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_办法_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1-0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 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 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解决企业债务难以偿还而采取的一种资产管理手段。
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企业经营很难获得好的收益,甚至还可能债务累累。
在这种情况下,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重获经济发展的动力。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可以通过企业和银行之间的长期合作来完成。
银行会给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咨询,收集企业的各种借贷信息,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并提供一系列解决方案,以减少企业的债台高筑。
同时,企业还可以将自己的一些资产转化为现金流,以期用于偿还债务。
具体而言,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评估企业资产
银行会评估企业的固定和流动资产,确定企业资产的质量和价值。
这一环节,需要借助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
二、选择资产转换方式
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选择转换持有资产的方式,比如将固定资产变卖、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转化为现金流。
三、清偿债务
企业用转换好的现金流来还清债务。
通过转换,企业的债务得以减少或消除,企业财务状况得到改善。
当然,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并不是万能的药方。
对于一些财务状况不稳定的企业来说,这种办法未必可行。
此外,如果转换后的资产价值远低于债务本金,企业则需要为该差额偿还利息和违约金。
总的来说,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是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执行时需要注意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资产质量的变化,以便得出最优解。
只有合理和谨慎地运用这种方式,企业才能够从中获得最大的好处。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化解债权风险,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规范操作、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减少损失”的原则。
第五条抵债资产抵入、出租、处臵、变现损失列支,均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抵债资产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七条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我行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我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
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可以实施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四)对债务人无法强制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臵仍然无法成交的;(五)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只有实施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的其他情况:第八条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五)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六)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七)依(八)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军事设施;(九)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前言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债权人为弥补被债务人违约等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而接受债务人质押、抵押的资产,以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
抵债资产管理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措施,已被广泛应用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
本文将对抵债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是对抵押权利的彻底整理和规范,为抵押资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抵质押权是指贷款人在担保人违约时,依法要求以抵质押物优先清偿债权的权利。
抵押资产交由抵押人控制,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要求抵押人将抵押资产交给银行等机构代为保管,这便是抵债资产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履行、修订、中止、终止、无效、违约、保证、保险等问题。
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有权依约追收借款、提前清偿等并行或单独采取措施,同时,在追收借款、清偿借款时,应同时追回抵押资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并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司通过抵押公司资产来获得贷款,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管理公司抵押资产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抵债资产的类型、管理原则、管理流程等方面内容。
1. 抵债资产的类型抵债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商业保险单、固定资产等。
这些抵债资产被视为价值较高、易于售出、稳定可靠的资产,并可作为债权人的担保保障。
2. 管理原则抵债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高度保密、安全可靠、负责任等要求,以确保债务人资产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
所有有关抵债资产的信息都应严格保密,所有操作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对押品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
3. 管理流程(1)评估抵债资产在抵债资产管理的开始阶段,需要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抵债金额不合理的,应依法申请复议或申诉。
第十一条抵债金额须经开户行集体审议机构在裁定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信贷人员的尽职调查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议认定。
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在抵债资产抵入审批中,若发现抵债资产认定价格不合理须要求重新认定。
第四章抵债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抵债资产管理流程包括抵入、保管、处置和账务处理四个环节。
第十三条抵债资产的抵入、处置审批权限及授权管理。
抵债资产抵入、处置业务审批实行总行审批和总行授权省级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一)总行对各省级分行的授权依据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审批权限(审批权限以总行下达的授权书为准);省级分行权限不得再向二级分行(含)以下机构转授权。
(二)总行负责省级分行权限以上抵债资产抵入、处置业务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抵债资产的抵入。
(一)抵入前调查。
实施以物抵债前,要密切关注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事先全面掌握债务人、担保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状况。
债权到期或出现风险时,要及时对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资产或其他债权人先于我行采取保全措施,保证在实施以物抵债时对受偿资产有更多的选择。
(二)确定处置方案。
抵债资产抵入工作实行预案管理。
开户行请示中要有具体的处置预案。
上报的抵入方案中无可行处置预案的不得抵入。
(三)确保我行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为规避风险,受偿的抵债资产原则上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若能够有效控制资产产权风险且能快速变现,可暂时不办理过户手续,但必须落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禁止支付补价。
在协议取得抵债资产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支付补价。
法院判决、仲裁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以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为限支付补价。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而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确实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二)抵债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变现能力;(三)抵债资产的接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五条接收抵债资产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调查。
第六条抵债资产的作价应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机构应由双方共同认可或由法院指定。
第七条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确保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八条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明确保管责任人和保管方式。
第九条对抵债资产应建立保管台账,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防止资产价值减损。
第十一条保管抵债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抵债资产的成本。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十二条应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以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处置抵债资产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
