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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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清刑法课件第10章

陈建清刑法课件第10章

第十章 渎职罪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一.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枉法执行判决裁定罪 枉法仲裁罪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一.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一)相同点: 主体相同 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徇私舞弊 后果相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不同点: 行为方式不同: 玩忽职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 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玩弄职权,不履行职权。 主观不同:玩忽职守为过失;滥用职权是故意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得知国家秘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 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泄露国家秘密.以口头、书面等方式是不应当知道的人知悉 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从泄露内容的重要性、泄露的范围、动机、后果 等方面考察。 (三)主观:不同罪过形式构成不同的罪名。
故意 仲裁人员 仲裁过程中
第十章 渎职罪
本章小结
重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异同 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异同 难点: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异同
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枉法执行判决裁定罪
枉法仲裁罪
罪名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 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 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 滥用职权罪 枉法仲裁罪 主体 行为时间 刑事诉讼中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司法工 作人员
形态 罪过 行为犯 民事、行政审判中 情节犯 故意 执行生效判决、裁 实害犯 定过程中 情节犯 过失
《刑法》( 分则 )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刑法学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温源和,泰国籍。

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

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

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

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

第10章 刑法学课件

第10章  刑法学课件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内容提要:分析研究直接故意犯罪过程的完成 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重点: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引例1
甲与乙是不认识的两个人,同时住进了一家宾 馆,甲发现乙把贵重物品寄存在总台,总台给 了乙一个储物牌,他们两人被安排在一个房间 居住,甲趁乙不备的时候,就将乙的储物牌给 偷了,甲正准备冒领时就发现乙正到处找他的 储物牌,乙就问甲:“先生,你有没有看到我 的储物牌”,这时甲就从口袋里面掏出了乙的 储物牌说:“我刚刚捡到一个看是不是你的”。 问:甲在此案当中,甲的行为处于犯罪何种形 态?

8、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杀害, 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对某乙谎称是 毒品,托其从××市运至×市,并声称事成后必有 重酬。某乙按吩咐打出租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 裹运至×市,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下列哪种 说法是正确的有( )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不构成犯罪 B、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C、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 遂) D、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包庇罪


5、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
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 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6、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 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 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 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 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刑法总则课件 第10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刑法总则课件 第10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且 是有益于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的 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 到社会的赞誉。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请参见教材。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权利的 行使也必须符合的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会造 成新的不法侵害。
(一)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 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识存在不法侵害, 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 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 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 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 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 故意犯罪行为。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且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我们认识在一般情况 下,应该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 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 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 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 始。
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 而言,是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 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在不法 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 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 为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 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 已经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权益。
• 具体表现为: 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3.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 4.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了现场; 5.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等等。
一、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案例6: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毒杀人怎么定性?
讨论:何以出现大陆法系与我国对此罪完全相反的定性结果?
认为白糖可以致人死亡而给他人喂食白糖又如何定性?
案例7: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问: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案例13:
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系集体性质企业。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未征得厂里员工同意也未报有关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徐某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交入厂的财务。
张某是否有危害行为?是否犯罪?
案例11:
1、甲打伤乙,乙治疗不及时遇伤口感染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甲打伤乙,乙住院治疗期间遇地震导致房屋坍塌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2:
甲系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因经常参与赌博经济拮据。一日,其看到公司出纳收取了5万元货款未存入银行,而是放在了公司铁皮柜里。下班后,甲叫来社会上的朋友乙,告知了乙该情况,并介绍了公司晚上值班人员经常坐在门厅打瞌睡的情况,两人商定由乙在晚上从窗户潜入公司撬开铁皮柜盗窃该货款。乙得手后,二人均分了该货款。

