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2014)
银行对公久悬未取专户的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银行对公久悬未取专户的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为规范对公长期不动户及久悬未取专户款项的管理与核算,依据人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银行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金函[2002]90号)、《××ⅩⅩ银行境内对公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一)对于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结息除外),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外汇经常项目活期账户(不包括指定收息账户、协定存款、现金管理签约账户等需要保留的账户),开户行应通知存款单位办理销户手续,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在“341206久悬未取款项”科目开立专户进行核算。
(二)我行核心系统能够在规定的日期,自动将符合条件的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外汇经常项目活期账户结转久悬未取专户。因此,原则上不允许柜员采用手工方式结转久悬专户。如果当地人行等监管机构因管理需要,要求将某类符合特定条件的账户纳入久悬专户管理的,应从其规定,柜台人员可采用手工方式结转久悬专户。如分行有其他特殊原因需采用手工方式结转久悬专户的,须经支行主管行长及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操作。
(三)凡转入“341206久悬未取款项”科目的本息余额,自转入之日起,超过5年(含)若仍未支取的款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实际支付时再从营业外支出列支。
(四)久悬未取专户只收不付。如收到汇入款项的收款人是已转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原结算账户,对于由核心系统自动转入久悬的账户,如能联系到收款人,且原账户资料合规、齐全、有效,或者收款人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合规、齐全、有效的开户资料,开户行应恢复原结算账户的使用,并将款项入账。如无法联系到收款人,或联系到收款人,但收款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合规、齐全、有效的开户资料,开户行应作退汇处理;对于核心系统自动已转入损益或手工转入久悬的账户的汇入款项,应直接作退汇处理。如收到对已转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原结算账户委托收取款项的支票、托收凭证等,应作退票处理。
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汇入、汇出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关于将原柜台系统中对公外币汇款业务全部集中到国结系统操作的通知》、《中国ⅩⅩ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境外外汇汇款业务
一、付汇业务处理原则
1、对公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经国结人员审查后,在国结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出汇款业务:由网点采集业务影像信息,上传至分行在核心系统集中处理,并由网点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收汇业务处理原则
1、对公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由国结人员在国结系统完成入账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到网点,由柜员在核心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外汇汇入款项应及时办理入账。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进行挂账处理。
第一节对公境外外汇汇款业务
1.1境外外汇汇出汇款业务
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待汇款业务处理完成后,国结人员应将汇款回单直接交给客户或传递回网点,再由网点交给客户。
1.2境外外汇汇入汇款业务
一、报文定向
境外外汇汇入汇款报文定向包括系统自动定向和人工定向两种方式。
(一)自动定向
已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对于格式规范、账号完整无误的对公汇入汇款报文,系统可自动将报文从总行直接定向至国结系统。
银行个人大额存单操作规程(模版)
xxxxxx银行个人大额存单操作规程
为规范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及《xxxxxx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节业务介绍
一、基本规定
1、个人大额存单是指我行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2、个人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者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认购金额需为1万元的整数倍,单个投资者每期累计认购金额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上限。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3、个人大额存单采用电子化方式记录债权,仅限在卡内购买。我行在卡内为客户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个人购买大额存单应遵循实名制规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4、个人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由总行确定每期的发行利率、计息方式、付息方式等。对于分层客户可定制定向利率产品。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个人大额存单业务采取“总行集中额度控管”和“分行定向额度控管”两种销售额度管理模式。总行集中额度控管是指总行不对额度进行分配,分行可在全行额度范围内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办理发行业务。分行定向额度控管是指总行根据分行定向产品分配分行定向额度,分行可在分行范围内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办理发行业务。
5、个人大额存单为期次化产品,每次发行均设定发行期,采用预约购买方式。个人投资者在发行期内预约时,系统检查客户卡内活期账户可用资金(活期账户可用余额+定存宝或活期宝账户资金)是否足额,资金不足无法预约。预约成功后不扣款,系统控制预约资金不可支取。客户在发行期内可预约增加或预约减少投资金额。产品起息日系统按照预约情况自动扣款并起息。
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汇入、汇出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关于将原柜台系统中对公外币汇款业务全部集中到国结系统操作的通知》、《中国光大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境外外汇汇款业务
一、付汇业务处理原则
1、对公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经国结人员审查后,在国结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出汇款业务:由网点采集业务影像信息,上传至分行在核心系统集中处理,并由网点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收汇业务处理原则
