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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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一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附件五:《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技术政策的制定背景(一)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污染现状1.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现状新中国成立50 多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特别是改革开放20 年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畜禽养殖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主要畜禽产品产量连续20 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

在1983 年至2006 年的20 年间,肉类从1402 万吨/年增长到8051万吨/年,增长了4.7 倍;禽蛋的产量从332 万吨/年,增长到2946万吨/年,增长了7.8 倍;奶类的产量从不足300 万吨/年,增长到3303 万吨/年,增长了近10 倍。

我国畜牧业的构成主要是猪的饲养业(占50%),其次是家禽饲养业(占30%),牲畜(牛、羊饲养业和奶业)则约占20%。

2006 年,我国畜牧业的收入已经占据了全部农业总收入的31.4%,但距离发达国家的肉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50%-80%的产业结构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2.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现状由于我国发展集约化养殖业的时间比较短,总体上讲,污染物收集处理、粪便资源化装备水平较差。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都采取扶植态度,将其作为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但是对畜禽养殖污染的严重性和污染治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很长一段时间中并没有把畜禽污染治理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内容,也没有将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作为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些造成了我国畜禽养殖业对环境污染十分惊人。

据环境保护部统计,畜禽粪污的有机污染负荷(COD)早就超过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

早在十年以前(1999 年),我国畜禽废弃物排放总量就达到了19 亿吨,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2.4 倍;仅污水中COD 一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就高达7118 万吨,远远超过了当时我国工业污染排放和生活污染排放的总和,是全国污水排放的COD总量的5.3 倍。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04-01实施)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1-12-19 发布 2002-04-01 实施目录前言1 主题内容2 技术原则3 选址要求4 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5 畜禽粪便的贮存6 污水的处理7 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8 饲料的饲养管理9 病死畜禽试题的处理与处置10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11 其它前言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1. 主题内容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济政字〔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2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济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30日济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十三五”期间,我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为主线,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打好养殖污染治理攻坚战。

全市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有力推动了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本规划,作为“十四五”及以后一个时期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问题(一)工作成效畜禽养殖业蓬勃发展。

截至2020年底,全市年末生猪、牛、羊、家禽存栏209.41万头、21.72万头、124.23万头和3360.18万只。

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39.8万吨、35.2万吨和16.5万吨,畜牧业产值265.7亿元、占农业总产值27%。

表1 2020年全市畜禽养殖存栏量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不断提升。

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有畜禽规模养殖场1973家,奶牛、肉牛、生猪、家禽、羊规模化养殖率分别达到87.59%、86.48%、72.30%、91.77%、53.62%。

从区域分布来看(折猪当量),梁山县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量最大,泗水县位居第二,邹城市位居第三。

从规模养殖场的养殖种类看(折猪当量),生猪养殖总量最多,家禽养殖总量第二。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总8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1-12-19 发布 2002-04-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前言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1 主题内容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参考文献:[1]张红霞.36例静脉留置针患者发生静脉炎的原因分析及预防[J].卫生职业教育,2007,25(20):145~146.[2]王晓娟.110例普通静脉留置针的临床应用与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2006,22(5):76~77.[3]梁新.139例留置针临床使用观察与探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4(1):237~238.[4]陈明.静脉留置针在SICU病人输液中的应用研究[J].实用护理杂志,1999,15(5):5~6.[5]吴亚雪.套管针静脉穿刺置管在大面积烧伤手术输液中的应用[J].实用护理杂志,1998,4(5):235~236.[6]李纪兰,孙建华,杨淑芬.300例静脉留置针的经验与教训[J].卫生职业教育,2007,25(6):145.[7]董霞.静脉留置针的临床应用及护理体会[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05,2(9):313~314.[8]曾海金,韦清蓉.静脉留置针的应用及教学意义的探讨[J].卫生职业教育,2005,23(24):97~98.[9]马淑霞,李淑芝,王兰英等.静脉留置针留置时间的研究[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2(2):218~219.[10]舒相华,肖啸,高士争等.猪活体静脉留置针采血研究[J].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2004,21(9):61~62.[11]陈晓霞,杨涛.静脉留置针留置时间过短原因分析及预防[J].卫生职业教育,2005,23(10):104~105.[12]徐朝华.静脉留置针输注甘露醇时采用不同封管液的对比研究[J].中原医刊,2005,23(24):61-62.(收稿日期:2012-02-22)一、总则(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章总则1.1任务由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省环保厅也制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此,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与技术咨询单位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禁养区情况进行整理、融合、对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各区市(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和我市实际,最终拟定《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2工作目标1.2017年上半年完成区县(市)禁养区方案划定,在此基础上,下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切实解决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