刑法学教学案例

刑法学教学案例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

刑法总论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ppt课件

刑法总论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ppt课件
2021/4/18
• (4)举动犯的既遂 • 所谓举动犯,是指以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 Nhomakorabea具体犯罪的实
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对于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 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即告成立,而不论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 因此,对举动犯既遂的认定,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 犯罪,而不在于其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有形的危害结果。 • 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行为人用 外国语进行反动宣传煽动,而其煽动的对象根本不懂外语,这事实上 是一种手段不能犯罪的未遂,而不宜按既遂罪论处。因此,举动犯着 手实行犯罪以后,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犯罪的既遂形态。 • 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 组织罪之参加行为。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 煽动行为。
注意:犯罪的既遂、预备 、未遂和中止只能存在于 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2021/4/18
•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 犯罪阶段是犯罪整个过程中依据某种标准划出的若干 分过程。直接故意犯罪可以分成以下几个大的阶段:
预备阶段;实行阶段;效果阶段。并不是每一个直接
故意犯罪都必然经过每一个犯罪阶段,但无论何种情 况,实行阶段都不可或缺。
2021/4/18
故意犯罪的形态
2021/4/18
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犯点点罪击点击预添击添备加添加的标加标概题标题念题、认定与处罚 犯罪未遂的概念、认定与处罚 犯罪中止的概念、认定与处罚
•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念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 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的不同结局状态,包括犯罪 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在行为犯中,犯罪未完成是指法定的犯罪行 为没有完成,如脱逃罪中没有逃出警戒线;
(3)在危险犯中,指的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形 成,如行为人放火,没有点着。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独立燃烧说:只要放火行为将目标物点燃,并 且可以独立燃烧,就认为既遂,只有放火行为 没有实行完毕或者随即熄灭才构成未遂。
C.甲和婆婆乙不和。后甲在乙熬的药中放砒霜, 企图害死乙。乙喝下后,甲又觉于心不忍,遂连忙 将乙送往医院,但因药量过大抢救无效而死亡。
D.甲某日深夜趁乙家没人到乙家盗窃,忽听 门外有响声,认为是乙家的人回来,逐从窗口空 手而逃。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或
注意:
1、只有直接故意犯罪在存在犯罪的停止形 态,其他如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是不存在 这些犯罪的停止形态的。
2、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停止形 态,不可能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 形态。
3、各种停止形态彼此独立,不能相互转化。
案例
张某和王某夜里赌博后输了钱回家的路上,起意 抢劫。二人从后面追上一步行的妇女,扭住被害 人的双手并揪住其头发,同时施以言语威胁,抢 走了手表和提包。尔后二人离去,走了几步回头 看了一下,恰巧被害人也回过头来,不料发现被 害人竟然是熟人,大吃一惊,只好装出笑脸说是 “开玩笑”,把手表和提包还给被害人,请求原 谅。
案例
刘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某住宅小区,翻 门入院,将三号楼一单元门外的一辆摩 托车撬开后,推至一号楼东墙边一夹道 内隐藏起来,随后,刘某又返至大门撬 门锁时,被查夜的治安民警抓获。
分析
刘某将摩托车撬开后,隐藏起来,准备 敲开大门后再窃走,此时他人的摩托车 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其所有人的实际控制, 其盗窃行为的结果已经发生,所以应当 构成既遂。

刑法教学课件第十章

刑法教学课件第十章

2006-19

单选
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 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 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 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 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 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
2008-12

单选
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 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 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 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 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 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1、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 了的中止 2、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各国原则:必减免制和得减免制 《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 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处罚。——我国是必减免制 注意: (1)处罚原则是“应当”。 (2)应同时引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 (3)从宽处罚分情况:是否造成损害结果 (4)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应依法不认 为是犯罪。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 法定刑幅度处罚。 注意: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2)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区别对 待。 (3)量刑情节的考虑。
2008-66 在职法硕
犯罪既遂的类型有( A.举动犯 B.危险犯 C.行为犯 D.结果犯 )。

刑法10

刑法10

着手的性质: 着手的性质:
从主观上看,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 通过着手行为而充分表现出来, 通过着手行为而充分表现出来,不同于以前预 备实行犯罪的意志。 备实行犯罪的意志。 从客观上看, 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 的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 的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它使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面临实际的威胁, 的社会关系面临实际的威胁,在实行行为中包 含着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可能性, 含着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可能性,如果不 遇意外,该危害结果将合乎规律地发生。 遇意外,该危害结果将合乎规律地发生。
注意: 注意:
没有实际的准备行为, 1、没有实际的准备行为,仅仅有犯意流露 这不能算是犯罪; 的,这不能算是犯罪; 2、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东西并 人们通过语言、 非都是犯意的流露, 非都是犯意的流露 , 有可能本身就是一 个犯罪行为,那么这种场合就应该认定 个犯罪行为 , 有犯罪行为。 有犯罪行为。
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 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 一是准备工具; 一是准备工具; 二是练习犯罪的手段; 二是练习犯罪的手段; 三是进行犯罪前的调查; 三是进行犯罪前的调查; 四是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四是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五是勾引共犯。 五是勾引共犯。
2、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 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 的观点: 的观点: (1)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 目的达到说, 的犯罪行为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的犯罪行为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结果发生说。 (2)结果发生说。 (3)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 构成要件齐备说。 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划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划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 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该观点是刑法学界的通说。 该观点是刑法学界的通说。

