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价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岗位分类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公益性岗位可分为教育、医疗、社工、环保、文化艺术等不同类别。
四、岗位设置1.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确定岗位名称、职责和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2.岗位设置应符合公益性工作的特点,注重服务和社会责任感。
五、招聘流程1.公益性岗位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布岗位招聘信息,确保有资格的人员平等竞争。
2.招聘程序包括招聘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
六、人员管理1.录用人员应当符合招聘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3.对于履行职责不力或不适应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解聘或调整。
七、薪酬福利1.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2.对于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当提供合理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其不断提高职业素养。
八、工作环境1.单位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
2.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身心健康,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环境的管理和保障。
九、安全保障1.单位应当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安全进行保障,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2.对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十、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工作按规定进行。
2.公众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奖惩制度1.对于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2.对于违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
十二、加强宣传1.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岗位宣传,提高公众对公益性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程度。
公益岗位 管理制度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岗位管理,建立公益事业的专业化管理制度,保障公益事业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公益组织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第三条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公益为中心,以负责任、专业化、服务社会为宗旨,着眼于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公益岗位设置、职责分工、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方面。
第五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益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确保公益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益岗位设置第六条公益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各类公益岗位,明确职责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招聘流程,选拔具有专业素养和爱心的人员担任公益岗位。
第八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公益岗位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公益组织应当对各类公益岗位的职责进行详细的分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公益岗位的职责分工应当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予以具体化和细化。
第十一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公益事业各项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十二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业绩评价制度,定期对公益岗位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的评价指标应当包括工作成绩、服务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四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评价标准,避免主观评价和片面性评价。
第五章奖惩机制第十五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工作绩效优秀的人员给予及时的奖励和鼓励。
第十六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惩戒机制,对于工作绩效不佳的人员进行及时的处罚和纠正。
第十七条公益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奖惩机制,避免主观性、随意性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激励机制第十八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第十九条公益组织可以通过薪酬激励、晋升机会、培训机会等方式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升公益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临时工作人员等。
二、工作内容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活动组织、项目执行、募捐筹款等。
2. 具体工作任务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按照项目计划和安排进行工作。
三、招募方式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方式有以下几种:自愿报名、推荐选拔、组织面试等。
2. 招募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身心健康、熟练掌握相关技能、服从管理等。
四、管理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安排,积极参与工作。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守项目的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给外部人员。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并按时报告给项目负责人,配合做好工作汇报。
五、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给予嘉奖或奖金激励。
2. 对于违反规定、工作敷衍塞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受到不公正对待、遭到侮辱或其他不当对待,可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六、保障措施1.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必要的保险,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2.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3. 在工作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修改或补充,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及时关注组织或项目的通知,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3. 如有其它情况未详细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希望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共同努力,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公益性岗位的运行而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帮助弱势群体或推动社会发展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公益性岗位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岗位设置与审核1.岗位设置原则: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岗位特点和志愿者的专业性,确保岗位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岗位审核程序:岗位设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专业评估和部门审批后确定。
同时需要定期对已设立的岗位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关闭。
二、岗位招募与选拔1.招募渠道: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广泛招募志愿者,确保岗位招募的公开、透明和公平。
2.选拔程序:招募志愿者后,进行面试、笔试或能力测试等选拔程序,综合评估志愿者的能力、背景和适应性,确保选聘的志愿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每位志愿者在入职前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内容包括公益事业的基本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以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学习、面授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定制培训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考核制度: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周期,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能力,对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可以提出培训或调整岗位的建议。
四、岗位管理与激励1.岗位分工: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岗位分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岗位管理:建立健全的日常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志愿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保证岗位的顺利运行和发展。
3.激励机制:制定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如表彰、奖励、晋升等,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8〕10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和社会筹资等方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不同于正规就业,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流动性强的特点,在规定的援助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准入审核、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招聘安置和统筹管理、转岗技能培训,以及政府补贴预算的申请、执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及政府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统一缴纳等。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自治区本级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市)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安置对象第七条公益性岗位根据开发性质和服务范围分为四类:(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具体包括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基层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农业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等工作领域的岗位,具体岗位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宁德市人社局近日与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辟与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补贴类型和聘请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
据悉,这是宁德市首次出台公益性岗位开辟治理的政策文件,对宁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提供了更加精准、明确的保障。
下面就和查字典范文小编一起来看看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辟与治理方法吧。
