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管理,拓展个人信贷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限定具体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其用途包括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出国留学、子女婚嫁、医疗保健、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等个人生活消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对借款人既可以分别发放信用贷款或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也可以组合使用上述四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第五条对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含信用方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
借款人信用评分根据借款人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信用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见附表1),一级分行据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修订后的评分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零首付等中国人民银行严令禁止发放的消费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七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并存入办理贷款时所需要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五)个人信用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80分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八条除个人信用方式外,借款人申请综合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发放和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类别农商银行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地产贷款等。
2.企业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3.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居民的小额贷款、生产贷款等。
二、贷款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个人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所贷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2.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税务报表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3.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农村居民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信用社将根据农村居民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将依据审批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签署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
2.贷款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违约的借款人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对贷款实行市场化利率,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
四、贷款风险控制1.审慎核查:银行要审慎核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风险。
2.产业风险:银行应该控制产业风险,避免因产业不景气或行业波动等因素导致贷款违约。
3.市场风险:银行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贷款政策,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责任追究1.追加责任:对于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银行可以采取追加责任、催收等措施,保护银行的权益。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信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全辖具有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在授权范围内向购置房产、汽车和大额耐用消费品等商品和服务消费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安全第一、效益为主、服务到位、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合法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具有合法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3、具有良好个人信用和品格,无不良记录,且在本行信用评分等级为D级以上(含);4、在贷款人处开立金融卡或个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存入必要的首期付款或已付首期款项证明;5、能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必要的个人资料;6、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7、有合法正当的贷款用途;8、符合各消费贷款品种要求的贷款条件;9、愿意接受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市场调查、细分及个人信用评级第六条各支行、部要对辖区内高层次的自然人进行市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做好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并按年龄、职业、经济收入、家庭资产、社会地位、存款余额及对本行的回报程度等不同角度,进行市场细分。
按细分结果摸清各个层次的消费方向与金融需求,并针对不同的金融需求,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特别要注重中高收入阶层客户的拓展。
第七条建立个人信用评价制度。
凡向本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均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由客户经理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贷款决策。
个人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具体是:180分以上为A级,179-160分为B级,159-140分为C级,139-120分为D级,120分以下为E级。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像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者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
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
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行为,推动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XX农商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资金贷款。
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所辖营业部、各支行开展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向XX农商银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含),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常住户口;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重大不良记录;4.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含出租车经营权)、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
1.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
禁止以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对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总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2.采取质押方式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要按照《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方式第六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具体用途、借款人收入水平以及现有负债情况等因素,在总行规定的抵质押率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个⼈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贷款条件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六章贷款管理第七章罚则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拓展个⼈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民银⾏《关于开展个⼈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农业银⾏《个⼈消费贷款管理试⾏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个⼈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向借款⼈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途的⼈民币贷款。
指定⽤途的个⼈消费贷款、信⽤卡透⽀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借款⼈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或有效居留⾝份),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对借款⼈既可以分别发放信⽤贷款或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也可以组合使⽤上述四种贷款⽅式发放贷款。
第五条对借款⼈发放信⽤贷款或含信⽤⽅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评定借款⼈信⽤等级。
借款⼈信⽤等级根据借款⼈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作单位、家庭财产、家庭收⼊和信⽤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见附件⼀),⼀级分⾏据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评级细则报总⾏备案)。
第⼆章贷款条件第六条申请个⼈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为及不良信⽤记录。
(三)在农业银⾏开⽴活期存款账户或⾦穗卡账户,并存⼊办理贷款时所需要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相关费⽤。
