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模版
银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贷款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本行贸易产品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海外代付、提货担保、汇出汇款项下代付/押汇、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福费廷、信用证保兑、开立国外保函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贸易融资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项贸易融资产品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单证作业管理、检查监督、外汇政策管理。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贸易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问责处理。
第六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细则操作贸易融资业务。
其中信贷调查岗负责贸易背景中交易真实性调查、单证结算岗负责外汇政策合规和单据真实性及条款审核、分析评价岗负责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评价、风险管理岗负责合同合规及业务风险的预警和风险事件的牵头处理、决策岗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最终决策第三章受理与处理业务原则第七条根据授信对象的不同,办理不同贸易融资授信业务须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或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八条禁止在明知无真实贸易背景下,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单据的业务办理融资;禁止对通过编造的国际结算业务,甚至无任何代表货权的单据仅以套取银行资金为目的的客户办理融资业务。
若企业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本行无法判断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可暂停为其提供贸易融资:1、通过转口贸易或转卖等形式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交易对手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无法提供船运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或者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等有效货权凭证正本;通过境内保税监管区域转卖货物的,无法提供海关签发的进境备案清单原件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境备案清单打印件;2、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账款”项目异常;贸易款项用途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涉嫌存在非法拆借资金行为;3、进料加工贸易标的物为黄金、珠宝、集成电路等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的商品;企业有形资产与贸易融资规模严重偏离;境内账户资金往来企业之间不存在贸易关系。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以下简称“信保融资”)的业务管理,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出口信用保险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出口企业出口后应收账款由于买方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系指县级联社针对已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凭借获得出口信用险保险单赔款权利,对企业有追索权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国际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外,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必须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信保融资业务受理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信保融资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须具有出口经营权;(二)与国外进口企业有较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三)企业在县级联社已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且核有相关的授信额度;(四)企业在县级联社无不良结算记录;(五)有真实贸易背景: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企业已全面、恰当地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问题,装船期、港口、转运等因素;(六)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险有效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批复的有效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七)企业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能出示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确认的《出口申报单》(附件一),已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八)企业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单赔款权益转让给县级联社,并与保险公司及县级联社签订三方的《赔款转让协议》(附件二);(九)企业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索赔权转让给县级联社,并与县级联社签订《代理索赔协议》(附件三)或《索赔权转让协议》(附件四);(十)合同约定卖方购买运输险时(如价格条款为CIF 或CIP),企业需购买约定的货物运输保险;(十一)尚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十二)对于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的企业不得进行融资;(十三)县级联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
附件**市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信贷人员叙做贸易融资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我行现行各项信贷管理政策及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审核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本规程所称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进口代收押汇、出口TT融资、进口TT 融资等。
第六条贸易融资的审查对贸易融资的审查除参照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经营情况(1)申请人经营范围、市场分布及竞争能力;(2)主要经营方式及国际业务规模;(3)贸易背景分析;(4)所属行业情况及申请人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5)近三年来经营产品、销售收入、效益、市场等变化情况。
2、申请人与他行及我行的往来情况。
包括主要往来银行、结算历史记录、主要往来业务品种、现状等;在我行叙做业务记录,包括国际结算量、存贷款量、目前余额、不良记录等。
3、贸易产品。
对其贸易产品从数量、质量、许可证、价格等方面给予合理性分析,并作出适当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判断。
4、贸易流程。
对买方、卖方、运输、保险、仓储、销售、货物转移及资金结算方式等给予合理的分析及判断。
5、企业基本资料。
除按我行规定审查企业相关基本资料外,还需审查主管部门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年审合格的外汇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6、相关单证条款。
对相关单证条款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国际业务部有关单证操作人员提出建议),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条件,并提出要求。
第七条风险分析贸易融资的叙做应特别关注和分析以下风险:汇率风险。
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x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银行依照购销合同中的购货方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支付的付款承诺。
根据买卖双方所涉及的信用证业务环节,可划分为买方信用证和卖方信用证。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国内分支行之间和国内分支行与他行之间办理的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以下可简称为信用证)。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信用证有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三种付款方式。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在货物装运日或见单后定期付款的信用证。
(三)议付信用证是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信用证。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一)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二)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三)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做出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五)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基础合约项下的交易。
