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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方案的目的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以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一、背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出现了不确定性,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投资意愿,也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土地的权属状况进行统一登记,明确土地的归属权和权益,为土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颁证是指根据土地的权属状况,为农民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三、程序1.宣传阶段: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的政策和要求,提高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认识和意识。

2.调查阶段:组织调查人员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查明土地的使用状况、权属和权益,并建立档案。

3.登记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在农民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权属登记和权益登记,形成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4.公告阶段:将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受理对登记结果的异议,并进行复核和核实。

5.颁证阶段: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四、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国家将出台相关政策,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提供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等。

3.法律保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将具有法律效力,农民的土地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

4.培训和宣传: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干部和农民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的认识和能力。

5.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登记和颁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房地一体确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房地一体确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房地一体确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与目标我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目的在于明确土地产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项目背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项目目标(1)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与步骤1.工作内容(1)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底数。

(2)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4)开展农村土地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工作步骤(1)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时间节点等。

(3)开展宣传培训。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政策、意义和程序,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4)开展调查摸底。

组织专业队伍,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

(5)明确产权归属。

依据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

(6)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制定农村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行为。

(7)开展土地登记。

依据调查成果,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工作保障与措施1.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精神,依法保护和增进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符合镇、村规划的条件下,对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确权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二)“一户一宅”原则。

严格落实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三)土地权属原则。

切实抓好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化解工作,以先行调解为手段,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权属调查、纠纷调处等方面增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维权意识。

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要做到一视同仁,一个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工作目标根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方案(试行)》,在前期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的“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已录入宅基地登记库且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的,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信息录入的,于2022年12月31前,将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房权籍调查资料经市不动产中心,审核后,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登记入库。

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开展,并于2023年4月30前,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积不符合国家、省、市标准的,暂缓确权登记颁证。

三、组织保障为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推进,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成立如下领导小组。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和《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自然资发〔2019)X号)、《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财政厅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X自然资发〔2019)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通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为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全县农村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以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形成完整、统一、多用途能满足登记要求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调查成果和数据库,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建成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结合现实,安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房地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措施,保障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完成。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工作的基础。

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相关XX号文件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完成我县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做好相关数据关联整合汇交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搭建镇(街)不动产登记站点平台,满足群众日常办证、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矛盾和争议。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深入调查,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在此基础上,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X〕19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通知》(X 国土资发电〔X〕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以下简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各乡镇(街道)辖区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力争在X年底前全面启动该项工作,X年底前完成总数50%的工作,在X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组织机构为全力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略三、工作内容(一)工作范围。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产权状况、房屋现状等。

(二)工作内容。

一是农村房屋调查测绘。

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测绘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是农村房屋调查数据库建设。

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政办字〔X〕103号)以及市、区国土资源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X年12月31日,基本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图-属-档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二、工作原则(一)遵循前期调查成果资料的原则。

X年10月15日一X年12月31日,全镇列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范围的宅基地已全部调查完成。

本次任务在全镇宅基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对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进行“三级”权属确认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对原有的调查资料未经批准不能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或修改调查数据的宅基地,需乡镇统一汇总确认后报岚山国士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修改。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开展工作。

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且已打印完成的土地证要尽快将资料整理归档;凡符合不动产登记申请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受理,尽快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当事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可维持现状,只调查统计造册,暂缓确权登记;对不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不能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三)便民高效原则。

岚山国土分局X国土所及各社区、村要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的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严把确权范围的原则。

X镇65个村全部列入本次确权范围。

三、工作步骤(一)“三级”权属确认(10月18日——11月27日)1.明确全镇农村宅基地权属审核的范围。

各社区、村要严格按照岚山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确定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权属审核的范围。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自然资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合适的地籍测绘技术方法。

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嘿,各位亲爱的朋友们,我要给大家分享的是一份关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的大工程实施方案。

这可不是个小工程,咱们要一鼓作气,干出样子来!下面,咱们就直接进入主题吧。

一、工作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这项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

二、工作目标1.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健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任务1.摸清底数。

组织力量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数据库。

2.确权登记。

依据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证书。

3.建立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制度,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4.宣传培训。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农民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认识。

四、实施步骤1.准备阶段a.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b.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c.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调查摸底阶段a.组织人员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

b.摸清底数,建立数据库。

3.确权登记阶段a.依据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

b.颁发证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4.建立管理制度阶段a.制定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制度。

b.加强管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5.宣传培训阶段a.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认识。

b.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1.政策保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

2.资金保障。

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三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三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三篇篇一:******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国土资发[20XX]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7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20XX]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就国土资源管理的讲话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行动;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措施;是严格耕地保护,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求;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规范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20XX年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的必备条件。

要求大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范围及目标1、工作范围。

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我乡行政辖区内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辖区内的全部集体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家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