第十四条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制定处置方案,并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处置抵债资产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处置所得款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分配。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抵债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抵债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加强内部审计,对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和处置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一、引言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为了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抵债资产的取得1、抵债资产的取得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取得抵债资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抵债资产的取得应当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且抵债资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债权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在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价格、评估价值、资产的实际状况等因素。
3、金融机构在取得抵债资产前,应当对抵债资产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资产的权属状况、使用情况、市场价值等信息,防范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1、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的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保管,对于贵重物品、易损物品等应当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3、保管抵债资产的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条件,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1、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以降低资产损失,提高资产效益。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处置抵债资产的方式包括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
在选择处置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性质、市场情况、处置成本等因素,选择最优的处置方式。
3、金融机构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当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合理确定处置价格。
处置价格应当不低于资产的市场价值,避免造成资产损失。
五、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税费等应当计入抵债资产的成本。
2、在持有抵债资产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折旧、摊销和减值准备,准确反映抵债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01-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第六章附则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明确抵债资产在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中的操作程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权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
在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能力以货币资金清偿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
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无更好的保全措施时,可以实施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底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
抵债资产收取后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保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第五条为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设立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抵债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二)负责对以物抵债项目可行性及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审批;(三)负责对全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损失作出认定结论。
第六条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资产保全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和风险管理部。
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小雅为大家收集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在银行的业务运营中,抵债资产的管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为了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抵债资产的接收(一)接收条件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和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偿还债务。
2、抵债资产的价值能够合理确定,且易于变现。
3、接收抵债资产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接收程序1、银行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核实。
2、与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和相关条款。
3、签订抵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办理抵债资产的过户手续,确保银行取得合法的所有权或权益。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一)保管责任银行应明确抵债资产的保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方式1、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方式,如仓储、租赁场地等。
2、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一)处置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价值。
2、优先采用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二)处置方式1、拍卖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确保拍卖程序合法合规。
2、招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购买方。
3、协议转让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与意向购买方协商转让。
(三)处置时机根据市场情况和抵债资产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置时机,避免资产价值的贬损。
五、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一)入账价值确定按照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相关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二)减值准备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处置收益核算准确核算抵债资产处置的收益或损失,反映在银行的财务报表中。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及时防控信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终结裁定书或抵债协议书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剔除相关税费后,账面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付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规范抵入、妥善保管、及时处置、规避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条件与范围第五条抵债资产条件。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权,且担保人也无货币支付能力或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终结裁决,实施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银信管[1999]36号
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中银信管[199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沈阳市、济南市分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行最后审定,现下发你行(部),望遵照执行。
为了方便执行该办法,《以物抵债协议》标准文本以及以物抵债申请表一并下发。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
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第六条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及时防控信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终结裁定书或抵债协议书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剔除相关税费后,账面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付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规范抵入、妥善保管、及时处置、规避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条件与范围第五条抵债资产条件。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权,且担保人也无货币支付能力或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终结裁决,实施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及时防控信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终结裁定书或抵债协议书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剔除相关税费后,账面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付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规范抵入、妥善保管、及时处置、规避风险”的原则.第二章抵债资产条件与范围第五条抵债资产条件.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权,且担保人也无货币支付能力或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终结裁决,实施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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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01-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第六章附则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五条处置方式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处置方式的选择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
