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必看-证监会会计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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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最新审核要求流出(完整版+解读)

IPO--最新审核要求流出(完整版+解读)

01

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满3年可以申报IPO,3年指的是36个月.

按照经审计净资产股改;采用评估净资产的话,视同新设,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解读:这点去年下半年保代培训的时候已经明确过。实践中,目前把握的就是36个月,虽然尚未出现案例.

02

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

直接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间接股东(非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可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情况,充分披露。

解读:最典型的案例是长江润发(002435):2010年上市。上市前公司存在三种工会持股形式:工会对公司直接持股、工会在控股股东中持股且为小股东、工会在公司二股东中持股且为大股东。最后清理结果为:工会对公司直接持股、工会在控股股东持股清理,工会在公司二股东中持股保留。

03

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意见。

历史上存在大规模员工持股的,入股、退股程序合规的,访谈30%(股东人数及待查股份数)即可。

历史上存在大规模员工持股的,入股、退股程序存在瑕疵的,访谈70%(股东人数及待查股份数)。

解读:实践中两种公司面临的这个问题最棘手,银行和93—95年之间成立的股份公司,都有很多合法股东且不断变化,工作量非常大,建议早做准备。

04

申报前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核查方面,对于申报前1年入股的股东进行充分核查,包括原因、价格等。

锁定期方面,不再区分板块,申报前6个月通过增资或从实际控制人处转让,

则锁定期为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同时,在审核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股权变动。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执行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变动除外.

IPO财务审核的11个关键节点

IPO财务审核的11个关键节点

IPO财务审核的11个关键节点

梳理好上市冲刺中的财务问题,将为众多拟上市企业解除临门一脚中的主要障碍。

2010年12月22日,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IPO上会被否,原因在于股权相对简单,客户及销售市场相对集中。据悉,这已是2010年第59家被否的IPO上会公司。截至2010年12月底,共计有60家拟上市公司在IPO冲关时折戟,无功而返。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满足上市的规范要求,而财务问题往往直接关系功败垂成。据统计,因财务问题而与上市仅一步之隔的企业占大多数。本文拟对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财务问题,结合证监会审核关注点进行说明,以期对后来者所有帮助和借鉴。

关注点一持续盈利能力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

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

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

中国股市上市ipo标准

中国股市上市ipo标准

中国股市上市ipo标准

在中国,IPO(首次公开发行)是指一个公司第一次以公开方式发

行股票,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IPO是一个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并吸引资金的重要阶段。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中国股市

设立了一系列IPO标准,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信息披露符合要求。

IPO审批标准

1. 创业板和主板IPO标准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规定,公司通过IPO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要满足一系列审批标准。对于创

业板和主板,核心审批标准包括: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财务状况、

股权结构、股权变动等。

2. 科创板IPO标准

科创板作为中国股市的一个新兴板块,旨在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

更便利的融资渠道。科创板IPO标准较为严格,主要包括:公司创新

能力、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研发投入、创新人才等。

IPO申报程序

1. 选择主承销商

上市公司需要选择合适的主承销商作为其IPO主导。主承销商负责

协助上市公司完成申报、审批、配售等一系列工作。

2. 准备材料

上市公司需要准备一系列IPO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业务介绍、财务资料、IPO预案等。

3. 提交申报材料

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IPO申报材料,进入证监会的审查程序。审

查程序包括预先问询、反馈意见、修改材料等环节。

4. 发行与交易

经证监会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可以正式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IPO标准的重要性

IPO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IPO标准的重要性:

1. 保护投资者权益

通过设立IPO标准,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的审核和监

一个财务总监告诉你证监会IPO财务审核精髓【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一个财务总监告诉你证监会IPO财务审核精髓【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随着经济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超过基本 IPO最低Fra Baidu bibliotek润要求的企业很多
了,当然不会介意利润多还是少 1-2千万,只有利润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企 业会投机取巧、玩弄会计原则. 目前,在 IPO风潮之下,小企业会越来越多,自然上述问题又会严重起来.提醒 注意以上两点,对于策略把握的规范行为很重要. 大家普遍认为今后无论是否实行注册制都会发行很快,我本人觉得这是资本 市场大幸、企业之幸、国家之幸的调整,在此经济下行、转型升级关头,真是英 明之举.但发行快不是审核标准的放低,而是更加严格.大家看到的加对中介结 构(国内最大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承接业务检查整改)的查处和处罚就是 再好不过的证据,也是把好”入口”的根本之一.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 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 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 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 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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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财务总监告诉你证监会 IPO财务审核精髓【2017至 2018最新会计实 务】
经过五年奋战,我的一个客户终于化茧成蝶上市公司俱乐部一员.看到老板在上

