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治安案件法律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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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5、留置盘问记录6、传唤证7、检查证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17、物证鉴定材料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9、物证照片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3、行政处罚决定书24、送达回执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31、调解意见书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34、复议申请书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6、行政复议决定书37、行政起诉状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5、延时结案文书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9、听证报告书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1、答复意见书副本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13、应诉通知书14、答辩状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16、出庭情况报告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5、遣送出境决定书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8、限期离境决定书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含文书范本)(202x年版)》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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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 全书(含文书范本)(20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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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
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
本丛书收录相关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请示答复,除请示答复单独列出,其他均 按类别分,不再按法律层级分。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 律文件。公安分册主要收录公安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并附文书范本。
十三、监督救济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政策解读:公安部修订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解读(一)

政策解读:公安部修订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解读(一)

公安部修订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解读进一步严密执法程序,有效防止权力滥用问:公安部为什么要修订《程序规定》?答:《程序规定》自2004年起施行,是一部统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办案程序的部门规章,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最基本的规范之一,对规范公安行政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安部于2006年8月对《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公安执法实践的发展,其再次修订的必要性也日益显现。

公安部此次对《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是适应法治建设形势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改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是确保新出台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需要。

2006年以来,禁毒法、消防法、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陆续制定、修订,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作出了新的规定,且许多规定内容也需要根据公安执法实践进一步细化为更具可操作性的程序制度。

第三,是巩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安全管理、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公开、证据收集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规范行政执法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予以总结、提炼,并上升为公安部规章。

问:此次《程序规定》修订遵循了哪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答:此次修订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优化、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保障公安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

凡是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都予以修改完善,确保法制统一。

二是可操作性原则。

紧密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对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范执法措施予以固化,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各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

公安公文写作格式字体

公安公文写作格式字体

公安公文写作格式字体
尊敬的某某领导:
您好!
根据您的指示,我将就某某事件作出详细汇报,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件背景
某某事件发生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地点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
某某事件是由某某导致的,其具体经过如下:
1. 某某(人物A)在某某时间某某地点进行某某活动;
2. 在某某时间某某地点,某某(人物B)发生了某某纠纷;
3. 某某(人物B)与某某(人物A)发生了态度激烈的争执,并引起了某某后果。

三、事件处理
某某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了调查工作,采取了某某措施,迅速控制了局势的发展,并妥善处理了某某问题。

四、事件影响及处置建议
某某事件对社会造成了某某影响,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某某方面要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
质;
2. 某某方面要加强对某某领域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共安全;
3. 某某方面要完善某某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其他事项
针对某某事件,我将密切关注后续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汇报。

以上为我对某某事件的详细汇报,请您予以审阅。

如需了解更多具体情况,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致
敬礼
某某单位相关人员。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篇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一二年—1—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XX?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

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2—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8.24•【文号】公通字[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2日)废止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

为了做好《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认识,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现公平和正义,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倾向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对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将组织学习《程序规定》作为近期学习培训工作的重点,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领导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2.20•【文号】公通字[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2003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实施以来的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情况,公安部对2003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法律文书的应用。

法律文书是公安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既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又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规范制作法律文书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应用,使广大办案民警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要通过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使用,进一步增强办案民警的法律意识,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

二、要根据执法实际不断完善法律文书。

本法律文书式样试行一定时间后,公安部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完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公安部未制定统一式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统一制定。

各地在规范法律文书时,要注意繁简适当。

三、要不断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和科技含量。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警使用法律文书的培训,使民警熟练掌握制作法律文书的各项要求,避免出现差错。

本法律文书电子版登载在公安网上,各地公安机关可以下载使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计算机制作法律文书和实行网上审批,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鉴定聘请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鉴定聘请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公安机关(印)
年月日
本聘请书已收到。
接收人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聘请人,一份附卷。
鉴定聘请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201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鉴定聘请为了查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聘请你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聘请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鉴定聘请书
x公()鉴聘字〔〕号

为了查明一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聘请你(单位)对进行鉴定。请于年月日前将书面鉴定意见送交我(分)局。

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接受案件登记表(接报单位印章)编号: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接报单位印章)编号: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式样三(行政刑事通用)(方案一)存根交送往单位交移送单位留存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一份交送往单位,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交看守所一份存根式样四(行政刑事通用)(方案二)式样五(行政刑事通用)第次第页共页询问/讯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地点询问/讯问人(签名)、工作单位记录人(签名)工作单位被询问/讯问人(签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讯问人月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答:式样六(行政刑事通用)(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勘验/检查笔录发现/报案时间年月日时分现场保护人姓名、单位现场保护人到达时间勘验/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勘验地点/检查对象指挥人姓名单位职务检查证或者勘验/检查人员工作证件号码勘验/检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现场条件过程及结果(行政案件检查笔录要首先表明是否当场检查)指挥人(签名)勘验/检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式样七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编号当事人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家庭住址当事人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家庭住址主要事实: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当事人(签名)年月日办案民警(公安机关印章)年月日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治安调解协议书X公()调字[ ] 号主持人单位及职务调解地点当事人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家庭住址当事人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家庭住址调解见证人姓名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主要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6.29•【文号】公安部令第132号•【施行日期】2014.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2019年整理】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2019年整理】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式样一(行政刑事通用)受案登记表(松原市森林公安局)松森公受案字〔 2013〕1 号案件来源□110 指令□工作中发现□ 报案□ 投案□移送□扭送□其他姓名性别男出生日期报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种类案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人现住址社里乡移送单位移送人联系方式接报民警接报时间年月日接报时分地点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以及是否接受证据:扶余县四马架乡糠醛厂对过有一板厂放黑树,树在四马架乡所在地放的,买别人的树没办采伐证直接放了,1月22 日下午放的,板厂老板叫王继伟和王东,两人合伙开的,他两都是扶余社里人。

林业站和放树的人是一条线的。

□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受案□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处理意见□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其他受案民警年月日受案审批受案部门负责人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接受证据清单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备注提交人保管人受案民警年月日年月日受案单位(印)年月日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二(行政刑事通用)受案回执:你(单位)于年月日报称的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 X 公()受案字〔〕号)。

你(单位)可通过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联系人、联系方式。

受案单位(印)年月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式样三(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你于年月日向报称的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特此告知。

公安机关(印)年月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留存。

式样四(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移送案件通知书X 公()行移字〔〕号:我单位于年月日受理的一案(受案登记表文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

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公通字[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公安部在对现行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进行补充、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 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修订)》同时废止。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和少数民族文字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制定。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一二年四月六日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二年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 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篇一: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式样一(行政刑事通用)受案登记表— 27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接受证据清单— 28 —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二(行政刑事通用)— 29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式样三— 30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留存。

式样四— 31 —篇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一二年— 1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4?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

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 2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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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治安案件
法律文书式样
全宗号类别号目录号案卷号YGL02 PY 03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目录
受案登记表
(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公()受案字〔〕号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留存。

一式三份,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附卷。

第次
询问/讯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询问/讯问人(签名)、工作单位
记录人(签名)工作单位
被询问/讯问人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人大代表现住址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问/讯问人月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

问:
答:
第页共页
检查完毕后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笔录
(本文书可用于制作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检查或者辨认对象
当事人/辨认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见证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事由和目的
过程和结果
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年月日当事人、辨认人或者见证人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调取证据清单
一式三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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