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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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 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此又朝高杉某 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 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 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 被送往医院及时抢救脱险,其伤情被鉴定 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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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在本案的审理中,辩护人认为吴某的 行为虽已构成抢劫罪,但因其最终未抢到 任何财物,属于抢劫未遂,而对未遂犯可 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79年 刑法第20条,现行刑法典第23条);而法 院认为这一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 而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既遂。那么,吴某 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的行为属 于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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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 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抢劫罪。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的行 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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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
• 被告人,吴某,男,26岁。
• 1990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 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 至大理古城,在“榆城旅社”买好住宿票后即上 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 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 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 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之小邑庄的途中, 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便上前与高杉某搭讪说 话,乘高杉某不备,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 刺一刀。
案例刑法第10周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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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产罪的保护法益
• 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也主要有三 种:
• 一是本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 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 二是占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 此处占有既包括合法的占有,也包括非法的占有。
• 三是中间说,又称修正说,即在本权说或占有说基础上所 提出的折衷修正的学说。中间说可谓多种多样,例如:安 全占有说、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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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 到平顶山市铁路工人村268号高某的二哥家。 高某藏于室内,蔡某与张孝民(在逃)先后对张 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为他们提供15万元 贷款。张借故推脱,蔡某继续殴打,此时,高某 从室内出来,与蔡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 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 “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银翔信用社 值班人员支付。蔡某持此便条到银翔信用社取走 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高、蔡才将张某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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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为劫取被害人的财 物,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 符合抢劫罪的加重犯的情形,即第263条第 5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尽管被告人吴某因担心罪行败露而放弃继 续劫取财物,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加 重犯,应当以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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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抢回欠款凭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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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罪的分类
• 毁坏型和取得型; • 取得中的转移占有和不转移占有; • 违反意志和意志存在瑕疵的占有。 • 从财产是个别还是整体的划分。 • 暴力、胁迫型;窃取、骗取型;侵占、挪
用型;毁坏、破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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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
• 被告人:高某,男,22岁;蔡某,男,19岁;
女,17岁。 1998年夏天,被告人高某从平顶山市银翔信用社 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高某让被告人靳 某到银翔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 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将此事告诉了高 某。高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 色,遂即与被告人蔡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 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 资金。靳某在高某的授意下,先后两次在湛河堤 树林内、矿务局安培中心应约与张某幽会。
• [案情介绍] 被告人戚某、男,50岁;王某, 男,30岁;张某,男,35岁;沈某,男, 43岁;张水某,男,40岁;沈永某,男, 40岁。
• 被告人施某系上海金山万安建筑装潢工程 公司经理。1995年10月,被告人戚某承包 的上海金山万安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与江苏 省南通市工程承包人施某签订《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
• [问题] 被告人戚某等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是否构 成抢劫罪。
• 其中,本权说是二战前日本大审院有关判例所采取的学说, 但二战后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则一直倾向于占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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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罪的对象
• 概括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 (一)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 一是有体性说;二是管理可能性说。 • (二)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 • (三)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 (四)财物是否包括违禁品 • (五)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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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等人用玻璃杯敲击戚某的脸部,致倪某面部2 处皮肤裂伤。倪某被迫将欠款凭证交出并在由戚 某起草的收到10万元收条上签字。嗣后,王某和 周某等人用车将倪某等人送到野外。倪某因治疗 花去医疗费1483元,交通费1118.50元,误工损 失费1000元,营养费14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 经济损失人民币40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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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签订当日,施某与被害人倪某各出资 人民币5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付 给戚某。后因工程未能如期施工,倪某多 次向戚某索要保证金未果。戚某因无力偿 还,遂找到被告人张某商量对策。张某提 出其认识安徽来沪人员王某,叫王某带人 将事情“搞定”。戚某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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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9月4日,被告人戚某、王某、张某、沈某、 张水某合谋以戚某还款为由,将被害人倪某骗至 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小学内戚某所在的公司,然 后由王某等人以强制手段向倪某索要欠款凭证, 以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戚某许诺事成之后,付 给王某等人酬金人民币2万元。次日,被告人戚某、 张某、沈某、张水某、沈永某五人,携带人民币2 万元等候在某小学。当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纠集 周某(在逃)等多人携带木棍、铁管赶至。晚8时 许,被害人倪某乘出租汽车赶至某小学,即被王 某等人强制隔离。王某等人将倪某带至戚某的办 公室,令倪某交出欠款凭证,倪某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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