(六)开证行付款是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或议付行不具有追索权。
第六条各一级分行应视辖内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其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权限。
第七条信开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国内分支行之间、国内分支行与他行之间的电文往来可使用SWIFT报文或x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
第八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编号规则为16位字符串,组成形式为“YYNNCCCCSSSSSSSD”,其中“YY”为两位年份,“NN”为两位省市代码,“CCCC”为四位业务代码,“SSSSSSS”为七位流水号;“D”为一位校验码。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第一节业务概述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中国银行贸易融资手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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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满足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和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总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具备真实贸易背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是指国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开立国内信用证以及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卖方押汇、打包贷款、议付、福费廷、买方代付等)。
第四条各一级分行应视辖内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其办理国内信用证相关业务的权限。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银行各级经营机构。
第五条各级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并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表内外融资业务须按相关规定录入CMS系统。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其中: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经营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七条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客户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信贷管理前两类一级分行,可由一级分行视风险情况适当放宽客户信用等级,但不得低于A级(含)。
办理低信用风险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低信用风险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四)企业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含)。
第三章担保和保证金第八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开证申请人需缴纳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需对保证金以外部分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银行nra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NRA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文件、总行下发的《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暂行办法》(xx 银发[2010]491号)、总行下发的各项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操作规程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其他有关反洗钱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境外机构通过在我行开立的NRA账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要求。
第二条本规程中NRA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境外机构在我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简称NRA)为其办理属于我行“一类信贷业务”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具体业务品种包括:(境内分行或已有金融机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境内代理行开立的)国际信用证项下议付、福费廷、出口贴现、无不符点押汇(含有不符点但经承兑)以及对应的出口代付。
第三条NRA贸易融资业务应基于真实贸易背景。
其中对于转口贸易信用证项下NRA贸易融资一类业务,要求进口商是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开立,且开证行为我行境内分行。
第四条NRA贸易融资业务(一类业务)遵照我行现行非普通类授信业务额度管理规定执行。
由于授信主体为境外客户,境内分行可以不受异地客户的限制,仅按照非普通业务额度授权金额进行审批。
第五条如境外企业与境内买方为关联企业,须纳入我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六条NRA贸易融资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如业务中涉及人民币NRA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账户跨境收支,还应按照人民银行政策规定进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
第七条办理NRA贸易融资业务的分支机构需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我行各项反洗钱政策规定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名单监控等工作。
我行为境外机构办理NRA贸易融资业务时,还应对该客户NRA账户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申请人办理NRA贸易融资业务应按照具体叙做业务品种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银行内外贸融易通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内外贸融易通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国际国内贸易有效衔接的金融需求,促进我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银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内外贸融易通,指客户作为信用证或保付加签的受益人,将信用证或保付加签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我行,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融资等信贷业务(以下统称为应付账款类业务)。
内外贸融易通包括收付通和背对背信用证两类。
(一)收付通指客户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或保付加签汇票受益人,将开证行已承兑/已承诺付款的信用证应收账款,或跟单托收项下银行已保付加签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申请办理应付账款类业务。
(二)背对背信用证指客户将母证未承兑/未承诺付款/未付款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申请开立与母证基础交易相关、条款匹配的子证。
母证指客户凭以转让应收账款的信用证,子证指客户申请开立的信用证。
客户同时作为母证受益人和子证申请人。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信用证包括国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保函包括涉外保函、保付加签和国内保函,付款行包括信用证开证行、跟单托收的汇票保付加签行。
第四条付款行为外资金融机构的,应占用外资金融机构的单证额度及其所在地的国家授信额度。
付款行为非的中资金融机构的,应占用中资金融机构的单证额度。
第五条按本规程办理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收付通、背对背信用证业务,可按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
(一)应收账款净额(指应收账款金额减去利息费用后的净额,下同)不小于应付账款金额的收付通业务,或应收账款净额小于应付账款金额,但客户另行落实差额部分的保证金等低信用风险条件担保方式的收付通业务。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基本制度模版
贸易融资业务基本制度文件编号: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4)第三章业务管理原则 (4)第四章业务准入条件 (5)第五章业务授信流程 (5)第六章额度及期限管理 (7)第七章业务实施流程 (7)第八章事后管理 (9)第九章违规处理 (7)第十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范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与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拓展部等机构)对预付款融资业务、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国内保理业务、国内订单融资业务、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业务等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预付款融资业务,是指在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基础上,本行对贸易买方提供的授信,用于其向上游厂商支付采购款,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在本行监控下封闭运作,并以商品销售产生的现金流为第一还款来源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制度所称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包括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本行与卖方签署保理合同,卖方将其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完成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并由本行为其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根据我行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现有人民币贷款业务操作模式,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适用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包括:打包贷款、进口信用证、保函(即备用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或出口托收项下)、提货担保、福费廷等。