(四)能提供农业银⾏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五)个⼈信⽤评级综合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借款申请⼈,可申请个⼈信⽤消费贷款及包括信⽤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80分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信⽤消费贷款及包括信⽤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六)本⾏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七条借款⼈申请个⼈综合消费贷款,除信⽤贷款⽅式外,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四章审查与审批第五章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第六章支付管理第七章贷后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房按揭类、综合消费类、生产经营类等明确合法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原则、审慎经营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授信金额、用途、期限和币种应明确、合理且符合本行相关产品的具体规定,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经办机构对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综合收益、业务种类、信用状况、贷款金额、担保方式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文件及总行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本付息,分期付息、一次性还本,到期还本付息,按月(季、半年)等额还本、按月(季)付息,以及本行可提供的其他还款方式,具体可与借款人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应选择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
第七条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房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第三方自然人保证担保、法人企业保证担保和担保机构保证担保及信用方式。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牵头个人贷款的风险管理;制订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个人贷款具体产品办法、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的制定,负责全行个人贷款营销的组织推动;根据业务需求,协同经办机构对本行重点支持的借款人进行共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协助报批。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风险控制能力和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贷款审批1.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贷款审批流程,确保贷款审批程序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在贷款审批阶段,农村商业银行应对个人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完善相关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体系。
3.农村商业银行应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并不得以任何原因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
三、贷款发放1.农村商业银行应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合规性,遵循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安全。
2.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贷款发放手续,包括合同签订、资金划拨等环节,并将其纳入贷款管理系统进行监控。
3.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流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发放符合贷款合同和相关政策要求。
四、贷款管理1.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的职责和流程,并指定专门的贷款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对每笔个人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个人贷款进行分类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贷款信用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等。
4.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对贷款的基本信息、还款情况等进行管理和跟踪。
五、贷款监督1.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目的。
2.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定期更新,对不良记录的个人贷款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个人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措施,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4.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主动接受监管和检查,确保个人贷款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六、贷后服务1.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还款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贷后服务。
2.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提醒和催收机制,确保贷款本息的按时全额回收。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
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资产状况证明等。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二节贷款审批1. 农商银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行主管组成。
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
2.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依规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3. 农商银行应公开贷款审批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一节贷款发放1. 农商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所需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节贷款管理1. 农商银行应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2. 农商银行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贷款风险防控1. 农商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2. 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
3. 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提前还款等。
第五章贷款违约处理1.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 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有权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由农商银行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个人及企业资金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实现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金融行业转型、升级,银行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展金融业务,不断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
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银行中非常重要的一种金融工具。
为保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合规、有序发展,各大银行均应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对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以供各大银行参考。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规定1.定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银行根据个人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所拥有的收入稳定、信用记录优良、财务状况良好和家庭状况稳定等方面的评估,向其提供短期或中长期的综合消费贷款。
2.贷款类别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根据期限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类。
(1)短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消费性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消费分期等。
(2)中长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消费性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贷款、家居装修贷款等。
3.贷款额度银行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经济实力、家庭状况及所需资金用途等因素,设定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借款用途和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限制,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4.贷款利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并将其纳入公示范围,对外公布贷款利率及相关手续费用。
银行应制定不同类别、不同额度、不同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并不得因个人借款人的身份、职业、性别、宗教信仰、民族等因素进行歧视性定价。
三、贷款审批流程1.申请贷款个人借款人可通过银行网站、客户端、快捷通等电子渠道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也可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受理。
2.初审银行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或评估,并在法定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反馈给个人借款人。
