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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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金融机构执行管理办法实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对外汇资金交易的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核查后,并对属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将属于涉嫌洗钱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信息、线索移交给公安等执法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行为;第三条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专人负责;金融机构应贯彻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和办理外汇业务时,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日常经营状况及其他资信状况,识别客户;金融机构应识别、审核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并及时向外汇局报告;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至少5年;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机构应协助、配合外汇局、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反洗钱工作;第二章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内容及标准第四条金融机构对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报告;金融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三、八、九、二十三项所规定情形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报告;第五条金融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项和第十二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项所规定情形的外汇交易,应及时以纸质文件报告;第六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开户行或发卡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业务办理行报告;第七条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时,对管理办法规定的累计交易金额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资金在外汇账户间流动的,按照非现金的相关标准统计并报告;外汇现金存入账户、从账户取出外汇现金以及其他现金交易,按照现金的相关标准统计并报告;第八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系指:一企业或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有现金外汇交易;二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三企业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不需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续存入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二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定期存款;三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活期存款的;四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转换的大额交易;五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含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发生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以上机构均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大额债务掉期交易;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第九条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二、十三条所称的“大量”、“发生额很大”是指所交易的外汇资金金额单笔或累计不低于以下标准:一外汇现金交易等值8000美元的;二个人外汇非现金交易等值8万美元的;三企业外汇非现金交易等值48万美元的;第十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十项所称的“大部分”是指百分之五十以上;第十一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的“大量人民币现钞”是指2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现钞;第十二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项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当年累计利润汇出超出已投入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金额的,或与企业经营状况不符的情况;第十三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项所称的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相互对抵、冲销存款或贷款交易;第十四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的外汇账户的支出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金存款额基本吻合,是指从外汇账户提现、结汇、汇出、划转的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钞存入金额基本吻合的交易;第十五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将多笔外汇或人民币现金分别存入他人外币储蓄账户,同一账户所有人同时收取相应数额的人民币或外汇,是指交易双方含双方都在境内或分别在境内境外的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分别收到外汇或人民币的交易情况,即一方将外汇存入他人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而自己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收到相应的人民币,反之亦然;第十六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所称的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往来划转超出实际业务交易金额的,是指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或者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往来与实际业务需求不符的交易;第十七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项所称的企业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在明知有损失的情况下,仍坚持办理的,是指在明知不利于进行本次交易的客观条件已经出现的前提下,没有合理的理由,仍坚持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行为;第十八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项所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职员以合理理由怀疑的任何外汇资金交易,是指金融机构职员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慎识别交易和客户,发现和推断出可能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所有非现金和现金外汇交易;第三章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程序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报表格式准确填写报表,并经校验和审核无误后向外汇局报送;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应当填报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一”或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二”;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应当按月填报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应当及时填报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下称“表四”或者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应于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三,逐级上报至主报告机构,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送当地外汇局;各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自身办理的上月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填入表一、表二和表三,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当地外汇局;第二十二条各主报告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汇总上月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三,报送至所属金融机构总部,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第二十三条各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每月20日前汇总全辖上月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填写表一、表二、表三,并将报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表四并附相关材料报当地外汇局;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并报当地外汇局;第二十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电子化采集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数据:一保证填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二数据来源于金融机构自身原始数据库的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三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量化指标和接口规范;第四章外汇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数据的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和调查核实、处理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应当按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进行规范性检查;对未通过规范性检查的报表,应责令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重新填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通过规范性检查的表一、表二、表三分别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接到金融机构报送的表四和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后,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并由其及时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对通过规范性检查的电子数据应及时整理入库,并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核查,按规定向上一级外汇局提交分析报告月度分析报告和季度分析报告;第二十九条外汇局上级局向下级局移交核查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涉案信息移交单见附件2;下级局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局报告核查及处理结果;第三十条需其他分支局协助核查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协查函见附件3,协助核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第三十一条需金融机构协助核查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外汇局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非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4;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协助核查,并如实反馈核查结果;第三十二条外汇局发现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的,应按照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发现涉嫌其它违法行为线索,应按照案件移交操作规程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第三十三条外汇局对核查发现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查处;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本分局及辖内外汇局利用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信息开展以下工作的情况:一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线索并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的情况;二协助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工作的情况;三发现、查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情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报告或未及时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非现场核查的;二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现场核查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四有其他不接受外汇局对其他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行为的;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二未按规定准确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中出现错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四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或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中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外汇局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并可建议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该金融机构的其他外汇业务;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洗钱的,依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主报告机构”系指金融机构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一级分支机构或者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其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定地区收集、汇总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告该区域内所有分支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特定机构; 第四十二条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关于企业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机构,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以及虽然不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通过其办理外汇业务的境外机构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的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

