同档案各地要指导村(涉农居)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逐项登记,对外发包、出租的集体资产资源,还要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承包租赁期限等,连同公开交易材料、承包租赁合同等作为重要档案,落实专人管理,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进必进”,集体收入“应收尽收”。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坚持抽查与巡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善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促进集体合同管理规范有序,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进必进”。
对低价发包集体土地、低价出售集体资产、签订超长期土地流转合同和资产出租协议、私下交易集体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会同纪委监委等部门严肃处理。
一图看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辅导PPT

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学习解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总则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 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 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前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9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当单击“常用”工具栏上的“新建” 按钮时 ,Pow erPoi nt将会 显示一 个使用 默认的 设计幻 灯片。 其实, 完全可 以更改 这个设 计以使 它总是 包括一 些常用 元素, 这样就 不需要 每次创 建演示 文稿都 去更改 这些内 容了, 带来很 多方便 :单击 “常用 ”工具 栏上的 “新建 ”按钮 。然后 选择“ 视图” →“母 版”→ “幻灯 片母版 ”。接 着,就 能在幻 灯片母 版上进 行更改 了。做 完更改 后,在 “幻灯 片母版 视图” 工具栏 上,单 击“关 闭母版 视图” 。最后 ,选择 “文件 ”→“ 另存为 ”。在 “保存 类型” 框中, 选择“ 演示文 稿设计 模板” ;在“ 文件名 ”框中 ,键入 “blank”, 再单击 “保存 ”。关 闭模板LHJ+FHX。 当单击“常用”工具栏上的“新建” 按钮时 ,Pow erPoi nt将会 显示一 个使用 默认的 设计幻 灯片。 其实, 完全可 以更改 这个设 计以使 它总是 包括一 些常用 元素, 这样就 不需要 每次创 建演示 文稿都 去更改 这些内 容了, 带来很 多方便 :单击 “常用 ”工具 栏上的 “新建 ”按钮 。然后 选择“ 视图” →“母 版”→ “幻灯 片母版 ”。接 着,就 能在幻 灯片母 版上进 行更改 了。做 完更改 后,在 “幻灯 片母版 视图” 工具栏 上,单 击“关 闭母版 视图” 。最后 ,选择 “文件 ”→“ 另存为 ”。在 “保存 类型” 框中, 选择“ 演示文 稿设计 模板” ;在“ 文件名 ”框中 ,键入 “blank”, 再单击 “保存 ”。关 闭模板LHJ+FHX。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篇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篇一:王卫明与王刘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王卫明与王刘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辉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卫明,男。
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刘凯,男。
委托代理人徐汉国,辉县市百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保成委托代理人李全清,男,1958年1月19日生,原告王卫明为与被告王刘凯、第三人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书副本、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XX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受理,原告王卫明及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汉国,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全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父亲系亲弟兄关系,原告母亲曾有亩承包土地,由于母亲年迈,无力耕种,便商定由原告及被告之父每人亩帮母亲耕种。
1998年被告父病故,其母改嫁后未离家,且不再承担原告母亲靳香如的吃粮问题。
无奈,母亲靳香如要求把被告父耕种母亲的亩耕地转给原告耕种。
XX年4月18日经村委会调解员魏xx及家长王xx等人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关于老人土地问题,收麦后王刘凯不再管了,应由叔叔王卫明耕种,王刘凯不再包奶奶粮食。
从XX年秋至今,原告母亲的承包地一直由原告耕种,且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款也一直由原告领取,XX年3月原告发现粮食直补款比往年少了,经了解得知第三人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告父亲原耕种的亩耕地又划回了被告名下,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款也划给了被告。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制定省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并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各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市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项目库,负责安排并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汇总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根据《河南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在县级推荐、市级复核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定和媒体公示,认定河南玺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26个社会化服务组织为2019年河南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
公告如下:郑州市(4家)河南玺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市众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郑州程祥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荥阳市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封市(10家)杞县利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杞县洪涛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许县聚丰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许县德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许县政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南省金沃谷种业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大丰收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封市祥符区广宽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封市顺河区刘寨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洛阳市(25家)孟津县众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洛阳市包正三农服务有限公司汝阳县贯欣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河南宇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嵩县俊坡农资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河南豫博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伊川县金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德营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明拓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汝阳县植保有限公司汝阳县内埠镇极飞农机专业合作社洛阳硕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安县烂柯山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道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洛阳金田甘薯种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龙浩农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农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健稷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偃师市建鹏农机专业合作社伊川县跃飞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伊川县铁铧犁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伊川县圣浦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洛宁县桥西村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平顶山市(19家)叶县博承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叶县民昌种植植保专业合作社叶县群发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宝丰县万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宝丰县康龙农牧产业帮扶农民专业合作社宝丰县金牛种植专业合作社郏县红阳家庭农场平顶山市江超农机作业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兴利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郏县淼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鲁山县中山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鲁山县绿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鲁山县宇和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河南吉尔木食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咱家种植专业合作社平顶山市卫东区聚贤林木专业合作社舞