拟科创板IPO企业财务规范探讨

拟科创板IPO企业财务规范探讨

65

大众商务

财税管理

2019年是科创板元年,科创板上市70家,融资824亿元,占A 股融资总额的33%。2020年,科创板上市145家,融资2226亿元,占A股融资总额的47%。2020年,IPO融资额排行科创板占7家。由此可见,目前科创板已经成为最受企业追捧的上市板块。同时,全年只有2家上会企业被否、38家企业主动撤回终止IPO申请,这些企业被问到最多的就是与财务规范相关的问题。对拟科创板IPO企业而言,财务不规范是硬伤,甚至可能带来无法消除的影响,导致企业上市止步,或是需要通过规范整改,大幅增加企业上市成本,拖延整个上市进程。

一、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企业财务规范的重要性

对拟上市企业而言,上市申报期内的规范工作是重中之重,尤其是财务方面的规范,已经成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票。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1年2月1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一共2项77条,和财务直接相关的就有30条,占比39%;其中,第一项第二十七条内容为:“财务控制不规范,针对条款明确要求披露要求落实情况,及保荐机构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工作报告中核查要求落实情况”,再次强调和明确了财务规范是基础,这个基础不夯实也就无从谈起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企业在决定启动IPO之前,就必须先行对照上交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政策文件,初步判定企业是否符合申报科创板的基本条件。如贸然启动IPO事项,将会造成财力、物力、人力、时间等的无效浪费。

公司上IPO的条件及要求-ipo上条件明细

公司上IPO的条件及要求-ipo上条件明细

公司上IPO的条件及要求-ipo上条件明细

一、基本条件

1. 公司注册资本需达到一定金额,通常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

2. 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3. 公司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公司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5. 公司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连续三年盈利并具备较好的现金流。

二、财务条件

1. 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要健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 公司的财务指标应达到一定要求,包括净资产总额、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3. 公司应有完整、严格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市场条件

1. 公司需具备一定市场份额和品牌影响力;

2. 公司产品或服务需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和市场需求;

3. 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行业前景和增长潜力,能够长期持续发展。

四、法律法规条件

1. 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2. 公司应当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等风险;

3. 公司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调查。

五、公司治理条件

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

2. 公司应遵守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和规定;

3. 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运营的稳定和可靠。

六、信息披露条件

1.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对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的披露;

2.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重要信息。

以上为公司上市IPO的基本条件及要求的明细,公司若希望成

功上市,需满足上述条件,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请公

ipo审核 利润标准

ipo审核 利润标准

ipo审核利润标准

IPO审核是企业上市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中利润标准是审核的重要依据。在我国,IPO审核利润标准主要依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格式》等相关法规和规定。企业在IPO过程中,需要达到一定的利润水平,以证明其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从而获得上市资格。

一、IPO审核利润标准概述

1.净利润要求

根据《证券法》规定,IPO企业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0万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此外,净利润指的是税前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2.营业收入要求

企业IPO时,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3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3.毛利率要求

企业IPO时,需要提供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以确保其盈利能力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IPO审核利润标准的具体分析

1.净利润的合理性

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会关注企业净利润的合理性,如盈利水平与行业地位、成长性、经营规模等指标是否相匹配。此外,还会关注

净利润的来源,如是否主要依赖政府补贴、投资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

2.营业收入的稳定性

审核中,监管机构会分析企业营业收入的稳定性,如是否存在大幅波动,以及波动原因是否合理。同时,还会关注企业业务结构、客户集中度、行业竞争态势等因素,以评估营业收入的可持续性。

3.毛利率分析

审核过程中,会对企业毛利率进行详细分析,如毛利率水平是否合理,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异常。此外,还会关注毛利率变动趋势,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因素,如成本、产品结构等。