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1997年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

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

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帐户现金支付管理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

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使用及资金拆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公司所属各部门之间资金拆借管理,规范大额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完善决策程序并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在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企业并购重组、产权交易、重大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活动中,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笔超过本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1%(含)(见附件1)的资金使用事项,两者取其低。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中对外投资支出(包括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捐赠和赞助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企业间资金拆借包括各公司对外拆借资金和对内拆借资金。

本办法所指对外拆借资金是指将本公司资金借出到建设集团之外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并收取或不收取利息费用。

本办法所指对内拆借资金是指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到建设集团所属内部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并收取或不收取利息费用。

公司不允许发生各种形式的对外拆借资金。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公司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各公司董事会为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机构。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公司行政正职是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公司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领导)是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主管领导。

第八条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笔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净资产1%(含)的资金使用事项应由各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处理。

根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各公司属于大额资金使用范畴的惯例性支出(日常业务),如确属需要可由决策机构授权相关人员审批。

各公司决策机构应加强授权审批事宜的检查和管理,并承担授权责任。

以上各项决策机构授权审批事宜均须在一周内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并上报上级公司财务部备案。

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内或单笔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的资金使用事项按各单位日常业务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资金汇划审批权限、范围及方式 (4)第三章双热线核查内容及方式 (6)第四章责任追究 (7)第五章附则 (7)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管理,确保存款人资金安全,做到责任明确、操作有序、管理规范,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汇划,是指单位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划超过临柜柜员事权划分权限额度的转账结算。

包括本机构开户单位之间资金汇划、系统内跨机构资金汇划、跨行资金汇划等一切转账付款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双热线核查,是指开户单位的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超过一定限额的结算业务,采用电话或短信方式向开户单位财务主管或负责人进行事项的查证和确认。

第四条大额资金汇划及核查实行“划定额度起点、确定额度等级、分级审查和双热线查证控制”的原则。

分别授权临柜复核人员、分理处负责人、委派会计主管、支行会计财务部进行审批。

第五条大额资金汇划及核查额度的标准由总行根据全辖业务发展情况和管理状况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营业机构。

第二章资金汇划审批权限、范围及方式第七条审批权限(一)资金汇划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临柜复核柜员通过授权方式审批;(二)资金汇划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分理处负责人或委派会计主管审批;(三)资金汇划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支行会计财务部审批。

第八条审批范围(一)对公账户发起主动付款的资金汇划业务(用于归还本机构贷款除外)。

(二)对公账户之间的资金汇划业务。

(三)通过他行提入或借报收到的提示付款业务,不纳入审批范围。

开户行具体负责审核凭证要素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支付密码、密押是否相符等,并据此办理款项划转。

银行大额资金转账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资金转账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资金转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银行大额资金转账业务,规范操作行为,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所有大额资金转账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客户资金归集、集中支付、资金划拨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在进行大额资金转账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确保资金流转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大额资金转账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各环节工作职责,强化内部控制,加强风险防范。

第二章大额资金转账申请和审核第五条客户申请大额资金转账业务,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的资料和证明,并填写大额资金转账申请表。

第六条客户申请大额资金转账业务,需提交相关审批文件,银行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银行内设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业务性质和金额大小划分审核审批权限,并确保涉及大额资金转账业务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

第八条大额资金转账业务应当由授权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审核记录。

第三章大额资金转账操作流程第九条大额资金转账业务应当由专人专岗办理,明确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确保操作规范。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大额资金转账操作系统,实现资金安全快速转账,提高操作效率。

第十一条大额资金转账业务操作应当进行双人复核,确保资金划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大额资金转账操作实施严格的审计监控和日志记录,防止操作失误或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大额资金转账异常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操作中的问题,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四章大额资金转账风险管控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大额资金转账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大额资金转账业务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监控、异常交易识别、风险提示等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对高风险客户实施更为严格的控制和监测。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结合我区业务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汇出资金管理1、同一账户当天汇出资金在50万元以上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以内,由主任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款项;当天累计汇出超过500万元的由或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