1、对公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由国结人员在国结系统完成入账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到网点,由柜员在核心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外汇汇入款项应及时办理入账。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进行挂账处理。
第一节对公境外外汇汇款业务
1.1境外外汇汇出汇款业务
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待汇款业务处理完成后,国结人员应将汇款回单直接交给客户或传递回网点,再由网点交给客户。
1.2境外外汇汇入汇款业务
一、报文定向
境外外汇汇入汇款报文定向包括系统自动定向和人工定向两种方式。
(一)自动定向
已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对于格式规范、账号完整无误的对公汇入汇款报文,系统可自动将报文从总行直接定向至国结系统。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一、汇出资金管理
一、同一账户当天汇出资金在50万元以上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之内,由主任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款项;当天累计汇出超过500万元的由或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
二、同一账户当天汇出资金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内,由营业部业务主管审查;同一账户汇出资金当天超过300万元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内,由部长或分管主任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当天累计汇出资金1000万元以上
由或审查同意后汇出。
3、汇出款项(不含同业)划转,单笔汇出超过100万元至400万元(含),由清算中心业务主管审查;单笔汇出超过400万元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内,由或审查;当天累计汇出超过1000万元,由或审查。
4、寄存同业款项划转,由出具资金挑唆通知单,按照资金挑唆单内容办理。单笔金额1000万元(含)之内,由或审查;单笔超过1000万元由或审查同意后,方能办理。
二、现金管理
一、现金库存管理。各营业网点必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确保资**全,现金库存限额应控制在联社核定的库存限额之内,超过限额部份及时送存联社。
二、(部)取现金,应提前一天报,特殊情况列外。
3、同一账户当天支取现金和**向清算中心当天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需经审查。同一账户当天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内,由业务主管审查;超过100万元需经审查。
4、向同业存取现金,由开具资金挑唆单,当日支取现金500万元以上,由审查后办理。
银行客户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分级授权和审批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分级授权和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管
理,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防范洗钱风险,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按照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是指人民币大额
现金支取、大额转账及汇划业务。对额度以上的客户资金汇划
业务及大额现金支取业务(不包括同一客户的定活互转,发放和归还贷款、转入及划出保证金业务),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涉及信贷客户资金流向监督管理及保证金内容的,按总分行有关信贷资金流向监督及保证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营运机构。各分行可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分行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分级授权
审批制度,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相关标准。
第四条审批手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并服从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得阻挠、妨碍有关职能部门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五条为适应企业金融客户资金大额流向监控的管理和
营销需要,建立柜面操作与业务管理部门间信息沟通、营销跟进、服务反馈等工作机制,对于规定额度以上的人民币大资金
汇划业务,柜面会计人员可以反馈给营销团队维护人员。
第二章人民币大额结算资金审批权限
人员类型业务类型审批额度
柜员存款客户资金转账、汇划<100万元同业客户资金转账、汇划<100万元单位客户现金支取<5万元
会计主管存款客户资金转账、汇划<1000万元同业客户资金转账、汇划<500万元单位客户现金支取<50万元
机构负责人存款客户资金转账、汇划<3000万元同业客户资金转账、汇划<1000万元单位客户现金支取<100万元
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定义。汇兑是汇款人委托我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凭证包括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汇兑凭证的委托日期应为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如当地人行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汇兑凭证的委托日期、收款人账号及户名、金额不得更改。
汇款的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收费。
(1)在我行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包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转账办理异地汇兑业务时,应按照《xxxxxx银行服务价格目录》向汇款人收取手续费。
转账收取单位客户手续费时,应由单位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收费单。如当地人行规定汇款人无需在收费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的,从其规定。
(2)以交存现金方式存入在异地开立的单位账户的现金汇兑业务,按照汇兑业务的标准收费。
(3)办理退汇业务比照汇兑业务收取手续费,其费用可以向汇款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凡汇款时免收手续费的,其退汇手续费仍免收。
4、捐款业务的特别提示。在办理捐款人向社会公益组织汇款业务时,应要求捐款人在汇兑凭证的备注栏或附加信息及用途栏中注明捐款用途、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同时,柜员应提示捐款人,在向社会公益组织捐款后,可以要求受赠人开具捐赠收据,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处理中心人员在办理捐款的相关资金汇划交易时,应按客户汇兑凭证上填写的相关信息录入交易附言(完整的交易附言应控制在30个汉字以内),以便收款人能够掌握相关汇款信息。
