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习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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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总结: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员工参保意识

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总结: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员工参保意识

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总结: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员工参保意识提升员工参保意识2023年的社会保险工作,是企业持续关注和重视的焦点。

正确宣传政策,提高员工参保意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员工的幸福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我们公司在社会保险工作上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下面就我们的实际工作进行总结和分享。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知晓度1.在人力资源部门的协助下,我们建立了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社会保险知识库,包括社保政策解读、参保流程、权益保障等相关信息。

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员工手册和宣传栏等途径广泛传播,确保员工能够明确了解社保政策和自身权益。

2.我们定期邀请社保专家为员工进行讲解,解答员工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疑虑。

专家授课内容以实际案例为依托,生动形象地阐释了社保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提高员工的接受度和参与度。

3.组织员工培训,加强对社保政策的理解和应用。

我们注重培养员工的参保意识和操作技能,通过培训课程、在线学习平台和内部考试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并提供必要的激励措施,让员工自觉参与学习和实践。

二、创新参保方式,提高便捷性1.引入在线参保系统,方便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通过该系统,员工可以随时进行个人信息查询、缴费明细查看和待遇申领等操作。

同时,我们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争取实现异地参保和社保卡与身份证绑定,进一步提高参保的便利性。

2.探索企业与社会保险机构的深度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互动。

通过共享数据,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员工的缴费情况和养老金申领状况,及时提醒员工缴费,防范养老金风险。

三、完善制度,提升保障水平1.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照顾员工的多样化需求。

我们根据员工反馈和市场调研,优化社保政策,增加了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通过提供灵活的保障方案,满足员工在不同生命周期的需求。

2.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投资运营机制,加强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

我们积极参与社保基金投资,加强风险分散,提高资金回报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问:《社会保险法》审议通过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该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以及从去年开始试点的新农保梯次推进,全面展开,各项政策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完善,这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提供了比较成熟的条件。

此次审议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该法律与《劳动法》、《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对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有哪些重要的立法原则值得我们关注?答:《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和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坚持和贯彻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新期盼;三是坚持和贯彻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根本要求;四是坚持和贯彻了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的科学态度。

人社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报告(精简版)

人社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报告(精简版)

人社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报告人社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报告201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完善和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参保基本情况至2016年6月底止,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316042人;企业缴费人数81301人,完成江门下达任务93.45%,机关14230人,完成江门市下达任务100.33%,享受养老金39776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470252人,完成江门下达任务97.6%,享受养老金118580人;参加医疗保险888401人,完成江门下达任务98.48%;参加失业保险68906人,完成江门下达任务96.37%;参加工伤保险72510人,完成江门下达任务100.71%;参加生育保险66869人,完成江门下达任务96.91%。

2016年1至6月各险种收支情况如下:征收养老保险费43608万元,完成江门下达任务72.8%,支付36459万元;征收医疗保险费15292万元,完成江门下达任务35.6%,支付20266万元;征收失业保险费1696万元,完成江门下达任务50.78%,支付208万元;征收工伤保险费707万元,完成江门下达任务61.48%,支付444万元;征收生育保险费238万元,完成江门下达任务52.96%,支付144万元。

二、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工作情况领导重视,积极部署自《社会保险法》颁布后,我市随即制定了相关的宣传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常委、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黄仲儒任组长,市普法办主任李锡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罗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蔡国辉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依法治市办、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

按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部署,我市召开了《社会保险法》宣传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的重要法律,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讨论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保障范围不全面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对于特殊群体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保障范围不明确或者不全面。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完善,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的保障需求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群体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财政补贴,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适当的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特殊群体的保障范围和权益,提高社会保险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缴费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节省成本,选择将个人应缴部分转嫁给员工,导致员工负担加重;另一些单位则存在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缴费制度的监管和管理。

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单位进行罚款和限期整改。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缴费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保险待遇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待遇的标准,但由于不同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有差异,导致保险待遇标准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另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高,造成社保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针对这一问题,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待遇标准。

可以通过建立保险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加强对保险待遇标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平合理性。

四、社保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保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1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1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一、《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亮点 政 府 财 政 对 养 老 保 险 承 担 的 责 任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补贴的责任
承担制度转轨的成本 承担养老保险管理运行的成本
对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兜底责任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一、《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亮点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1951年 2月 《劳保条例》实施,范围在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经营的 工厂、矿山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邮电、航运、铁路三个产业所属企业和附属单位实行。
我 国 扩 大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覆 盖 面 基 本 历 程
1953年,《劳保条例修正草案》扩大了实施范围,增加了矿场、交通事业单位的 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赵德昶
二0一一年五月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关于养老保险的条款
第10条,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公务员养老保险。 第11条,明确了制度模式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12条,明确了缴费基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13条,明确了政府对视同缴费年限和补贴基金的责任。 第14条,明确了个人账户的支付、记账利率和余额继承。 第15条,明确了基本养老金构成和确定和主要因素。 第16条,明确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及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17条,明确了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 第18条,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19条,明确了跨统筹地区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计发。 第20-21条,明确了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22条,明确了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64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社保协管员个人工作计划