2、同一账户当天汇出资金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以内,由营业部业务主管审查;同一账户汇出资金当天超过300万元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以内,由部长或分管主任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当天累计汇出资金1000万元以上由或审查同意后汇出。

3、汇出款项(不含同业)划转,单笔汇出超过100万元至400万元(含),由清算中心业务主管审查;单笔汇出超过400万元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以内,由或审查;当天累计汇出超过1000万元,由或审查。

4、存放同业款项划转,由出具资金调拨通知单,根据资金调拨单内容办理。

单笔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由或审查;单笔超过1000万元由或审查同意后,方能办理。

二、现金管理1、现金库存管理。

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确保资**全,现金库存限额应控制在联社核定的库存限额之内,超过限额部分及时送存联社。

2、(部)取现金,应提前一天报,特殊情况列外。

3、同一账户当天支取现金和**向清算中心当天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需经审查。

同一账户当天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以内,由业务主管审查;超过100万元需经审查。

4、向同业存取现金,由开具资金调拨单,当日支取现金500万元以上,由审查后办理。

三、其它管理1、针对50万元以上的大额出账和走账,各营业网点经办人要对客户的用途进行认真校验,严格把关。

要与客户两个以上主管进行热线验证,获得确认,做好记录。

2、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和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审批、登记制度,加强对提取现金异常,长期不动户划入大额资金等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按规定及时报告。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第三条大额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大额现金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风险防控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三)信息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四)技术保障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大额现金业务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大额现金业务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大额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业务。

第五条大额现金业务分为以下类别:(一)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指客户一次性存入或取出人民币(含外币)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业务。

(二)大额现金转账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转账业务。

(三)大额现金汇款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汇款业务。

第三章大额现金业务管理要求第六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和内部责任分工。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名制管理,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中材集团、中材国际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设备、材料采购;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决策。

具体权限如下: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由董事长签批,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需上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设备、材料采购,单笔支付资金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的由董事长签批;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依据公司治理相关规定执行。

大额现金提取管理规定(3篇)

大额现金提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现金管理,规范大额现金提取行为,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提取管理制度,加强大额现金提取业务的监测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大额现金提取业务的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大额现金提取的定义与标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提取,是指个人或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现金提取业务,单笔提取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客户风险等级和地域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大额现金提取的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以下情况视同大额现金提取:(一)单笔提取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二)单笔提取金额虽未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但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三)单笔提取金额虽未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但提取频率异常,经风险评估后认定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风险的。

第三章大额现金提取的审查与监测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实其身份信息。

对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客户,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的基本信息;(二)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三)客户的交易行为和交易背景;(四)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提取业务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客户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三)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四)客户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发现大额现金提取业务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暂停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二)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大额现金管理支付规定(3篇)

大额现金管理支付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是指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现金支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现金支付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合规。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大额现金交易信息。

第二章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第六条大额现金交易标准根据交易金额、交易性质、交易主体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以下情形属于大额现金交易:(一)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的现金支付;(二)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含)的现金支付;(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大额现金交易。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对交易进行识别、登记,并按照规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章大额现金交易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大额现金交易的识别、登记、报告等流程。