钢市沁丰园林业专业合作社舞钢市油坊山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舞钢市鹤华农业专业合作社安阳市(14家)安阳全丰航空植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县鼎盛花生专业合作社安阳县广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安阳县金土地农机专业合作社安阳县泽元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惠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招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阳双裕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菲博种植家庭农场河南省农林安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县艾氏植保种植专业合作社安阳丰之保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县弘泽种植农场鹤壁市(17家)浚县连才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浚县龙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浚县金黎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淇县冠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淇县长江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淇县科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淇县联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淇县农百兴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饮马泉薯业专业合作社鹤壁市爱多收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鹤壁市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龙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鹤壁市淇滨区万民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新农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城区宏民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鹤壁市大桐树牧业有限公司(原绿洲牧业)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远泽农机专业合作社新乡市(9家)封丘县大众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辉县市加瑞农机专业合作社新乡县归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县众心齐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辉县市惠农植保专业合作社辉县市广伟种植专业合作社辉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新乡市联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延津县金禾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焦作市(17家)河南明宏种业有限公司武陟县雨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田友农机联合社河南菡香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温县裕田种植专业合作社温县永生农业植保专业合作社温县九五外婆珍果园家庭农场河南省乐丰种业有限公司沁阳市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沁阳市稼乐福植保专业合作社沁阳市丰平泽农机专业合作社博爱县新力植保专业合作社焦作联丰良种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长继农机专业合作社博爱县惠万家农机专业合作社孟州市润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河南邦园植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16家)濮阳县应慈植保农资专业合作社濮阳县富科种植专业合作社濮阳县泽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清丰县阳光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清丰县惠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清丰县殿照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南乐县尚农胡萝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河南省民兴种业有限公司南乐县民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南乐县鑫惠农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范县正亮农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濮阳市庆丰农业科普示范园有限公司濮阳市黄河鹭洲农业生态家庭农场范县黄河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台前县硕果油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台前县夹河乡民心专业合作社许昌市(15家)禹州市丰坤植保专业合作社禹州市禾丰源农资有限公司禹州市飞防植保专业合作社长葛市鼎诺种植专业合作社长葛市农新植保专业合作社长葛市为众农机专业合作社长葛市永硕植保专业合作社鄢陵县至尊农机专业合作社鄢陵县泽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襄城县安民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襄城县福临农机专业合作社襄城县军涛农机专业合作社许昌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许昌县保献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许昌华育花卉有限公司漯河市(12家)舞阳县谷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舞阳县广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舞阳县士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舞阳县兴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漯河市郾城区合乐家庭农场河南省郾丰种业有限公司漯河昕旺粮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顺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临颍县月亮湾种植专业合作社临颍县云涛种植专业合作社漯河市召陵区农家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漯河市天顺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三门峡市(12家)义马市建军农机专业合作社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青云山农民种养合作社灵宝中农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卢氏县卢丰种业有限公司卢氏县神耕农机专业合作社卢氏县徐家湾农技综合服务站灵宝市正大农机专业合作社灵宝市项生农业机械服务合作社灵宝市仁和农机专业合作社渑池县韶华农机专业合作社渑池县天下汇农机专业合作社渑池县果园乡毛沟农机专业合作社南阳市(33家)内乡县帮农病虫草害服务专业合作社内乡县天丰农业机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乡县余关镇丰收农机专业合作社内乡县兴华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伏牛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淮王水稻专业合作社桐柏县进定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科尔沁牛业南阳有限公司新野县宛绿蔬菜专业合作社新野县大河蔬菜专业合作社新野县富民花生专业合作社南召县兴达无公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镇平县益农种业有限公司镇平县宏伟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镇平县黄土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镇平县惠银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南楚汉良农发展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富群小辣椒专业合作社南阳市宛城区老农经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南阳市宛城区兴洋农机专业合作社南阳市宛城区大山现代农技服务专业合作社河南曹氏百川现代特色农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昝岗乡吴晓兵家庭农场唐河县青龙农业种植专业合社唐河县康元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唐河县桐寨铺新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唐河县滨河街道冯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唐河县韩存书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社旗安莱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阳国医中景艾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社旗金构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裕盛益民食品有限公司方城县供销赵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商丘市(10家)睢县白楼乡海涛农机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兴龙种植专业合作社商丘市英勇农业机械农民专业合作社柘城县裕鑫农机专业合作社商丘市睢阳区传立家庭农场虞城县龙顺种植专业合作社虞城县永犇家庭农场虞城县辰辰家庭农场夏邑县德农先锋种植专业合作社夏邑县鸿强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信阳市(25家)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荣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泓旭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兴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凯昌农机专业合作社信阳华兴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包氏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山县庙仙乡国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罗山县青年(家庭)农场罗山县莽张镇林下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潢川县金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潢川县魏岗乡民丰