1.3划定依据1.3.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一年五月八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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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04-01实施)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1-12-19 发布 2002-04-01 实施目录前言1 主题内容2 技术原则3 选址要求4 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5 畜禽粪便的贮存6 污水的处理7 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8 饲料的饲养管理9 病死畜禽试题的处理与处置10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11 其它前言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1. 主题内容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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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04-01实施)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1-12-19 发布 2002-04-01 实施目录前言1 主题内容2 技术原则3 选址要求4 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5 畜禽粪便的贮存6 污水的处理7 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8 饲料的饲养管理9 病死畜禽试题的处理与处置10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11 其它前言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1. 主题内容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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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标准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04-01实施)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2001-12-19 发布2002-04-01 实施目录前言1 主题内容2 技术原则3 选址要求4 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5 畜禽粪便的贮存6 污水的处理7 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8 饲料的饲养管理9 病死畜禽试题的处理与处置10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11 其它前言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标准。

本技术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标准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1. 主题内容本技术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畜禽养殖可承载量,合理布局养殖区域,推动种养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4.2 畜禽养殖耕地适宜承载力
按照四川农区耕地畜禽承载能力评估和实测值,确定畜禽养殖耕地(包括农田、人工草地、人工经济林)的适
宜承载力,不同种植模式单位面积耕地的畜禽适宜承载力(见表1)。
表1 不同种植模式单位面积耕地当年畜禽适宜承载力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四川省农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牧区供参考。 2、制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7)《农区耕地畜禽承载能力评估技术规程》(DB51/T1943-2012) (8)《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9)《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3、基本原则 3.1养殖污染防治原则 3.1.1 治理路径: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 3.1.2 技术路线:以地定畜、种养平衡、环境友好。 3.2粪污资源化利用原则 3.2.1 粪污还田、种养循环。 3.2.2 有机肥加工、经济利用。 3.2.3 因地制宜、多元利用。 4、 优化养殖区域布局 4.1规划编制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依据本地区资源禀赋编制本地区“畜牧业(农业)发展规划”。各地环
川农业函〔2017〕647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畜牧水产)局(委)、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畜牧 业发展实际,我们组织专家编制了《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 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3〕74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3〕74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3〕7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事业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潼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2〕110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2日潼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潼南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存栏规模折合生猪当量5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户(以下统称“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畜禽养殖场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04-01实施)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2001-12-19 发布 2002-04-01 实施目录前言1 主题内容2 技术原则3 选址要求4 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5 畜禽粪便的贮存6 污水的处理7 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8 饲料的饲养管理9 病死畜禽试题的处理与处置10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11 其它前言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1. 主题内容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04-01实施)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2001-12-19 发布2002-04-01 实施目录前言1 主题内容2 技术原则3 选址要求4 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5 畜禽粪便的贮存6 污水的处理7 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8 饲料的饲养管理9 病死畜禽试题的处理与处置10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11 其它前言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1. 主题内容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方案一、制定依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农区耕地畜禽承载能力评估技术规程》()《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号)《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二、基本原则(一)养殖污染防治原则治理路径: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

