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定额规定及工期计算规则
定额工期详解
定额工期详解
定额工期是用来作为标准参考的。比方一栋楼按定额工期来讲,需要300天,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你200天内完成〔这个就是合同工期了〕,压缩工期到一定的比率,按相关规定是可以要求计算赶工措施费用的。这个比率各个地方不同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吧
关于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的问题,先说定额工期,其之所以加上定额二字,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完成某个项目所需消耗的时间。带有普遍性,即是说只要有这么长的时间,按目前社会生产力条件,完成某个项目建设是没有问题,工期长短测评的依据是整个社会的生产水平,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工期定额中规定的工期天数则越短。
再说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生产周期要求,制订的本身就包含了对承包商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要求,其范围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对某个同样的项目不同的承包商的施工周期不一定相同,这也是投标时施工单位显示竞争力的重点之一。
合同工期一般情况下不会等于定额工期也不可能走出定额工期,定额工期对某个项目的甲乙双方而言不一定
有约束力,合同工期则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定额工期可以是确定合同工期的参考依据之一,却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则。作为开发商当然希望会选择一个能尽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承包商,而不会选择一个只能以定额工期来完成的承包商,只要合同工期制订合理并经双方认可后写入合同,则对双方形成工期奖罚及赶工措施费用计算的依据,而不是定额工期。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等综合国力不断增长,社会生产力日新月异地提高,新技术在建筑领域不断应用,老的工期定额已经不一定适用于当前的项目建设,假设以定额工期来僵化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则显得教条了,项目建设中有关工期方面的索赔奖励等费用计算依据应该是合同工期,如果甲乙双方有了关于工期奖罚的合同约定,发生了的赶工措施费计与不计恐怕还有商权的余地罢。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理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确定工期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项目、调整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并对定额的调整、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工期计算方式
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两个以上(含两个)单项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加其它单项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两个乘0.2系数;加三个乘0.15系数;四个以上的单项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公式一(两个单项工程):T=T1+T2×0.35
公式二(三个单项工程):T=T1+(T2+T3)×0.2
公式三(四个及以上单项工程):T=T1+(T2+T3+T4)×0.15
T:工程总工期。
T1、T2、T3、T4:单项工程工期,且单项工程工期T1≥T2≥T3≥T4
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计取的来源:京建发〔2010〕255号
一、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
(一)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2‰;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0.6‰。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2%。(二)压缩定额工期在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
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4‰;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3%。
国家工期定额计算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
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工期定额与工期计算
工期定额与工期计算
工期定额和工期计算
第一节概述
一、工期定额的编制
工期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工程项目建设消耗时间标准。工期定额具有一定的法规性,对确定具体工程项目的工期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合理
建设工期,反映了一定时期国家、地区或部门不同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工程工期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一起被视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
工期是影响发承包价格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5年颁发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对加强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缩短施工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设部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了修订。于2000年2月颁发“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建标[2000]38号)(以下简称工期定额),自
2000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时制实施办法。
2.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1
3.建设部关于修编工期定额的文件:建标11998]10号文件《关于修订建安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基础定额。
5.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安装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6.已完工程合同工期、实际工期等调研资料。
7.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工期定额的调研、测算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二)编制原则
工期定额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1.工期定额的修订从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市场竞争以及当前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要坚持定额水平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各地区自然条件等差异对工期的影响。 2.地区类别划分的原则
按最新工期定额工期计算举例和说明
按最新工期定额工期计算举例和说明
按最新工期定额工期计算举例和说明
一、单项工程层数超出定额项目中所列层数时,如何计算工期
单项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是指最高相邻层所对应的建筑面积的工期差值。
例1:某住宅工程为全现浇结构,±0.00以上22层,建筑面积27500㎡,±
0.00以下2层,建筑面积2500㎡。(该工程地处Ⅱ类地区、土壤类别为Ⅲ类土)工期计算如下:
1、查定额编号:
1-152层地下室3000㎡以内170天
