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奖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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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至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完成志愿工作时数≥10小时;(六)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必修课各课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其中英语考试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二)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等同于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以上(含)学术刊物上以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含)(国际会议被ISTP、EI等检索的论文需出示检索证明)。

第七条参评年度及成果的认定说明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年度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

(一)论文、课题、获奖情况参照《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工商管理学院院定重要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等文件,已录用的论文需提供录用通知,但仅供参考。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文件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文件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文件浙商大经济(2007)第1号经济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奋发进取,提高综合素质和专项才能,奖励在专项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品德优良。

评比期内未受党、团、行政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评比期内各必修课程及限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及格。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体育课成绩和大学生体育达标成绩应在75分以上。

二、单项奖学金的奖项名称、金额与比例:奖项名称金额评定比例学习优秀奖学金300 4学习进步奖学金200 3学术科研奖学金400 5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200 4社会实践奖学金200 3文体优胜奖学金200 4各单项奖学金评定比例和金额可根据各年度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评选条件1、学习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评比期内综合测评智育项成绩列班级前25%的学生。

2、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在学生干部工作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学生干部。

3、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工作中获得校院优秀论文和先进个人称号者。

4、文体优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院、班级举办的各类文艺、体育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5、学术科研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种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1000字/篇以上且注明校院名称),以及参加校级或校外学术活动获奖者。

申请评定该奖项须提交所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进步较快,年学习成绩班级名次递增10名以上者。

7、考研奖学金用于奖励大四年级学生中考上研究生者。

四、评选办法:1、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个人申报(要求本人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公布后三天内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辅导员推荐相结合的原则,逾期不提出申请者视为放弃评选。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三条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1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专利转化的计分范围为在授权后一年内进行转让、实施许可的,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

第七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

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

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

浙江工商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

浙江工商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

浙江工商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浙江工商大学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研究生多元奖励、资助体系及配套措施,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的额度超过应缴纳的学费。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全面实行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一部分奖励政策目前,学校的奖励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其他专项奖学金构成一、国家奖学金成绩突出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生·学年。

二、新生学业奖学金和学年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

新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100%,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

三、其他奖学金除以上奖助学金外,学校还设有其他专项奖学金。

第二部分资助政策我校在浙江省内率先制定了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和系统的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研究生的资助工作进行完善,为在校研究生进行全方位资助,既助学助困,又助推能力提升。

一、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均为15000元/生·学年,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12000元/生·学年。

二、“三助一辅”岗位学校面向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设立“三助一辅”岗位,在校研究生可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

三、“绿色通道”制度确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允许先入学,后缴费。

新生可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手续比就学地贷款方便、快捷),也可入学后在学校办理就学地助学贷款。

(注:上述政策的执行以学校文件为准;政策若有调整,以上级公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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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财务及会计学院会专911班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财务及会计学院会专911班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会专911班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回报母校,激发我院学生参与科学研究与创新活动热情,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精神和创业能力,鼓励我院学生努力攀登科学高峰、勇于实践、敢于创新,会专911班捐资设立财务与会计学院会专911班奖学金。

根据《会专911班、浙江工商大学财会学院关于设立“会专911班奖学金”的协议》,特制定评审管理办法如下:一、奖学金对象、奖励标准及设立期限1、会专911班奖学金奖励对象为财会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2、会专911班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学金6000元/人、二等奖学金2000/人、三等奖学金1500/人,获奖人数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其中一等奖视当年度实际情况可空缺,名额可逐年累计。

3、“会专911班奖学金”每评奖年度评选一次,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会专911班奖学金证书”,年奖金总额为5万元,设立期限为5年。

二、申报评选条件要求申报学生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各方面表现良好。

具体如下:会专911班奖学金一等奖申报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1、积极参加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以团队负责人身份获全国奖者;2、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学校认可的一级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3、在学院各学生组织或班级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所在学生组织或班级获国家级荣誉;4、积极参加大学生文体获动,获国家级奖励、表彰者;5、获得其他国家奖励及荣誉的,经学院审核通过认定的;会专911班奖学金二等奖申报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1、在全国或省级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获省级及以上奖励者;2、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学校认可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组织或参与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表彰者;4、在学院各学生组织或班级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所在学生组织或班级获省级荣誉;5、积极参加大学生文体获动,获省级级奖励、表彰者;会专911班奖学金三等奖申报条件(至少具备其中两条)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希望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希望杯”创业计划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数学竞赛、英语竞赛等学术科技活动,成绩优异;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者;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组织或参与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校级及以上表彰者;4、担任学生干部满1年以上,勤奋好学,为人正直,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出色,组织过较有影响力的活动,受到师生好评者;5、积极参加大学生文体获动,获校级奖励、表彰者;6、组织或参与具备一定技术含量或创新性的科技类、文化创意类和商业模式创新等创业项目,且该项目入选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实验园者;7、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对学院有特殊贡献或获得其他上荣誉者。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09〕207号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和造就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出资在我校设立奖学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根据面向对象范围不同分为学校专项奖学金和学院专项奖学金。

