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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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16•【文号】法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7.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7月16日法发[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文书类型: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字第号被罚款人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本院在审判_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过程中,_______(写明被罚款人妨害刑事诉讼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人,依法决定罚款时使用。

二、制作本决定书时,可以参阅样式58的说明第二、三项。

三、本决定书的原本附卷,正本送达被罚款人和有关单位。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书精选3篇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书精选3篇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书(刑事案件用)______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书时间地点汇报单位汇报人被告人姓名案由合议庭意见出席人列席人讨论决定:主持人:年月日附: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经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时使用。

二、本样式系按照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模式设计的。

对于独任审判的案件,如果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适用本样式。

三、样式中的“主持人”,是指讨论本案的审判委员会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主持人签名后,应当加盖院审判委员会的印章。

四、本样式连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一并附卷。

五、本决定书系内部使用的诉讼文书,应当归入副卷,并注意保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刑事案件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日___时___分至___时___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议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席委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席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汇报人: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讨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记录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使用。

人民法院发还财物清单(刑事案件用) -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发还财物清单(刑事案件用) -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发还财物清单(刑事案件用) -法律文书()____刑___字第_____号
被告人姓名、案由
案号
()____刑____字第____号
编号
财物名称
面额
型号
数额
数量
规格重量质量成色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
上列财物已发还给我,核对无误。

领取单位(盖章) 领取人(签名) ?年月日
执行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年月日本清单入卷
附: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及时发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时使用。

如果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发还的,亦可使用本样式的“发还财物清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浙高法〔2016〕165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6〕16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2016年10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58次会议通过)为惩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刑事自诉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一)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的;(二)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申请执行人报案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移送程序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移送程序

目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1)罚金与罚款的折抵 (1)王新文故意毁坏财物案——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折抵刑期 (6)【涉嫌犯罪移送后,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案卷退回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11)▉税务机关在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仅能依法作出财产罚和人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行为罚和申诫罚 (12)百度文件——案例分析 (13)【程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17)▉涉案财物——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并移送,并告知当事人20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与党纪处分】 (20)【刑事处罚与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顺序】 (2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罚金与罚款的折抵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105执941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地址广州市海珠海区土华崇善大街25号。

负责人梁浩维。

被告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非法占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7月8日就被告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刑事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移送立案执行。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doc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doc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7-1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刑字第号┌─────────────────────────────────┐│案由│├─┬────┬───┬────┬──┬─────┬────────┤│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年月日││告├────┼──┬┴───┬┴──┴─────┴────────┤│人│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保│交纳保证│││证│金数额│││形├────┼───────────┬────────┬─────┤│式│保证人││││││姓名住址││与被告人关系││├─┴────┼───────────┼────────┼─────┤│执行机关││取保候审期限│个月│├─┬────┴───────────┴────────┴─────┤│取│││保│││候│经办人││审│年月日││原│││因││├─┼───────────────────────────────┤│领│││导│批准人││审│年月日││批││└─┴───────────────────────────────┘本联存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7-2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 ) 刑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一案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个月。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公安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刑事案件判处罚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判处罚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判处罚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罚金是属于一种强制的附加刑,平时有些参加过庭审的公民肯定就有见到过审判长在最后作出宣判的时候,宣判了当事人的有期徒刑以后,还有判处罚金的判决结果。

可是罚款不是有做出判决的法院直接保管和使用的,罚款最终也是要上缴国库的。

相信很多普通民众都非常的好奇刑事案件判处罚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案件判处罚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

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

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存款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国⼈民银⾏各省、⾃治区、直辖市分⾏,计划单列市分⾏;中国⼯商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中国⼈民建设银⾏,交通银⾏;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司法部门严格执法,保障有关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要通过银⾏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的问题⼈民法院因审理或执⾏案件,⼈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应积极配合。

查询⼈必须出⽰本⼈⼯作证或执⾏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长或其他负责⼈(包括城市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和城乡信⽤社主任。

下同)签字后并指定银⾏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接待。

查询⼈对原件不得借⾛,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盖章。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银⾏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关于冻结单位存款的问题⼈民法院因审理或执⾏案件,⼈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定数额的银⾏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作证或执⾏公务证,经银⾏⾏长(主任)签字后,银⾏应当⽴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的性质,冻结当⽇单位银⾏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

如遇被冻结单位银⾏帐户的存款不⾜冻结数额时,银⾏应在六个⽉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人民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人民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书(刑事案件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护照号码……,职业,常住地)。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本院已于××××年××月××日受理。

鉴于被告人×××系××国公民,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被告人×××在本案诉讼期间不得出境。

(院印)××××年××月××日补充样式4的说明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限制出境时使用。

二、本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时认定的需要限制出境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

三、在审理自诉案件时,需要对被告人限制出境的,可以参照本决定书的样式制作。

四、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具函将本决定书抄送限制出入境管理的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五、对于需要限制与本案有关的港、澳、台公民出境的,可以参照本样式制作《限制出境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传唤与强制传唤(拘传)的法律规定

传唤与强制传唤(拘传)的法律规定

传唤与强制传唤(拘传)的法律规定传唤是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通知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时所采取的措施。

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传唤当事人需要使用传唤证或者传票。

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口头传唤;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强制传唤(拘传)。

此篇对于各种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中的传唤及拘传规定作一梳理。

一、行政案件中的传唤和强制传唤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五十二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十三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二)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二)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二)
民法院
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 来自第 号申请复议人(写明提出申请回避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犯(自诉案件写“自诉人
控诉被告人犯”)一案
中,申请人请……(写明职务及姓名)回
避。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
二、制作本决定书时,可以参阅样式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 事案件用)的说明第二、三、四、五条。
_____号《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申请人
不服,申请复议。
经本院复议,……(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 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院印)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 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回避 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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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刑事案
件用)
______人民法院
同意或者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
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关于……(写明被告人姓名和案由)一案请求移送本院审判的报告收到。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意将该案移送本院审判。

你院收到此决定书后,即
办理有关移送事宜,并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______人民检察院。

抄送:______人民检察院
附: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者
不同意下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使用。

二、本样式专为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管辖设计的。

如经审查,认为
没有必要移送,文书名称应当改为《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正文中应当改
写为:“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移送条件,不应当移送本院审理,由你院依法审判”。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区别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区别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区别第一,针对的行为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第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第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

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

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第四,处罚种类不同。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虽然也有针对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种,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严厉程度上是无法与刑罚相比的。

扩展资料: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018年9月5日上午,深圳龙华法院对公诉机关以涉黑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殷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这是龙华法院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公开审理的首起涉黑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01.19•【文号】•【施行日期】1998.01.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一文梳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效期限汇总

一文梳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效期限汇总

一文梳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效期限汇总本文汇总整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时限、期限规定,供读者学习参考。

一、管辖1.立案前案件移送时限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2.立案后案件移送期限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二、回避1.回避申请审查期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2.对回避申请审查的复议期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三、律师参与案件1.法律援助相关期限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7月16日法发[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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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文书类型: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字第号
被罚款人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本院在审判_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过程中,_______(写明被罚款人妨害刑事诉讼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人,依法决定罚款时使用。

二、制作本决定书时,可以参阅样式58的说明第二、三项。


三、本决定书的原本附卷,正本送达被罚款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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