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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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围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 做好新形势下消防安全工作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 做好新形势下消防安全工作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做好新形势下消防安全工作作者:蒋新平吴培清来源:《消防界》2019年第22期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运用总体战略思维和宽广世界眼光把握国家安全,实现对传统国家安全理念的重大突破,提出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改革转隶后,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责任更大、任务更重、要求更严、标准更高,笔者认为必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以更加坚定的信念、高昂的斗志、过硬的作风,扎实做好新形势下消防安全工作,当好新时代党和人民的“守夜人”,确保跟上党中央要求、跟上时代前进步伐。

深化安全工作理念,完善消防责任体系,努力提高新时代消防工作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重要讲话,是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开创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的思想旗帜和行动指南。

我们要自觉以推动消防工作理念创新、体系完善、能力提升,开创新时代消防事业新局面。

(一)建立消防责任体系,配备完善的考评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各级职责作了明确,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加快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是层级分解责任。

重塑社会消防治理模式,提请政府落实属地领导责任,推动部门落实行业監管责任,压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考评体系机制,推动党委、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固化领导班子(干部)考评、平安综治测评、绩效管理、信用评定考评体系。

二是强化结果运用。

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交由各级党委干部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单位,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以及综治、绩效、精神文明、安全生产责任考评的重要依据。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平潭县圣景食杂店“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平潭县圣景食杂店“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平潭县圣景食杂店“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平潭县圣景食杂店“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平潭综合实验区消防救援支队:你支队呈报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批复<平潭县圣景食杂店‘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岚消〔202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1.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的原因、性质及责任的认定。

2.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

3.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刻吸取平潭县圣景食杂店“10.8”一般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落细消防安全责任,最大限度遏制类似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平潭县圣景食杂店“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21年2月5日附件平潭县圣景食杂店“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10月8日2时15分许,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小湖社区圣景小区10号楼一层的平潭县圣景食杂店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4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批准,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执法应急局、区公安局相关人员参加的平潭县圣景食杂店“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03【实施日期】1996.06.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消防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3日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森林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与扑救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体和有关部门应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普及消防常识。

第十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消防安全月知识竞赛

消防安全月知识竞赛

消防安全月知识竞赛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5题(1分/题),总计35分。

1、消防工作贯彻()方针。

[单选题] *预防为主,以消防为辅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消防为主,预防为辅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正确答案)2、在商场进行电、气焊割作业,应在非营业时间进行,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

[单选题] *有上级领导在场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正确答案)有经理在场有营业人员在场3、()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单选题] *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正确答案)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保障消防安全。

[单选题] *设置警示标志落实报警措施落实防范措施(正确答案)控制用火、用电5、某地发生火灾造成28人死亡,该火灾为()。

[单选题] *一般火灾较大火灾重大火灾(正确答案)特别重大火灾6、为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米。

[单选题] *34(正确答案)567、带有指示箭头的标志灯具,其应指向()。

[单选题] *安全出口(正确答案)楼梯间大门口内走道8、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

[单选题] *防火卷帘乙级防火门常开甲级防火门(正确答案)甲级防火门9、下列哪项不是灭火器产品必须配备的()。

[单选题] *合格证维修手册(正确答案)使用手册检验报告10、干粉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年限应报废。

[单选题] *5610(正确答案)1211、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列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是() [单选题] *影剧院舞厅录像厅宾馆(正确答案)12、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适应公司发展需求,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 3013-200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6.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7.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8. 《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清单》9. 公司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三、修订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制度合法合规。

2. 结合公司实际,体现公司安全生产特点。

3. 注重可操作性,便于员工理解和执行。

4. 优化制度内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修订内容1. 总则部分:明确了修订的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2. 职责部分:明确了各部门、岗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部分:修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检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制度。

4. 安全操作规程部分:修订了各类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

5. 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度的解释权、修订程序和实施日期。

五、修订实施1. 组织培训: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落实责任:各部门、岗位按照修订后的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 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4. 修订完善:根据公司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总结本次修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旨在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各部门、岗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供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参照执行。

一、责任范围1.主要责任人是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经营活动场所使用权人配备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下级责任人是指消防安全责任机构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主管和领导干部。

二、责任体系1.建立和完善专职消防安全责任机构。

2.严格按照职责主体的权限和责任分工,建立职责主体的责任体系。

3.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审核制度,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定期的责任督导。

4.明确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并有效执行。

三、实施办法1. 建立公司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审核制度。

负责人应不定期对公司消防安全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纠正措施及时示范有关责任人,以稳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实施程序和结果。

2.加强培训和演练。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从业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普通培训和专业培训。

对消防安全培训方式和内容不够规范的,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进行改进补充。

3.完善消防安全文件。

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消防安全方案、应急知识等制度档案,记录消防安全各类事项的运作情况,以备查阅和审查。