三、IPO审核利润标准对企业的意义

1.提升企业经营质量

拟IPO企业必看-证监会会计审核标准

拟IPO企业必看-证监会会计审核标准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旳状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视了612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视中重点关注了股权投资和公司合并、收入确认、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资产减值、非常常性损益、所得税、政府补贴等方面旳会计解决、财务信息披露状况及其存在旳问题,并对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旳披露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本监管报告。

年报审视过程中,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了六份年报会计监管简报,三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年报分析专刊)》,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存在旳问题105项,波及84家上市公司。

同步,证监会会计部通过询问沪深交易所、建议专项核查等方式及时解决发现旳问题,并向有关各方传递有关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执行和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旳监管原则。总体而言,上市公司可以较好地理解并执行公司会计准则、内控规范和有关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公司存在执行会计准则不到位、会计专业判断不合理、信息披露不规范旳问题。

1 股权投资和公司合并有关问题

股权投资和公司合并有关旳会计问题始终是会计准则执行中旳难点领域。近年来,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形式愈发多样化,股权构造及交易安排日益复杂,部分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投资与公司合并中某些特殊事项旳会计解决和披露存在一定问题,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很难充足理解交易旳商业实质及其影响。

1股权投资旳分类不恰当

《公司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旳确认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行控制、重大影响旳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公司旳权益性投资。《公司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了对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旳会计解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旳权益性投资,应合用《公司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股权投资旳分类与否恰当,直接影响合用旳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解决与否对旳。

IPO财务管理审核及财务知识分析要点

IPO财务管理审核及财务知识分析要点

❖ 具体内容
《管理办法》第四节(第28-37条):财务会计基本条件 其他相关条款:
❖ 第9条: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折股 ❖ 第24条: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 ❖ 第56条:财务报表有效期及截止日 ❖ 第68条:盈利预测未实现的监管措施
❖ 第28条主要内容:
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 强,现金流量正常。
7.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尤其是非经常性交易)是否如实 披露的问题
8. 申报财务报表格式 9. 税收政策
1.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是否 真实、公允的问题
❖ 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合规性、稳健性, 常见问题(一):
收入确认方法披露不清,在风险报酬实际上未发 生转移或未完全转移时提前确认收入,主要表现 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净利润、应收账款的 大幅增长,预收账款的大幅下降;
❖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账龄分析的合规性, 常见问题:
不分性质,只按债务人对应收款项进行分类,账 龄也混合处理;
在未征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按收款先冲销账龄 最长的应收款项处理,人为优化应收款项的账龄 结构。
案例C
❖ 或有事项及承诺事项披露的充分性,常见问 题:
或有事项披露不全面; 承诺事项披露不全面。
房产使用权不同于土地使用权,发行人、保荐人和发行 人律师均认为,该股东上述出资方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盈利预测结果严重脱离预测年度已审实现数、未 审实现数及已签订的合同订单,且预计变动趋势、 变动幅度与前三年一期经营业绩变动趋势不符;

IPO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IPO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9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信息披露法规
第三层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1-7号,涉及会计问题主 要由会计部发布。 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 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 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有变化) 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 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 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 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2007年2月15 日证监会)
17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会计法规
新旧准则过渡期间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 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证监会 2007年2月) 《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 (2007年2月 上交所)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2007年2月 证监会)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3号》(2007年4月,深交所)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 (200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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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会计法规
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涉及2007年前的申报期间) 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讲解(2007年1月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2月1日)

申请创业板IPO需要关注的若干财务会计问题

申请创业板IPO需要关注的若干财务会计问题


墨 Md e n 。 m c ui eAo【 l g
二 、研 发 费 用 资本 化 问题
上具 有强烈 的避税 意愿 、对会计 核算 的重要性 认识不 足。 会计基础 工作薄弱 ,在 申请 材料 中可能体现 为 :
1 申报 财务报 表 与原 始财 务报 表差 异 较 大。原 始财 .
纷 ,股 东 以快 到期 的专 利权 或 以存 在 法 律纠 纷 的专 利权
募 集 资 金使 用 等 在 内的 多个 方 面要 求 。 自从 创业 板 开 板
以来 , 至 2 1 截 0 0年 1 月 1 1 2日, 中国证 监 会 创业 板 发 审 委 共 审核 2 3家 ,其 中过 会 14家 ,被 否 3 0 6 9家 ,被 否 的
境 内 自然 人 在境 外 设立 公 司,然 后通 过境 外 设 立 的公 司
2 .以企业 自身 的专利 权作 为 主要股 东个 人 出资 。有
些企 业 的专 利 权往 往 是 由主 要 股东 组 织公 司的技 术 人 员 利用 公 司 的设 备 而发 明 的 ,却 以主 要股 东 个 人 的名 义 申 报的 , 名义 上属 于主要 股东个 人 , 际上应 属于公 司所 有 。 实
甚 至超 过 I O前 净 资产 的几倍 ,如果 没 有完善 的 内部控 P 制加 以管理 和 控制 ,那 么募 集 资金 被挪 用 、使 用效 益低

