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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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高利转贷行为应如何定性

周某的高利转贷行为应如何定性

周某的高利转贷行为应如何定性[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周某为了牟取高额利息,于2003年9月2 6日,以借款经商为由,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请借款2 0万元。

后存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帐户中。

同月29日,周某将该笔借款借给了潘某(已捕),并将该帐户上的钱转存到某镇新观村五社原社长肖某中的帐户上,由潘某用以付征地款,周某向潘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截止2005年2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万余元。

[分歧意见]本案关于周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

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高利转贷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高利转贷,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

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只要是套取的银行贷款,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按照“追诉标准”的规定,高利转贷必须是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才能认定犯罪。

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1万元,周某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贷款利息外,非法获利3万余元,达不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评析]考试大同意第二种意见,周某不构成犯罪。

一些不法行为人则凭借能向银行获取贷款的特殊条件,将从银行以较低利息套取的贷款,转而以较高利率转贷他人,从中非法牟利,不仅使银行蒙受了利率差的损失,而且行为人只为获取非法利息,根本不严格审查高利转贷对方的还贷能力,导致银行资金到期不能归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秩序。

因此,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数额较大,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后所获利息差额部分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高利转贷罪案例

高利转贷罪案例

高利转贷罪案例高利转贷是指借款人以高利贷的方式向他人借贷资金,然后再以更高的利率转借给他人,从中获取利润。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它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高利转贷罪案例来了解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在某市,王某因生意周转不开,急需资金周转,但由于信用记录不佳无法从银行贷款。

于是,他找到了一个高利贷团伙,以每月20%的高利率借到了10万元资金。

然而,王某并没有将这笔钱用于生意经营,而是以30%的高利率将这笔资金转借给了其他急需资金的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

一段时间后,由于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王某面临了巨大的资金压力,无法偿还高利贷团伙的本金和利息。

团伙开始对他进行威胁恐吓,甚至动用暴力手段要挟他。

最终,王某不堪压力选择逃离家乡,但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被警方抓获并受到法律制裁。

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现了高利转贷的危害和后果。

首先,借款人因为急需资金而陷入了高利贷的陷阱,无法摆脱利益的压迫。

其次,高利转贷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也对整个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最后,高利转贷行为触犯了法律,将给行为人带来法律责任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对于高利转贷行为,我们应该保持警惕,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高利转贷的危害和违法性质。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高利转贷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高利转贷的蔓延,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高利转贷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高利转贷的危害性。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远离高利转贷,珍惜自己的信用和财产安全,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

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

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
高利转贷是指借款人以高额利息向他人借贷资金,然后再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也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

因此,对于从事高利转贷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处罚。

下面将就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高利转贷罪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放高利贷等手段,向他人借贷资金,再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对于高利转贷罪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根据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量刑处罚。

其次,对于高利转贷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机关将根据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首先是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包括涉及的资金数额、转贷利率高低、借贷期限等因素。

其次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是否属于故意犯罪、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等。

最后是犯罪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对借款人的经济损害程度、对金融秩序的影响程度等。

在量刑标准的确定上,司法机关将会对上述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对于情节严重的高利转贷犯罪分子,将依法依规进行量刑处罚,绝不姑息迁就。

同时,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也将依法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总之,对于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标准,司法机关将会依法依规进行裁判,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处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在借贷过程中,要理性谨慎,远离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

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立案标准

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立案标准

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立
案标准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在某些情况下应予追诉。

高利转贷案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

民事高利转贷的法律后果(3篇)

民事高利转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高利转贷是指贷款人非法收取高额利息,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高利转贷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严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民事高利转贷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高利转贷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高利转贷是指贷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利息为条件,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高利转贷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扰乱了金融市场,损害了国家金融安全。

三、高利转贷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高利转贷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高利转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返还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高利转贷合同无效后,贷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利转贷合同无效后,贷款人除返还本金及合法利息外,还应当赔偿借款人因高利转贷行为遭受的损失。

4.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利息为条件,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利转贷行为触犯了刑法,贷款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高利转贷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高利转贷罪的裁判规则

高利转贷罪的裁判规则

高利转贷罪的裁判规则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具有一定的多发性和普遍性,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可以切实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针对高利转贷罪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1.通过转贷谋取高出银行基本利率的服务费,可构成高利转贷罪——上海度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高利转贷案本案要旨:行为人通过转贷谋取服务费的行为本质属于转贷牟利的行为,其收取的服务费高于银行基本利率即可以视为高利转贷行为,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即指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非民间借贷中所要求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案号:(2010)闸刑初字第900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2.认定高利转贷罪中的转贷是否属于高利,不能用一个绝对的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来认定本罪,而是要重点结合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综合判定——姚凯高利转贷案本案要旨:正确理解和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准确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行为人编造虚假理由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从银行获取资金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行为。