第三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原则上应先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并按规定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业务申请。
贸易融资业务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
除需提供符合人民币贷款业务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外汇登记证(如有)、进出口经营权证明材料及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业务受理。
贸易融资业务的受理部门为总行国际业务部、异地分行和辖内各支行(营业部),业务受理遵循“谁营销、谁受理、谁调查”的原则。
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异地分行受理业务时,履行支行调查应尽的义务,调查阶段等同于支行的操作权限。
第三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第六条受理机构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
对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拟提供的担保情况、融资用途、还款能力、风险预测等情况的调查,可参照我行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调查要求操作。
此外,受理机构还应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指导下,依据贸易单据等,重点围绕贸易背景真实性展开调查。
第四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审批第七条受理机构审查1、受理机构调查人员在查清客户提供资料及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前提下,提出初审意见;2、调查部门审查小组要对调查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3、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形成审贷会决议。
4、受理机构审查通过后,填写《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申请表》,撰写申请贸易融资或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调查报告,并由客户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附件》等,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规程。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指申请人由于资金需求,经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同意,承诺将在该公司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并满足本行其他的融资条件,在此条件下本行给予申请人资金融通。
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二条受理原则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在本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为BBB级及以上等级的客户。
(二)已在本行取得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三)原则上与本行或他行已建立一年以上的国际结算业务关系,无不良的收、付汇记录。
(四)具有较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经验和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
(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六)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客户已全面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
(七)客户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效保险单据,并已按照保险单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八)客户同意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并与保险公司及本行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
(九)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占用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的额度:(一)申请人原则上为工贸一体化企业,且上年出口结算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二)原则上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含)以上;(三)申请人在本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12个月累计出口结算总额的50%,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累计出口结算总额的50%。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额度”是指本行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与本行业务往来等情况给其核定的授信额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一、前言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可减轻贸易双方在贸易过程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维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提高贷款业务的执行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二、业务申请和准入1. 客户应先与银行签署贸易合同和保险合同,并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客户凭保单、合同、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申请。
2. 银行应根据自身的信用风险控制政策,审核客户的贷款申请,初步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情况,并确定是否进行贷款的下一步审核流程。
3. 银行核定贷款风险等级,审核客户的信用状况,若客户信用状况良好,则签署贸易融资业务合同并审核客户的贸易融资申请。
4. 银行应加强对客户信息的收集和管理,确保客户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客户的信息资料。
5. 对于非常规和高风险业务,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确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三、贷款发放和控制1. 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金额,制定适当的贷款计划。
贷款发放应按照指定的用途和额度,严格控制贷款的使用。
2. 贷款发放前,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控制评估,确保客户的贷款申请符合财务和风险要求,贷款发放风险可控。
3. 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核贷款合同和相关文件,确保客户符合相应的授信条件,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建立相应的贷款档案和风险控制档案。
4. 银行应及时更新贷款信息,建立贷款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
四、贷款监管和管理1. 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定期的贷款监管和管理,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偿还能力、承诺履行情况、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控制贷款风险。
2. 银行应建立良好的贷后管理机制,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分析,根据评估和分析结果进行必要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3. 对于出现违约和逾期的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控制风险并保护银行利益。
融资业务流程
一、目的为明确资金管理部融资工作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标准,拟定本业务流程,特编制此作业流程,以便执行(在此主要讲银行的融资业务)。
二、适用范围圣奥集团及下属所有分子公司。
三、职责(一)、资金管理部职责1、取得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具体操作参照《授信业务流程》。
2、按授信要求办理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
在以下各种融资方式中,担保手续均要办理,在此流程中将担保手续略,具体操作参照《融资担保方式业务流程》3、取得融资及调度融资资金。
(二)、其他部门职责1、贸易融资时,会计核算部会计负责提供采购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调度资金时,会计核算部出纳负责按资金管理部提供的资金调度表打款。
3、调度资金有必要时,会计核算部协助资金管理部收回打给供应商的往来款。
