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 828 所得税规定中的视同销售收入的几种情况
会计实务: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
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1、货物在内部异地调拨(1)在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只是货物的内部调拨,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应看作销售,也不应征收增值税。
(2)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再同一县(市),而将货物从一个机构已送到另一个机构并用于销售的内部调拨,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货物代销(1)无论委托代销还是受托代销,都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如果不把这两种行为看作是货物销售,那么货物的买卖双方就会把正常的购销行为伪装成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从而逃避应纳的增值税。
3、货物的外部使用(1)这里的“货物”不仅包括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也包括纳税人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或购买的货物。
(2)当纳税人将这些货物外部使用时,都应当看作是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3)所谓货物的外部使用包括:①将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②作为礼物赠送给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③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总之,只要货物对外使用,无论货物原来是如何取得的,都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4、产品的内部使用这里的“产品”是指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其特点是本身并未缴纳过税,因此无论其外部使用还是内部使用,原则上均应纳税。
但是,如果该产品在本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因为这种内部使用的产品是作为中间产品而使用的,只要最终产品销售,这些中间产品就必然承担税负,因此在使用时就无需纳税。
总之,只要属于新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自产的产品还是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内部使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以外)还是外部使用,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将从外部取得的货物作为内部使用时,主要涉及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与视同销售无关。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会计经验:新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理解
新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理解新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理解 一、关于视同销售的理解 (一)税法中视同销售内涵 税收条文重点提及视同销售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和所得税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从上述条文件可知,增值税视同销售内涵要大于所得税(如下图,外圈为增值税、里下为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并没有视同销售说法 笔者查阅了相关会计准则、指南、讲解,只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一节中有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不排除其他地方仍有) 但笔者仍觉奇怪,你都按收入准则确认了销售,怎么还视同销售呢.在查阅相关会计准则及讲解之后,均没有发现视同销售的说法. 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文末: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上面并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故笔者揣度《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编者或受税法方面的影响,提及了视同销售. (三)视同销售更多为税会差异 尽管税收条文中有诸多视同销售,但什么是视同销售?笔者只在如下条文中找到了相关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按此理解,视同销售实质即为税会差异,一个需做为销售收入征收所得税,另一个在会计处理并没有确认为销售收入,故需在所得税纳税申报上作出调整. 假若会计将税收上所罗列的收入均已确认为收入了,那么是否意味着视同销售的终结.这也是笔者重点思考的内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会计实务: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
对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既相同也有区别。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 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行为。
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 6 项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视同销售的 4 种情形:1.会计上规定应作销售收入的行为。
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例: A 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分给 B 投资企业,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 元,成本70000 元;将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生产工人,该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 元,成本 8000 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
则 A 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付利润 117000应付职工薪酬 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700借:主营业务成本78000贷:库存商品 780002.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处理。
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例: A 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通过县政府无偿赠送给县一中,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 100000 元,成本 70000 元‚ 当年度利润总额为 50 万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
则 A 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8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贷:库存商品 70000税务处理: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视同销售
费。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换出资产文件柜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换入资产复印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借:库存商品——复印机
28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贷:库存商品——文件柜
28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收入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14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成本费用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13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
金额
50000
金额
285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2 21
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 1.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50000 50000
一台复印机进行交换,双方对换入的资产均作为库存 商品核算,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 柜的账面价值为28 500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
下同)为50 000元;复印机的账面价值为35 000元, 公允价值为50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设
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
28500
28500
(2)乙商场的会计处理如下:
换出资产复印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换入资产文件柜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借:库存商品——文件柜
3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库存商品——复印机
35 000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日常经济业务中,财务人员会碰到一些特殊的销售,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同时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又不相同,不能混淆在一起,今天我们就来通过税法规定和案例来学习视同销售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1)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国税函2008 828 所得税规定中的视同销售收入的几种情况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本通知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对 2008年 1 月 1 日以前发
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 1 月 1 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 注释: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80号。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 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0-0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 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 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 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 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税收政策汇总
视同销售税收政策汇总视同销售是企业在税收和会计上常见概念,但因其范围不同,有着不同的税收规定。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的;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一、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印发)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四种特殊情形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这个外购的资产可以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曾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已失效)中有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了,但是其对于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的规定,却在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有明确体现,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该公司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应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总结,该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有一种情形呢,就是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你想啊,你把东西交给别人去卖,这就相当于你自己在卖一样呢,这就是视同销售啦。
