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共57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农医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2.《猫产地检疫规程》3.《兔产地检疫规程》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
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
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2。
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
3。
1 检查方法4。
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产地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产地检疫规程介绍
以上六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检疫合格标准(2)
专业术语: 非封锁区:指发生动物疫情时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 区以外的区域。 相关动物疫情:指可能引起出栏动物发生疫病的动物疫情。如拟调运牛 时,附近正发生猪的口蹄疫疫情。此场拟调运猪时,临近的彼场 正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等。 强制免疫种类: 口蹄疫(O型、A型、O型-亚洲I型、O型-A型); 高致病性禽流感(rL-H5、H5NI[Re-4株、Re-5株、Re-5+Re-4 株]、H5-H9); 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灭活苗); 小反刍兽疫(西藏,活疫苗)。 有效保护期:群体、个体的抗体水平均合格。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 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 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 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三、检疫合格标准(1)
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 区)、养殖户。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 临床检查健康。 5、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省内调运的种畜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 精液、胚胎、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 准。
检疫对象(2)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 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 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 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 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 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 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 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 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 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 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 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 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钱 峰 高级兽医师
旬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泰兴市对口援陕计划项目
2018年11月
介绍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概念:运用各种诊断方法对家畜及其产品 进行规定传染病的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4.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4.3.2.2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4.3.2.3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4.3.2.4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4.3.2.5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4.3.2.6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4.4.3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2.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5.3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3.4临床检查健康。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2查验资料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4.3.2.1 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4.3.2.2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疽。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2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㊁检疫合格标准㊁检疫程序㊁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及其原毛㊁绒㊁血液㊁角的产地检疫㊂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牛㊁羊㊁骆驼㊁鹿㊁羊驼等反刍动物㊂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反刍动物的原毛㊁绒㊁血液㊁角㊂2.2检疫对象2.2.1牛:口蹄疫㊁布鲁氏菌病㊁炭疽㊁牛结核病㊁牛结节性皮肤病㊂2.2.2羊:口蹄疫㊁小反刍兽疫㊁布鲁氏菌病㊁炭疽㊁蓝舌病㊁绵羊痘和山羊痘㊁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㊂112.2.3鹿㊁骆驼㊁羊驼:口蹄疫㊁布鲁氏菌病㊁炭疽㊁牛结核病㊂3.检疫合格标准3.1反刍动物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㊂3.1.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㊂3.1.3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㊂3.1.4畜禽标识符合规定㊂3.1.5临床检查健康㊂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㊂3.2原毛㊁绒㊁血液㊁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㊂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㊂3.2.3供体动物符合3.1.3 3.1.5的规定㊂3.2.4原毛㊁绒㊁角按有关规定消毒㊂3.2.5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真实㊁完整;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进行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㊂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反刍动物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21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㊂4.1.1.2需要实施检疫动物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㊂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㊂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㊁演出㊁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㊁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还应当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㊂4.1.2原毛㊁绒㊁血液㊁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㊂4.1.2.2需要实施检疫动物产品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㊂4.1.2.3原毛㊁绒㊁角的消毒记录㊂4.1.2.4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31血液供体动物的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㊂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㊂4.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㊂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㊂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㊂4.3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4.3.1反刍动物4.3.1.1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㊂4.3.1.2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㊁免疫㊁监测㊁诊疗㊁消毒㊁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动物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㊂4.3.1.3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确认动物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㊂4.3.1.4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动物佩戴的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㊁相关档案记录相符㊂4.3.1.5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㊂4.3.1.6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41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㊁演出㊁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㊁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㊂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查验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是否真实㊁完整;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查验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㊂4.3.1.7查验运输车辆㊁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㊂4.3.2原毛㊁绒㊁血液㊁角4.3.2.1按照4.3.1.1 