对于印发《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辟与治理方法》的通知宁人社〔2017〕152号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辟和治理,依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对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1号)、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对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33号)和《对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辟与治理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2017年6月20日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辟与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辟和治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依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对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1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对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要紧目的,要紧由政府投资开辟或社会筹集资金开辟的,符合公共利益的治理和服务类岗位。
(都市非营利性、辅助性社会公共治理岗位和都市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如: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卫生保洁员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开辟和治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开辟基层社会公共治理和服务岗位为主;(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对象;(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聘请,兼顾困难;(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治理。
公益性岗位规章制度
公益性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促进公益性事业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事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等。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二章岗位要求1.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2.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4.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公益性事业的利益。
第三章岗位职责1. 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制定公益性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2. 负责组织和指导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公益性活动的筹备工作和实施工作。
3. 负责监督和检查公益性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4. 负责与公益性事业的相关合作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5. 负责编写和整理公益性事业的相关资料和报告,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6. 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时间1.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迟到和早退。
2. 工作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超时工作需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备并获得批准。
3. 工作人员享有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五章奖惩制度1. 工作人员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将给予奖励,包括表扬信、奖金等。
2. 工作人员对于工作不合格或违规行为将给予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处分等。
3. 对于严重违规或损害公益性事业利益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开除处理。
第六章保密制度1.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益性事业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机密信息或私人信息。
2. 工作人员在处理公益性事务过程中如需要调取相关信息,必须经过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章健康安全1.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用电用火规定,不得私自擅用大功率电器和易燃易爆物品。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岗位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益性岗位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岗位设立1.公益性岗位是指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社区工作者、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等。
2.公益性岗位由组织机构负责设立,设立前需经相关部门或组织审批并报备。
三、岗位职责1.公益性岗位的职责由组织机构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人员。
2.岗位职责应明确、具体,涵盖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便于岗位人员进行工作计划和评估。
四、岗位权限1.公益性岗位的权限由组织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目标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人员。
2.岗位权限应明确、必要,涵盖岗位人员进行工作所需的各项权限和资源支持,避免权限过大或过小造成工作障碍。
五、岗位评估1.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2.评估内容包括岗位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
3.评估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考核依据,并作为调整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的重要参考。
六、岗位培训1.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知识等。
七、岗位激励1.对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激励,鼓励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2.激励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荣誉表彰、晋升机会等。
八、岗位纪律1.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岗位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态度。
2.不得违反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组织机构的机密和商业秘密。
3.如发现公益性岗位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组织机构,并依法处理。
九、岗位安全1.组织机构应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2.对从事特殊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组织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提供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十、岗位退出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需提前通知组织机构,并进行交接工作。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对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岗位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益性岗位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保障公益工作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岗位设立和编制管理: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合理规划公益性岗位编制,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数量、结构和布局符合实际需要。
2. 岗位职责和要求: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公益性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促进公益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提升。
3. 岗位评估和考核:建立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岗位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4. 岗位培训和发展:建立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和发展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公益工作者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5. 岗位待遇和福利:确保公益工作者享受合理的待遇和福利,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奖励和补贴等。
6. 岗位选拔和使用:建立公平、公正的选拔和使用机制,确保岗位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任人唯亲和权力寻租的问题。
7. 岗位安全和保护: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公益工作者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应对工作中的风险和危机。
总体而言,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公益事业的顺利开展,提高公益工作者的素质和工作效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公益性岗位人员规章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公益项目执行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益项目的相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保障公益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保守政策机密,不得泄露工作内容、项目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益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执行。
第六条公益项目负责人有权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权享受公益项目提供的相关培训,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权享受公益项目提供的相关福利待遇,如餐费、交通费等。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公益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维护公益项目形象,不得损害公益项目的声誉。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公益项目的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擅自迟到早退。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公益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如实填写工作日志,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公益项目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调动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私自办理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公益项目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公益项目负责人可给予嘉奖;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按照不同情况给予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违反规定,损害公益项目利益的,除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公益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当报警处理。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宁德市人社局近日与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补贴类型和招聘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