社保协管员个人工作计划

社保协管员个人工作计划一、综述社保协管员作为社保管理单位的一名从业人员,其职责是负责管理和协调社会保障事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社保协管员个人工作计划是为了规划和安排自己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提升个人的工作水平和成就感。

本文将从目标制定、具体工作安排、资源保障、风险评估和总结五个方面,详细展开个人工作计划。

二、目标制定1.熟悉社保政策法规:深入学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对社会保障政策的理解和掌握。

2.细致服务职工:通过建立最佳服务模式,提供个性化服务,主动关注职工需求,解决职工关于社保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社保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对社保缴费、参保职工信息核实和管理,严格执行社保收缴、待遇支付等程序,确保社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提高业务水平:持续学习社保业务知识,不断提升办事能力和服务水平,为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保服务。

5.加强团队合作: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促进各项工作的协调配合,保证社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具体工作安排1.学习社保政策法规:每个月安排固定时间学习社保政策法规,定期参加培训课程,通过学习,不断提升对社保政策的理解。

2.建立服务档案:为每名参保职工建立档案,全面了解其社保情况,及时更新资料,为职工提供更加精准的社保咨询和服务。

3.会员服务:根据职工需求,定期举办社保政策宣讲会,提供社保咨询和解答,为职工提供更加专业、周到的服务。

4.优化流程:通过研究流程和工作方式,制定更加便捷高效的工作流程,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对社保资金监管: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社保资金的收支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社保资金安全使用。

6.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定期向公司汇报社保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和检查。

四、资源保障1.保障学习时间:争取获得公司支持,提供学习社保政策法规的时间和条件,确保有足够的学习资源。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体会社会保险法是我在大学法学课程中学习的一门重要法律课程,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对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首先,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险法是一种保护公民生活、健康和权益的法律机制。

它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公民在生病、失业、养老等困境中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保障。

这不仅对个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社会保险法的学习使我更加了解我国社保制度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通过学习社会保险法,我了解到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部分组成的。

这些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

而且,我还了解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医疗保险的资金不足等。

因此,我认为,未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在学习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我也深刻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认真缴纳社会保险费,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关心他人的保障情况,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此外,我还了解到,社会保险法对于企业也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应该遵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也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有着重要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的学习给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

我将会继续关注社会保险法的发展动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习《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提升社保业务经办水平

学习《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提升社保业务经办水平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制定思路及意义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 习时强调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 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时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 健康发展。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 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要依 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
总理 李强 2023年8月16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制定思路及意义
(一)出台背景 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
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 此高度重视。2010年出台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 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有力推动了社会保 险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 办时限不明确、基金存在跑冒滴漏,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 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 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 进行市场主体(法人单位)登记备案时,应该履行同步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现场或网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 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我们知道,只有加强经办服务软硬件能力建设,才能提升经办服务 水平,必要的人、才、物要得到保障。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社会保险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社会保险法,我深刻体会到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白了社会保险法对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

下面,我将从社会保险法对个人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社会保险法实施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社会保险法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申请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社会保险的支付、缴费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通过学习社会保险法,我了解到,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劳动者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了劳动者在退休、生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保障。

其次,学习社会保险法让我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制度是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提高劳动者对工作的满意度,增强其工作积极性,还可以减轻劳动者在面临风险时的经济负担,降低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通过学习社会保险法,我了解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再次,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学习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一些问题,比如社会保险基金缺口问题、社会保险金支付问题等。

社会保险基金缺口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分配不合理,以及一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的。

社会保险金支付问题主要是指一些人员的社会保险金支付存在延误问题,导致他们不能及时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社会保险法是指为保障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它的实施对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保险待遇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参保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即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类别。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保人员主要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等。

首先,劳动者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

他们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其次,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者,即雇佣劳动者的组织。

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最后,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过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等方式谋求生计的人员。

他们需要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首先,养老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的经济待遇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获得养老金,以确保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

养老保险的金额由个人的缴纳记录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

其次,医疗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生病时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保障水平因地区而异,但都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失业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享受的经济救助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失业后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以缓解其生活压力,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此外,工伤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享受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抚恤金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工伤抚恤金。

最后,生育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生育子女时享受的经济补贴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生育子女时可以获得生育津贴,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5篇模版)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5篇模版)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5篇模版)第一篇: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