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潢川县益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潢川县金谷种粮专业合作社潢川县农富种植专业合作社潢川县金塔红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淮滨县创富农机专业合作社河南昌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联兴油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光山县青龙河农业机械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光山县顺丰农业专业合作社光山县禾园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光山县新民农业机械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光山县穗源农业土地专业合作社新县先进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周口市(29家)项城市中禾农机专业合作社项城市红旗农资专业合作社项城市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扶沟县涛涛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沟县交托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扶沟县豫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农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华县为农供销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西华县裕琪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商水县翠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商水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商水县安农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南省发达高产种植专业合作社商水县天华种植专业合作社淮阳县华中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淮阳县乐万家地保姆专业合作社淮阳县仲山家庭农场沈丘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市雪荣面粉有限公司沈丘县丰万家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裕泰康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康县红四方种植专业合作社太康县豫舒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康县祁楼种植专业和作社郸城县英杰种植专业合作社郸城县培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康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汇区兴农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扶沟县运来种植专业合作社驻马店市(22家)河南众盈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河南省源食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泌阳县中播农机专业合作社河南八佰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遂平县槐树乡富平家庭农场遂平县智远农机专业合作社西平金汇海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平县众兴种植专业合作社西平县正通农机专业合作社上蔡县百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蔡县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县孝雨农机专业合作社汝南县辰威家庭农场汝南县天顺农业高新技术专业合作社汝南县褔景缘病虫害防治专业合作社平舆县家家丰农技植保专业合作社平舆县宇泽农机专业合作社平舆县群山农业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平舆县大象农业科技服务专业合作社正阳县红旗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正阳县犇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正阳县王庄农机专业合作社济源市(3家)济源市民富农机专业合作社济源市富富康新农业植保专业合作社济源市鹏锦翔农资专业合作社巩义市(1家)巩义市益农农业有限公司兰考县(5家)兰考县盛世利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兰考县众村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兰考县谷雨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兰考仪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兰考县东坝头乡富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汝州市(6家)汝州市喜耕田农机专业合作社汝州市东营农机专业合作社汝州市温泉食用菌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蓝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汝州市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汝州市发达农机专业合作社滑县(3家)滑县合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滑县供销社金农农资批发中心河南省慧飞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长垣县(1家)长垣县融禾汇种植专业合作社邓州市(1家)河南首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城市(6家)永城市扶农农机专业合作社永城市敬轩农机专业合作社永城市阳光农机专业合作社永城市广鹏农机专业合作社永城市卧龙镇利民土地托管服务部永城市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县(3家)固始县农业科学研究所河南起飞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固始县方红植保专业合作社鹿邑县(6家)鹿邑县华彬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鹿邑惠民农机有限公司鹿邑县振语农机专业合作社鹿邑县海花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鹿邑县万耕农机专业合作社鹿邑县益金农机专业合作社新蔡县(1家)新蔡县国立康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黄泛区(1家)河南省黄泛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结束——。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贯彻落实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等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2023年7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对《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豫牧〔2011〕51号)等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对《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经管〔2014〕16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豫牧〔2012〕41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0月10日附件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1、《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豫牧〔2011〕51号)2、《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及名称的通知》(豫农科教〔2013〕22号)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牧畜〔2014〕1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的通知》(豫牧畜〔2014〕26号)5、《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质监〔2017〕49号)6、《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豫牧〔2018〕82号)7、《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9〕13号)8、《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生鲜乳购销秩序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农办〔2019〕47号)9、《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农文〔2020〕3号)10、《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豫农发〔2020〕16号)1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农文〔2020〕259号)1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213号)1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306号)1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1〕321号15、《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农文〔2021〕332号)16、《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6号)17、《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333号)18、《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2〕5号)19、《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农文〔2022〕8号)20、《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农文〔2022〕364号)2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2〕416号)2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217号)2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农文〔2023〕252号)附件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1、《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经管〔2014〕16号)2、《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奶畜散户养殖监管的通知》(豫牧畜〔2017〕52号)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质监〔2017〕44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12号)附件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豫牧〔2012〕41号)2、《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牧〔2013〕62号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禁止百草枯水剂销售和使用的通知》(豫农种植〔2016〕30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4号)5、《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00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厅公告第100号)。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号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 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