第十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对交易主体进行身份识别,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交易原因,了解交易背景;(二)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对交易主体进行风险评估;(四)对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五)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一)正常交易:交易主体身份明确,交易原因合理,交易背景清晰;(二)异常交易:交易主体身份不明,交易原因不合理,交易背景不清;(三)可疑交易: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银行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为保证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规范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特制定本规定;一、单位大额资金汇划业务一标准单位客户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是指开户单位使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信汇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办理大额付款业务,不包括在我行范围内同一户名账户间的资金划转业务、落地处理的网上银行汇划业务、贷款受托支付、贷款归还、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等;单位客户单笔资金汇划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必须按规定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各分行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具体额度,但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二核实与审批1、大额资金汇划的电话核实;1核实人员:对于在营业网点直接发起的大额汇划业务,营业网点柜台人员网点复核岗位柜员或其他非经办岗位柜员,下同应直接打电话与客户核实账户大额资金汇划的情况,不得由包括客户经理在内的其他人员代为核实;对于不经过营业网点,而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直接审核记账的业务同城票交提入业务,应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安排人员及时与客户进行电话核实;2核实对象:大额资金汇划业务要与单位客户两名账户管理人进行双线联系核实,核实电话应以我行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电话为准,如客户告知与另一电话进行核实的,柜台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连续的全部核实过程,以备后查;如果联系人本人直接到柜台办理业务的,无需再与其电话核实,记录核实结果时标注“柜台当面核实”即可,但还必须与另一联系人进行电话核实;客户变更账户管理人及其联系电话时,应填写“变更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柜台人员按照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操作规程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手续;3核实流程:营业网点柜台人员进行大额汇划电话核实后,对于非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在传票背面记录核实情况信息包括开户单位联系人、核实的电话号码、核实结果、核实日期及时间、我行核实人签名等,下同;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将核实情况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传票背面扫描上传业务影像前或记录在系统批注中;对于在分行集中提入的电子影像票据汇划业务,集中处理中心业务人员应及时进行电话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的批注中;对于提入的实物票据,应将核实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的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分行集中处理的同城票交提入的无需业务人员审核记账电子票交自动入账的业务,可以不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原则上应在电话核实无误后,再进行业务处理;如遇当时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或被核查客户要求我行人员与单位其他人员进行核实等特殊情况,核实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完整连续的核实情况信息,以备后查;对于未取得联系的,柜台人员可以先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后续处理,但核实人员应事后尽快再次电话联系客户,并做好后续通知的相关记录: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再次登录影像平台web查询管理界面,调阅该笔业务的批注,将后续通知情况补录到批注中;对于非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将后续通知情况记录在传票背面或业务批注中;截止下一工作日营业终了,仍无法联系客户的,无须后续再次电话通知客户;2、大额资金汇划业务的审批;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按照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查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及合规性,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对于未在业务系统授权的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由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传票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签名应为全称,不得以姓氏代替或签章,下同,或登录到影像平台,调阅该笔业务的批注后,将审批意见补录到批注中;二、单位现金支取业务开户单位支取现金时,网点柜台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做好大额提现逐级审批和登记报备工作;如当地人行或外管局对支取现金有特殊的审批规定,应遵从其规定;单位支取现金单笔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网点柜台人员审核后支付;支取现金单笔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网点柜台人员审查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无误后,由柜台经理在取款凭证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网点柜台人员再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办理;对于符合单位大额资金汇划标准的现金支取业务,也应按照“一二1”的相关规定进行电话核实;三、单位存款转给个人业务营业网点受理单位存款转给个人的业务不包括代发工资业务、网上银行落地业务,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网点柜台人员按相关业务规定审核后办理;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柜台经理在传票背面左上角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网点柜台人员再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办理;对于符合单位大额资金汇划标准的单位存款转给个人的业务,也应按照“一二1”的相关规定进行电话核实;四、个人大额业务一标准个人大额业务是指柜员在柜台为个人客户办理的大额转账、汇款、支取现金业务,不包括同一客户号下的账户间互转业务、电子渠道汇划业务、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汇划或取现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作为个人大额支取业务;代理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汇划或取现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二核实与审批1、电话核实柜台人员在办理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时,除按规定审核业务合规性、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外,还应与被代理人电话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并在业务传票上做好核实记录;与被代理人核实的电话应为我行业务系统中记录的电话,原则上不得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对于当日未核实成功的,应在“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事后及时补核实;截止下一工作日营业终了,仍无法联系被代理人的,柜台经理应再次核实,如果无法联系,柜台经理签字确认,无须后续再电话核实;如果因被代理人未留存电话或原电话停机等情况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时,柜台人员应依据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先与被代理人核实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无误后,再核实大额交易真实性,并记录验证情况及核实情况;2、审批对于个人大额支取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审查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对于未在业务系统授权的个人大额支取业务,应由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传票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对于支取大额现金的,柜台经理还应采用卡把点大数的方式进行再次确认;实行对私业务远程授权的分行,节假日的大额业务按柜台远程授权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网点柜台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做好个人大额提现的报备工作;个人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是否需要客户预约取款,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五、内部资金划拨业务对于银行内部的资金划拨业务,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网点柜台人员在认真审查内部划款通知书上的所填内容无误、签字齐全后,方可办理;六、本规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级集团公司《关于对XX集团有限公司专项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定义3。