2、工作目标。

根据国土资发[20XX]178号文件精神,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在20XX年全面完成全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实施步骤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工如下:1、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负责对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时间(10月21号早上9:00,地点:*******)全乡干部职工必须全部参会。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逐步推进。

为了使这一工作得到更好的实施,我国也制定了相关方案,为各地的实施提供了指导。

本文将介绍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实施方案的背景和重要性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一个大项目,也是当前农村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或将宅基地改建为房屋,这就必须对宅基地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确权登记。

另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必须加快推进,这不仅是农村改革的需要,更是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的长远发展。

在实施方案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顺应民生期待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让千百万的农民拥有安心的家园和更好的生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势在必行。

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该方案的贯彻落实,提升农民的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增强农民的发展信心和创新动力。

二、实施方案的重点工作内容1、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通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明确农户经营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确保农民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建立健全的权属登记制度,以及强化权属保护。

2、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为了确保该工作的规范运行,还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同时针对不同的农村群体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权益都得到合法保障。

3、加强政策宣传和宣传教育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群众的宣传和解释,促进广大农民对于该工作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4、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满足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还需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设施。

只有在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的条件下,才能使农业生产更加规范化,也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清、使用权不稳定等问题,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为此,国家制定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明确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而保护农民的住房权益。

实施方案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应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宅基地面积、所在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测绘、测量,对宅基地的权属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制定明确的手续和标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都能够得到确权登记,并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同时,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体经济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实施方案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应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测绘、测量,对使用权的归属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同样,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服务。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后续工作的推进,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完善相关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登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此外,实施方案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县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乡镇政府要积极参与具体操作,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调;村级组织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将政府的政策和要求传达给农民,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2024年宅基地确权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宅基地确权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宅基地确权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家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国宅基地确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加快确权进度,确保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1.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2.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障。

3.提升农村不动产管理水平,为全县农村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三、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2.落实工作责任。

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3.制定实施方案。

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4.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5.开展业务培训。

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掌握操作流程。

6.优化工作流程。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农民群众便捷高效地办理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7.强化监督检查。

对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具体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

组织力量对全县农村宅基地进行摸底调查,明确权属关系、界址范围等基本信息。

2.权属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对宅基地权属进行认定,对存在争议的宅基地,通过调解、裁决等方式妥善处理。

3.登记发证。

对已认定权属的宅基地,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4.资料整理。

将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便于查询和管理。

五、时间安排1.2024年1-3月,开展调查摸底和权属认定工作。

2.2024年4-6月,进行登记发证和资料整理工作。

4.2024年10-12月,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

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工作台上,一股莫名的冲动涌上心头。

我深吸一口气,开始构思这个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

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确权登记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项目旨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提供一套高效、准确的技术方案。

二、技术目标1.确保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清晰、界限明确。

2.提高确权登记工作效率,降低人力物力成本。

3.为农村土地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技术方案1.数据采集(1)地形图采集:采用无人机航拍技术,获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形图。

无人机航拍具有操作简便、成本低、精度高等特点,能够快速获取大范围的地形图。

(2)地籍图采集:采用全站仪、GPS等测量设备,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籍图。

地籍图应包括权属界线、地形地貌、地物等信息。

2.数据处理(1)地形图处理:将无人机航拍获取的地形图进行拼接、校正,形成高精度的地形图。

(2)地籍图处理:将实地测量获取的地籍图进行数字化处理,电子地籍图。

3.数据入库(1)数据查询:用户可以通过GIS查询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等信息。

(2)数据编辑:用户可以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编辑、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数据统计:系统自动统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总面积、分布情况等数据。

4.确权登记(1)权属确认:依据地形图、地籍图和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

(2)面积计算:利用GIS计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

(3)登记发证:根据确权结果,为农民颁发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实施步骤1.成立项目组,明确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2.调研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现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XX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X自然资发〔2019〕XX号)《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X自然资发〔2019〕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按中央、省、市、区部署安排,统筹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

二、工作目标(一)到2020年底,全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覆盖率100%、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全覆盖。

(二)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闲置资产和农村空心房底数,为进一步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奠定基础。

三、工作重点(一)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

组织村、村民小组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主要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位置、界址、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位置,房屋的权利人、产权来源、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等信息。

填写权籍调查表,制作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形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

(二)依法规范确权登记。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X自然资发〔2019〕XX号文件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建立基础调查数据库。

加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信息化建设,对确权登记颁证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调查数据库,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登记颁证成果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1.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

3.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组织力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建立数据库。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面积、位置、用途、界址等。

2.确权登记依据调查摸底数据,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确权登记流程如下:(1)发布公告,告知农民确权登记事项。

(2)农民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

(3)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

(4)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3.发证工作(1)制定发证方案,明确发证范围、对象、程序等。

(2)组织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发证工作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3)开展发证工作,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民手中。

4.后续管理(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2)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