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
时间为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和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和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4.09.17•【字号】•【施行日期】200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和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局(委、办):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及《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一)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
(三)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禁止借流转之机打乱重分;必须保障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准截留、扣缴和挪用。
二、流转主体(六)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
(七)承包土地农户如委托发包方或他人帮助其流转,应提前三个月向发包方或他人递交委托书,但最终的流转合同仍由承包农户户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认可。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71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71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71号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规定,经现场评审和质量检测合格,批准2021年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新增种公牛36头、洛阳市洛瑞牧业有限公司新增种公牛32头、南阳昌盛牛业有限公司新增种公牛24头、许昌市夏昌种畜禽有限公司新增种公牛22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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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持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支付租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土地信息1. 土地位置:位于河南省_______市_______县(区)_______乡(镇)_______村。
2. 土地面积:总面积为_______亩(具体以实地测量为准)。
3. 土地现状:该土地目前主要用于_______(如:农作物种植、林业等)。
第二条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年度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度的租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保证其对出租土地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或收回土地;协助乙方解决因土地使用产生的相关问题。
2. 乙方权利与义务:按时支付租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租给第三方;遵守国家关于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土地,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已产生的租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7•【字号】豫政办〔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做好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7日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金融的包容性和普惠性,按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农民,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提升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水平提供有效支撑,为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提供经验和模式。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健全适合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配套体制机制,创新推出一批符合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可复制、易推广的专项信贷产品,探索积累一定的抵押物处置措施、经验,实现全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量、支持的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稳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促进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县域实体经济、投向“三农”。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5篇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5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的位于河南省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______村组的农村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土地面积为______亩,具体四至界限为:东至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
二、出租期限出租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出租费用及支付方式1. 出租费用:每亩每年______元,总计______元。
2. 支付方式:按年支付,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四、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 甲方应保证出租土地的所有权无争议、权属清楚,确保乙方顺利使用。
3.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周边的社会治安及村民关系,确保乙方生产经营不受干扰。
4. 甲方应确保出租土地用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依法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
3. 乙方应保护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4.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
2. 若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土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反之亦然。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河南省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成效、问题与对策分析

河南省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成效、问题与对策分析作者:马珂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2024年第02期农村土地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而“三权分置”是我国土地改革制度的又一重大创新。
河南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有关精神,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不断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格局的形成,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对近年河南省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措施及成效的梳理与分析,提出对策建议,能够积累经验,为深入推进河南省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提供参考。
一、主要改革措施及成效(一)以二輪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为引领,落实集体所有权河南省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于2028年到期的农户数约占承包农户总数的91%,约9%的农户在2028年之前到期。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后,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
2020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先后批复济源示范区、平舆县、西平县、泌阳县等地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
2023年9月,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部分地方以村组为单位申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省级试点。
目前,济源试点村已完成延包合同签订,试点工作已基本结束;平舆县、泌阳县和西平县分别制订了延包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开展摸底调查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延包试点工作。
