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药品管理规程

合集下载

完善实验动物的规章制度

完善实验动物的规章制度

完善实验动物的规章制度一、实验动物选用1.1 严格按照实验目的和方案要求选择适宜的实验动物种类和数量。

1.2 优先选择与实验目的和方案相关的正常健康动物,避免使用有疾病或其他异常的动物。

1.3 选择实验动物时,应考虑动物个体的性别、年龄、体重等因素,保证实验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1.4 禁止使用濒危动物和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作为实验动物。

二、实验动物管理2.1 实验动物的来源应当合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2.2 实验动物应当在合适的环境条件下饲养,保证动物的饲养、养护和管理符合动物福利要求。

2.3 实验动物饲养场所应当保持清洁、通风和温度适宜,确保动物健康和生活质量。

2.4 实验动物应当定期体检,确保动物健康状况良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

2.5 实验动物的喂养应当根据动物种类和体重量定量定时,提供充足的饮水和合理的饲料。

2.6 实验动物的操作和处理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的人员进行,避免造成动物的不必要痛苦和伤害。

三、实验动物使用3.1 实验动物使用前必须经过伦理审查和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确保实验目的符合伦理道德标准。

3.2 实验动物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3 实验动物使用中,应当充分考虑动物的福利,减少动物的痛苦和压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4 实验动物使用后,应当给予适当的康复和关爱,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四、实验动物安全4.1 实验动物安全是实验工作的基本要求,任何对动物做出的伤害,必须得到科学合理的解释。

4.2 实验动物实验操作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3 实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技能,避免对自身和他人造成危害。

4.4 实验动物实验操作过程应当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以上便是一份完善的实验动物规章制度,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可以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和实验的科学性,提高实验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附件 2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过程,保证试验数据完整、准确,结果可靠,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 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实施临床试验,应保障试验动物福利、环境安全和人员安全,对试验动物的安全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实施临床试验,包括化学药品靶动物生物等效性试验等,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五条兽药临床试验中涉及的各个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要求,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六条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代表授权,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明确,并设置办公室等相应的管理部门,且具有实验动物管理/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各部门应职能明确,运转有序,配备与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办公设施。

第八条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功能明确的实验室,能够满足检测和分析流程要求。

第九条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满足临床试验要求的动物试验设施、检测仪器设备、处置动物及产品的设备设施和储藏设施。

第十条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SOP”),包括临床试验实验室部份和动物试验部份,并符合相关试验设计技术要求规范。

第十一条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负责试验合同的签署,样品的接收、设盲、揭盲,报告的编制、印刷,印章和资料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兽药临床试验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应为法人代表或者经法人代表授权;(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兽药临床试验经验并在本领域工作 5 年以上;(四)熟悉申请人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五)有权任命、指定试验项目试验者,支配、调配各项试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六)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培训和兽药 GCP 培训。

第十三条兽药临床试验项目试验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兽医、药学、生物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 兽医、药学、生物等专业高级职称或者 10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组织或者参加过临床试验;(三)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培训和兽药 GCP 培训;(四)能够指导和解决兽药临床试验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问题;(五)有权支配参预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施设备。

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管理规程

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管理规程

1 总则1.1为保证生物制品生产、检定和科研的质量,必须加强对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的科学管理。

1.2本规程所指的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或遗传背景明确,符合微生物控制指标要求,用于生物制品生产、检定及科研的动物。

1.3本规程包括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试验两部分。

实行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认证制度。

各单位实验动物部门应根据本规程和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

2实验动物设施2.1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对建筑物的要求。

此外,应从实验动物卫生防疫的角度充分考虑。

周围无家畜、家禽及其他动物饲养场,选择无可能成为中间宿主的昆虫滋生或可以控制滋生的区域。

尽量选择无空气污染及噪音干扰的区域。

2.2实验动物设施分实验动物生产和实验动物试验两类,动物生产和动物试验设施应严格分开。

2.3应根据实验动物的品种、品系及微生物控制的级别,建造相应的实验动物设施。

以防不同品种动物相互干扰,不同品系动物发生遗传污染,以及不同级别动物发生微生物等污染。

2.4应有足够数量的试验动物饲养间,以利于不同品种、品系,不同微生物控制等级、不同试验目的的动物试验能隔离饲养。

2.5进行有感染性和放射性等生物危害性试验的动物饲养间,应该与一般性试验的动物房严格分开,且有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生物有害物质的外泄和对工作人员健康的危害。