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定义。汇兑是汇款人委托我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旳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旳多种款项旳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凭证包括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汇兑凭证旳委托日期应为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旳当日,如当地人行有尤其约定旳,从其约定。汇兑凭证旳委托日期、收款人账号及户名、金额不得更改。
汇款旳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旳根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旳证明。
3、收费。
(1)在我行开立银行账户旳客户(包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转账办理异地汇兑业务时,应向汇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
电子汇划费旳收费原则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如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旳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根据客户书面委托(由客户在汇兑凭证“汇款用途”栏下方空白处注明“本汇款规定为2小时内到账旳加急汇划”),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旳加急即时业务,可以上述规定收费原则为基数加收30%。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
收取2元。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旳汇款人办理汇兑业务手续费旳收费原则为每笔0.5元。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业务免收汇款手续费。
转账收取单位客户汇兑业务旳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时,应由单位出具加盖预留印鉴旳收费单。如当地人行规定汇款人无需在收费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旳,从其规定。
银行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
为保证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规范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单位大额资金汇划业务
一标准
单位客户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是指开户单位使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信汇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办理大额付款业务,不包括在我行范围内同一户名账户间的资金划转业务、落地处理的网上银行汇划业务、贷款受托支付、贷款归还、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等;
单位客户单笔资金汇划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必须按规定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各分行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具体额度,但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二核实与审批
1、大额资金汇划的电话核实;
1核实人员:对于在营业网点直接发起的大额汇划业务,营业网点柜台人员网点复核岗位柜员或其他非经办岗位柜员,下同应直接打电话与客户核实账户大额资金汇划的情况,不得由包括客户经理在内的其他人员代为核实;对于不经过营业网点,而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直接审核记账的业务同城票交提入业务,应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安排人员及时与客户进行电话核实;
2核实对象:大额资金汇划业务要与单位客户两名账户管理人进行双线联系核实,核实电话应以我行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电话为准,如客户告知与另一电话进行核实的,柜台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连续的全部核实过程,以备后查;
如果联系人本人直接到柜台办理业务的,无需再与其电话核实,记录核实结果时标注“柜台当面核实”即可,但还必须与另一联系人进行电话核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
通知
来源:银发[2001]430号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日期:01-12-2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
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
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
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
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
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
银行大额现金提取规定
银行大额现金提取规定
银行大额现金提取规定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进,个人以及企业对大额现金提取需求也越来越高。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代表,对大额现金提取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以下是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提取的规定。
首先,银行大额现金提取规定对个人和企业有所区别。对于个人客户,根据央行的规定,每位个人客户每天最高可提取现金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如果个人需要取出超过1万元的现金,需要提前向银行提交申请,并提供合法、充分的资料和理由,以便银行进行审核。对于企业客户来说,每个企业的大额现金提取总额应不超过其银行账户余额的10%,同样需要提前提
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银行大额现金提取规定还对提取现金的时间做了限制。根据规定,个人或企业只能在工作日的营业时间内进行大额现金提取,即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之间。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或银行安排的休息日,提取业务将会被暂停。
再次,银行对大额现金提取的次数也进行了限制。一般来说,个人或企业每个月可以进行2次大额现金提取,每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当月累计提取限额的一半。这样的限制旨在防止资金被滥用和防范洗钱行为。
此外,银行在进行大额现金提取时也有一系列安全措施。首先,
银行会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账户信息等。其次,银行会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最后,在核实身份和资料后,银行才会办理现金提取手续,将现金交付给客户。
最后,提醒个人和企业在大额现金提取时应该注意自身的安全。建议避免携带大额现金在身上,以防遗失或被盗。此外,如有需要,也可以考虑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资金交易,更加方便和安全。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1. 引言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在如今经济发展迅速的社会中,大额资金的管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将介绍大额资金管理的原则、目标以及应遵循的程序和措施。