1 资金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3.2 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股利分配、大额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3。

2。

1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和对外借款等;3。

2.2 公司向银行贷款;3.2。

3 公司股利分配;3.2.4 公司内部委托贷款;3。

2.5 对外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3.2。

6 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3。

2。

7 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3。

2.8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3。

2。

9 年度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3.2。

9 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4。

大额资金使用原则4.1 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管理原则;4.2 执行联签联审制度,实行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联签联审;4。

3 预算管理原则。

5.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金额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5。

1 对外投资支出、股利分配、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5.2 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公司向银行贷款;5.3 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公司内部委托贷款;5。

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大额资金管理制度一、概述大额资金指的是企业、机构或个人持有的超过其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资金,通常是以现金的形式存在。

由于其数量庞大,传统的资金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其需求,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大额资金的安全性是企业、机构或个人持有者最关心的问题,因此风险控制是大额资金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

管理者应对资金的来源、去向、用途、安全性进行全面的考虑,以降低潜在风险。

2. 流动性管理原则虽然大额资金量巨大,但其使用频率相对较低。

为保障资金的流动性,管理者应当设定适当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以及随时可用的兑付机制。

3. 费用控制原则大额资金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相对较高,主要包括资金存储、运输、管理和使用等方面。

管理者应当设定合理的费用标准,尽量节约开支。

三、管理方法1. 分散存储大额资金一般是以现金的形式存在,对其存储安全的要求极高。

因此,管理者应当分散存储资金,采取多点存储方式,减少单点存储造成的风险。

2. 确定流动性管理者应当根据资金的用途确定其流动性,以确保资金的稳定运作。

一般而言,长期资金比例应该较高,以满足企业、机构或个人长期经营计划的需求。

3. 设定资金管理计划管理者应当设定全面的资金管理计划,并不断进行跟踪和评估。

管理计划应当包括资金的来源、去向、用途、流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内容。

四、管理流程1. 资金来源管理者应当明确资金的来源,并依据资金来源设置对应的使用目标和流动计划。

2. 资金流向管理者应当明确资金流向,确保资金能到达指定的使用目标。

资金流向需要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而区别对待,采取适当的管理方式。

3. 资金用途管理者应当根据资金用途, 制定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的投入时间、金额和投资目标。

4. 资金运作和追踪管理者应当对资金进行全程追踪,在资金运作中掌握动态,并制定应急措施。

五、结语大额资金管理制度是保证资金安全和稳定运作的基础,建立一个完善的大额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机构或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制度范文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现金大额管理,提高安全性、有效性和便捷性,保障银行运营正常、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必须建立完备的现金大额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应遵循便捷、高效、安全和法律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现金大额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现金大额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并在整个银行内严格执行。

第二章现金大额管理流程第七条银行现金大额管理流程包括现金存储、现金取出、现金清点和报备四个环节。

第八条现金存储环节:银行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安全性的金融机构作为现金存储机构,并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银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现金存储于指定的存储机构。

第九条现金取出环节:银行在需要使用现金时,应提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备和申请程序向指定的存储机构提出现金取出请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取出。

第十条现金清点环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取出的现金进行清点,并确保清点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报备环节:银行在进行现金大额的存储、取出和清点等操作后,必须及时进行报备,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现金大额管理要求第十二条银行在进行现金存储、取出、清点和报备等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的要求执行,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现金大额管理制度文档,包括规章制度、操作手册、风险控制措施等,对涉及现金大额事项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银行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大额管理流程,对现金存储、取出、清点和报备等环节进行细致分工和协同配合。

第十五条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现金大额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银行必须定期对现金大额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大额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大额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大额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大额资金管理活动。

1.3 公司设立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并对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二、大额资金定义及分类2.1 大额资金指公司单个项目或单次交易涉及的资金达到以下标准之一:(1)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以上;(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含)以上。

2.2 大额资金分为以下两类:(1)投资性大额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等具有投资性质的资金;(2)经营性大额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项目拓展、研发投入等具有经营性质的资金。

三、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流程3.1 投资性大额资金使用(1)项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2)项目部门负责人审批;(3)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财务分析;(4)资金管理小组审批;(5)总经理审批;(6)董事会审批;(7)公告及报备。