2.6设施的建筑要求2.6.1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对建筑物设计、建造的的一般要求,但要充分考虑实验动物设施的特殊性。

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阴阳角均为圆孤形,易于清洗、消毒。

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耐腐蚀、无反光、耐冲击的材料。

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下水设计合理,保证水流通畅。

天花板应耐水、耐腐蚀。

饲养室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走廊应有足够宽度、门宽不应小于900mm,送排风应能控制,符合所饲养动物的微生物控制级别要求。

应有二路电力供应及备用发电设备,以保证通风设备正常运行。

2.6.2实验动物设施内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

2.6.2.1动物饲养区域:动物生产、繁殖、试验期饲养观察。

动物实验室工作制度

动物实验室工作制度

动物实验室工作制度一、总则动物实验室是进行动物实验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和生命安全,提高实验质量和研究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1.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整体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实验用品采购与保管等。

2.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动物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动物的饲养、繁殖、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3.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实验室应加强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确保实验设计、实施和结果分析符合伦理要求。

三、实验人员管理1. 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2. 实验人员应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负责人的管理,自觉维护实验室秩序。

3. 实验人员应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安全、准确、可靠。

4. 实验人员应关注实验动物的福利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实验动物的痛苦和伤害。

四、实验动物管理1. 实验动物的采购、运输、饲养、繁殖、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 实验动物应置于适宜的饲养环境中,保证充足的饮食、水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3. 实验动物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实验动物的数量。

4. 实验动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非法买卖、转让、泄露实验动物信息。

五、实验安全管理1. 实验人员应熟悉实验室内的危险品和应急设施,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理方法。

2. 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3. 实验用药品、试剂应按照要求储存、使用,确保实验室内的安全。

4.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消防、应急疏散等演练,提高实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实验记录与数据管理1. 实验人员应详细记录实验过程、数据和结果,确保实验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实验记录应按照实验室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4篇)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4篇)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维护人畜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兽药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以及从事兽药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包括原料药的采购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和成品及包装物的检验管理、质量控制和信用档案管理。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二章原料药的采购管理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和法规,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确保采购的原料药的质量合格。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药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定期审查,及时更新。

第八条原料药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进行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原料药,应当及时退货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药的使用台账,记录原料药的采购、使用情况和消耗量,确保原料药的追溯能力。

第十条原料药的存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避免阳光直射、潮湿和高温等不利因素,确保原料药的质量稳定。

第三章生产过程管理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计划,明确生产任务和生产时间,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对每一批次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原料药和辅料的使用情况、生产工艺和装配过程等。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兽药的特性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并建立相应的文件。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设备清洁和维护制度,确保生产设备的卫生和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任务,制定相应的生产记录和质量检验流程,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四章成品及包装物的检验管理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成品及包装物的检验标准,对每一批次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

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实验动物福利,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和饲养,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相关产品,是指用于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饮水、专用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是指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生产、科研、检定、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单位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实验动物兽医人员、辅助人员、阶段性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工作,开展实验动物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1—加强监督、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四川省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医药等相关产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教育、环保、农业、卫生、药品、林业、进出口等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实验动物管理相关工作。

科技厅联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的宏观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科技厅委托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全省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全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1•【文号】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施行日期】199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为了贯彻落实《科研条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质量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实验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第五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

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设施(设备)运彳亍管理制度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施负责人对中心内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设兼职安全员,对设施的安全工作负检查、监督责任。

3、各人对所在岗位的所有仪器设备及所使用的工具、器材负直接的安全管理责任。

4、动物饲养员必须对所饲养的动物负全部的安全管理责任。

5、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设施所规定的各项制度。

6、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均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作好个人防护,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7、各种电器、动力设备在移动、检修之前必须切断电源。

饲养室和实验室内电、煤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8、各饲养室和实验室的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9、发现安全隐患,均应及时处理,并记录、汇报。