刑法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参照标准,转贷是否属于高利,不宜一概而论,不能用一个绝对的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来认定本罪,而是要重点结合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综合判定。

案号:(2006)鞍千刑初字第101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3.套取银行贷款吃利息差,数额较大的,触犯高利转贷罪——孙某高利转贷罪案本案要旨: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4.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陈某高利转贷案本案要旨: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高利转贷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高利转贷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内容提要】套取行为是高利转贷罪的必要要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套取,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

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应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依据。

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应该成为影响本罪构成的因素。

只要违法数额或者违法次数达到构成犯罪程度,即可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

对内外勾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高利转贷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根据情况,分别以高利转贷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定性。

【关键词】高利转贷/“高利”标准/转贷牟利我国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并没有规定此罪。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高度发展,各行各业扩大再生产中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但由于受国家宏观经济指导对信贷资金的使用规模、方向等方面的控制,在局部范围内出现了信贷资金供需不平衡的矛盾。

一些不法之徒为了牟取暴利,利用信贷资金紧张之机,采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刑法中缺乏相应的刑事惩治规定,致使这种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刑法修订时,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其他滥用贷款的行为,许多有识之士提出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滥用贷款罪。

但是,考虑到金融领域犯罪圈不宜过分扩大,我国1997年刑法只将高利转贷这一滥用贷款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在条文之中。

本文仅就高利转贷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展开讨论。

一、“套取”行为的认定刑法有关本罪的规定明确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也即高利转贷罪的客观行为构成要件之一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对于何为“套取”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不符合贷款的条件但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得到的贷款。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怎么认定高利转贷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怎么认定高利转贷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怎么认定⾼利转贷所谓的⾼利转贷是指从银⾏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获取利息差的⾏为。

关于民法典民间借贷中怎么认定⾼利转贷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进⾏详细解答。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怎么认定⾼利转贷1、所谓的⾼利转贷是指从银⾏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获取利息差的⾏为。

2、在认定⾼利转贷⾏为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是要审查出借⼈的资⾦来源。

借款⼈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尚⽋银⾏贷款未还的,⼀般可以推定为出借⼈套取信贷资⾦,但出借⼈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是从宽认定“⾼利”转贷⾏为的标准,只要出借⼈通过转贷⾏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利”转贷⾏为。

即只要转贷利率⾼于银⾏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利”,⾄于⾼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具有牟利性质,其⾏为就应当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三是对于“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

只要出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银⾏贷款未还事实的,⼀般可以认为满⾜了“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要件。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禁⽌⾼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起诉流程1、当事⼈起诉,⾸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当事⼈⼈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是公民的,应写明双⽅当事⼈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或负责⼈姓名。

起诉书正⽂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份证、户⼝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高利转贷是指以放贷为名,实际上是变相高利贷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

为了规范高利转贷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要求明确的借贷行为。

即借款人与放贷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包括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确实向放贷人借款,形成了明确的借贷关系。

其次,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要求存在高额利息的情况。

高利转贷的本质就是以高额利息牟取暴利,对借款人进行剥削。

因此,只有在借款合同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中能够明确表明放贷人收取了高额利息,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再次,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要求放贷人以非法手段威胁、强迫借款人履行合同。

这一点是高利转贷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借款人在无法偿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被放贷人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履行合同,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最后,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还要求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放贷人的犯罪故意。

这一点是判断高利转贷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只有在有力的证据证明放贷人明知是高利转贷行为,却仍然进行了放贷活动,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综上所述,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是对高利转贷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的重要依据。

只有在符合上述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对放贷人进行法律追究。

同时,借款人在遭受高利转贷行为侵害时,也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严格执行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能够有效遏制高利转贷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高利贷量刑标准

高利贷量刑标准

高利贷量刑标准高利贷是指利率高于法定利率的小额贷款,通常情况下,高利贷的利率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

高利贷给借款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有可能导致债务违约,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了严重的财务困扰。

因此,针对高利贷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高利转贷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表明,对于涉及高利贷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刑罚,并且针对不同情节进行了量刑标准的划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高利转贷敲诈勒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这一解释明确了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高利贷敲诈勒索行为的惩处标准,强化了对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高利转贷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这一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于高利转贷敲诈勒索行为的量刑标准,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针对高利贷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这些规定不仅强化了对高利贷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高利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对于从事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也提醒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不得触犯法律红线,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惩治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的理解