3.2 经营性大额资金使用(1)申请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2)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3)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财务分析;(4)资金管理小组审批;(5)总经理审批;(6)公告及报备。

四、大额资金使用要求4.1 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4.2 资金使用应具有明确的用途和预期收益;4.3 资金使用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合理、流动性强的原则;4.4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确保资金安全;4.5 资金使用完毕后,应进行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大额资金风险管理5.1 建立健全大额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措施;5.2 对大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3 建立大额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因素进行监测;5.4 落实风险责任,对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事件,追究相关责任人。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拥有了庞大的资金,如何管理和投资这些大额资金成为他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管理大额资金是一项挑战性极高的任务,需要高度专业化和专业化的知识技能,而且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需要把这些资金保证最大可能的实现价值和风险控制,以此来达到货币的增值和资产的保值,以便在未来实现个人或企业的财务目标。

2. 大额资金管理的重要性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大额资金一般指的是个人或企业持有的现金、定期存款、投资组合等等总资产超过一定金额,达到一定的比例,相对于个人家庭而言资产总额大于100万元,相对于企业而言资产总额大于500万元。

在这个数量级别的资产中,任何细微的错误都会导致大量的资金亏损,甚至可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

因此,管理大额资金非常重要,其主要作用包括:1.最大化利润:正确的资金管理可以最大化利润,包括金融产品的选取、市场和行业趋势研判、时间点的把握等。

2.风险控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避免市场波动对企业的资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资产保值:业务的稳健性和规模是保证资产保值的重要保障之一。

4.企业稳定:大额资金的管理需要实现平衡。

例如,企业资金过多投向单一产品或方向,其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受损,进而危及企业的发展。

3. 大额资金管理的原则在实际的资金管理中,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大额资金管理的策略和计划,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3.1 风险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正确平衡收益性与风险性,并以长期收益稳定为目标。

在选择投资产品时,不能只追求高收益,而要重点考虑其风险水平,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

3.2 专业意识的实践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市场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且要经常进行市场调研,跟踪股市动向,掌握市场走势,有计划的制定操作策略。

3.3 分散化投资避免单一投资产品或方向过多集中,应该在不同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

大额现金使用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使用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现金管理,规范大额现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司相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大额现金使用管理。

二、大额现金定义2.1 本制度所指大额现金,是指单笔现金支付或收取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

2.2 对于具有特殊业务需求的部门,经财务部门审批,可适当调整大额现金标准。

三、大额现金使用范围3.1 以下情况可以使用大额现金:(1)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2)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的款项;(3)其他经财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大额现金使用事项。

3.2 以下情况禁止使用大额现金:(1)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个人收入;(2)支付采购货款、工程款、服务费用等经营性支出;(3)支付公司内部往来款项;(4)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禁止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

四、大额现金使用流程4.1 使用大额现金前,需填写《大额现金使用申请表》,详细说明使用大额现金的原因、金额、用途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2 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4.3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及申请事项的合理性,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4.4 申请人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大额现金支付或收取手续。

五、大额现金安全管理5.1 财务部门应加强大额现金的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5.2 使用大额现金的部门应采取措施,防止现金被盗、丢失等风险。

5.3 发现大额现金丢失、被盗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财务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报警。

六、监督检查6.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大额现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2 公司审计部门应将大额现金使用管理纳入审计范围,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6.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附则7.1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银发[2001]43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

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

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

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各开户银衍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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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
为保证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规范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单位大额资金汇划业务
(一)标准
单位客户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是指开户单位使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信汇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办理大额付款业务,不包括在我行范围内同一户名账户间的资金划转业务、落地处理的网上银行汇划业务、贷款受托支付、贷款归还、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等。

单位客户单笔资金汇划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必须按规定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

各分行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具体额度,但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二)核实与审批
1、大额资金汇划的电话核实。

(1)核实人员:对于在营业网点直接发起的大额汇划业务,营业网点柜台人员(网点复核岗位柜员或其他非经办岗位柜员,下同)应直接打电话与客户核实账户大额资金汇划的情况,不得由包括客户经理在内的其他人员代为核实。

对于不经过营业网点,而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直接审核记账的业务(同城票交提入业务),应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安排人员及时与客户进行电话核实。