技术路线:以地定畜、种养平衡、环境友好。

(二)粪污资源化利用原则粪污还田、种养循环。

有机肥加工、经济利用。

因地制宜、多元利用。

三、粪污处理干粪处理。

干粪宜在舍内进行人工收集,用专用推车经污道转运到堆粪场,在堆粪场经过灭蝇蛆、除菌、消毒或好氧堆肥进行无害化处理。

液态粪污。

液态粪污宜采用舍内粪沟收集后进入主排污管沟,再进入沼气发酵系统,采用沼气发酵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配套设施及技术模式(一)配套设施规模化养殖场和适度规模养殖户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实现干湿、雨污“两分离”,建设干粪堆积池、沼气池和沼液储存池“三配套”设施。

雨污分流。

养殖场建设中做到养殖污水与雨水分流,不得混流,即分建雨水沟和污水沟,分流的雨水直接外排,以减少沼气池废物处理量;污水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

干湿分离。

养殖场建设中做到干粪与尿液、冲圈水分离。

干粪进入干粪池,液体部分进入沼气池。

建干粪堆放场。

按畜禽粪便的产生量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并定期清运。

一般情况下,每头猪(出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每头肉牛(出栏)或每头奶牛(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每只肉鸡(出栏)或每只蛋鸡(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

建沼气池。

液态粪污应采用沼气发酵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般情况下,沼气池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牛头,猪头。

建沼液储存池。

一般情况下,沼液储存池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牛头,猪头;沼液应急池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牛头,猪头。

至少建设能容纳个月以上污水、尿液产生量的沼液贮存池、应急池。

还田利用。

一般情况下,每亩土地年消纳粪便量不超过头猪(出栏)、只肉鸡(出栏)、只蛋鸡(存栏)、头肉牛(出栏)、头奶牛(存栏)的产生量。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04-01实施)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1-12-19 发布 2002-04-01 实施目录前言1 主题内容2 技术原则3 选址要求4 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5 畜禽粪便的贮存6 污水的处理7 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8 饲料的饲养管理9 病死畜禽试题的处理与处置10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11 其它前言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1. 主题内容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497-2009)可打印版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497-2009)可打印版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ion Treatment Projects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9—09—30发布2009—12—01实施环 境 保 护 部发布目 次前 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3)5 总体设计 (3)6 工艺选择 (5)7 废水处理 (7)8 固体粪便处理 (11)9 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 (12)10 恶臭控制 (12)11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3)12 施工与验收 (13)13 运行与维护 (14)附录A(资料性附录)畜禽养殖废水水质和粪污产生量 (18)附录B(规范性附录)堆肥检测方法 (19)附录C(规范性附录)腐熟度检测方法 (2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治理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及恶臭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我国当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浙江省沼气太阳能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9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04-01实施) Technicalstandardofpreventingpollutionforlivestockandpoultrybreeding2001-12-19发布2002-04-01实施目录前言1主题内容2技术原则3选址要求4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5畜禽粪便的贮存6污水的处理7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8饲料的饲养管理9病死畜禽试题的处理与处置10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11其它前言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1.主题内容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技术原则2.1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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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10]151号
2011-01-20 | 编辑:biaozhunwang | 【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
域。

2.发展清洁养殖,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实现源头减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3.鼓励畜禽养殖规模化和粪污利用大型化和专业化,发展适合不同养殖规模和养殖形式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先考虑资源化综合利用。

4.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充分考虑农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还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5.严格环境监管,强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验收、日常执法监督和例行监测等环境管理环节,完善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体系;强化农田土壤的环境安全,防止以“农田利用”为名变相排放污染物。

二、清洁养殖与废弃物收集
(一)畜禽养殖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切实控制饲料组分中重金属、抗生素、生长激素等物质的添加量,保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环境安全。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污应实行固液分离,粪便应与废水分开处理和处置;应逐步推行干清粪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