1-14520层30000㎡以内505天
1-14018层30000㎡以内475天
2、计算相邻层数差的工期差值:505-475=30天
3、该工程总工期为:170+505+30=705天(暂不考虑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文,即暂不考虑定额的调减,下同)
二、单项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定额项目中所列面积,如何计算
按定额项目中所列建筑面积最在档次计算,超出不再增加面差工期。
例2:某住宅I程为内浇外砌结构,±0.00以上6层,建筑面积9600㎡,±0.00以下l层,建筑面积1600㎡。(该工程地处Ⅱ类地区、土壤类别为Ⅲ类土)工期计算如下:1、查定额编号;
1-121层地下室1000㎡以外115天
1-656层7000㎡以外195天2、该工程总工期为:115+195=310天
三、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几个单项,如何计算工期
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加其它单项工程工期总和暴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2个乘0.2系数;加3个乘
国家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
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
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定额工期计算案例
按最新工期定额工期计算举例与说明
一、单项工程层数超出定额项目中所列层数时,如何计算工期
单项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得工期差值增加。
最高相邻层数得工期差值就是指最高相邻层所对应得建筑面积得工期差值。
例1:某住宅工程为全现浇结构,±0、00以上22层,建筑面积27500㎡,±0、00以下2层,建筑面积2500㎡。(该工程地处Ⅱ类地区、土壤类别为Ⅲ类土)工期计算如下:1、查定额编号:
1-15 2层地下室3000㎡以内170天
1-145 20层30000㎡以内505天
1-140 18层30000㎡以内475天
2、计算相邻层数差得工期差值:505-475=30天
3、该工程总工期为:170+505+30=705天(暂不考虑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文,即暂不考虑定额得调减,下同)
二、单项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定额项目中所列面积,如何计算
按定额项目中所列建筑面积最在档次计算,超出不再增加面差工期。
例2:某住宅I程为内浇外砌结构,±0、00以上6层,建筑面积9600㎡,±0、00以下l层,建筑面积1600㎡。(该工程地处Ⅱ类地区、土壤类别为Ⅲ类土)
工期计算如下:
1、查定额编号;
1-l2 l层地下室l000㎡以外l15天
l-65 6层7000㎡以外l95天
2、该工程总工期为:ll5+195=310天
三、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几个单项,如何计算工期
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工程时,工期得计算:以一个单项工程得最大工期为基数,加其它单项工程工期总与暴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2个乘0、2系数;加3个乘0、15系数;4个以上得单项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工期计算方式
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两个以上(含两个)单项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工
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加其他单项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 0.35 系数;加两个乘 0.2 系数;加三个乘 0.15 系数;四个以上的单项工程不另增添工期。
公式一(两个单项工程):T=T1+T2 ×
公式二(三个单项工程):T=T1+ (T2+T3)×
公式三(四个及以上单项工程):T=T1+ (T2+T3+T4)×
0.15 T:工程总工期。
T1、T2、T3、T4:单项工程工期,且单项工程工期T1≥T2≥T3≥T4
压缩工期增添费和抢工措施费计取的本源:京建发〔2010〕255 号
一、招标人应当依照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人要求施工
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一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添花费,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出定
额工期的 30%。超出 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办理。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
人应依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
压缩工期增添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依照以下原则确立压缩工期增添费。
(一)压缩定额工期在5%之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率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葺工程‰。但压缩工期增添费最多不超出工程造价 2%。
(二)压缩定额工期在5%~10%之内时,压缩的所有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
价乘以以下比率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葺工程 1‰。
定额工期详解
定额工期详解
定额工期是用来作为标准参考的。比如一栋楼按定额工期来讲,需要300天,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你200天内完成(这个就是合同工期了),压缩工期到一定的比率,按相关规定是可以要求计算赶工措施费用的。这个比率各个地方不同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吧
关于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的问题,先说定额工期,其之所以加上定额二字,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完成某个项目所需消耗的时间。带有普遍性,即是说只要有这么长的时间,按目前社会生产力条件,完成某个项目建设是没有问题,工期长短测评的依据是整个社会的生产水平,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工期定额中规定的工期天数则越短。
再说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生产周期要求,制订的本身就包含了对承包商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要求,其范围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对某个同样的项目不同的承包商的施工周期不一定相同,这也是投标时施工单位显示竞争力的重点之一。
合同工期一般情况下不会等于定额工期也不可能走出定额工期,定额工期对某个项目的甲乙双方而言不一定
有约束力,合同工期则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定额工期可以是确定合同工期的参考依据之一,却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则。作为开发商当然希望会选择一个能尽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承包商,而不会选择一个只能以定额工期来完成的承包商,只要合同工期制订合理并经双方认可后写入合同,则对双方形成工期奖罚及赶工措施费用计算的依据,而不是定额工期。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等综合国力不断增长,社会生产力日新月异地提高,新技术在建筑领域不断应用,老的工期定额已经不一定适用于当前的项目建设,若以定额工期来僵化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则显得教条了,项目建设中有关工期方面的索赔奖励等费用计算依据应该是合同工期,如果甲乙双方有了关于工期奖罚的合同约定,发生了的赶工措施费计与不计恐怕还有商权的余地罢。