刑法学第十章

刑法学第十章
目录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二、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
三、以各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 有组织共同犯罪
四、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目录
(三)消极身份与共同犯罪成立的情形
消极身份就是阻却犯罪、责任或者刑罚的身份。 1.在无身份者加功于有身份者的场合,加工的无身份者不成立共犯,可按间接正犯论处。 2.在有身份者加工于非身份者的场合,有身份者成立共犯。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研究意义、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的形态,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不同的刑事责任。 【本章关键术语】 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 一 罪
本章重点问题提示
目录
一、关于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情况。
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过失心理犯罪的情形。这在我国刑法上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
目录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身份和共同犯罪
目录
(一)身份与共同犯罪成立的依据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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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 到平顶山市铁路工人村268号高某的二哥家。 高某藏于室内,蔡某与张孝民(在逃)先后对张 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为他们提供15万元 贷款。张借故推脱,蔡某继续殴打,此时,高某 从室内出来,与蔡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 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 “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银翔信用社 值班人员支付。蔡某持此便条到银翔信用社取走 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高、蔡才将张某放回。
案例刑法第10周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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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 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也主要有三 种:
• 一是本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 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 二是占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 此处占有既包括合法的占有,也包括非法的占有。
• 三是中间说,又称修正说,即在本权说或占有说基础上所 提出的折衷修正的学说。中间说可谓多种多样,例如:安 全占有说、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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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为劫取被害人的财 物,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 符合抢劫罪的加重犯的情形,即第263条第 5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尽管被告人吴某因担心罪行败露而放弃继 续劫取财物,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加 重犯,应当以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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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抢回欠款凭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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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2: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 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 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 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 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 简称西服案)。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刑法案例2010

刑法案例2010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之案例教学基本知识示范案例示范案例一: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于1997年3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次年7月6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1999年1月10日刑罚执行完毕(含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所折抵的刑期)。

经查,1998年10月26日,还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杨某在某自由市场碰上彭某,以借其野狼125摩托车接人为名,将摩托车骗走卖掉,得赃款4000余元(该摩托车价值8000余元),但该犯罪事实直至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且刑罚执行完毕才案发。

二、问题与提示1、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2、分析本案应用的法律原理是:累犯的种类和条件。

三、分析研究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特殊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均需以再次犯罪为前提。

1、分析被告人是否有再犯情形累犯必须是第二次或者第二次以上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仅是初犯或者其第二次危害行为尚构不成犯罪,则不可能成立累犯。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因第一次诈骗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而在监外执行时又实施了诈骗行为,对于其第二次所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根据本案事实,杨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骗取了数额较大的摩托车,已成立诈骗罪。

可见,杨某存在第二次犯罪即再犯的情形,因而,有可能成立累犯。

2、分析被告人的再犯是否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被告人前后所犯罪行都是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则有可能成立特殊累犯。

本案中杨某所犯的前后罪都是诈骗罪,并非两个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不可能成立特殊累犯。

刑法教学案例

刑法教学案例

一.案例11.魏某赵某拍摄淫秽照片案被告人魏某(男,40岁)、赵某(女,30岁)于1998年到某市招待所,冒充夫妻姘居,并在房间内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态或单人裸体淫秽照片共21张。

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王某出售假节育证书案被告人王某(女,某村妇女主任)某日带该村节育妇女到县妇幼保健所作节育手术,但是护士忙于做手术,即叫王某代某为已经作完节育手术者在节育手术证明书上盖章。

王某乘机偷出四份空白某县节育手术证明并偷盖上“县妇幼保健所疾病诊断专用章”藏在身上。

事后,王某在该几份证明上填写了具体内容后,在先告知购买者是假证明的情形下,分别以2000元以上的价格将其卖给四个节育对象。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李某、王某杀人劫财案李某、王某在1998年受雇于英国轮船公司工作期间,当轮船停泊于法国某市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酗酒、打闹,因声音过大,受到同去打工的中国公民程某的制止。