(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是面向全校(跨学院、含研究生部)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学生处负责;(二)学院专项奖学金是面向一个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奖学金所设学院负责,并向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应尊重和体现设立人(组织、个人)的意愿,应符合专项奖学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条件,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学习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创新能力和素质。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一年一次,原则上应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一致。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学生自愿申报制度,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设置的条件及自身条件在已公布的专项奖学金的奖项中自愿申请参加其中一项的评比,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者必须获得同年度校内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或能力突出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同一年度内不能申报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每年由学生处进行合理划分,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统盘考虑进行审核推荐;学院专项奖学金在设立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二)学校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资格审查,以一定方式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向学生处推荐,由学生处组织初评,并组织召开相应奖学金评审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8〕269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学院成立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学办主管、辅导员、教学秘书和专业教师代表等任委员。

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审推荐工作。

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申请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均列全班(全专业、年级)前10%。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名次未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并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 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600元;二等奖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8〕2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四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申请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均列全班(全专业、年级)前10%。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名次未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三条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专利转化的计分范围为在授权后一年内进行转让、实施许可的,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

第七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

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

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模板】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模板】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制度,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浙商大人〔2017〕3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事业编制在册在岗人员与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在岗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资是指学校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教职工的应发劳动报酬。

第四条教职工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2.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3. 绩效奖励;4. 年度绩效考核奖。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绩效奖励统称绩效工资。

第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制定的基本工资标准(见附表1、附表2),由人事处直接向教职工发放。

教职工基本工资的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条学校执行上级制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3),由人事处直接向教职工发放。

其中,岗位津贴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发放。

因教职工个人— 1 —原因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所在部门应报告人事处,酌情扣发岗位津贴;但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学校公派访学等除外。

第七条绩效奖励按部门和下属单位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院绩效工资经费核拨办法》(浙商大人〔2017〕93号),向学院核拨绩效奖励工资经费。

学院制定绩效奖励分配办法,实行自主分配。

学院自主理财其他收入部分(含留学生、专业学位、继教自考、培训等)纳入绩效奖励一起分配。

第八条学院自行确定绩效奖励标准和考核要求,由学院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及以上,同时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九条学院绩效奖励主要包括:1.等级绩效奖励:学院行政人员参照浙商大人〔2017〕31号)文件中“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业绩津贴标准表”,设置同水平等级绩效奖励,并适当提高低等级绩效奖励标准,具体发放标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确定;学院专任教师以新的工资体系中教师与同级别行政人员工资的比例为基础,同时考虑前两轮绩效岗位等级差距和业绩津贴的实际情况,大体参照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业绩津贴标准的相应比例确定,并适当提高低等级绩效奖励标准。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强校、特色名校、加快转型、跻身百强”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加快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高层次科研项目等,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组织实施。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由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所在学院(部门)报学校审核。

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直接奖励给完成人。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第三条重要获奖成果的奖励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获奖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奖励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与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及产生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奖励范围为我校认定的高层次学术论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的水平较高的学术性、研究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或规划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奖励。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知识产权奖励的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高层次科研项目奖励的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及单个项目(课题)达到规定额度的经费,根据项目(课题)类型、级别和验收后我校累积到款经费,予以相应奖励。

浙江工商大学贝美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贝美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贝因美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为了鼓励学生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设立“贝因美奖学金”协议》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奖额和设立期限1、“贝因美奖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设立。

2、“贝因美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2007年至2016年每年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贝因美奖学金”奖励等级、名额及奖金:一等奖5名:研究生3人(其中食品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1人),本科生2人(其中食品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1人);每人各奖6000元。

二等奖20名:研究生6人(其中食品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2人),本科生14人(其中食品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4人);每人各奖2000元。

三等奖30名,评奖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其中食品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9人;每人各奖1000元。