10、发生火警等险情,在采取扑救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1、每日下班时,工作人员都必须查看水电、煤气和门窗等,切断电源,活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12、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凡是常年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1次体检。

凡有人畜共患传染病者不得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13、为了保证动物种群的健康和屏障设施安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4、工作中使用的酸、碱要放在指定的位谿,须有专人保管,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15、高压灭菌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

16、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7、普通环境的门窗及通向外面的管道附近要定期活理,做到无杂草、无异物,并且具有防止野生动物、蝇、蚊及其它昆虫混入的措施。

18、凡进入设施饲养管理人员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出工作区域时,必须将工作、鞋、帽存放指定的衣柜中,严禁将工作服、鞋、帽穿出工作区域。

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1.04.12•【文号】国家医药管理局令6号•【施行日期】199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1991年4月1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医药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医药实验动物质量,满足新药研究、药品质量检验、教学、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药行业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使用(饲育)实验动物的医药生产、科研、教学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及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药品检定、生产、教学以及其它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五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医药管理局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对全国医药行业实验动物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医药实验动物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医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由本单位科技管理或质量监督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章人员第九条凡使用(饲育)实验动物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饲养和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培训,实行实验动物工作各类人员资格认可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配备专用工作服、鞋、帽、手套等劳保用品,保证必要的卫生条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有关的保健津贴参照国家有关卫生防疫人员的待遇执行。

第四章实验动物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实验动物和相应设施应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实行合格证制度。

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八年九月二日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研、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市场规范,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

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

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对在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室管理规范

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室管理规范

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室管理规范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实验动物中心简介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实验动物中心位于枫林路180号中山医院内,是中山医院生物医学中心(ZS-BMC)的主要下属机构之一,主要为中山医院科研人员提供普通级和清洁级中小动物饲养和实验研究服务。

实验动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6人,其中高级职称一人,中级职称一人,本科以上学历3人。

拥有一栋使用面积约600m2的独立动物饲养实验综合楼,其中有8间共150m2的可以饲养普通级猪,犬的中动物室,两间共40m2的可以饲养普通级兔、大鼠和豚鼠的小动物室,两间40m2的普通动物手术室,包含一间手术室约90m2的屏障系统和30m2的IVC系统,可以饲养清洁级大、小鼠和豚鼠。

另有约40m2的标准细胞实验室,可以进行细胞生物学实验。

最多可以同时饲养清洁级小动物1000笼,普通级小动物120笼,普通级中等动物80只。

最多可以同时供8人开展清洁级动物实验和两台动物手术。

另外中心还有约150m2的动物实验教室,可以同时为50名学生开展20台动物术实验。

目录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 .............. .............. .............. .............. (2)实验动物保护、福利、伦理小组....................... .............. .............. .............. .. (3)动物中心实验人员操作规章制度............................. .............. .............. .............. .. (4)应急预案.... ......................................................... ................ .............. .............. .............. .............. .............. . (8)实验动物人道处死与尸体的处理制度.......... .............. .............. .............. .. (12)外来人员进入动物中心标准操作规程 (13)灭菌设备标准操作规程 (14)实验动物购买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15)实验动物标记标准操作规程 (16)饲料、垫料购买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17)人员进出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18)实验用品进出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19)动物进出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0)动物饮用水、饲料进入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1)动物笼具、垫料,无菌衣进入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2)人员进出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3)实验用品进出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4)动物进出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5)动物饮用水、饲料进入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6)动物笼具、垫料,无菌衣进入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8)超净台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29)清洁级动物饲养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30)普通级动物饲养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31)动物中心清扫与消毒标准操作规程 (32)动物中心空调系统维护保养标准操作规程 (33)附件:动物中心常用记录表格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主任:朱同玉成员:姜红张博恒王向东刘银坤邹云增李卡1.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适合于本院实施动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实验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第五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

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从有条件的单位择优建立。

这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2、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3、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育设施和检测仪器;4、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

评审结果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第五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

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从有条件的单位择优建立。

这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2.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3.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殖设施和检测仪器;4.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

评审结果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实验动物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

其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需报国家科委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如需有必要,也可直接向国外引进国内没有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供本单位做动物实验,但不得作为实验动物种子向用户提供。