四、流程图无五、融资方式及其操作流程(一)、流动资金贷款1、定义: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行而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含)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与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2、特点: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传统性融资产品,属于授信额度内最普遍的产品之一,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
(二)、商业汇票1、定义: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承兑人)在指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付款人(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银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开票银行承兑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商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一般就是出票人)承兑的票据。
注:商业汇票开票后并未达到融资的目的,只有开票后并将该票向银行或贴现公司申请贴现取得贴现资金后,才实现融资的目的。
2、特点: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已承兑的商业汇票遗失的,可以挂失止付;商业汇票融资成本取决于贴现时市场行情,融资成本可控性较弱,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目前市场行情一般高于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贸易项下信用证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规范其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从而保障国内信用证业务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级业务机构在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种类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征得总行的批准和授权。
各一、二级分行下属的同城支行及异地支行下属的支行不得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集中到各一、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本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1—第二章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第六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第七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各业务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应具有真实的国内贸易背景。
严禁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国内信用证,禁止为逃避监管,采用事后修改信用证期限、金额或将开证金额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开立需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信用证。
不得利用滚动开证的方式开新证、还旧证。
(二)风险总量控制原则: 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各业务机构必须将其风险余额纳入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本机构的存贷比状况、资本金及流动性状况,同时考虑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权重并采用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规模实施监管。
(三)统一授信原则: 我行办理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执行。
某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担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担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制度办法和总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协议条款,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担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根据与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以下简称AD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EBRD)、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以下简称IDB)签订的贸易融资促进项目协议内容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管部门和总行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和总行大客户部。
香港分行和新加坡分行可根据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签署的协议内容开办本业务。
第四条各一级分行、总行大客户部和苏州分行负责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的日常业务联系(包括向相关国际金融组织询价、提出担保申请、索偿等业务事宜)。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所涉及的贸易融资业务需同时符合相关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术语及释义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涉及的主要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贸易融资促进项目:指国际金融组织为降低国际贸易中的商业和政治风险,为其成员国提供的一种担保机制。
国际金融组织可为银行提供最高达100%的担保,包括国家风险以及出具信用证和其他贸易支付工具的银行风险。
(二)Confirming Bank:指贸易融资促进项目中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Confirming Bank Agreement》的银行,是将风险转移给国际金融组织的银行。
各一级分行、总行大客户部、苏州分行、香港分行和新加坡分行均为贸易融资促进项目的Confirming Bank。
(三)风险主体银行:指贸易融资促进项目中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Issuing Bank Agreement》的银行,是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承兑行或保函项下的担保银行,即Issuing Bank。
银行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模版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0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和范围 .. (3)2定义、缩写和分类 (4)3职责与权限 (4)4基本规定 (5)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18)5.1国内信用证业务实施流程图(开证行) (18)5.2国内信用证业务实施流程图(受益人开户行) (24)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27)6.1外部法律法规 (27)6.2内部规章制度 (27)7附录 (27)8记录 (27)记录1.《授权委托书》 (28)记录2.《国内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29)记录3.《开立国内信用证承诺书》 (32)记录4.《经办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审查审批意见表》 (33)记录5.《开立国内信用证审核暨备查表》 (34)记录6.《银行国内信用证(正本)》 (35)记录7.《SWIFT MT799简电》 (37)记录8.《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38)记录9.《国内信用证修改承诺书》 (39)记录10.《修改国内信用证审核暨备查表》 (40)记录11.《银行国内信用证修改书(正本)》 (41)记录12.《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 (42)记录13.《国内信用证拒绝付款/不符点通知书》 (45)记录14.《银行信用证通知书》 (46)记录15.《银行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46)记录16.《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 (47)记录17.《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书》 (49)记录18.《议付凭证》 (51)记录19.《银行国内信用证寄单通知书》 (56)0目的和范围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满足内控合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及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这是一篇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板,其中包含了常见的融资业务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仅供参考。
1. 融资方式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包括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保理等。
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情况,进行选择。
2. 客户查询客户申请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等必要资料,并签署业务协议。
经审查合规,进行客户查询,对其信用、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评估。
3. 押品评估根据融资方式和要求,对客户提供的押品进行评估和估值,除信用证外,一般需客户提供押品担保。