但李、王二人恼羞成怒,公然杀死了程,并抢劫了其他英国船员的钱财,然后逃逸。

2个月后,被法国警方抓获。

问:对李、王二人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中国刑法给予追究?二.案例21.黄某图纸案1992年初,A省化肥厂考察了由Z省设计院主任王程师黄某主持设计的一套回收装置,决定请黄为本厂也设计一套回收装置。

黄提出要技术服务费1.5万元,并且个人多得,单位少得。

化肥厂表示同意,但提出须以单位正规手续领取现金。

黄即找到在H市设计室任主任的邢,称自己承揽了此项设计工作,为收取现金方便,请邢帮助以设计室的名义与化肥厂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一份,又提供了盖好设计室公章的现金收条5张共1万元。

此后,黄即向省设计院领导汇报了化肥厂要求设计单位回收装置一事,但谎称只需将原有图纸复印即可,无需要多工作,对方只肯付报酬1千元。

经领导同意后,黄即以省设计院的名义了一份合同书,并由本单位盖公章。

黄又自带上述技术服务协议与本单位合同去化肥厂洽谈,化肥厂同意并盖章。

刑法案例分析10

刑法案例分析10

十、犯罪既遂[案请]被告人:赵某,男,20岁。

被告人赵某于1991年5月27日23时许,翻窗进入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鉴,又在两张空白信笺上偷盖了校财务专用章。

次日,被告人赵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昆明市利民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索尼放像机2台,G30放像机4台,倒带机1台,小型彩色电视机1台,空白录音带20盘,清洗带5盘,录像带5盘,对录线2套,打火机2个,价值22290元。

因当天系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赵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问题]怎样认定犯罪既遂?[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盗窃罪依法论处。

[法理分析]犯罪既遂就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是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由于它们不能把既遂与未遂正确区分开来,因此不够全面和确切。

有些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应为犯罪既遂而不是未遂。

同时,有不少犯罪是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区分犯罪既遂与否的,但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还是不能作为一切犯罪既遂与否的区分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全部具备的形态,缺一不可,只能以此才能确定某一犯罪是否既遂,也是惟一正确地确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由上述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来分析此案,我们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已窃得了某校的空白转账支票,并偷盖了印鉴和财务专用章。

因此,该盖有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就成了可以由持有人随时购买货物的有价证券,即该转帐支票的带有人赵某已经实际非法拥有了该转帐支票所代表的所有权。

某校已失去了对该财物所有权的实际控制。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经济犯罪案例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经济犯罪案例