IPO审核要点

IPO审核要点

IPO审核中的关注要点

PART 1

发行审核中的财务依据、首发资料和最新变化

1.1 发行审核中的法律依据

审核中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

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015年修订)》。

◆《会计法》、《审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

1.1 发行审核的原则

审核的原则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归位尽责: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合理怀疑:关注不符合常理、常情、常态的情况;

◆控制风险:以详细审核为基础,预防重大审核风险。

监管部门不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更加关注披露信息

是否客观,是否合规,是否充分,足以让投资者能做出

知情投资决定。

1.2 发行审核中的财务首发材料审核的对象

◆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经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意见

◆历次验资报告(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文件)◆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

◆盈利预测报表及其审核报告

◆其他相关申报文件注:1、针对盈利指标挨着线的(如去年末年报利润数据较小,以630中报过会),会要求审计会计师出具盈利预测说明年底收入情况,但盈利预测跟实际数据产生偏差超过20%以上,将被问责;

新版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

新版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

《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修订版)》正式出版

第一部分 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

IPO(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就是将非股份制企业改导致为符合法律规定旳股份有限企业并第一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企业IPO过程中波及旳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措施》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企业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方可初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但经国务院同意旳除外。有限责任企业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企业旳,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企业从聘任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到上市成功是一种较长旳流程。

第一章 IPO项目流程框架图

注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消了辅导期限一年旳规定,但明确仍需履行辅导义务,一般不少于3个月。

各阶段旳重要任务及工作内容如下:

前期准备阶段:定班子(确定内部协调机构、聘任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从财务经营业绩、规范运作、发展战略等方面就与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存在旳重要问题和初步处理思绪);确定发行上市方案;改制前运作(股权构造调整、业务及组织架构整合、财务规范)。

设置股份企业阶段:进行审计、评估及验资;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创立大会及准备各项法律文献;办理工商登记。

规范运行及辅导阶段: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并报当地证监局立案;完善改制时未彻底规范旳事项;明确募集资金投向;证监局辅导验收。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

关联交易的审核一直是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查的重点,需要强调的是,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但是必要的规范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简而言之,企业可以存在关联交易,但是必须证明该关联交易的存在是必要的,价格公允的且程序规范。

一、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通常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的是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同一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常见的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清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二、关联交易的利与弊

(一)关联交易的优势

虽然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严格,但是拟IPO的企业仍然绝大多数存在关联交易,一方面是因为关联交易存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另一方面重要的是关联交易给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有促进作用。

1、解决信息不对称。如果企业选择和一家陌生的企业交易,即使

做大量的调研,但是也很难保证选择的最优性,相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相比较,关联方互相了解、彼此信任,能保证交易的高效有序进行,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

拟IPO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拟IPO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拟IPO企业⽆实际控制⼈的认定

⽆实际控制⼈的认定依据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投资者可以实际⽀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如果要认定企业⽆实际控制⼈,⾄少应同时满⾜以下条件: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以实际⽀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不存在通过实际⽀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投资者;不存在依其可实际⽀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的投资者。

在满⾜⽆实际控制⼈的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拟IPO企业,还需要满⾜《⾸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发⾏⼈最近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级管理⼈员没有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的规定。

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意见第1号》第四条规定:“发⾏⼈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变更:

(⼀)发⾏⼈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发前3年内没有发⽣重⼤变化;

(⼆)发⾏⼈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及其保荐⼈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变更的重要因素。”

财务管理-IPO财务审核要点(PPT-50页)

财务管理-IPO财务审核要点(PPT-50页)