4、“贝因美奖学金”永久设立。

二、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奖年度内未受到纪律处分。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3、申请“贝因美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评奖年度内,还应符合下列条件:⑴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课、必修课各课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其中英语考试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⑵在国内二级以上(含)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准的论文1篇以上(含),且该论文作为申报材料必须要有导师的推荐意见;⑶具有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成果;4、申请“贝因美奖学金”的本科生,在评奖年度内,除符合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参加“挑战杯”等课外科技活动获省级以上(含,下同)奖励者;⑵参加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多媒体设计、结构设计、机械设计、程序设计、电子商务、财会信息化、英语演讲等科技性竞赛,并获省级以上奖励者(食品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参加“化学实验技能”、“生物学科专业技能”等学科性竞赛并获奖者);⑶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且该论文作为申报材料必须要有教授推荐意见;⑷获得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科研成果者;⑸组织或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奖学金由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四条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

第五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第六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之一:(一)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当年度获得校综合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二)在参与社会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评奖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素质评价基本项排名列全专业前,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或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按科技处认定标准)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学科竞赛获国际和全国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其中,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经教务处或团委认定)。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普通学生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全省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四名或全国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六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经体工部认定)。

浙江工商大学“汪贤进奖学金”评审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汪贤进奖学金”评审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汪贤进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成长成才,原杭州商学院副院长、统计学院教授汪贤进先生捐资设立汪贤进奖学基金,为做好“汪贤进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汪贤进奖学基金章程》(浙商大学…2010‟88号)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09‟207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汪贤进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汪贤进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及设立期限(一)“汪贤进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当年度我校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本科学生以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汪贤进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本科学生13名,奖金2000元每人,奖励硕士研究生奖6名,奖金2000元每人;奖励博士研究生4名,奖金3000元每人;(三)“汪贤进奖学金”年奖金总额为5万元,设立期限为8年。

第四条“汪贤进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奖周期内未受到纪律处分;(二)本科生应当年度被985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以优异成绩被我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三)硕士研究生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主持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在国内二级(含)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取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四)博士研究生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在国内一级(含)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取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五)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评奖期内的学位课、必修课、英语成绩应达到相应学位授予要求。

第五条申请、评审程序(一)“汪贤进奖学金”实行学生自愿申报制;(二)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部)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学校推荐;(三)校学生处对学院(研究生部)推荐的申请学生进行复核,并提交汪贤进奖学基金管理和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四)汪贤进奖学基金管理和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并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五)“汪贤进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组织实施,每年4月份启动。

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

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

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制度,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浙商大人〔2017〕3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事业编制在册在岗人员与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在岗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资是指学校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教职工的应发劳动报酬。

第四条教职工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2.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3. 奖励性绩效工资;4. 年度绩效考核奖。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统称绩效工资。

第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制定的基本工资标准(见附表1、附表2),由人事处直接向教职工发放.教职工基本工资的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条学校执行上级制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3),由人事处直接向教职工发放.其中,岗位津贴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发放。

因教职工个人— 1 —原因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所在部门应报告人事处,酌情扣发岗位津贴;但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学校公派访学等除外。

第七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部门和下属单位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院绩效工资经费核拨办法》(浙商大人〔2017〕93号),向学院核拨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

学院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经费总额内自主分配.第八条学院自行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学院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及以上,同时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第九条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1.业绩津贴:学院行政人员参照浙商大人〔2017〕31号)文件中“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业绩津贴标准表",设置同水平业绩津贴,并适当提高低等级岗位业绩津贴标准,具体发放标准见附表4;学院专任教师以新的工资体系中教师与同级别行政人员工资的比例为基础,同时考虑前两轮绩效岗位等级差距的实际情况,大体参照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业绩津贴标准的相应比例确定,并适当提高低等级岗位业绩津贴标准.具体发放标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

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

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制度,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浙商大人〔2017〕3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事业编制在册在岗人员与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在岗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资是指学校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教职工的应发劳动报酬。

第四条教职工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2.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3。

奖励性绩效工资;4。

年度绩效考核奖。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统称绩效工资.第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制定的基本工资标准(见附表1、附表2),由人事处直接向教职工发放.教职工基本工资的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条学校执行上级制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3),由人事处直接向教职工发放。

其中,岗位津贴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发放。

因教职工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所在部门应报告人事处,酌情扣发岗— 1 —位津贴;但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学校公派访学等除外。

第七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部门和下属单位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学校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院绩效工资经费核拨办法》(浙商大人〔2017〕93号),向学院核拨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

学院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经费总额内自主分配.第八条学院自行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学院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及以上,同时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九条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1.业绩津贴:学院行政人员参照浙商大人〔2017〕31号)文件中“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业绩津贴标准表”,设置同水平业绩津贴,并适当提高低等级岗位业绩津贴标准,具体发放标准见附表4;学院专任教师以新的工资体系中教师与同级别行政人员工资的比例为基础,同时考虑前两轮绩效岗位等级差距的实际情况,大体参照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业绩津贴标准的相应比例确定,并适当提高低等级岗位业绩津贴标准。