实验室兽药管理制度及流程

实验室兽药管理制度及流程

实验室兽药管理制度及流程一、引言兽药是用于治疗、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的药物,也是实验室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药品。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动物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实验动物的健康和福祉,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兽药管理制度和流程至关重要。

二、实验室兽药管理制度1.管理机构:实验室兽药管理委员会实验室兽药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兽药管理制度,审批和监督兽药的采购、使用和储存。

2. 兽药采购实验室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兽药采购,确保采购的兽药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定。

在选择兽药供应商时,应当注重其资质、信誉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考量。

3. 兽药登记和管理所有进出库的兽药都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记录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并由负责人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

同时建立兽药库存清单,实施定期盘点,确保兽药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核实和监控。

4. 兽药使用兽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的说明书和相关法规进行,严禁擅自更改兽药的使用方法和用量。

同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进行使用,确保兽药的正确使用和安全性。

5. 兽药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兽药质量控制制度,对采购的兽药进行检验和验证,保证兽药的质量标准符合要求,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兽药,以保证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兽药废弃和处理过期或者废弃的兽药必须进行专门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者混入一般垃圾中,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三、实验室兽药管理流程1. 兽药采购流程实验室负责人向兽药管理委员会提出兽药采购申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指定人员进行采购,并将采购的兽药进行登记和交接入库。

2. 兽药使用流程实验室内专门负责兽药使用的人员进行兽药的配置和使用,配置前必须对兽药进行检查,合格后签字确认,记录兽药使用的时间和情况,并填写相关的使用记录表格。

3. 兽药库存管理流程实验室负责人每月定期盘点兽药库存情况,对盘点结果进行确认和签字,记录在兽药库存清单中,若出现兽药库存不足或者积压情况,即进行补充或者调整。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动物医院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回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保障动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动物医院应根据临床需要和药品库存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医院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 供应商选择:动物医院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供应商,与其签订药品供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采购程序:采购人员应按照采购计划,向供应商询价、比价,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进行采购。

4. 采购凭证:采购人员应索取并保存好药品的购进发票、药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以便追溯和检查。

5. 验收管理:采购人员应在药品到达后,按照药品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药品储存管理1. 储存环境:动物医院应建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室,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防止药品受潮、霉变、虫蛀等。

2. 储存分类:药品应按照类别、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储存,并设立醒目的标识,方便管理和取用。

3. 储存数量:药品储存数量应根据临床需要和药品有效期进行控制,避免过多储存造成过期浪费,或过少影响临床使用。

4. 储存安全管理:药品储存室应实行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同时,应采取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药品安全。

四、药品销售管理1. 销售凭证:销售人员应在销售药品时,向客户开具销售凭证,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销售日期等信息。

2. 销售记录:销售人员应将销售记录及时录入电脑系统,包括客户信息、药品信息、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以便追溯和统计。

3. 价格管理:销售人员应按照医院规定的药品价格进行销售,不得擅自调价或给予优惠。

4. 售后服务:销售人员应向客户提供用药指导、咨询服务,解答客户疑问,提高客户满意度。

五、药品回收管理1. 回收原因:药品回收包括过期、损坏、患者退回等情况。

实验动物管理规程

实验动物管理规程

1.目的规定实验动物的来源、饲养、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以使实验动物得到正常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2.范围适用于本学院实验动物的管理。

3.定义实验动物:来源清楚或遗传背景明确,符合微生物控制指标要求,用于生产、检定及科研的动物。

4.工作职责动物实验人员负责文件的执行。

5.工作程序5.1 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5.1.1 实验动物应遗传背景明确、科研用小鼠的质量应达到清洁级以上标准。