建筑工程全国工期定额(最新)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 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 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 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 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 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 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 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 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 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有关规定:
国家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
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
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工期计算方式方法
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两个以上(含两个)单项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加其它单项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两个乘0.2系数;加三个乘0.15系数;四个以上的单项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公式一(两个单项工程):T=T1+T2×0.35
公式二(三个单项工程):T=T1+(T2+T3)×0.2
公式三(四个及以上单项工程):T=T1+(T2+T3+T4)×0.15
T:工程总工期。
T1、T2、T3、T4:单项工程工期,且单项工程工期T1≥T2≥T3≥T4
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计取的来源:京建发〔2010〕255号
一、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
(一)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2‰;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0.6‰。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2%。
(二)压缩定额工期在5%~10%以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4‰;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3%。
工期定额规定及工期计算规则
序号类别定额编号层数或名称建筑面积或
规格
1、2类土
1+-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1-1带形基础500以内30 2+-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1-2带形基础1000以内45 3+-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1-3带形基础1000以外65 4+-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1-4满堂红基础500以内40 5+-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1-5满堂红基础1000以内55 6+-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1-6满堂红基础1000以外75 7+-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1-7框架基础(独立柱基)500以内25 8+-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1-8框架基础(独立柱基)1000以内35 9+-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1-9框架基础(独立柱基)1000以外55
3、4类土
35
50
70
45
60
80
30
40
60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28日建城字第55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工期定额计算
工期定额计算,你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己计算。一般都不用project的进度计划。
简单分阶段如:
挖槽25天,
基础120天,
地上每层12天,
屋面15天、
二次结构60天、
内装120天、
外装90天、
设备安装50天等等。
自己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己计算确定。
工期定额:
一般民用建筑建筑安装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是以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草案)为基础,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工期定额试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平均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修订的。
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同类工程的建筑设备和实物工程量不同,故将全国划分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自然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分别执行两种地区类别的工期定额。
三、本章定额以日历天(月)为单位。
单位工程的工期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完成全部工程设计或定额子目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四、实行冬期施工的地区,由于施工技术不允许或经济不合理,不能继续施工的,经建设(发包)单位同意,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但顺延天数Ⅱ类地区不得超过采暖期的40%,Ⅲ类地区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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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带形基础 带形基础 带形基础 满堂红基础 满堂红基础 满堂红基础 框架基础(独立柱基) 框架基础(独立柱基) 框架基础(独立柱基)
500以内 1000以内 1000以外 500以内 1000以内 1000以外 500以内 1000以内 1000以外
30 45 65 40 55 75 25 35 55
3、4类土
35 50 70 45 60 80 30 4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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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定额编号
层数或名称
建筑面积或 规格
1、2类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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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 +-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 +-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 +-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 +-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 +-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 +-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 +-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 +-0.00以下工程无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