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

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

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制度,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浙商大人〔2017〕3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事业编制在册在岗人员与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在岗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资是指学校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教职工的应发劳动报酬.第四条教职工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2.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3. 奖励性绩效工资;4. 年度绩效考核奖。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统称绩效工资。

第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制定的基本工资标准(见附表1、附表2),由人事处直接向教职工发放。

教职工基本工资的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条学校执行上级制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3),由人事处直接向教职工发放。

其中,岗位津贴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发放。

因教职工个人— 1 —原因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所在部门应报告人事处,酌情扣发岗位津贴;但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学校公派访学等除外。

第七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部门和下属单位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院绩效工资经费核拨办法》(浙商大人〔2017〕93号),向学院核拨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学院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经费总额内自主分配。

第八条学院自行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学院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及以上,同时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九条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1.业绩津贴:学院行政人员参照浙商大人〔2017〕31号)文件中“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业绩津贴标准表”,设置同水平业绩津贴,并适当提高低等级岗位业绩津贴标准,具体发放标准见附表4;学院专任教师以新的工资体系中教师与同级别行政人员工资的比例为基础,同时考虑前两轮绩效岗位等级差距的实际情况,大体参照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业绩津贴标准的相应比例确定,并适当提高低等级岗位业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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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商大学〔2012〕2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 600元;二等奖 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
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
或良好以上。

(二)素质评价基本项排名列测评前30%。

其中申报一等奖学金者基本项排名须列测评前15%,综合能力项排名须列测评前30%。

(三)英语成绩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一、二年级学生,其当年度英语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当年度英语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其中国贸专业学生第二次评奖时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资格);三、四年级学生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资格(其中英语专业学生达到专业四级合格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达到三级合格以上);
2.托福考试成绩75分或雅思考试成绩6分以上。

(四)体育课成绩及格或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能力突出奖学金:
(一)在学生素质评价中专业素质列测评前20%,但未获得校优秀学生综合奖者可申报学习优秀奖;
(二)在学生素质评价中综合能力列测评前20%,但未获得校优秀学生综合奖者可申报综合能力突出奖;
(三)不符合申报校优秀学生综合奖条件,但参加学科竞赛(排名前三)取得国家级三等奖(铜奖)、省级一等奖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者,可申报研究创新奖;
(四)不符合申报校优秀学生综合奖条件,但为学校发展做出特别贡献者,可申报特别贡献奖。

第十二条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获得复试资格者可申请考研二等奖学金;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可申请考研一等奖学金。

录取为国外硕士研究生者可申请考研一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评奖条件由各学院自行制订,报学生处审批、备案后向全院学生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奖条件由《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五条评奖期内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评奖期仍处于处分察看期者不得申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奖学金。

第四章奖学金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年度为申报、评审周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在下年度开学初申报、评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当年度申报、评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评定依照申报学生的综合能力排名先后确定。

第十七条奖学金实行学生个人申报制。

即学生本人在学生素质评价基础上,根据各项
奖学金的评奖条件和本人素质评价的情况,进行自愿申报。

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人限申报各类中的其中一项。

第十八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和考研奖学金由各学院进行审核,并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审定;专项奖学金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生处初审,由各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小组评审、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单项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评审,并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校级专项奖学金评审由学生处组织实施,每年学生处根据校级专项奖学金种类、名额进行学院推荐人数合理划分,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综合考虑进行审核推荐;学院专项奖学金在设立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
校级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章乃器学院学生可向所有涵盖相同专业的校、院专项奖学金申报,并归属该专业所在学院受理),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处推荐,由学生处组织复核,并组织召开相应奖学金评审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学院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审定、公示,报学生处备案。

《专项奖学金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参评学生的主要事迹材料:参评学生评奖年度原始成绩单1份、有科研成果或获得奖励者,需附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发表论文、著作的复印件1份。

学生在申报专项奖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即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学年度申请专项奖学金的资格,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奖学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对学院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学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起申诉,由学生处组织进行综合审查、征求各方意见后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学生对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评审管理小组提出申诉,由评审管理小组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和《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进行申报、评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者均须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登记表》一式2份,凡申报专项奖学金者须填写《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登记表》一式3份,并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登记表》由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由相关国家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荣誉可同时授予,奖金按额度高的一项发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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