5.1.2 根据科研的需要,选择不同品种、品系,符合微生物控制要求的实验动物。

5.1.3 根据动物的品种,品系及微生物等级的不同,严格分开饲养,严格按各自的饲养操作细则加强管理。

5.1.4 动物实验前应给予一定的适应期,以适应新的饲养环境。

患病动物或实验期患病的动物,原则上不作治疗。

啮齿类小动物应及时淘汰处理。

5.1.5 在同一动物实验室,使用同种、同品系的实验动物进行不同的实验时,应有明显的标识。

动物的饲养架或笼子上应标明实验名称、实验期、动物只数、实验负责人等。

同笼动物必要时采取适当的办法区别标记,如刺耳、耳标、烙印、涂色等。

进行活菌、活病毒实验的动物应与其他实验动物严格分开。

5.1.6 垫料要吸水性好,无害并消毒或灭菌后使用。

定期换笼、换垫料、保持笼架具清洁卫生、干燥等。

5.1.7 应定期喂料给水。

动物的饲料、水应符合各种动物的营养需要。

不能有影响动物健康及动物实验结果的病原体、化学有害物等的污染。

严禁饲喂霉变饲料。

必须饲喂蔬菜、水果等新鲜饲料时,应保证质量,有防止病原体和毒物污染的措施。

饮用水须符合城市饮水卫生标准。

5.2 实验动物的供应和使用5.2.1 根据科研所需的动物规格、遗传及微生物等级要求,采购相应实验动物。

5.2.2 动物运输应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

5.3 废弃或淘汰动物处理废弃或淘汰动物应及时处理,尸体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5.4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5.4.1 从事实验期动物饲养管理的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技术训练。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实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实验人员的安全,维护实验室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实验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

三、实验动物的来源和管理1. 实验动物的来源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严格按照实验室设立的证件和规范要求采购,不得擅自购买或者私人买卖实验动物。

2. 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实验动物管理记录系统,包括动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养护情况等信息,并定期检查更新。

3. 实验动物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程进行,保证实验动物的饲养和环境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

四、实验动物的使用1. 在进行实验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实验合法合规。

2. 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实验计划进行,不得私自变更实验方案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实验操作。

3. 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实验动物环境,进行消毒和清洁工作,保持实验室环境卫生安全。

五、实验动物的安全1. 实验动物应当受到良好的保护,确保其不受外界伤害,实验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操作技能,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实验动物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

2. 实验动物应当保持适宜的饲养环境,包括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

3. 实验动物的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实验动物的身体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实验动物的安全。

六、实验动物的福利1. 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实验动物福利制度,包括对实验动物的饲养和保护,确保实验动物有充足的食物和水源,合理的休息和活动。

2.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实验动物的行为观察和心理测评,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矫正,保证实验动物的心理健康。

3. 实验动物的实验结束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合理的处置,不得任意抛弃或者饲养。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处理,严重情节的,将依法处理。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为了规范动物医院的药品进出管理工作,加强对药品的控制和监督,保证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动物医院的药品进出管理工作。

三、药品进出管理流程1. 采购药品(1)动物医院药品采购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部门应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清单制定年度药品采购计划。

(2)药品采购应按照动物医院的采购流程和程序进行,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保留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

(3)购买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相关标准,采购部门应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

2. 药品入库(1)药品入库由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库房应设专门的存储区域和货架对药品进行分类存储。

(2)入库时应进行验收对照,检查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是否与采购合同或发票一致,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无损。

(3)对于过期、破损或问题药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处理。

3. 药品领用(1)动物医院内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药品时,应填写药品领用申请单并由科室主管或负责人签字,领用申请单应详细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2)库房管理人员根据领用申请单核对库存,对于库存充足的药品,应予以发放;对于库存不足的药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向采购部门提出补货申请。

4. 药品使用和管理(1)临床科室在使用药品时,应按照临床需要和医学原则进行使用,确保用药合理。

严禁私自使用无效药品或未经临床验证的新药。

(2)对于限制使用的特殊药品,临床科室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掌握和管理,必要时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使用。

5. 药品出库(1)药品出库由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出库时应核对领用申请单上的药品信息与库存信息是否一致,如有疑问应及时与申请科室核实。

(2)出库时应填写药品出库记录,并由出库人员和科室主管或负责人签字确认,记录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出库数量等信息。

6. 药品库存管理(1)库房应定期进行药品的库存盘点,确保库存准确无误,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验动物药品管理规程
1.前言
公司用于食蟹猴的药物包括兽药和人药,统称为实验动物用药品。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药品的采购、存储和使用,制定了本操作规程。