据悉,这是宁德市首次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政策文件,对宁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提供了更加精准、明确的保障。
关于印发《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7〕152号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1号)、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33号)和《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1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城市非营利性、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城市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如: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卫生保洁员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对象;(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管理。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使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置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保洁、公共设施维护、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等。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设置与使用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区、农村等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2. 优先性: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 合理性:岗位设置应结合实际需求,避免资源浪费。
4. 持续性:公益性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审批程序:1. 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
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到岗工作。
2. 培训管理: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3. 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4. 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应按程序退出。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1.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按规定发放工资和福利。
3. 根据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考勤管理细则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第十一条病假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运行,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托社会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由志愿者或接受教育培训后的人员免费担任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开、透明、高效。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公益性需求和志愿者的利益需求,应经组织或单位的批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并应根据岗位具体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要求。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旨在方便志愿者的参与和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和评价应公平公正,注重志愿者的参与感和满意度,鼓励志愿者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志愿者在担任公益性岗位期间,有权获得相应的培训、学习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志愿者有权享受公益性岗位带来的社会认同、精神满足和自我实现。
第十条志愿者有义务按照组织或单位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岗位秘密,维护组织或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十二条志愿者有权参与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决策,享受与其参与程度相匹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在公益性岗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意外伤害,由组织或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公益性岗位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组织和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支持,提高志愿者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组织和单位应及时给予志愿者工作成果的肯定和表彰,举办志愿者交流和互动活动,增强志愿者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第十七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安臵困难群体就业,根据《省公益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臵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臵重点的原则;(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
第二章岗位开发与认定第五条乡镇街区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劳务经济服务、民间纠纷调解、城管协理,残疾人服务、助老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
(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场看管、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助残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
(三)市政府自行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先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协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
公益岗的管理规章制度
公益岗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岗的管理,保障公益活动的顺利开展,保护志愿者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益岗是指为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区、保护环境等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岗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管理。
第四条公益岗的管理目标是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公益活动,倡导社会正能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公益岗的管理范围包括公益活动的组织、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公益项目的执行和监督等。
第六条公益岗的管理机构是由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政府机构等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公益岗的管理办法是以规章制度为准绳,以志愿者管理制度为基础,以活动实施方案为指导。
第八条公益岗的管理责任由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共同承担,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章公益活动的组织第九条公益活动的组织必须遵循公益宗旨,确保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公开透明性。
第十条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活动内容、目标、执行时间、预算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益活动的组织依法申请设立,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不得违法组织或参与活动。
第十二条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保证志愿者的身体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参与活动。
第十四条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及时总结活动经验,做到取长补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公益活动的组织如有需要,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协助参与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第十六条志愿者的招募应当遵循自愿、无偿、权益保护的原则,不得强迫、诱导或利用志愿者参与活动。
第十七条志愿者如有意参与公益活动,应当遵守组织的管理规定,服从指挥,认真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志愿者应当保守活动组织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活动相关的机密内容。
第十九条志愿者应当自觉遵守活动交通、安全等规定,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志愿者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活动组织有权随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为实现公益目标而设立的工作岗位,主要为社会公益服务、扶贫救灾、环保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原则。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提高公益项目的效益和影响力。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注重激励和保障公益志愿者的权益,鼓励其参与公益事业,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益志愿者的人权和劳动权益。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充分调研和论证,明确公益性岗位的需求和任务。
(二)制定岗位职责和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三)确定岗位的人数和任职期限,明确岗位的招募和绩效考核标准。
(四)明确岗位的待遇和福利,确保待遇合理、福利优厚。
(五)制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岗位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做好公示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和管理的可操作性。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和选拔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应设定明确的资格条件和选拔标准。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如网络招聘、报纸广告、社会组织宣传等。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选拔应通过面试、考试、专业评测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选拔结果应公示并及时通知参与者。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和管理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和计划。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注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的结合,提高公益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及时反馈和评估培训效果,及时修正和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公益性岗位,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1. 岗位设立和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具体需求,确定岗位的名称、职责和要求。
同时,建立专门的岗位管理机构,负责岗位的招募、选拔、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2. 招募和选拔:根据岗位的要求,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募和选拔。
招募时要注重招募对象的志愿精神和责任意识,选拔时要注重选拔对象的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3. 岗位培训和考核: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借助考核结果对其进行评价、奖惩和激励。