• 法院审理认为,鞠春香、张志明的行为已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邱慧
凌、黄中球的行为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法判处鞠春香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 万元;被告人张志明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 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邱慧凌有期徒刑3年, 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黄中球有期徒刑3 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3、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重 大责任事故罪构成中的“重大伤亡后果”应该是发生在生 产、作业过程中,而本案的“重大伤亡后果”发生在消费 者使用领域,已不属生产、作业过程中。
• 2007年8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事部分。广州市人民 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齐齐哈尔第二 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公司)总 经理尹家德,副总经理朱传华、郭兴平, 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提 起公诉。
• 经检测和审计,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 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 粉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 儿奶粉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0800元。 此外,三鹿集团还将因含有三聚氰胺而被 拒收的原奶转往相关下属企业生产液态奶, 生产、销售的液态奶共计269.44062吨, 销售金额合计1814022.98元。
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中一年级并自称“没有受过
什么(化学)培训”;副总经理朱传华称“在公
司,有个惯例,产品检验不合格也要按合格开
(合格报告书)”;副总经理郭兴平更称“公司 的GMP认证是花10万元买的”;总经理尹家德则 表示,在生产和销售“亮菌甲素注射液”时,他 已辞职,对假药事件毫不知情……
案例3: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
• (二)判例
• 1997年9月至l999年lO月,鞠春香伙同张志明、 何玲等人在租赁房屋内,生产伪劣溶栓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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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 到平顶山市铁路工人村268号高某的二哥家。 高某藏于室内,蔡某与张孝民(在逃)先后对张 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为他们提供15万元 贷款。张借故推脱,蔡某继续殴打,此时,高某 从室内出来,与蔡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 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 “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银翔信用社 值班人员支付。蔡某持此便条到银翔信用社取走 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高、蔡才将张某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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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 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抢劫罪。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的行 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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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
• 被告人,吴某,男,26岁。
• 1990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 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 至大理古城,在“榆城旅社”买好住宿票后即上 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 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 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 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之小邑庄的途中, 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便上前与高杉某搭讪说 话,乘高杉某不备,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 刺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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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 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此又朝高杉某 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 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 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 被送往医院及时抢救脱险,其伤情被鉴定 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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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在本案的审理中,辩护人认为吴某的 行为虽已构成抢劫罪,但因其最终未抢到 任何财物,属于抢劫未遂,而对未遂犯可 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79年 刑法第20条,现行刑法典第23条);而法 院认为这一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 而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既遂。那么,吴某 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的行为属 于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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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等人用玻璃杯敲击戚某的脸部,致倪某面部2 处皮肤裂伤。倪某被迫将欠款凭证交出并在由戚 某起草的收到10万元收条上签字。嗣后,王某和 周某等人用车将倪某等人送到野外。倪某因治疗 花去医疗费1483元,交通费1118.50元,误工损 失费1000元,营养费14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 经济损失人民币40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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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罪的分类
• 毁坏型和取得型; • 取得中的转移占有和不转移占有; • 违反意志和意志存在瑕疵的占有。 • 从财产是个别还是整体的划分。 • 暴力、胁迫型;窃取、骗取型;侵占、挪
用型;毁坏、破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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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
• 被告人:高某,男,22岁;蔡某,男,19岁;
女,17岁。 1998年夏天,被告人高某从平顶山市银翔信用社 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高某让被告人靳 某到银翔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 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将此事告诉了高 某。高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 色,遂即与被告人蔡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 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 资金。靳某在高某的授意下,先后两次在湛河堤 树林内、矿务局安培中心应约与张某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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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为劫取被害人的财 物,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 符合抢劫罪的加重犯的情形,即第263条第 5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尽管被告人吴某因担心罪行败露而放弃继 续劫取财物,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加 重犯,应当以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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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抢回欠款凭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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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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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签订当日,施某与被害人倪某各出资 人民币5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付 给戚某。后因工程未能如期施工,倪某多 次向戚某索要保证金未果。戚某因无力偿 还,遂找到被告人张某商量对策。张某提 出其认识安徽来沪人员王某,叫王某带人 将事情“搞定”。戚某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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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9月4日,被告人戚某、王某、张某、沈某、 张水某合谋以戚某还款为由,将被害人倪某骗至 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小学内戚某所在的公司,然 后由王某等人以强制手段向倪某索要欠款凭证, 以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戚某许诺事成之后,付 给王某等人酬金人民币2万元。次日,被告人戚某、 张某、沈某、张水某、沈永某五人,携带人民币2 万元等候在某小学。当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纠集 周某(在逃)等多人携带木棍、铁管赶至。晚8时 许,被害人倪某乘出租汽车赶至某小学,即被王 某等人强制隔离。王某等人将倪某带至戚某的办 公室,令倪某交出欠款凭证,倪某不从。
• [案情介绍] 被告人戚某、男,50岁;王某, 男,30岁;张某,男,35岁;沈某,男, 43岁;张水某,男,40岁;沈永某,男, 40岁。
• 被告人施某系上海金山万安建筑装潢工程 公司经理。1995年10月,被告人戚某承包 的上海金山万安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与江苏 省南通市工程承包人施某签订《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
• [问题] 被告人戚某等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是否构 成抢劫罪。
案例刑法第10周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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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 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也主要有三 种:
• 一是本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 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 二是占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 此处占有既包括合法的占有,也包括非法的占有。
• 三是中间说,又称修正说,即在本权说或占有说基础上所 提出的折衷修正的学说。中间说可谓多种多样,例如:安 全占有说、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等。
• 其中,本权说是二战前日本大审院有关判例所采取的学说, 但二战后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则一直倾向于占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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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罪的对象
• 概括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 (一)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 一是有体性说;二是管理可能性说。 • (二)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 • (三)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 (四)财物是否包括违禁品 • (五)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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