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今日大案:【头条】今日话题 | 城管终于有了“婆婆”管,要想张牙舞爪没那么容易【二条】媒体关注 | 男子向今麦郎索赔450万获刑8年6个月【三条】【宪道评论】斯文何以扫地?----中大甘阳挨打事件漫谈【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核心提示】201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新的重要举措。
《规定》以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就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
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
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
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
业权利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法[2006]38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03.13
【实施日期】2006.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
(法[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
义。
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
从检察机关的视角探讨如何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
从检察机关的视角探讨如何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维护被告权益的重要角色。
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平衡双方利益、保障正当程序的关键角色。
而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视角出发,探讨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首先应当确保辩护律师的合法地位。
辩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其独立性和自由性应得到充分尊重。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对辩护律师进行任意打压,限制其合法行使辩护权。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职能。
其次,检察机关要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是其履行职责的基础。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辩护律师进行积极的沟通与互动,确保其能够提出辩护意见并得到妥善解决。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充分的证据交换机会,确保其能够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有力地履行辩护权利。
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利。
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扮演着查证事实真相的角色。
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利,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为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等,并确保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克服主观偏见,对辩护律师的调查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避免不当干预其调查活动。
最后,检察机关还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发言权利。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质询等活动,以维护被告权益。
检察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充分的表达机会,不得限制其发言权利。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有效维护被告权益。
总之,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法治要求,也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基础。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地位、辩护权利、调查权利和发言权利。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律师坦露心声 , 律师也就常常无法获取寨 隋真相和相
关证据 。 侦查人员 影响 和限制律 师与犯罪 嫌疑人之 间 的 自由交 流 , 律师会 见权形 同虚设 。 使得
刑事诉讼规则》 23 第 8 条的原则确定 。实践中, 公诉
机 关提 供 的往往 只有 目录而无 证 据 内容 ,并 且大 多
、
律师在 刑事诉 讼 中的权 利保 障不足
《 刑事 诉讼 法》 的立法 本 意在 司法 实践 中尚未 得 到完全体 现 。 由于律师 与公 、 、 在刑事诉 讼 中的地 检 法 位不 同 , 致其依 法 执业权 屡 受侵 犯 , 导 律师 在刑 事诉 讼 中存在 着诸多难 处 :
( ) 三 阅卷难。《 刑事诉讼法》 3 条第 2 第 6 款规
查人 员一般都 当场进行 录音 、 录像 、 监控 , 的还禁 止 有
律师记 录 。在这 样 的氛 围 中 , 犯罪 嫌疑人 往往不敢 向
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对于“ 材料 ” 的范围, 法律 和 司法解 释则 未 明确界 定 , 在实 践 中 , 护 律师 只能 辩
到法 院查 阅检 察 院移 送 的材 料 。根 据《 事 诉讼 法 》 刑 第 10条规 定 ,公诉 机 关提 供 的案 卷材 料 只包括 起 5 诉 书 、 据 目录 、 证 证人 名 单 和主要 证 据复 印件 或者 照 片 , 中 的“ 其 主要 证据 ” 由起诉 机关 依 据《 民检察 院 人
பைடு நூலகம்
第 3 卷 第5 3 期
V0 .3 No5 13 .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苏 秦
( 山西大 学 ,山西 太原
000 ) 3 0 6
[ 摘要 ] 律 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权利保 障不足 , 以致律 师执 业在刑事诉讼 中举 步维艰 。其主要 原 因是 我国在 此 方面的立法不够健全 , 司法机关有时违规操作 , 加之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法制观念 落后 以及律 师 自身素质较低 等。 对此 , 应赋予律 师刑事责任豁免权 , 建立律 师进入行政 、 司法体 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 , 在各级人民代表 大 会和各级人 民政协 中设 立律 师代表 , 以期 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创造 良好 的法制环境 。 [ 关键词 ] 律 师; 刑事诉讼 ; 权利保障
律师十严禁十不准
律师十严禁十不准本文档旨在提供律师职业中的十个严禁行为和不准行为。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始终保持独立、公正和诚实的行为准则。
以下是律师应严禁和不准从事的十个行为:1. 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律师应对客户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明确授权或法律要求。
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律师应对客户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明确授权或法律要求。
2. 不得代理与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不应接受与其自身或其所代理的其他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案件,避免可能造成利益冲突及损害客户利益。
不得代理与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不应接受与其自身或其所代理的其他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案件,避免可能造成利益冲突及损害客户利益。
3. 不得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律师应准确、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并避免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情况。
不得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律师应准确、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并避免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情况。
4. 不得徇私舞弊:律师不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
不得徇私舞弊:律师不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
5. 不得滥用职权:律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滥用法律程序、滥用证据等,以违背公正和诚实原则。
不得滥用职权:律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滥用法律程序、滥用证据等,以违背公正和诚实原则。
6. 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应本着诚实和守信的原则行事,不得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扭曲事实。
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应本着诚实和守信的原则行事,不得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扭曲事实。
7. 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律师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洗钱、违反反腐败法规等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律师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洗钱、违反反腐败法规等行为。
8. 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律师不得从事非法行为,包括帮助他人犯罪、串通非法行为等。
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律师不得从事非法行为,包括帮助他人犯罪、串通非法行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义。
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