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的理解

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的理解高利转贷罪是指借款人以虚假、欺诈手段获取信贷资金,然后以更高利率转借给他人牟取暴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金融领域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在中国,高利转贷罪被列为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依法需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信贷资金是指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资金来源的提供的用于贷款、信用卡等各类借贷业务的资金。

这些资金通常是由金融机构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后,按照一定条件和利率提供给借款人的。

信贷资金的提供是金融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也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就是指借款人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资料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金,然后以更高的利率转借给他人,或者用于其他投资、消费等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涉嫌欺诈、伪造等犯罪行为,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信誉。

因此,高利转贷罪不仅是一种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整个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高利转贷罪的起因高利转贷罪的发生,往往离不开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不佳、缺乏合法的融资渠道,以及对高利率贷款的迫切需求。

一些借款人由于信用记录不良、收入不稳定、资金需求急迫等原因,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资金。

而另一方面,一些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居民由于缺乏金融知识,或者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能通过高利转贷的方式获取资金。

这些情况都为高利转贷罪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二、高利转贷罪的危害高利转贷罪不仅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对整个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

首先,高利转贷罪破坏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经营利益,对金融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其次,高利转贷罪导致了借款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加重,甚至可能导致恶性递增的财务风险,对个人的资产和信用记录造成了长期影响,影响其日后的信用和融资能力。

高利转贷罪是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罚的

高利转贷罪是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罚的

高利转贷罪是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罚的一、高利转贷罪怎么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量刑定罪标准是什么?1、认定高利转贷罪,需要准确认定其犯罪对象,即何谓信贷资金。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

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

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

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

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

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2、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

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相关阅读: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

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

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

高利贷量刑标准

高利贷量刑标准

高利贷量刑标准
高利贷是指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贷款行为。

高利贷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的泥沼无法自拔。

因此,对于高利贷行为,法律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以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个人从事高利贷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利用高利贷敛财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个人非法放贷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

其次,对于非法组织或者团伙从事高利贷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对于非法组织或者团伙利用高利贷敛财的,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经营性机构从事高利贷行为的,
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事高利贷
行为的,将受到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同时,金融机构的高管和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综上所述,针对高利贷行为,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一系列
的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
法性质,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对于高利贷行为,不管是个人、组织还是金融机构,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希望借此能够有效
遏制高利贷行为的蔓延,保护广大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高利转贷的立案标准

个人高利转贷的立案标准

个人高利转贷的立案标准一、引言个人高利转贷是指个人通过非法途径从事高利贷款转贷业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给借款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为了规范个人高利转贷市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并执行一套严格的立案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二、立案标准个人高利转贷的立案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利率标准个人高利转贷是指贷款人以高于法定利率的利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因此,制定明确的利率标准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在制定利率标准时,应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利率等因素,并结合监管政策制定具体的利率上限。

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个人高利转贷行为将被立案追责。

2. 宣传手段个人高利转贷通常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平台、短信等多种宣传手段吸引借款人。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应包括规定宣传手段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利用误导、夸大宣传等手段吸引借款人的个人高利转贷行为,也应予以立案处理。

3. 业务合规性个人高利转贷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立案标准应明确规定个人高利转贷业务的合规性要求,包括资质要求、合同约定、风险提示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贷款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合同约定个人高利转贷业务涉及的合同约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立案标准应规定合同必须包括的内容,比如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违约金等,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利益保障个人高利转贷业务存在较大的风险,借款人容易陷入无法偿还的困境。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应规定个人高利转贷行为时的风险提示和利益保障措施,以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三、立案程序个人高利转贷行为的立案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报案借款人或相关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涉及个人高利转贷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信息。

2. 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报案,并对报案人的身份、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调查。

3. 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应根据立案标准对涉案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对涉嫌个人高利转贷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高利转贷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高利转贷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高利转贷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本罪是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

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本文就其相关内容作详细解释。

本罪是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

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本文就其相关内容作详细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第2号)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
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高利转贷是指利用高利贷手段,通过非法手段向他人放贷并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犯罪行为。

因此,对于高利转贷行为,司法机关有一定的立案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地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首先,对于高利转贷罪的立案,需要证明被告人以放贷为名义,实施高利贷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向借款人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放贷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同时,需要证明被告人的放贷行为属于非法放贷,即没有经过合法的金融机构批准或注册,也没有取得相应的放贷资质。

其次,需要证明被告人的高利转贷行为已经造成了借款人的经济损失。

这需要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被告人借款并支付了高额利息,同时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还款记录以及财务损失情况。