其它由发行人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 说明:
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CPA的意见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
情况的证明
其它由发行人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
原始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 报表的差异表、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解析:
关联交易通常较易成为粉饰报表、调控利润的 工具;
价格公允(Arm’s Length):《企业会计准则 》第22、36号;《审计准则》第1322、1323号 。
第33条主要内容:最近3年净利润为正且累 计>3000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5000万或营业收入 >3亿;发行前股本>3000万;最近1期无形 资产<20%;最近1期末未分配利润≥0。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常见问题: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不合理; 关联交易定价变动频繁,合理性依据不足;
关联购销价款结算违反合同协议,以正常购销 方式掩盖实际上的违规占用资金;
与关联方(尤其是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象征性 金额或无偿的关联交易等等。
2.盈利预测是否合理、谨慎的问题
常见问题:
将生产经营计划能否实现、Hale Waihona Puke Baidu宗原材料价格是 否大幅波动等可控或可预计因素作为基本假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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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612家上市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审阅中重点关注了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收入确认、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所得税、政府补助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财务信息披露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本监管报告。

年报审阅过程中,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了六份年报会计监管简报,三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年报分析专刊)》,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上市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存在的问题105项,涉及84家上市公司。

同时,证监会会计部通过问询沪深交易所、建议专项核查等方式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向有关各方传递关于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执行和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标准。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内控规范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公司存在执行会计准则不到位、会计专业判断不合理、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1 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的会计问题一直是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难点领域。近年来,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形式愈发多样化,股权结构及交易安排日益复杂,部分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中一些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存在一定问题,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很难充分了解交易的商业实质及其影响。

1股权投资的分类不恰当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了对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的会计处理。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应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股权投资的分类是否恰当,直接影响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金融资产相互混淆

关于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给出了原则性定义,即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实务中应结合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的比例、是否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等因素进行判断。当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文”),对于持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表决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判断和依据。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较高,却认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也未披露相关信息,无从辨别其分类是否恰当。较为典型的例子,上市公司持有一个或多个被投资单位股权,持股比例均高于20%,将其分类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未披露管理层判断其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依据。还有个别上市公司持有被投资单位超过30%的股份,却仅由于该投资已委托其他方管理而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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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分类不恰当

近年来,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投资的情形日益普遍。由于合伙企业是契约性组织,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风险、分享收益,以及对合伙企业的影响程

度,不仅受其出资比例的影响,更主要由合伙企业章程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需要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尤其是对合伙企业的权力、可变回报等因素,判断有限合伙人是否对合伙企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以确定其分类和后续会计处理,同时需要充分披露判断的依据和理由。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较大份额(例如99%),仍将其分类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未披露对该合伙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理由,无法合理判断其分类是否恰当。

2权益性交易的认定与处理存在误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对于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代公司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行为,经济实质上属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代为承担其已发生的税款、担保支出等费用,实质上属于控股股东对该公司的资本性投入,但上市公司将该笔投入作为利得计入损益,而未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未充分确认可辨认资产和负债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在取得控制权日以公允价值重新确认和计量被购买方所有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包括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以及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原未予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例如内部研发形成的非专利技术、内部产生的品牌等。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大额商誉,商誉占合并对价的比例高达90%。大额商誉形成的可能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未能充分识别和确认被购买方拥有的无形资产,导致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金额被直接计入商誉。

4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确认与计量不正确

近年来,上市公司在并购交易中设置或有对价的安排日益普遍,尤其是业绩补偿条款多样化。例如,企业合并协议中约定,如果购买日后发生或有事项或满足特定条件,购买方有义务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有权通过减少尚未支付的剩余对价或要求返还部分已经支付的对价等方式调减合并对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中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购买日及后续会计期间对于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均应基于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予以确定。年报分析发现,大多数附有业绩补偿条款的并购交易在确定企业合并成本时没有考虑或有对价的影响,在购买日及后续会计期间,将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简单计量为零,且未披露相关公允价值计量所采用的重要估计和判断。

5合并报表层面对集团内交易相关税收影响的抵销和调整不正确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间转让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但是,对于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于是法定事项,在集团内部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抵减未来税金的权利已经成立的情况下,该事项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不同,原则上不应抵销。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集团内部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直接按内部交易抵销。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土地增值税的特殊性,对于并非作为自用的内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预计将减少未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金的情况下,可以列报为资产。此外,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间发生交易,其中一方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另一方,如按照税法规定,出售方属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而购入方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入产品过程中可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由于税项是法定事项,在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产品转移时,进项税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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