律师法和诉讼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律师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特别是在举办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续职培训时,要将律师法和诉讼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刻领会肖扬院长重要批示精神,大力提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职能作用的认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京高法发[2005]183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18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于2005年7月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级法院。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为依法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的权利。
对律师依法提出申请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办案人员应根据律师的申请,及时办理律师会见被告人的相关事宜。
办案人员在收到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公函后,应当在三日内为律师办理会见的公函。
对律师申请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的,在不影响按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安排庭前会见。
第二条充分保障律师阅卷的权利。
对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律师提交有关诉讼材料。
刑事案件应将公诉、侦查机关移送的诉讼材料提交给律师。
各法院应为律师提供阅卷场所,阅卷后需要复印相关材料的,所在法院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条充分保障律师按期出庭参加案件审理的权利。
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刑事再审为七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等有关事宜通知律师,保障律师按期出庭参加案件审理。
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
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条:下列事实,当事⼈⽆需举证证明:(⼀)⾃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项⾄第五项的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天晴了,⾬停了,我再次觉得我⾏了。
我⼀直在想,怎么学知识才能提⾼效率呢?总结出三种精进知识的路径,供各位参考,也许对你的学习有裨益。
第⼀种路径就是针尖对麦芒的实战中总结出的知识,你⼀定会铭记于⼼;第⼆种路径是针锋相对的争论研讨中得来的知识,你也会印象深刻;第三种路径就是刻⾻铭⼼的喜爱所学的知识,你肯定会终⾝难忘。
其他路径学来的知识,估计就是过往云烟,灌灌⽿⾳,流通⼼脑⽽已,关键和核⼼的地⽅你是展⽰不出来的。
所以,我们要喜爱,要敢于实战,要讨论争吵,这样学的知识才扎实,才能内化为⾃⼰体系的⼀部分,才能随时信⼿拈来。
本律师在做讲座的时候,因为有1000多件诉讼案件的积累,案例和⼼得脱⼝⽽出,听众听的很受⽤,很⼊戏。
这都是在实战和喜爱中积累起来的,装不出来的。
当然,在具体讲授技巧上还可以精炼和提升。
证据规则第⼗条⽐较复杂,光是理解与适⽤这本书就有近⼆⼗页的内容,我们还是⽼规矩,从实战和⼼得来解读。
说实在的,这⼀条很难,我的功底对有些条款解读起来肤浅,请⼤家谅解。
⾸先,本条就是民事法司法解释第九⼗三条的修正,⼤部分保留了。
1、⾃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因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个就如仓央嘉措那⾸著名的诗《见与不见》‘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不悲不喜你念,或者不念我情就在那⾥不来不去你爱,或者不爱我爱就在那⾥不增不减你跟,或者不跟我我的⼿就在你⼿⾥不舍不弃来我的怀⾥或者让我住进你的⼼⾥默然相爱寂静欢喜’哈哈,这⼀条也可以说,你举证与不举证,⾃然规律、定理、定律就在那⾥,不增不减。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有效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各项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
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条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推进法官和律师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恪守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第四条建立律师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对律师参与诉讼或履行职责进入法院时,经查验和登记有效证件,免于安全检查。
探索设立律师立案专门窗口,便捷律师立案。
第五条在审判区设置律师工作室,提供桌椅、资料查询终端、WiFi等设备和业务书籍、诉讼资料等材料,为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休息、更换律师袍等提供便利。
第六条支持律师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为实习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实习律师可持律师授权委托书开展相关立案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体系,确保为律师提供的诉讼服务实现均等化、便捷化、体系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预约立案、查询案件审判动态信息、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
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审判区等场所配置上网终端设备,方便律师随时查询相关材料。
第九条法院应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流程等信息告知律师。
第十条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律师提出调整原定开庭时间申请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解读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解读“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解读” 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中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等部门的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律师职业保障和服务的重要文件。
文件共有十条,从依法成立律师事务所、依法规范律师执业等方面,系统阐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意见。
本文将对这十条意见进行解读,旨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这些重要的法律政策。
一、依法成立律师事务所成立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就是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合法注册。
合法注册不仅有助于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合法化发展,还有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度、行业信誉度。
同时,组建律师事务所还必须遵循各类相关规定,如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和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注册和管理方式的严格要求以及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监管,实现更好的律师服务质量提升和行业规范化发展。
二、保障律师执业自由和平等保障律师执业自由和平等,是指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普通市民,在执业过程中应该享受公平的待遇、平等的权利,以及适当的优惠政策。
为了落实这一原则,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需要加强对律师执业的法律保障,包括不偏袒或打压特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制定跨法律职业阶段律师考试政策、加大对律师行业维权投入、加强对律师执业领域强制执行力度等,通过硬性的法律手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声誉。
三、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律师们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仅仅在职业道德,更包括在执业过程中各项行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规性的建立,可以保证律师们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符合道德准则,减少抵触,提升社会矛盾化的渠道方式,让社会减少对律师的误解与漠视,同时更好的维护公正法制的正常运作,挽回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和尊严。
四、依法保护律师职业权利律师职业权利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自由、安全、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律师事务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办法
律师事务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侵害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三条本所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维护律师行业整体权益相结合,切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第四条本所主任是本所维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本所建立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畅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渠道。