一、各级政府依法履责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调政府责任。

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

1、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

笔者认为,应尽快打破“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

并按照“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

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

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

受害人往往面临双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

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

二、明确经办机构依法经办职能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保障机制和经办机构基本职责,解决了长期困扰经办机构的体制性问题,明确了政府主导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服务的属性。

这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维护参保人员依法权益《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

下面将对该法进行解读,并列举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基本保险制度。

这些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解决人民群众在老龄化、医疗费用高昂、就业市场波动等方面面临的风险和困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全。

其次,该法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全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对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予以强制。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普及和公平性,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

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和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在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支付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费、财政补贴和其他合法收入构成,统一管理和使用。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长期有效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还对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应当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缴费额度和个人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相挂钩,合理确定。

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准确。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行性,使参保人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障。

相关参考内容:1.社会保险法全文: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网站,该网站上有社会保险法的完整内容。

2.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参考相关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的专业书籍或论文,了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和过程。

3.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与国际比较的研究:可以查阅社会保险学和国际关系研究的相关文献,了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在国际比较中的特点和优劣势。

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

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

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1根据罗人社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对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职工自我维权意识,我局认真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较好效果。

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我局高度重视此次法制宣传活动,就活动主题、宣传内容、活动形式进行安排及分工。

宣传活动主要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各股室大力配合,认真开展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最大限度地扩大参与面,确保法制宣传的有效开展。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一)加强学习,提高职工素质。

在日常工作中,全局职工通过集中学习《人民调解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二)增强《社会保险法》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我局把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及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通过召开会议、制作宣传展板、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三)学用结合。

局行政在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宣传活动中,不仅要求机关职工要认真学习把握好《社会保险法》的实质精神,而且要在今后的安全执法检查中作为一项执法检查内容,切实做到学用结合。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我局此次法制宣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先进相比还有差距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完善各种工作措施,进一步提升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2以来,我局把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作为推动社保工作的重要手段来抓,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扎实推进,使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发挥了服务大局、宣传政策、凝聚人心的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市社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服务社保工作,加大宣传投入力度。

以来,随着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开展,我局加大社保宣传工作投入力度,先后投入资金20多万元,印发《市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8.5万份,印发全市农民《市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人手一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旨在确保劳动者和其家庭成员在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方面享有基本保障,并促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包含了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1. 保险范围: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有助于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减轻由于意外事故或生活变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2. 缴费义务和金额: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义务和金额。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个人缴费。

这有助于形成持续的社会保障基金,为劳动者提供持久的保障。

3. 保险待遇和权益: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权益。

例如,退休人员有权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受伤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和伤残津贴等。

这些待遇和权益的保障将有效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

4. 组织和管理: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为劳动者提供保障。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正确理解和遵守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享受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人社部发 (2010) 79号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0) 79号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社会保险法》以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把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长期、稳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安排,标志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同时,《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发展统一规范、有利于人才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市场,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于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泛开展《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并及时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普及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人社厅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工作,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有关人员全面把握《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提高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能力和水平,现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规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人员培训,省级部门负责地市以下有关人员培训。

(一)部直接举办培训班。

一是面向系统举办财政补贴性培训班。

部组织培训对象主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及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分管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法规处、社会保险处、劳动监察处、仲裁处负责同志,分3期举办,共约培训750人。

二是部属教育培训机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省(区、市、兵团)及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市(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员举办培训班,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各地自愿参加。

(二)地方自行举办培训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组织市级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具体培训方式和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定义和作用
2.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3.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为规范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社会帮助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国家、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方面。

其中,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医疗需求,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的医疗和康复费用,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对企业和用人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得他们在用人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1. 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实施了多项社会保障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律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2. 保障对象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一节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包括城市职工、农民工、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裙体,确保他们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 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涵盖了劳动者的整个生命周期,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活全方面保障的责任。

其中,养老保险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受到了特别的重视。

它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

4. 参保费用和待遇参保费用和待遇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参保费用的缴纳、待遇的享受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案,参保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待遇则应当合理充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参保人员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

5.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金投资收益的使用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可靠的财政支撑。

6. 个人评述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我深切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我的保障和帮助。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社会保险是一个涉及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个主体的庞大系统,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和福利的重要责任。

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我认真学习了社会保险法相关的相关内容,对于这门法律的宗旨、原则及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也有了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会保险法的宗旨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提高社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公平的原则,强调了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公民的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我来说,这个宗旨的实现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提高社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社会保险法的核心是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福利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几个方面。

这些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社会保险制度还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通过学习社会保险法,我意识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应该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重视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再次,社会保险法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三者共同参与。

社会保险法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离不开政府、社会和个人三者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和管理,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措施,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社会应当加强监督和参与,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公正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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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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