4. 服务效果评估: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岗位的工作情况和服务效果。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岗位的设置和管理,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5. 福利待遇保障:对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
6.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岗位的招募、安排和服务情况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
以上是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还可能因地区和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二)第一条管理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而设立的工作岗位,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1.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社会公益组织、政府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公益岗规章管理制度
公益岗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岗工作,保障公益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岗工作的人员,包括志愿者、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公益岗指的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特定岗位,包括环保、扶贫、健康、教育等领域。
第四条公益岗工作人员应当秉持公益精神,尊重自然、关爱他人,做到真诚、守信、尊重、合作。
第五条公益岗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公益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服务对象的意愿,尊重他们的个人隐私和权益。
第七条公益岗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倡绿色生活方式。
第八条公益岗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宣传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公益岗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公益岗工作人员有申请公益岗工作的权利,经过审核通过后,可以参加公益岗工作。
第十条公益岗工作人员有学习提升的权利,可以参加培训班、讲座等活动,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公益岗工作人员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包括意外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十二条公益岗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可以向组织部门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公益工作的提升。
第十三条公益岗工作人员有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伤害。
第十四条公益岗工作人员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公益岗工作人员有爱心奉献的义务,应当尽最大努力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公益岗工作人员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积极宣传公益活动,传播正能量。
第十七条公益岗工作人员有遵守管理规定的义务,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或工作时间。
第三章公益岗工作管理第十八条公益岗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公益岗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工作设备和财产,不得私自占用或损坏公益物品。
第二十条公益岗工作人员应当与领导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提高公益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创设或承担,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从事公益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开,依法管理,改革创新,激励奖惩,绩效导向,合理安排,按需配备,社会参与,分类管理,分类推荐。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聘用、使用、考核、岗位变动、岗位评价等事项,促进公益性服务的发展。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权力属于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承担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遵守相关岗位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包括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两个方面。
综合管理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负责,专业管理由专业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的需求。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和社会的实际需求,经过合法程序确定。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考虑到人力资源的储备和管理,并与人员培训和职业发展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通过公开招聘和竞争评选的方式确定,鼓励人才的培养和良好的岗位竞争秩序的形成。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工作内容的专业性,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内容的需要,确定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鼓励和激励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聘用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尽职调查和审查制度,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应当以合同制为主,以聘期制为辅,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确定聘用方式。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组织内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而制定的,旨在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有效运作和发挥其更大的社会价值。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范文,包括岗位设置、招聘选拔、工资待遇、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2. 岗位设置2.1 岗位目标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与组织的宗旨和发展规划相一致,具体目标应明确、有针对性,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并发挥岗位职能。
2.2 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是对公益性岗位工作内容的具体描述,包括任务分解、工作要求等,确保每个岗位的职责明确,能够统一行动并协同工作。
2.3 岗位权限岗位权限是指岗位在组织内部的权力范围,包括决策权限、资金使用权限等。
合理的权限设置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
3. 招聘选拔3.1 招聘对象招聘对象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特点确定,可以是社会上有相应专长和技能的人员,也可以是组织内部的员工调配。
3.2 招聘程序招聘程序应公开、公正、公平,包括岗位宣传、报名、初审、面试、体检等环节,确保选拔到最合适的人员来担任公益性岗位。
3.3 招聘标准招聘标准根据岗位要求、工作职责和能力素质等因素进行制定,以确保招聘到的人员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并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4. 工资待遇4.1 工资调整工资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相关规定,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4.2 工资发放工资发放应按照组织内部的工资发放流程进行,确保工资及时发放到位,避免不必要的工作纠纷。
4.3 额外福利除了基本工资外,可以根据岗位的特殊性和员工的贡献情况,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一定的额外福利,激励其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5. 考核评价5.1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明确,并与岗位职责相匹配,以量化、可操作的指标进行衡量,既能客观评价岗位人员的工作表现,又能为其提供发展方向。
5.2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保证对岗位人员的考核评价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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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公文写作/规章制度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宁德市人社局近日与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补贴类型和招聘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
据悉,这是宁德市首次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政策文件,对宁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提供了更加精准、明确的保障。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吧。
关于印发《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20XX〕152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XX〕31号)、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XX〕33号)和《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XX〕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
20XX年6月20日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XX〕31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XX〕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城市非营利性、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城市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如: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卫生保洁员等。
)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对象;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
(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需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后,应将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开发计划,征集辖区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条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
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无经费****和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A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工资指导价位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有经费****或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B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第八条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企业(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
具体程序:
(一)方案上报。
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提出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二)信息发布。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报名。
乡镇或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报名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