只有证明了借款人的经济损失,才能够构成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条件。

另外,对于高利转贷罪的立案,还需要证明被告人的放贷行为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这需要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放贷行为并非出于善意或者正当的商业行为,而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且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商业放贷范畴。

最后,对于高利转贷罪的立案,还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

这需要证据证明,被告人的高利转贷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且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例如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

只有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才能够依法立案并进行相应的司法追究。

综上所述,对于高利转贷罪的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只有在证据充分、情况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并进行相应的司法处理。

同时,也呼吁广大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避免成为高利转贷犯罪的受害者,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高利转贷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借贷并通过各种手段迫使被害人偿还债务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以下是一些高利转贷罪案例:
1. 案例一:2020年,某公司以高利贷业务为名,以高额利息向多名借款人放贷。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该公司采取暴力催债、恐吓、辱骂等手段进行迫使。

最终,该公司负责人被警方抓获,并以高利转贷罪被判刑。

2. 案例二:某个电信诈骗团伙以高利转贷的方式从被害人那里借到大量资金,然后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时间,并不断增加利息。

同时,该团伙还发布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对其进行恶劣的威胁和恐吓。

该团伙最终被警方侦破,成员被判处高利转贷罪的刑罚。

3. 案例三:某个非法借贷公司向借款人提供高利贷服务,利息超出法定范围。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该公司通过电话骚扰、上门催债等方式进行迫害。

警方接到报案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并最终将其负责人刑拘,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罪。

上述案例只是其中的几个例子,高利转贷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高利转贷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

高利转贷的标准

高利转贷的标准

高利转贷的标准
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投,从中牟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极易引发非法融资、集资诈骗等社会问题,必须坚决予以遏制。

1.利率标准:高利转贷的利率通常远高于正常贷款的利率水平。

一般来说,
高利转贷的利率标准至少要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四倍以上才属于高利转贷范畴。

同时,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和本金的比例关系也可能会被视为高利转贷行为。

2.资金来源:高利转贷的资金来源通常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者通过其
他渠道筹集资金。

这些资金的来源往往是不合法的,例如利用民间高息借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获取资金。

3.目的与用途:高利转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其用途可能是用
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基金等领域,也可能是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

4.社会危害性:高利转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和社会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的损失和风险隐患。

因此,必须坚决打击和惩处高利转贷行为。

总之,高利转贷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高利转贷罪案例

高利转贷罪案例

高利转贷罪案例高利转贷是指借款人通过非法途径向他人借贷资金,然后以更高利率再次借贷给他人,获取利差收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法规。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高利转贷罪案例。

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了一位高利贷人士乙,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5%,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

然而,由于某甲的生意并不顺利,他很快就无法按时还款。

此时,乙找到了另一位需要资金的人丙,以更高的利率(月利率10%)向丙出借了这笔资金。

乙并未告知丙这笔资金的来源,也没有与丙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某甲无法偿还债务,乙也无法向丙要回借款,最终导致了一场严重的经济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某甲的行为属于非法借贷,而乙的行为则构成了高利转贷。

首先,某甲的借款行为并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他未能提供足够的还款担保措施,也没有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

这种行为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风险,也给他人带来了损失。

其次,乙的高利转贷行为更是严重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法规。

他以更高的利率向他人出借资金,而且并未告知借款资金的真实来源,这不仅是对丙的欺骗,也是对国家金融监管的蔑视。

高利转贷罪案例告诉我们,高利转贷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纠纷,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借款人应当在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借款,遵守国家金融法规,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资金。

出借人也应当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法规,不得进行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

而国家也应当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惩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高利转贷罪案例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它揭示了借款人和出借人在金融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也提醒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希望通过对这样的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总结,能够加强人们对高利转贷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意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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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高利转贷罪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2020高利转贷罪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一、1997年《刑法》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已被刑法修正案所修改。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1995年5月10日发布《商业银行法》效力:该法依然有效,部分条款已经被2003年发布版、2015年发布版修订。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川高法(2002)10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1999年国务院发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效力:现行有效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效力:现行有效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三、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高利转贷罪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效力:根据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01年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全文失效。

第二十三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四、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效力:现行有效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川高法(2002)105号)效力:现行有效第九条【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效力:现行有效第四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从贷款赠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效力:现行有效(三)关于金融诈骗罪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

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

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四)死刑的适用刑法对危害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规定了死刑。

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判处死刑。

但需要强调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

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五)财产刑的适用金融犯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

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

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

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高利转贷罪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单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适用罚金刑,应当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罚金刑,并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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