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pdf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
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向您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
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
范围内者,本合同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
3.3 保险金申请
7.3 醉酒
附录
3.4 保险金给付
7.4 斗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
3.5 诉讼时效
7.5 毒品
标准)
4.保险费的支付
7.6 酒后驾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99)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注册号:H0002033231201611293412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2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第五条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一)身故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性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时;(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七)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财险)(备-意外)[2014](主)2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七十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第二条约定的限制)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列明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第三条(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四)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五)未及时续保的,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第四条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六)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八)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九)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联合学生幼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学生幼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根据《中华联合学生幼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损失的,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范围1.身故赔偿: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其受益人支付约定的身故保险金。
2.伤残赔偿: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经医学评定达到一定标准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伤残保险金。
3.医疗费用补偿: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并需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予合理的医疗费用补偿,包括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
4.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住院天数要求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予相应的住院津贴。
5.意外伤害医疗转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并需要转院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予合理的医疗转院津贴。
三、保险责任免除根据《中华联合学生幼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1.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故意自伤的;2.被保险人身处战争、军事冲突、暴乱、骚乱等非法行为或冲突地区时;3.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职业或高风险体育运动时;4.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疾病、癌症等固有疾病或先天性缺陷所引起的伤害;5.被保险人醉酒、酒后驾驶、醉酒斗殴、涉嫌吸食或注射毒品;6.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
四、投保信息根据《中华联合学生幼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出生日期、职业、联系方式等。
投保人需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理赔流程1.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医疗证明、伤残评定证明等。
2.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评估赔偿责任,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查和核实措施。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所列部位Ⅲ度烧 伤(见 7.4),本公司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如实告知
6.2 被保险人变动 6.3 年龄错误 6.4 职业、工种变更 6.5 地址变更 6.6 失踪处理 6.7 争议处理 6.8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7.1 周岁 7.2 团体 7.3 意外伤害 7.4 Ⅲ度烧伤 7.5 酗酒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8 潜水 7.9 空中运动 7.1 攀岩 7.11 探险 7.12 武术 7.13 特技表演 7.14 未满期净保费 7.15 不可抗力 7.16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17 手续费
残疾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3),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生效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02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
单的现金价值。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保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 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 延续一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
和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5. 基本条款
5.1 本公司合
主险合同中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条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适用于本合同。该
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6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的限制
5.2 职业类别
1004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final
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1年1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第1页,共1页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3)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4)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4)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4)第八条续保 (4)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4)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5)第十一条申请时效 (5)第十二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5)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5)第十四条司法鉴定 (6)第十五条失踪处理 (6)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6)第十七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八条如实告知 (6)第十九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第二十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7)第二十一条未还款项 (7)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7)第二十三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7)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7)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8)附表二:退还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比例表 (9)附表三:太平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9)太平意外伤害保险,第2页,共2页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青岛市60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青岛市60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尊敬的用户:感谢您选择青岛市60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在我们的努力下,为您提供一份详细的合同细则,旨在保障您在意外伤害事件中的权益。
1.1 本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年满60岁及以上的青岛市居民,旨在提供专属的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保障您在意外伤害事件中的个人权益。
1.2 合同内容本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用及理赔流程等细则。
请您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理解并接受其中的条款。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意外伤害保障范围根据本合同,您将享有以下意外伤害保障范围:-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限内,若您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将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 意外伤害伤残保障:在保险期限内,若您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体残疾,我们将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 意外伤害身故保障:在保险期限内,若您因意外伤害而不幸身故,我们将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2.2 保险金额和费用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方案和保险期限,合同约定了不同的保险金额和费用。
请您根据自身需求与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
第三章理赔流程3.1 理赔申请若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您需要尽快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
请您填写完整、准确的理赔申请表,并于有效期限内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2 理赔审核我们将在收到您的理赔申请后,进行相关核查和审核。
根据合同条款,我们将及时处理您的理赔事项,并在核实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赔付。
3.3 理赔支付在理赔事项得到核实并符合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赔付金额将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四章合同终止4.1 合同期限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方案,本合同设定了确定的保险期限。