四、考核机制1.建立考核机制应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并完善定量指标考核体系,根据考核机制,实行检查评估验收,追究责任,评价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

2.建立考核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消防安全责任表、报送安全考核报告及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等文件,作为考核依据。

2023年福建省安全员A证(主要负责人)备考押题2卷合壹(带答案)卷34

2023年福建省安全员A证(主要负责人)备考押题2卷合壹(带答案)卷34

2023年福建省安全员A证(主要负责人)备考押题2卷合壹(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一卷一.全能考点(共100题)1.【判断题】尾矿库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充填堆筑而成的坝就是堆积坝。

参考答案:√2.【单选题】长度大于()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A、5B、7C、9参考答案:B3.【多选题】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中(),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

A、人的不安全行为B、物的不安全状态C、安全费用D、管理缺陷E、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参考答案:ABDE4.【单选题】电气设备的额定电流应()它的长时最大实际工作电流。

A、大于或等于B、小于C、小于或等于参考答案:A5.【单选题】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N线的绝缘色应是()。

A、黑色B、白色C、淡蓝色D、棕色参考答案:C6.【多选题】按照火灾统计规定,下列()为重大火灾。

A、死亡3人以上B、重伤50人以上C、死亡10人以上D、受灾30户以上E、直接财产损失30万以上参考答案:ADE7.【判断题】防氨和硫化氢的滤毒罐颜色为白色。

参考答案:×8.【单选题】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是()。

A、尘肺C、咽炎参考答案:C9.【单选题】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PE线的绝缘色应是()。

A、绿色B、黄色C、淡蓝色D、绿/黄双色参考答案:D10.【多选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A、危大工程名称B、安全措施C、具体责任人员D、施工时间E、应急措施参考答案:ACD11.【单选题】开关箱中的刀开关可用于不频繁操作控制电动机的最大容量是()。

A、2.2KwB、3.0kWC、4.kWD、5.5kW参考答案:B12.【单选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明义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予协助。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实行消防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内容。

城建、规划、工商、劳动、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落实防火措施。

第五条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应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安全,发现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公安消防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装备与预防和扑救各种火灾相适应。

第七条火灾危险性大、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或工矿区,应根据需要分别由企事业单位或县、乡(镇)政府负责设立专职消防队(班)。

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5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部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别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法定代表人变动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继续履行或者重新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承包人、租赁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地方职业化的消防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需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建立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灭火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开展消防自查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

第二章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八条城市消防规划必须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由市、县(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8日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的专职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及消防文员队伍等。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专职从事消防辅助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统称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招录的消防文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招录的消防文员,由当地政府监督管理;其他专职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伍由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危险品码头、民用机场;(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六)当地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免费下载】福建省消防条例

【免费下载】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鼓励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资助和捐赠,支持消防事业发展。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消防训练、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二)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检查; (四)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装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与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需要相适应;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泉政办〔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细化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市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我市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指导提升我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确保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等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强化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检查、指导和工作推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闽政[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省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等4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2〕318号)等1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08〕11号)等79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41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6件)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编印二OO二年十月目录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1 2.福建省消防条例------------------------------9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闽常[2002]51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四)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闽政[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4]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明确和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含直属机构)。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三)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四)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五)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六)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七)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八)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前款第(一)、(三)、(四)、(五)、(六)、(八)、(九)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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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作者:
来源:《今日消防》2018年第12期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办法》共6章39条,总体框架与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保持一致,分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附则六部分。

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现解读如下:
第一、确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总体原则
健全政府、部门、单位“三位一体”责任体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其他政府负责人相应的领导责任。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二、完善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制定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细化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职责。

明确鄉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等职责。

第三、健全了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进行逐一明确,并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明确;
针对我省机构改革的实际,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各有关部门如机构或职能调整,其消防安全职责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的表述,作了兜底性的规定。

第四、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
从机构管理层面,规定了乡镇、街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农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从消防力量层面,规定街道、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农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针对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面广、难度大,消防工作基础薄弱的现实问题,为强化基层火灾防控,专门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开展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的防火安全检查,以及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职责。

第五、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分别明确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突出石油化工企业的职责,以及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类型,并对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消防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等机构的职责作了强调,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厘清多使用权建筑中各类社会主体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大型连锁企业驻闽总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引入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连接城市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的要求。

第六、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固化了推动责任落实的既有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考评的落实及结果运用制度,特别是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五个方面情形将实施问责,体现了权责一致和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责的要求。

针对社会单位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以及责任主体失职追责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办法》的印发,对推动新时代消防事业创新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近期,省政府将组织开展系列宣贯活动,深入推进我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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