比如说,你开了个小作坊做手工饰品,你把一批饰品交给你朋友的小店去代销,在税务等方面这就和你自己卖是一回事儿哦。
还有哦,销售代销货物也是视同销售的。
你帮别人卖东西,那这个过程就好像是你自己在做销售生意一样。
就像你在社区里帮邻居卖他们家自制的果酱,虽然不是你自己做的,但这个销售行为也要按照销售的规矩来对待呢。
要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这也是视同销售哦。
这就好比是一家连锁小店,从总店把货物运到分店去卖,虽然都是自己家的店,但在某些规则里,这就得当作销售来处理啦。
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也视同销售。
比如说你自己做了一些很有创意的小摆件,然后把它们用到了你自己装修的那种非商业的小工作室里,这在相关概念里就是视同销售的情况啦。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也是视同销售。
你辛苦做出来的东西,拿出来给大家在公司的小聚会上分享,或者自己在家享用,这也得按照销售的概念来对待呢。
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这和直接卖出去差不多呀。
就像你把自己做的一批特色工艺品当作投资投到朋友的手工艺品店里,这就是视同销售的情况。
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也视同销售。
你要是开了个小公司,拿自己生产的产品分给股东们,这和把产品卖了再分钱其实有相似的意义呢。
最后呀,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是视同销售。
你自己做了些小零食,送给隔壁的小伙伴,这在一些规定里也是视同销售的哦。
这些视同销售的情形呀,都是有它的道理的。
它们让商业活动和一些相关的资源分配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有比较合理的对待方式呢。
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
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
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
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
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贷:库存商品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时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时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视同销售"字面上的意思就是视同商品发生了销售,实际上这是税法上的概念,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主要用来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该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比较常见的。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视同销售分为增值税视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所得税视同销售包括将产品用于视同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
因此无论采用自产产品还是外购产品对外捐赠,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需要视同销售。
案例某公司将自产产品一批用于公益性捐赠,该批产品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
该公司的当年的利润总额为700万元。
无以前年度结转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该企业捐赠支出如何进处理?捐赠支出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93贷:库存商品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IOO*13%=13增值税:由于产品用于捐赠之后不再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该公司作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其对外捐赠的行为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交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商品公允价IOO*13%进行计算,计入捐赠支出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由于商品对外捐赠的行为并不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会计上并没有确认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税法要求企业对外捐赠的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计算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
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内容
本例中,外购衣料与应税劳务加工成服装,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进
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任何情形,却将其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而将委托
加工的服装对外赠送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却未按视同销售
计提销项税额,因此该例讲解是完全错误的。本例的正确处理应该是:
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应正常抵扣,同时,对外赠送的服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对在税法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种,进行会计处理时存
在一些需要明确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
为收入的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
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 增加了当期利润,这是一致的。之所以在所得税法规中提出视同销售,其实是强调 货物之间的转移行为,并不是会计概念上的收入概念。
② 用于交际应酬; ③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 用于股息分配; ⑤ 用于对外捐赠; ⑥ 其他改变资产权属的用途。
解读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其核心是强调所得税的纳税主 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企业内部机构或经济组织 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其相互之间的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劳务提 供、财产转移不视同销售,而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 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
行次
1 13
14
15 16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2)货物、财务、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 根据国税函【2018】1081号中有关填表的说明,各行次填列方法如下: • 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 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已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 易的差额。 • (2)第15行“货物、财务、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务、劳务捐赠、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 应税收入。 • (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 收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适用原则解析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适用原则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件)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以下简称视同销售)制度作了基础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6条确认的“历史成本原则”与视同销售制度也息息相关,应当说税法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视同销售政策体系。
概括起来,视同销售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有三个,一是资产所有权属转移原则;二是分解理论;三是计税基础延续理论。
实践中,由于视同销售存在多种模式,情形复杂,笔者试对视同销售各种模式围绕三个适用原则进行辨析。
一、资产所有权属转移原则资产所有权属转移原则,即:当资产的所有权属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出去时,资产的隐含增值需要得到实现;反之,资产所有权属未转移其隐含增值未得到实现,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一)资产所有权属未转移,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案例1:A房地产公司开发产品的成本为6000万元,该公司以开发产品抵押贷款,经评估开发产品价值1亿元,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用资产已经增值为理由,要求企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A房地产公司开发产品的成本为6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亿元,说明开发产品隐含4000万元的增值,但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尚未转移,所得尚未实现,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对资产评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同时资产的计税基础保持6000万元不变。
案例2:A房地产公司将成本为6000万元的开发产品用作出租,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年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为1亿元,A房地产公司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000万元,并相应增加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00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A房地产公司虽然自行确定4000万元的会计利润,但是由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所有权属未从A公司转移出去,其隐含增值未得到实现,因此4000万元的隐含增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做纳税调减处理;同时资产的计税基础保持6000万元不变,由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1亿元,未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应当做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摘要: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为广大会计工作者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指明了方向。
就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正常销售的各个方面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浅析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视同销售”的含义“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税法中的名词。
“视同”意指“看做”,主要是指从会计角度看不是正常的销售行为,而税法在税收意义上要求纳税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管理部门等不作为销售处理,用于其他方面则要求企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缴纳相关税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本文就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
对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工程,则直接按库存商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转销库存商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视同销售”的计税价值确定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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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8-10-0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注释: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