2. 原则和目标
大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目标:
- 安全性原则:保证大额资金的安全,防止风险和损失;
- 高效性原则: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和管理;
- 透明度原则:保持透明度,使资金使用情况清晰明了;
- 合规性原则: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确保合规性;
- 盈利性目标:追求资金增值和盈利。
3. 管理程序和措施
3.1 大额资金管理流程
大额资金管理的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
1. 资金规划:根据需求和目标制定资金规划,包括资金来源和用途的明确。
2. 资金调拨:根据资金规划进行资金的调拨和分配,确保资金合理利用。
3. 资金监控:建立资金监控机制,定期监测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资金风险控制:制定资金风险控制策略,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降低资金风险。
5. 资金审计:定期进行资金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发现并纠正问题。
3.2 资金管理措施
为了有效管理大额资金,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资金管理措施:
- 风险分散投资:将大额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项目或领域,降低风险。
- 资金预算:制定详细的资金预算,明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限额。
- 资金监控系统:建立资金监控和管理系统,实时监测资金的收支情况。
- 资金流动审批制度:建立资金流动审批制度,对大额资金的调拨和分配实行审批制度。
大额资金管理规定
大额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大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意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大额资金是指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使用大额资金应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大额合同项目需由例会人员讨论并集体签署意见,并按相关规定,由综合管理部按照招标方式确定。
(三)严格设备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调拨、报废制度,大型设备购置首先要求使用部门要提出申请,进行可行性分析,经例会人员讨论并集体签署意见,形成决议后方可购置。
第四条大额资金的审批及使用程序
(一)申报
凡属大额资金支出业务,在使用前应由例会人员讨论并集体签署意见。
(二)审批
本单位实行按权限审批的制度。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和职责。凡单笔达到或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支出金额,应实行“例会人
员讨论”制度。由例会人员讨论并集体签署意见。例会人员根据资金使用的目标、现行的财经法规和单位内部制度,定期审批所需支出的大额资金。审批情况由财务部门转告申请部门。获得批准的大额资金,按现行财务程序办理;未获得批准的大额资金,亦由财务部门向申报部门说明缘由。
(三)支取
各类大额报销单据,一律采取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联签制度,并附明细,由财务审核、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大额资金一律支票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
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
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
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
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
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决策形式
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
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
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
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
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
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
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
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决策形式
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
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
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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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
为保证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规范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单位大额资金汇划业务
(一)标准
单位客户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是指开户单位使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信汇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办理大额付款业务,不包括在我行范围内同一户名账户间的资金划转业务、落地处理的网上银行汇划业务、贷款受托支付、贷款归还、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等。
单位客户单笔资金汇划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必须按规定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各分行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具体额度,但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二)核实与审批
1、大额资金汇划的电话核实。
(1)核实人员:对于在营业网点直接发起的大额汇划业务,营业网点柜台人员(网点复核岗位柜员或其他非经办岗位柜员,下同)应直接打电话与客户核实账户大额资金汇划的情况,不得由包括客户经理在内的其他人员代为核实。对于不经过营业网点,而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直接审核记账的业务(同城票交提入业务),应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安排人员及时与客户进行电话核实。
(2)核实对象:大额资金汇划业务要与单位客户两名账户管理人进行双线联系核实,核实电话应以我行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电话为准,如客户告知与另一电话进行核实的,柜台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连续的全部核实过程,以备后查。