(三)畜禽养殖宜推广可吸附粪污、利于干式清理和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技术,因地制宜地利用农业废弃物(如麦壳、稻壳、谷糠、秸秆、锯末、灰土等)作为圈、舍垫料,或采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生物发酵床垫料。

(四)不适合敷设垫料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漏缝地板和粪、尿分离排放的圈舍结构,以利于畜禽粪污的固液分离与干式清除。

尚无法实现干清粪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旋转筛网对粪污进行预处理。

(五)畜禽粪便、垫料等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定期清运,外运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临时储存畜禽养殖废弃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周边应设置围挡,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功能。

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
(一)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废水排放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并择优选用低成本的处理处置技术。

(二)鼓励发展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
弃物的社会化集中处理与规模化利用。

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和肥料化利用。

(三)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处置工厂宜采用“厌氧发酵—(发酵后固体物)好氧堆肥工艺”和“高温好氧堆肥工艺”回收沼气能源或生产高肥效、高附加值复合有机肥。

(四)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收集,并根据利用途径进行脱水、脱硫、脱碳等净化处理。

沼气宜作为燃料直接利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发展瓶装燃气,有条件的应采取发电方式间接利用,并优先满足养殖场内及场区周边区域的用电需要,沼气产生量达到足够规模的,应优先采取热电联供方式进行沼气发电并并入电网。

(五)厌氧发酵产生的底物宜采取压榨、过滤等方式进行固液分离,沼渣和沼液应进一步加工成复合有机肥进行利用。

或按照种养结合要求,充分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周边的农田、山林、草场和果园,就地消纳沼液、沼渣。

(六)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宜采用“高温好氧堆肥工艺”或“生物发酵工艺”生产有机肥,或采用“厌氧发酵工艺”生产沼气,并做到产用平衡。

(七)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

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污染物,应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畜禽养殖废水处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其废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

(二)布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宜采取废水集中处理模式,布局分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单独进行就地处理。

鼓励废水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

(三)应根据畜禽养殖场的清粪方式、废水水质、排放去向、外排水应达到的环境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固液分离预处理,采用脱氮除磷效率高的“厌氧+兼氧”生物处理工艺进行达标处理,并应进行杀菌消毒处理。

五、畜禽养殖空气污染防治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加强恶臭气体净化处理并覆盖所有恶臭发生源,排放的气体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厂产生的恶臭气体,宜采用生
物吸附和生物过滤等除臭技术进行集中处理。

(三)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过程的关键环节,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扩散,降低恶臭气体对场区空气质量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四)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通过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加强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手段,减少恶臭气体的污染。

六、畜禽养殖二次污染防治
(一)应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过程中潜在的二次污染防治,满足当地面源污染控制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通过测试农田土壤肥效,根据农田土壤、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和环境容量,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还田利用量,有效利用沼液、沼渣和有机肥,合理施肥,预防面源污染。

(三)加强畜禽养殖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抗生素和生长激素等环境污染物的处理,严格达标排放。

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宜采用有效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有机肥进行农田利用时,其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养殖场垫料应妥善处置。

七、鼓励开发应用的新技术
(一)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
1.高品质、高肥效复合有机肥制造技术和成套装备。

2.畜禽养殖废弃物的预处理新技术。

3.快速厌氧发酵工艺和高效生物菌种。

4.沼气净化、提纯和压缩等燃料化利用技术与设备。

(二)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技术与装备:
1.高效、低成本的畜禽养殖废水脱氮除磷处理技术。

2.畜禽养殖废水回用处理技术与成套装备。

(三)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清洁养殖技术与装备:
1.适合干式清粪操作的废弃物清理机械和新型圈舍。

2.符合生物安全的畜禽养殖技术及微生物菌剂。

八、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应符合相关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国家鼓励实行社会化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化运营服务。

畜禽养殖经营者可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委托给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运行管理人员和检测手段;对操作人员应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实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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