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壁垒现状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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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壁垒现状与对策分析

作者:徐添添

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18期

【摘要】中国企业已经进入在各方面都有知识产权壁垒限制的时代,无论是出口产品的生产制造,还是在国外进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或者意图在中国本土再创佳绩的企业,都受到影响。知识产权除非关税壁垒中的绿色壁垒、技术贸易壁垒、美国337调查之外,还包括其他影响产品进入目标市场的有关知识产权壁垒。中国企业可以就当前知识产权壁垒的特点和法律地位,把知识产权作为攻击的利器,建立不同的市场战略,获取利润,有部分企业已经在行业内率先做出示范。国家在宏观层面可以为企业优化知识产权的制度创造更优越的环境。

【关键词】知识产权壁垒;合理利用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例外条款

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从初期出口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发展到现代以机电等制成品等为主的出口产品,出口产品技术含量逐渐提高。2009次贷危机全球余波未平,国际社会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屡见不鲜,并且已经逐渐向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壁垒方面倾斜。其中美国对中国出口机电产品和化工产品行业发起的知识产权争端最多,这两大行业也是中国技术含量大幅度增长的行业。据中国商务部统计,从2005年开始,知识产权贸易别壁垒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已经超过反倾销等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涉及中国主要的100类出口商品,至今累积损失已超过2000亿美元。据统计2009年中国就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从2002年以来,中国已连续11年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1]依此情形发展,中国企业对外市场出口产品必然会面临较大幅度的缩水。但是有关知识产权对中国产品的影响并非就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一方面如此简单,就近些年的发展,已经向其他领域拓展,并对中国企业和产品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是在发达国家达到比较严格的水平,但是同样可以为在市场竞争的中国企业所用,只要熟悉知识产权在目标国市场的制度规范,就可以帮助企业在国内外市场所向披靡。

1.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广义内涵

就贸易壁垒方面而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壁垒包括技术贸易壁垒、绿色壁垒、美国337调查等。这些壁垒是由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利益集团影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相关立法得到的效果。但是就阻碍一国生产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方面而言,仅仅涉及显著的贸易壁垒是不够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壁垒还应包括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获取、运用和诉讼中,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策略;或者滥用知识产权,给竞争对手设置各类障碍所造成的影响。日本和韩国在二战后利用美国的技术输出和立法上政治上的疏忽,通过模仿、改良和窃取等方式在应用技术方面已经赶上美国甚至超过美国,但美国在当代不可能允许其他发展中国家采取当年的日本和韩国的方法发展技术。那么从知识产权的内在特点了解关于知识产权的多方内涵之后,发

展中国家及企业不仅仅应该做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守护工作,更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在当今时代的特性,转守为攻,获得市场先机,占领市场有利地势。那么综上,广泛来说知识产权壁垒是政府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企业或者个人采取或支持对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产生阻碍的各种政策或措施。

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以下几种:发达国家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例如美国对网上经营模式已允许批准专利许可并由法律保护;发达国家设置特别立法措施,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在其领土上的专有权利,美国337条款就属于此列;由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而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技术标准;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和价格歧视;跨国公司借由内部市场消化含有关键知识产权的产品,且不愿将核心专利技术列入许可贸易范围;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如形成知识产权的圈地和专利休眠、拒绝许可、商标抢注、卡特尔专利联盟等。

其中知识产权申请中的权利滥用包括: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缺陷,通过专利申请构筑贸易壁垒;通过各种途径把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智力成果申请成为知识产权;恶意抢注他人的潜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权利滥用包括:拒绝许可;搭售行为;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知识产权交叉许可与联合经营。知识产权救济中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展会中的知识产权滥用;滥发警告函等。

2.广义知识产权壁垒的具体体现形式

与其他类型的非关税壁垒不同,与知识的有关壁垒并非完全是国家层面的控制进口数量的工具,知识贸易壁垒的形成与运用手段与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技术实力较强的公司根据自己的技术优势,形成行业的标准,甚至跻身为国家的产品进口标准。美国专利局就第三代移动通讯技术CDMA领域方面授予的专利,当中就包括美国高通公司的1400多项专利技术。这就属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而形成的壁垒。中国生产的CDMA标准手机,需要支付给美国高通公司的准里许可使用费是每部手机360.80元人民币,按照3年生产2800万部计算,仅支付给高通公司的专利许可费就是104亿元人民币。

在更多的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商战中,所有具有市场潜力的技术都受到专利保护。公司的商业战略更多倾向于利用技术优势,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构成坚固的知识产权壁垒,或者与其他同行业的公司利用核心技术形成卡特尔技术联盟,从而达到甩开盟外竞争者的目的。因为技术的先行者自动获得至少50%的市场份额,所以他们会更加积极的将自己的专利技术纳入技术标准,通过标准的实施获得更多的许可实施利润。在“防火墙接口”的IT产业的关键领域,美国Apple公司同Compaq、Matsushita、Philips、Sony、Corp和Toshiba等跨国公司将各自的核心技术联合起来,形成技术标准联盟,并于1999年建立了世界公认的“防火墙接口”国际技术标准,在此体系中包含了1394个核心技术专利。凭借这个国际技术标准,美国Apple公司始终处于世界防火墙产业的高端,收获了巨大利益。

尽管以避免纳入专利为标准的原则,就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指定的国际标准为例,因为技术的飞速发展,拥有知识产权的相关主题已经开始积极利用标准纳入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占领市场,获取利益。20世界90年代末,有20多家公司声称他们持有的140项专利对全球移动通信(GSM)标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对后使用移动通信的国家来说交付专利使用费是不可避免的。

对企业更为有利的是,正如美国337调查这样的条款,准许给予任何企业怀疑出口到美国市场上的产品,无论有无侵犯美国或者其他个人、国家、或企业的知识产权,只要是在美国申请了相关产品专利的权利人,都可以对侵权商品的生产厂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的申请。在提起诉讼之时,产品立即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即便等胜诉归来产品却已经不在美国市场热销,却同样打击了中国出口企业,影响了出口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

随着中国产品国际化的步伐加快,国外企业很多通过抢注中国企业的商标专利获取高额利润,要么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要么目的就是直接阻碍中国商品进入当地市场。据中国商务部消息,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每年被抢注超过100起,造成的损失逾10亿元人民币。

截止到2009年9月,外国公司及个人在中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1万件,是国内授权量的1.3倍,在信息产业领域,外国公司的发明专利占81%,生物工程领域,外国公司的技术专利占89%;高新彩电、西药等领域,外国公司的申请的专利占90%以上。

3.中国企业的创新可以与知识产权的特点结合

除了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国外企业的对知识产权使用手法同样可以为中国企业所用,无论是在国外市场上还是在国内市场,它们都是合理的利用现行制度和规定的衍生物,在深刻了解市场行情和东道国政策法规、双边协议之后就可以进行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理布局,达到占领市场,创造利润的目的。知识产权于是就可以成为企业的进攻国外市场的有力武器。

因为对于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世界范围内还没有相应的国际立法。如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对技术标准壁垒进行了规定,但对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型标准壁垒却未做任何规定。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方面,虽然《关于贸易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所涉及,但是,它对此问题的规定非常原则、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完全不像对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所规定得那么具体详细,对知识产权人难以产生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即便是不名一文的小企业,日前也需要对本国和出口目的地国家的有关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解,一旦他日出现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企业本身产品有关技术研发、申请产权等记录和资料会成为日后法庭抗辩的有力材料,所以中国企业万万不可小觑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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