第二章执业权利保障内容第五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一)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庭审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二)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四)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五)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六)其他阻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第六条本所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在律师协会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基础上,可视本所情况为律师投保相关险种。
第三章执业权利保障方式第七条本所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本所应履行律师维权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可通过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权,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方式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八条本所律师申请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申请的,在本所受理后应当补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九条办案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对本所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的,本所可向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本所须第一时间向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并请求启动快速处置机制。
律师执业权利十条意见
律师执业权利十条意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律师执业的角色和地位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尊重。
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业尊严,以下是律师执业权利十条意见:
1. 律师有权依法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有权自由选择承接案件,拒绝不当的委托或与职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3. 律师有权在执业中行使客观、公正、独立的职业判断,不受任何人的干预或压力。
4. 律师有权对当事人的案件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密,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
5. 律师有权自由选择或加入律师事务所,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价值。
6. 律师有权对自己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自我评估和提升,积极参加法律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7. 律师有权行使辩护权和辩护义务,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和帮助。
8. 律师有权对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维护,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9. 律师有权依法向监管部门反映不当的执业行为和职业违规行为,保障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10. 律师有权享有与其他职业人员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不受歧视和侮辱。
总之,律师执业权利十条是维护律师执业权益、提高律师职业素质、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经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四年二月十日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为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执业,促进人民检察院严格、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
2、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由侦查部门指定专人接收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办理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并记录备查。
3、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
4、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利;(二)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权利;(三)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的权利;(四)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阻扰。
律师对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第三条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
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无检举、作证的义务。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律师应当在委托权限内,协助办案机关做好和解、调解工作。
第五条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第一节会见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加其他条件。
在侦查阶段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侦查部门应事先通知看守所,及时受理律师的会见申请并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最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严肃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和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委托权的行使。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验接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具有辩护资格,发现有不得担任辩护人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关系。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法定通知辩护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的,应当查明原因,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4.21•【文号】司发通〔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但是,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发表的意见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律师明显以诱导方式发问,公诉人提出异议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审查确认后,可以制止。
二、律师参加庭审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和不服从法庭指令的行为。
律师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三、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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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
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
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
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
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
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
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四、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五、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官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者进行法庭调查。
经审查确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六、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
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七、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八、依法保障律师代理申诉的权利。
对律师代理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申诉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真处理。
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的,要支持律师向申诉人做好释法析理、息诉息访工作。
九、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
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
十、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
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投诉渠道。
对投诉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
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提出的建议,要及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