如果联系人本人直接到柜台办理业务的,无需再与其电话核实,记录核实结果时标注“柜台当面核实”即可,但还必须与另一联系人进行电话核实。
客户变更账户管理人及其联系电话时,应填写“变更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柜台人员按照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操作规程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手续。
(3)核实流程:
营业网点柜台人员进行大额汇划电话核实后,对于非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在传票背面记录核实情况信息(包括开户单位联系人、核实的电话号码、核实结果、核实日期及时间、我行核实人签名等,下同);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将核实情况信息记
录在该笔业务传票背面(扫描上传业务影像前)或记录在系统批注中。
对于在分行集中提入的电子影像票据汇划业务,集中处理中心业务人员应及时进行电话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的批注中;对于提入的实物票据,应将核实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的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分行集中处理的同城票交提入的无需业务人员审核记账(电子票交自动入账)的业务,可以不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
原则上应在电话核实无误后,再进行业务处理。如遇当时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或被核查客户要求我行人员与单位其他人员进行核实等特殊情况,核实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完整连续的核实情况信息,以备后查。对于未取得联系的,柜台人员可以先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后续处理,但核实人员应事后尽快再次电话联系客户,并做好后续通知的相关记录: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再次登录影像平台(web查询管理界面),调阅该笔业务的批注,将后续通知情况补录到批注中;对于非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将后续通知情况记录在传票背面或业务批注中。截止下一工作日营业终了,仍无法联系客户的,无须后续再次电话通知客户。
2、大额资金汇划业务的审批。
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按照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查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及合规性,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对于未在业务系统授权的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由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传票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签名应为全称,不得以姓氏代替或签章,下同),或登录到影像平台,调阅该笔业务的批注后,将审批意见补录到批注中。
二、单位现金支取业务
开户单位支取现金时,网点柜台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做好大额提现逐级审批和登记报备工作。如当地人行或外管局对支取现金有特殊的审批规定,应遵从其规定。
单位支取现金单笔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网点柜台人员审核后支付;支取现金单笔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网点柜台人员审查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无误后,由柜台经理在取款凭证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网点柜台人员再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办理。
对于符合单位大额资金汇划标准的现金支取业务,也应按照“一(二)1”的相关规定进行电话核实。
三、单位存款转给个人业务
营业网点受理单位存款转给个人的业务(不包括代发工资业务、网上银行落地业务),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网点柜台人员按相关业务规定审核后办理;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柜台经理在传票背面左上角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网点柜台人员再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办理。
对于符合单位大额资金汇划标准的单位存款转给个人的业务,也应按照“一(二)1”的相关规定进行电话核实。
四、个人大额业务
(一)标准
个人大额业务是指柜员在柜台为个人客户办理的大额转账、汇款、支取现金业务,不包括同一客户号下的账户间互转业务、电子渠道汇划业务、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
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汇划或取现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作为个人大额支取业务;代理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汇划或取现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
(二)核实与审批
1、电话核实
柜台人员在办理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时,除按规定审核业务合规性、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外,还应与被代理人电话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并在业务传票上做好核实记录。与被代理人核实的电话应为我行业务系统中记录的电话,原则上不得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对于当日未核实成功的,应在“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事后及时补核实。截止下一工作日营业终了,仍无法联系被代理人的,柜台经理应再次核实,如果无法联系,柜台经理签字确认,无须后续再电话核实。
如果因被代理人未留存电话或原电话停机等情况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时,柜台人员应依据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先与被代理人核实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无误后,再核实大额交易真实性,并记录验证情况及核实情况。
2、审批
对于个人大额支取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审查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对于未在业务系统授权的个人大额支取业务,应由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传票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对于支取大额现金的,柜台经理还应采用卡把点大数的方式进行再次确认。
实行对私业务远程授权的分行,节假日的大额业务按《柜台远程授权业务操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