2.管理流程
实验动物用药品由兽医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申请和管理。

实验动物药品的管理流程包括药品的采购,入库,保存,出库,使用管理,库存药品盘点,过期药品的销毁,管制药品的使用等事项。

3.药品保管地点
常温保存的药品,存放在检疫栋内的药品保管库内。

冷藏或低温保存的药品,存放在品质管理部门的实验室冷藏库内。

如TB、疫苗等。

4.药品采购
4.1根据治疗的需要以及月末药品盘点情况,由兽医部门申请购买药品。

4.2申请采购药品的数量,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

避免过期和造成浪费。

需要购买新药时,
应首先少量申购,评估有效后在按照需要量购买。

4.3兽医部门填写《采购申请》(附表1),经总经理批准后,交总务部门采购。

4.4药品的采购必须在有资质的供应商或药店购买。

4.5按采购申请采购回来的药品,应及时交给兽医部门。

4.6采购回来的药品,原则上剩余使用时间不得少于有效期的一半。

特殊情况时,可经兽医部门同
意后购买。

4.7经兽医确认,未按要求购买的药品或品质不合格的药品,可以要求退货。

5.药品入库
5.1兽医部门人员收到采购回来的药品后,根据采购申请进行确认。

如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
产日期、有效期、包装及品质等事项。

确认符合要求后签收。

5.2接收后的药品根据其保存要求(常温、冷藏、冷冻等),应尽快入库,放到规定的药品架上(柜
内)排放整齐。

并按要求填写《药品出入库记录表》(附表2)。

5.3药品入库时,如是人用药品,必须进行【兽用药】标识。

5.4药品库必须保持整洁,并定期进行清扫。

6.药品的出库
6.1兽医根据需要到药品保管库领取所需要的药品。

原则是一次领出的药品数量不招过一个月的使
用量。

6.2领取药品时必须按照《药品出入库记录表》(附表2)的要求,准确和详细的进行填写。

包括种
类、数量等。

6.3药品领出后,由兽医放在各区域(繁殖饲养区和检疫区等)规定的临时药品存放柜内,以便保
健和治疗等使用。

7.药品盘点
7.1每月兽医部门对药品库内的药品进行一次盘点。

并按《药品出入库记录表》要求,确认和填写
‘月结’一栏。

7.2根据盘点的库存数量情况,进行药品的购买申请。

7.3根据动物的保健和治疗需要,兽医可以申购新药品。

7.4每月对各区域(繁殖饲养区和检疫区等)的临时药品存放柜内的药品进行一次盘点。

并上报使
用和库存情况。

8.药品使用
8.1各区域(繁殖饲养区和检疫区等)的临时药品存放柜内的药品必须排放整齐和清洁。

8.2按照要求需将药品进行分类摆放。

8.3使用前必须确认药品的使用期。

过期药品不允许使用。

8.4开封的药品必须在包装和或瓶上表明开封日期、有效期和保存条件等。

8.5粉针剂(如青霉素、头孢拉定等)需要现配制的药品,配制后不超过2小时内可以使用。

8.6消毒药品(如酒精、碘酒、双氧水等),开封使用后要拧紧瓶盖。

有效期内可使用
8.7葡萄糖、生理盐水等开封使用后,如有剩余必须冷藏保存。

一个月内可使用。

8.8TB、疫苗等开封使用后,如有剩余必须冷藏保存。

有效期内使用。

8.9药品的使用按照《药品使用记录表》要求,确认和填写。

8.10麻醉药品,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

SOP Code NO. Vet/002D <猴麻醉操作规程>。

8.11所有接触过药品的,使用过的用具,如药瓶、药盒、药壳、注射器、手套等、都视为医疗垃圾。

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存放和处理。

9.过期药品的销毁
每月在对药品库和临时保存柜内的药品进行盘点的同时,确认各药品的有效期。

如有各期药品,应搬出药品库(柜)。

填写《过期药品销毁申请单》,提交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将过期药品装入黄色医药垃圾袋内,封口,放置到指定的垃圾桶内,由公司统一处理。

10.记录的报告及保存
所有的记录资料和表格,每月由兽医主管确认后上报或放入临时文件柜进行保存。

2年以上的资料移交资料档案室保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