4.3.1.4规定查验相关材料㊂4.3.2.2查验原毛㊁绒㊁角的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㊂4.3.2.3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查验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是否真实㊁完整;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查验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㊂4.4临床检查4.4.1检查方法4.4.1.1群体检查㊂从静态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㊂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㊁呼吸状态㊁运动状态㊁饮水饮食㊁反刍状态及排泄物性状等㊂4.4.1.2个体检查㊂通过视诊㊁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㊂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㊁体温㊁呼吸㊁皮肤㊁被毛㊁可视黏膜㊁胸51廓㊁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㊂4.4.2检查内容4.4.2.1出现发热㊁精神不振㊁食欲减退㊁流涎;蹄冠㊁蹄叉㊁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㊁坏死㊁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㊁口腔黏膜㊁舌㊁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㊂4.4.2.2羊出现突然发热㊁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性卡他性鼻液,口腔黏膜充血㊁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㊂4.4.2.3孕畜出现流产㊁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㊁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㊁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㊂4.4.2.4出现高热㊁呼吸增速㊁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㊁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㊁尸僵不全;体表㊁直肠㊁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㊂4.4.2.5牛出现全身皮肤多发性结节㊁溃疡㊁结痂,并伴随浅表淋巴结肿大,尤其是肩前淋巴结肿大;眼结膜炎,流鼻涕,流涎;口腔黏膜出现水泡,继而溃破和糜烂;四肢及腹部㊁会阴等部位水肿;高烧㊁母牛产奶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牛结节性皮肤病㊂614.4.2.6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牛结核病㊂4.4.2.7羊出现高热稽留,精神萎顿,厌食,流涎,嘴唇水肿并蔓延到面部㊁眼睑㊁耳以及颈部和腋下,口腔黏膜㊁舌头充血㊁糜烂,或舌头发绀㊁溃疡㊁糜烂以至吞咽困难,有的蹄冠和蹄叶发炎,呈现跛行等症状的,怀疑感染蓝舌病㊂4.4.2.8羊出现体温升高㊁呼吸加快;皮肤㊁黏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㊂4.4.2.9山羊出现高热稽留㊁呼吸困难㊁鼻翼扩张㊁咳嗽;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㊁消瘦㊁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㊂4.5实验室疫病检测4.5.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㊂4.5.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少于10头(只),数量不足10头(只)的要全部检测㊂4.5.3省内调运的乳用㊁种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㊂715.检疫结果处理5.1检疫合格5.1.1反刍动物检疫合格,且运输车辆㊁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㊁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㊂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㊂5.1.2原毛㊁绒㊁血液㊁角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按规定加施检疫标志㊂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㊂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㊂5.2.1反刍动物5.2.1.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㊁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等情形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㊂5.2.1.2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反刍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方可重新申报检疫㊂5.2.1.3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81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㊂5.2.1.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㊂5.2.1.5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 2018 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㊂5.2.1.6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㊂5.2.1.7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㊁养殖档案或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㊂5.2.2原毛㊁绒㊁血液㊁角5.2.2.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㊂5.2.2.2发现供体动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时限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再次消毒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㊂5.2.2.3发现供体动物染疫㊁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分别按照915.2.1.3 5.2.1.6的规定处理㊂5.2.2.4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消毒的,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消毒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㊂5.2.2.5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货主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㊂5.2.2.6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㊁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㊂6.检疫记录6.1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㊁地址㊁申报检疫时间㊁检疫时间㊁检疫地点㊁检疫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㊁数量及用途㊁检疫处理㊁检疫证明编号等㊂6.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㊂6.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㊂02。
羊产地检疫规程
羊产地检疫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羊产地检疫规程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为了维护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人畜健康,规范羊产地的检疫工作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羊产地检疫规程。
一、检疫区划划定为了方便检疫管理和监督,需要对羊产地进行检疫区划划定。
根据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需要,将羊产地划分为不同的检疫区域,并明确各个区域的检疫责任和管理要求。
二、健康证明要求在羊产地购买羊只时,需提供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应包括羊只的免疫情况、检疫情况和健康状况等信息,以确保所购羊只的健康和无传染病风险。
三、定期检验检疫羊产地应定期进行检验检疫工作,包括对羊只的健康状况、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可能存在的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
四、加强防疫宣传教育为提高畜牧户的防疫意识和技能,羊产地应加强防疫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加强畜牧户的防疫意识,提高对疫情防控措施的执行力度。
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羊产地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出现疫情的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控。
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和控制。
六、加强异常情况监测在羊产地应加强对异常情况的监测,包括对羊只的行为、食欲、体温等症状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清洁消毒工作羊产地应定期对畜舍、饮水设施、饲料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以杀灭病毒和细菌,预防疫情的传播。
八、建立羊产地检疫档案羊产地应建立健全的检疫档案,包括羊只免疫情况、疫情防控措施执行情况、羊只健康状况等信息的记录,以便追溯和分析疫情的来源和原因。
九、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羊产地应加强与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疫情防控的效率和水平。
十、加强畜牧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为提高畜牧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防疫意识,羊产地应加强畜牧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包括疫情防控措施的培训和实操,提高畜牧业人员的应对能力。
兔产地检疫规程
兔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产地检疫。
2.检疫对象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户。
3.2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散养户免疫信息,确认其疫病免疫情况。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兔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兔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体温升高到41℃以上,全身性出血,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
有些出现呼吸急促,食欲不振,渴欲增加,精神萎顿,挣扎、咬笼架等兴奋症状;全身颤抖,四肢乱蹬,惨叫;肛门常松弛,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被毛粗乱,迅速消瘦等症状。
4.3.2.2出现全身各处皮肤次发性肿瘤样结节,眼睑水肿,口、鼻和眼流出黏液性或粘脓性分泌物;头部似狮子头状;上下唇、耳根、肛门及外生殖器充血和水肿,破溃流出淡黄色浆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黏液瘤病。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10年4月20日农业部农医发〔2010〕20号文发布)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第一篇: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4.3.1.2个体检查。
四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
2.2 检疫对象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动物检验检疫:产地检疫的组织、内容、方法和程序
组织好人员分工,具体落实任务,提高检疫工作效率。
3
2.产地检疫的内容
(1) 疫情调查 询问有关人员,并对检疫现场进行观察,了解当地疫情及邻近地疫情
动态,确定被检动物是否在非疫区或来自非疫区。
(2)查验免疫证明 索验动物免疫接种证明、查验动34物体表是否有检疫印章。
《动物检验检疫》
产地检疫的组织、内容、 方法和程序
目录 Contents
1. 产地检疫的组织 2. 产地检疫的内容 3. 产地检疫的方法 4. 产地检疫的程序
1.产地检疫的组织
(1) 产地检疫组织的形式
一般到现场就地检疫。如到饲养场、饲养户进行就地检疫。 准备出口的动物,也可以就地集结后进行就地检疫。
检 疫
并非千篇一律。
34
工 作
箱
6
4.产地检疫的程序
疫情调查
查验免疫证明
临床健康检查
检疫收费
符合出证条34件 出证
有运载工具的,对运载工具消毒。消毒合格后,收取消毒费用, 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不符合出证条件 按规定处理
7
谢谢观看! Thank yo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等运载工具消毒。
并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5
3.产地检疫的方法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当地疫病情况对检疫对象进行增减,
也可根据贸易双方协定的应检病虫进行产地检疫,
多以临场检疫方法为主,或增加实验室检查。
不同的检疫对象有不同的检疫要点、方法、标准,
检查是否进行了强制免疫接种;动物是否处在免疫保护期内。 需要的重做疫苗免疫接种,出具免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