4. 业务审批业务审批是对客户和押品进行评估后的授权流程,根据银行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严格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安全和合规。
5. 融资放款融资放款前,客户需签署相关文件,并支付费用,如保证金、手续费、利息等。
放款前,需审查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据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贷款合法、合规。
6. 融资结算融资结算是指贸易结算过程中,银行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或代理人,在贸易结算的同时,如果客户已经申请了融资,还会把贷款款项转入贷款账户中。
7. 贷款回收贷款到期或违约,银行有权拒绝续贷或停止融资,要求客户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还可采取诉讼等手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护自身财产和利益。
8. 业务管理银行需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合规管理、内控体系、审核审批流程等,确保业务安全、合规、科学、高效,提高银行业务质量和效益。
注意事项:1. 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银行要做好客户信用调查和押品评估,的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2. 要根据业务情况选择融资方式,并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押品,避免业务风险。
3. 要严格遵守银行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4. 要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业务安全、合规、科学、高效。
以上是一份较为简单的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板,具体操作流程和步骤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贸易融资制度范本格式
5.1 概述5.1.1 定义进出口贸易融资是指建设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信贷支持。
5.1.2 种类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一整套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客户设计的融资手段,以满足客户在贸易过程中各阶段的融资需求。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对出口商在出口备货阶段可提供打包贷款,出口交单后可提供出口押汇及票据贴现。
对进口商可提供信用证开证,收到出口商银行单据后可提供进口押汇、进口货物先于承运货物提单到达时可办理提货担保等。
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对出口商在出口交单后可提供出口托收押汇及票据贴现,对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银行单据后可提供进口托收押汇。
1.进出口贸易融资按融资期限可分为短期贸易融资和中长期贸易融资。
短期贸易融资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融资。
中长期贸易融资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融资。
本章内容为短期进出口贸易融资。
2.进出口贸易融资按贸易方向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和出口贸易融资。
进口贸易融资品种主要有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提货担保等。
目前,我行开办的主要品种有:(1)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2)进口押汇:银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在单证一致的前提下,以代表进口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质押,在付款到期日为客户预付货款的融资行为。
(3)进口托收押汇:银行在办理付款交单(D/P)业务时,以进口货物单据作抵押,为客户预付货款的融资行为。
(4)提货担保:银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在进口货物先于承运货物提单到达时,为客户先行提货而向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他运输公司)出具的保证书。
出口贸易融资品种主要有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票据贴现等。
目前,我行开办的主要品种有:(5)打包贷款: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境外银行开立的以该客户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留存,在提交单据前向其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备货的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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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
第一节业务概述
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
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
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三)购销合同正本或副本(如提交的合同为副本,应与正本进行核对,并注明“与正本核对一致”字样)。
(四)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客户部门受理客户开证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开证申请人资信。
申请人是否有足额授信额度,履约记
录是否良好,是否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是否按规定比例缴纳了保证金并提供相应担保,合同如有溢短装条款,是否对金额上浮部分落实了担保措施。
(二)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合法;
(三)合同中是否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
第十四条客户部门登录CMS录入调查意见,将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国际业务部门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登录CMS录入审核意见,将相关资料
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照业务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国际业务部门对外开出信用证。
第四节信用证修改流程
第十七条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申请信用证修改时客户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二)《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
(三)涉及合同内容修改的,应提供新的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客户修改信用证的原因以及修改可能对实际商品交易产生的影响。
(一)对信用证金额的增加、信用证付款期限的延长、信用证失效后的修改、购销商品的改变、运输单据由物权单据修改为非物权单据等可能增加开证行责任和风险的,按照国内信用证开证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二)对增额修改应按规定相应增收保证金,扣减客户授信额度。
对已部分执行的信用证的增额修改,在原信用证有效期内,应按原信用证余额和修改增额相加之和,根据业务授权确定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对不涉及上述第十八条所提及内容的修改,可由客户部门直接将有关修改申请材料提交国际业务部门办理。
对信用证的减额修改,可于信用证执行完毕或在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已接受修改的确认通知后,根据修改减少的金额按保证金收取比例退还相应保证金,同时恢复客户相应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对于需按开证流程审批的信用证修改,经相关部门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国际业务部门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完成信用证修改手续。
第五节开证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际业务部门应做好信用证的到单处理、承诺付款、付款发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客户部门应密切关注商品交易是否正常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加强对客户到期付款能力的监督,必要时追加相应的保证金,做好开证后的贷后管理和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的资金落实工作。
第三章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
第一节业务概述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以下简称买方押汇)是应开证申请人要求,我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来单后,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第二节融资比例及期限
第二十四条买方押汇业务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到单金额扣除相应比例保证金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买方押汇业务的融资期限应根据货物销售周期确定。
融资期限与信用证的付款期限相加应在6个月以内(含),信贷管理综合评价A、B类一级分行可审批超过上述期限的买方押汇业务,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符合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条件的买方押汇业务,融资期限与信用证的付款期限相加可放宽至一年。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客户申请办理买方押汇业务时,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申请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