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修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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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修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修缮的管理,保障资产营运安全,保持和提高资产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国有资产的修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修缮,是指对已建成使用的商铺等经营性房屋建筑或其附属设施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第四条资产修缮原则上应当节约用料,提高功效,确保工程质量,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产权管理部是资产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是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是核算审计部门。
在涉及招标修缮工程项目中,以上部门各指定专人组成招评标工作小组。
第六条按照资产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第二章修缮工程分类的界定标准
第七条翻修工程是指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装修的工程。
主要适用于: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建筑设施;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建筑设施;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建筑设施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建筑设施;4. 无修缮价值的建筑设施;5.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建筑设施。
第八条大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的建筑设施。
第九条中修工程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建筑设施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的建筑设施。
第十条小修工程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建筑设施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原则上小修工程项目造价在2000元以内。
主要适用于:基本完好的建筑设施。
第十一条综合维修工程是指凡成片多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以上提及“基本完好“、”一般损坏“、”严重损坏“等概念区分,详见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第三章修缮作业流程
第十二条定期走访巡查发现或接到承租户报告经营性建筑设施损坏情况,产权管理部依建筑设施完损状况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告公司领导。
第十三条产权管理部会同工程项目管理部实地勘查建筑设施的损坏状况,测算完损数据技术资料并依据修缮工程分类的界定标准由工程项目管理部制定“经营性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修缮工程计划“。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部依据“经营性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修缮工程计划“编制修缮工程预算”,由财务审计部对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或议价作业相关事宜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修缮工程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由工程项目管理部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管理部按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并填制“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
凡检验评定不合
格的退回,不得结算工程费用和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财务审计部依据“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并按照《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结算工程费用并入账审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资产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适用本办法的,由公司领导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产权管理部及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