在保险期满后,合同将自动终止。
4.2 解除合同若您在保险期限内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您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前解除合同。
第五章注意事项5.1 投保告知义务在投保时,您有义务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如有故意或过失的隐瞒,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C00013332312017010302301(国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主) 001 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0周岁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在15周岁及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周岁至65周岁、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件,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通用范文(正式版)员工意外险购买协议
员工意外险购买协议协议背景本协议是由雇主(简称“甲方”)与员工(简称“乙方”)之间就员工购买意外险进行的协商。
为确保员工的权益,明确双方的权责,特制定本协议。
协议条款1. 保险范围1.1 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险,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乙方在工作地点以外,由于工作职责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其他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1.2 保险金额及保障期限另行约定。
2. 保费支付2.1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保费,并以每月固定金额的形式支付保费。
甲方承担乙方保费一定比例的支付责任,乙方的具体支付比例另行约定。
2.3乙方应确保其工资账户内有足够余额,以支付保费。
如乙方工资账户余额不足,请提前通知甲方,以便协商后续支付方式。
3. 保险事故处理3.1如乙方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乙方应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甲方报告,并提供申请理赔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3.2甲方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协助乙方办理理赔手续,并尽力争取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赔付。
3.3如乙方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正常理赔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4. 保险合同解除4.1 保险合同双方均享有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的权利。
乙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
4.3合同解除后,乙方将不再享有意外险保障,并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保费。
5. 保险合同终止5.1 保险合同到期后,视为合同终止。
5.2 如乙方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保险合同也将随之终止。
6. 其他约定6.1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适用于雇佣关系持续期间。
6.2 本协议内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3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协议上书面确认。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险合同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是关于员工意外险购买的协议内容,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并确保履行各自的责任。
一百元意外保险合同书范本
一百元意外保险合同书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提供的一百元意外保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投保单、保险条款、批单等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 被保险人:甲方本人。
2. 保险金额:人民币壹佰元整(¥100)。
3.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
4.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人民币壹拾元整(¥10)。
5.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医疗费用支出,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乙方按照保险金额与残疾程度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保险金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 乙方在审核通过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3)保险期间届满。
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1)甲方书面申请解除合同;(2)乙方依法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 时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 机构。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
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
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 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
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 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 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人身保险投保单
男 Male 女 Female
证件类型 Type of ID Card 固定电话 Fixed Phone
证件号码 ID Card No. 移动电话 Mobile Phone 职业描述 Occupation Description 邮编 Postcode
与被保险人关系 Relationship with Insured 本人 Same 其他 Others (如与被保险人关系为“本人”,本栏其他项目无需填写 If“Same”, the following can be ignored) 性别 男 Male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Gender 女 Female Type of ID Card ID Card No. 国籍 Nationality 固定电话 Fixed Phone 移动电话 Mobile Phone
币值单位:人民币元 Currency: CNY 基本型 Basic Plan 方案一 Plan 1 100,000 200,000 300,000 500,000 — — — — 160 方案二 Plan 2 200,000 300,000 500,000 800,000 — — — — 280 超值型 Value Plan 方案一 Plan 1 100,000 200,000 300,000 5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170 方案二 Plan 2 200,000 300,000 500,000 800,000 300,000 300,000 300,000 300,000 300
方案一 Plan 1 10,000 50/日 50 Per Day 500 100/日 100 Per Day 300/次 300 Per Accident 80
人身保险投保单(电子版).pdf
投保单号:人身保险投保单(电子版)■ 我已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预选保险合同号码投保人资料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婚姻状况: 国籍: 户籍: 省 市 文化程度:证件类型: 证件有效期至:年 月 日证件号码 职业代码:单位名称: 在职情况: 部门及工作内容:单位电话: 住址电话: 移动电话:与被保险人关系: E-mail:现住址或单位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被保险人资料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 月 日婚姻状况: 国籍: 户籍: 省 市 文化程度:证件类型: 证件有效期至:年 月 日证件号码: 职业代码:单位名称: 在职情况: 部门及工作内容:现住址或单位地址: 邮编:单位电话: 住址电话: 移动电话:受益人资料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顺序 受益份额(%)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1.若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法给付。
2.若未指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则保险金由所有指定受益人平均分配。
3.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01120000000312 A65787654小王男19810720已婚中国北京北京本科台湾通行证长期12345674030504新光海航人寿保险在职 保险************本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0022************小王男19810720已婚中国北京北京本科台湾通行证长期12345674030504新光海航人寿保险在职 保险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0022************保障计划险种名称保险期间交费期间 基本保额/份数/档次保险费主险附加险保险费合计(以人民币“元”的整数为计算单位;角、分数须四舍五入)(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元交费方式: 一年期主险/一年期附加险申请续保: 首期保险费交费途径: 续期保险费交费途径: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生存保险金约定年龄:生存年金领取方式:红利选择方式:保险费授权转账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 省 市 网点名称:户名(即投保人): 账号告知内容 (以下资料是否书面如实告知,将直接影响您的申请是否通过核保及获得理赔,请您仔细阅读,如实填写。
P0140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7]3号,2007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为准);(二)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三)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五)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七)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2012年3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简称“民用燃气意外B”。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燃气公司的民用燃气(包括管道燃气及液化燃气)用户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残疾,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对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实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本公司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产品注册号:C0001583231201803210020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父母、合法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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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
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
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
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
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一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
附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签章: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