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处置过程的公开化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第八条公平对待在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可以公平地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的购买者。
第九条二人经办原则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
第十条抵债物评估在处置抵债物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1.处理抵债物时,原办理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2.采用拍卖、招标或公开市场出售方式处置抵债物,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的;3.资产处置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两年的。
在对抵债物进行评估时,应优先采用现行市价法;在无法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时,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在确实需要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也必须同时用至少一种其他方法进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共同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
经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管辖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估活动。
第十一条价款支付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在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我行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原则上,只有难变现物可以采用此类付款方式。
在购买方符合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和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以为购买方提供贷款用于支付抵债物价款,但发放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70%;需要提供贷款的,应按照我行有关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此类贷款审批中应特别注意分析借款人的自身还款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审慎研究以抵债物为抵押的贷款申请,不应有抵押而降低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分期付款方式与贷款方式只能运用其中一种,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不得提供贷款,在提供贷款的情况下也不得再分期付款。
如需要采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付款方式,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第十二条处置费用处置费用的列支按照《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变现损失的处理变现损失按照《中国以物抵债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核销。
第十四条处置档案的保管处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二)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三)处置过程中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四)可以证明处置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
处置档案的保管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第十五条分行审批权限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实行金额和损失率双线控制,在抵债金额和损失率均达到一定水平时上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可以对辖内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强、所在地经济环境较好、资产处置委员会已正常运作的二级分行进行适当的转授权,但转授权金额不得超过各行的转授权限额。
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见附件。
第十六条总行内部审批权限以下项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1.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2.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损失率在50%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超过资产保全部审批权限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预报与预审制度对于可能需要上级行审批的资产处置项目,应自处置工作开始的整个处置过程中,随时将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行报告,不得只在整个处置方案正式形成时,才将处置方案上报审批;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的预报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其处置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正式申报在正式形成处置方案时,对于超本行处置权限的项目,应报上级行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置项目,不需报批:(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抵债物,拍卖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拍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处置抵债物,招标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按照本条规定不需报批的项目,应将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以及正式的处置方案及时报备总行资产保全部。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上报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
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抵债物情况介绍;2.处置工作过程介绍;3.购买方情况及其他询价者情况介绍;4.选定购买方的过程与理由;5.处置价格的形成与合理性分析;6.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方的偿还能力分析和担保措施。
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重要会谈记录;2.有关的广告、公告复印件;3.其他可以支持申请报告内容的材料。
第二十条审查要点上级行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处置过程是否做到了充分的公开透明;(二)是否有理由对处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怀疑;(三)付款方式是否合理;(四)在采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付款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后续款项的偿付有无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各行资产保全部门为本行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专业处置机构、招标公司、各类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聘用、考核与解聘工作;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在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选取方式对中介机构的选取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取的,被邀请单位应是同类中介机构中业绩卓著、声誉良好者;被邀请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拟选聘单位数量的3倍。
评标工作应由资产保全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对外聘用的中介机构,需经各管辖分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议定。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的考评与解聘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评,每年应对其服务质量、工作业绩、收费水平、是否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等方面至少考评一次;考评合格的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中介机构的考评、解聘等事宜应及时报备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各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其他中介机构,有条件的一级分行也可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总行应根据情况逐步推行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各类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
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对中介机构实施统一选聘、统一考评。
由上级行统一选聘的中介机构为下级行的指定中介机构。
上级行统一选聘中介机构时,应遵循“择优选聘,方便下级行使用”的原则。
在上级行选定的中介机构需要某一下级行使用时,选聘中介机构时,原则上应有该下级行的参与。
对于同类中介机构,可供任一下级行方便使用的应至少有两家,由下级行在其中自主选用。
指定机构的考评,应在使用单位的参与下,由上级行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第二十五条变现损失责任认定在认定变现损失责任时,应注意分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以物抵债办理、抵债物保管以及抵债物处置等不同阶段的责任,应避免将变现损失一律认定为处置阶段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处置工作是否适当的判定标准认定处置工作是否适当,应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1.处置工作是否及时;2.处置行为是否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