3.征信查询银行可以请求个人借款人授权,查询个人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记录、财务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以辅助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决策。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第九条贷款额度应结合借款人资信等级、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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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
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或公积金、养老金缴交情况综合分析,借款人税前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3、借款人在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4、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自建或开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4、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经营类支出。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1、大额耐用消费品购置;2、住房装修;3、其他用于购置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所需的消费品或服务(个人汽车消费除外);4、学费支出、出国留学(商业助学、国家助学除外)。
第三章等级评定、贷款期限、授信期限和贷款额度第八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核定限额、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贷款行要成立行长(主任)、客户经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个人资信评估小组。
资信评估小组要综合考虑申请借款申请人的社会信誉、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情况。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的步骤:(一)由借款人向贷款行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的申请;(二)信贷人员调查个人的素质、家庭资产实力、收入水平、履约记录、经营效益等情况,并提出资信状况的初步评价;(三)贷款行资信评估小组根据信贷人员调查情况确定借款申请人相应的信用等级。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申请人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优秀和较好三个档次。
第十条贷款期限和授信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对采用授信方式的,则“授信项下贷款支用有效期限”最长为核定授信额度生效之日起2年(含)。
第十一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展期或延长贷款期限。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人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还贷的,可申请贷款展期。
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对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和授信额度。
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授信额度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客户类型、借款用途、收入、资产实力等情况的不同进行差别授信,具体可按照以下相应的担保方式进行确定:(一)对于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采用信用方式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长期稳定的年有效合法收入(应为长期稳定的合法收入)的1-3倍,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对外公布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或按月(季)付息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采用质押、抵押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对采用质押担保的:(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仅限于借款人本人、配偶或以其他第三方(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名下的定期储蓄存单;(二)对以定期储蓄存单进行质押的,质押率比照相应品种管理办法或相关制度规定的质押率执行,并根据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纳入相应贷款科目进行管理;(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款期限(授信期限)不得超过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
若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则贷款要相应提前结清,但质物设置自动转存功能,或经借贷双方和出质人同意将到期本息转存为保证金作为还款保证的除外。
第十七条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仅限于借款人(含配偶)所拥有的房产。
(一)对以住宅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提供其名下在境内的第二居所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由抵押人直系亲属提供的《共同居住承诺》;(二)对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必须满足如下要求: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
1、禁止以军用房、农村自建房、异地房产、厂房、在建工程、宾(旅)馆、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房屋类型属于非住宅(或商业)的酒店式公寓、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作抵押;2、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作抵押。
(三)对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抵押率和房龄:1、以住宅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净值的70%;2、以商业用房(含办公用房)和别墅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净值的50%。
第五章贷款办理第十八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受理由贷款行负责。
贷款经办机构在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职业证明、学历证明;1、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包括,当地户籍的户口本,或原籍的户籍证明和当地居住证明。
2、居住地址证明包括借款人(或配偶)姓名或居住地址的,在贷款申请地的近三个月内公用事业费或手机账单原件。
3、个人职业证明包括工作证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务、工作年限及专业技术级别的书面证明。
(三)借款人个人收入证明、个人资产状况等收入证明材料;1、收入证明的要求:收入证明主要包括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工资单、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单、代发工资银行记录、股权分红税单、租赁收入等合法有效收入。
(1)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单、6个月以内的代发工资银行流水和银行卡对账单;(2)工资单,在借款人提供工资单的同时,要求其提供工作证作为附件;(3)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在借款人不能提供上述(1)、(2)两项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4)租金收入:要求借款人提供租借合同;(5)股权分红:要求借款人提供股权分红税单;(6)私营企业营业税税单、私营企业纳税申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应要求对方提供个调税税单;私营业主,还应要求对方提供所拥有企业最近3个月的所得税、营业税税单以及公司股权拥有证明。
2、个人资产证明的要求:个人资产证明主要包括股票持仓清单、大额养老保险单、国债凭证、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完全产权房等。
(1)股票持仓清单:要求借款人提供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盖章的股票持仓清单,以及股东磁卡复印件;(2)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完全产权房: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并应提供付款证明。
(四)贷款用途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及受益人划付银行结算账号;(五)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调查工作由贷款行负责。
贷款行调查岗需实行双人现场调查,调查岗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调查要点包括:(一)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品行、能力、个人资产情况,包括借款人人品、家庭直系亲属、是否有不良行为习惯、社会经历、个人资产等;(二)查询并打印人行信用征信报告,对借款人、配偶的公民身份信息和信用状况进行查询,对公民身份核实信息有误(或无法查询),被征信人应提供合理佐证材料,并在征信报告中进行合理说明;如被征信人查询有连续30天以上逾期的、在最近24个月还款记录中存在3次以上逾期记录的、至查询时点仍有逾期贷款尚未结清的或信用报告中属于禁入类的,或其他可认定为有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被征信人不能提供合理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三)通过与借款人面谈,确认并签署《客户谈话备忘录》,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四)通过走访借款人家庭和本次贷款的交易对象,以综合判断贷款用途真实性;(五)在确认其工作单位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规定后,通过实地调查确认借款人及其工作岗位、工作年限、职务、职称等任职情况,并了解其收入情况;(六)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根据有关规定评定借款人的偿贷能力;1、对借款人开具的收入证明,可在核实其工作和收入真实性后,按照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认定借款人月均有效收入;2、对借款人提供企业的纳税情况、企业银行账户现金往来对账单、近三个月银行结算账户明细、公司股份拥有证明等能反映借款人实际偿贷能力的,可按其判断借款人月均有效收入;3、对无法从收入或银行流水判断或核实月均有效收入的借款人,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供其本人(或配偶)名下的资产,并确保资产价值能覆盖本次贷款本息;(七)贷款行规定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八)调查岗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就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授信额度、贷款期限/授信期限、利率、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等事项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