(2)核实对象:大额资金汇划业务要与单位客户两名账户管理人进行双线联系核实,核实电话应以我行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电话为准,如客户告知与另一电话进行核实的,柜台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连续的全部核实过程,以备后查。

如果联系人本人直接到柜台办理业务的,无需再与其电话核实,记录核实结果时标注“柜台当面核实”即可,但还必须与另一联系人进行电话核实。

客户变更账户管理人及其联系电话时,应填写“变更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柜台人员按照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操作规程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手续。

(3)核实流程:
营业网点柜台人员进行大额汇划电话核实后,对于非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在传票背面记录核实情况信息(包括开户单位联系人、核实的电话号码、核实结果、核实日期及时间、我行核实人签名等,下同);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将核实情况信息记
录在该笔业务传票背面(扫描上传业务影像前)或记录在系统批注中。

对于在分行集中提入的电子影像票据汇划业务,集中处理中心业务人员应及时进行电话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的批注中;对于提入的实物票据,应将核实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的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

分行集中处理的同城票交提入的无需业务人员审核记账(电子票交自动入账)的业务,可以不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

原则上应在电话核实无误后,再进行业务处理。

如遇当时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或被核查客户要求我行人员与单位其他人员进行核实等特殊情况,核实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完整连续的核实情况信息,以备后查。

对于未取得联系的,柜台人员可以先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后续处理,但核实人员应事后尽快再次电话联系客户,并做好后续通知的相关记录: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再次登录影像平台(web查询管理界面),调阅该笔业务的批注,将后续通知情况补录到批注中;对于非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将后续通知情况记录在传票背面或业务批注中。

截止下一工作日营业终了,仍无法联系客户的,无须后续再次电话通知客户。

2、大额资金汇划业务的审批。

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按照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查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及合规性,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

对于未在业务系统授权的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由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传票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签名应为全称,不得以姓氏代替或签章,下同),或登录到影像平台,调阅该笔业务的批注后,将审批意见补录到批注中。

二、单位现金支取业务
开户单位支取现金时,网点柜台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做好大额提现逐级审批和登记报备工作。

如当地人行或外管局对支取现金有特殊的审批规定,应遵从其规定。

单位支取现金单笔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网点柜台人员审核后支付;支取现金单笔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网点柜台人员审查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无误后,由柜台经理在取款凭证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网点柜台人员再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办理。

对于符合单位大额资金汇划标准的现金支取业务,也应按照“一(二)1”的相关规定进行电话核实。

三、单位存款转给个人业务
营业网点受理单位存款转给个人的业务(不包括代发工资业务、网上银行落地业务),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网点柜台人员按相关业务规定审核后办理;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柜台经理在传票背面左上角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网点柜台人员再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办理。

对于符合单位大额资金汇划标准的单位存款转给个人的业务,也应按照“一(二)1”的相关规定进行电话核实。

四、个人大额业务
(一)标准
个人大额业务是指柜员在柜台为个人客户办理的大额转账、汇款、支取现金业务,不包括同一客户号下的账户间互转业务、电子渠道汇划业务、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

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汇划或取现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作为个人大额支取业务;代理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汇划或取现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

(二)核实与审批
1、电话核实
柜台人员在办理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时,除按规定审核业务合规性、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外,还应与被代理人电话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并在业务传票上做好核实记录。

与被代理人核实的电话应为我行业务系统中记录的电话,原则上不得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

对于当日未核实成功的,应在“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事后及时补核实。

截止下一工作日营业终了,仍无法联系被代理人的,柜台经理应再次核实,如果无法联系,柜台经理签字确认,无须后续再电话核实。

如果因被代理人未留存电话或原电话停机等情况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时,柜台人员应依据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先与被代理人核实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无误后,再核实大额交易真实性,并记录验证情况及核实情况。

2、审批
对于个人大额支取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审查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

对于未在业务系统授权的个人大额支取业务,应由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传票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

对于支取大额现金的,柜台经理还应采用卡把点大数的方式进行再次确认。

实行对私业务远程授权的分行,节假日的大额业务按《柜台远程授权业务操作规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网点柜台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做好个人大额提现的报备工作。

个人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是否需要客户预约取款,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五、内部资金划拨业务
对于银行内部的资金划拨业务,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网点柜台人员在认真审查内部划款通知书上的所填内容无误、签字齐全后,方可办理。

六、本规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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