(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抓手,稳定农户承包权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的工作安排,河南省自2014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部分试点到全省推进,截至2017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2018年以来,河南省先后开展了3次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回头看”工作,不断提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有效解决了承包地长期存在的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档案管理不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了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做到了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
农业部 第47号令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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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无效合同的确认第四章变更与解除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六章调解与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完善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农业资源,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及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签订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坚持民主公开、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
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指导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三)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四)培训合同管理人员,保管有关资料。
乡(镇)合同管理部门除履行前款四项职责外,还应负责合同的鉴证和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七条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八条合同的发包方是拥有资源、资产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完善的地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
承包方可以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含户、联户、个人合伙、专业队组),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应提供财产担保,并提供保证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
第九条发包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滩地、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等资源、资产,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发包的项目、指标、期限等,应在合同签订前,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民主讨论通过。
对一些数量、金额、面积较大的专业承包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承包。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均等承包的责任田不收承包金。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发包的集体资源、资产行使所有权;对依法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而进行发包的,拥有监督权;(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三)有权制止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违约行为,保护农业资源和其他资产不受损失,并不断增值;(四)执行国家有关调整土地的规定,维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五)依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六)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七)定期公布承包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依照合同约定,对承包项目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二)承包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项目有优先承包权;(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者,原合同仍然有效;(四)承包荒山、荒地、水面、滩地、林地、草地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经营的,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有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五)有权抵制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土地,强制种植,以服务为名强行收费等行为;(六)对承包的农业资源、资产合理利用,科学管理;(七)依法缴纳税金,依照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无效合同的确认第十三条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以到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五条合同必须具有以下主要条款:(一)承包项目名称;(二)发包方、承包方单位、地址及双方代表人姓名;(三)发包方提供资源、资产的方位、数量、质量、等级、时间;(四)承包方缴纳的税金、承包金及缴纳时间,国家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五)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生产经营条件等;(六)承包期限;(七)资源、资产增值的处理;(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合同:(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违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决议;(四)仗权垄断承包、压价承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五)发包方无权发包;(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第十七条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确认。
第四章变更与解除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无法履行;(四)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五)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能力;(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七)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或调整。
属于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或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
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除? 鹑蔚耐猓τ稍鹑畏脚獬ニ鹗А? 第二十条经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方能变更或解除。
经鉴证、见证或公证的合同,必须将变更后的合同副本或解除合同的文书副本,报送原鉴证、见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约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继续履行。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五天内偿付。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交付发包的资源、资产;(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三)违反国家有关调整土地的规定;(四)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五)非法干涉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六)截留、挪用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向承包方兑现的款物;(七)有其他违约行为。
法人代表个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违约的,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一)对承包的土地掠夺性经营、撂荒或改为非农业用地;(二)对承包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等管理不善,造成破坏或损失;(三)对承包的荒山、水面、滩地、荒地、林地、草地等不按合同约定进行造林、更新或开发利用;(四)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五)有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七条由于行政非法干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干预者或干预单位负责赔偿。
第六章调解与仲裁第二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应遵循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案件由纠纷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到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员会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合同纠纷,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一条仲裁人员,如果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仲裁人员回避的决定,由仲裁机构作出。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反悔,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制作仲裁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乡(镇)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仲裁申请的二十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对合同进行鉴证、见证的,可以按省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文书工本费。
对合同进行公证、仲裁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仲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1989年3月27日发布的《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