(3)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管制,防止乱占滥用。

三、政策保障1.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配合度。

2.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参与。

3.资金保障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责任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注意事项1.做好农民思想工作,让他们认识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

2.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合法性。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和住房产权人,包括个人、家庭和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行农村宅基地的集中登记制度,由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负责登记工作;2. 登记应当全面、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质询权;3. 登记工作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登记规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应当收集以下材料:1.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等;2. 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形状等相关信息;3. 宅基地的产权来源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等;4. 其他有关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确保住房产权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 居民住房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得重复登记;3. 可通过个人自愿、政策引导或公开招标等方式发证。

第六条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收集以下材料:1. 住房产权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等;2. 住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结构等相关信息;3. 住房的产权来源证明,如房产证等;4. 其他有关农村住房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程序如下:1. 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2. 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核实资料;3.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补充不完整的材料;4. 履行公示程序,接受社会监督;5. 根据审核结果给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6. 通过发证书等形式将登记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对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发证登记中的不实行或作虚假登记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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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
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
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场)政府审核,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村委会及时将审定结果张榜公示。

(三)对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四)关于建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土地二次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包括自建楼房)登记发证问题。

对没有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报乡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经县规划管理部门按房屋使用用途进行现状确认,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

对已取得房产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国土局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颁发不动产证,按“地随房走”的习俗,土
地用途可以由房屋使用用途确定。

对于不属于村集体土地的,已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按法律规定审批面积,以划拔方式换发不动产证,如以后发生产权交易,按土地有偿取得方式审批后登记发证。

在县城与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圈内的集体土地上,已取得国有住宅批文并已建成和已颁发国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继续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关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及其涂改土地证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地籍档案中,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可按批准面积及用途重新登记换发不动产证。

对于没有地籍档案或有地籍档案但没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后,确权登记发证。

(六)关于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问题。

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的,其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后,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已登记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最后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并
出具证明,可办理变更登记。

(七)关于曾是本村村民并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现已转为城镇居民(如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进城就业等)登记问题。

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

(八)关于户主已经过世,其宅基地登记问题。

建议由其家属出据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或其子女的协议书,可以将原户主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确定给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登记发证;若其合法继承人是城市户口或外地户口或其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此一处宅基地,予以确权发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九)关于本村村民通过购买或新建等方式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的问题。

根据其要求可任意确权发证一处,其余宅基地只予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不予确权发证;村民超过法定数量拥有的宅基地及住房,不得翻建、扩建。

如房舍破损可以修缮,但破损严重无法修缮成为危房的应予拆除,土地由村集体收回统一管理。

通过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过一处以上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根据其要求可任意确权一处宅基地并换发不动产证书,其余宅基地按照《XX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注销其余宅基地土地登记以及土地证书,其余宅基地只予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

(十)关于本村村民已婚但没和父母分户的申请登记问题。

可以出具结婚证明及村委会证明,给予确认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并登记发证。

(十一)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规划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没有制定出台村镇建设规划的乡镇,不予宅基地审批。

对尚未制定出台村镇建设规划的,暂以村委会确认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为准,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出统一的不大于250平方米、350平方米宅基地的长度与宽度标准,以便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在不动产确权具体操作中应依据村镇建设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将地上建筑物划入能够确权土地范围内,没有发生超占情况的按现状确权发证。

(十二)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问题。

位于城镇近郊和镇政府所在地的村,使用国有土地的居民,应确权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的,但以前发过证批准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村民,换证时按250平方米标准换发,新申请的宅基地的一律按不超过250平方米审批;其余按每户不超过350平方米确权登记;对于建筑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主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户主的要求,将其主房的一部分确权,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批准面积在250平方米标准的宅基地参照此执行)(十三)关于宅基地超占面积登记的问题。

依据省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
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

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超占部分由本宗地、邻宗地和村主任签字确认。

(十四)关于养殖小区用地登记问题。

因乡镇内养殖小区属于三项用地范围内,所以只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不确权登记发证。

(十五)关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宅基地登记问题。

本村村民将房屋建设在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圈之外的,只建立宗地数字化管理档案,不确权登记发证。

对尚无法确认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圈的,暂以村委会确认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为准。

(十六)关于非本地户口或城市居民通过购买等方式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登记问题。

只予建立档案,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十七)关于村原有的学校、村委会办公室等集体建设用地已不再使用,村委会将其卖给本村或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用于经营性用地或被村民做为宅基地使用的登记问题。

申请人符合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条件,且取得房产证明的,可以由本人申请,依法审批后办理确权登记发证;属其他情形的,只调查不登记确权发证,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说明”栏中加以说明。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领导,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国土局局长、住建局局长、规划局局长成员:县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县规划局分管领导、各乡(镇)场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范文亮兼任。

五、具体要求
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做为创新群众工作、践行十九大精神的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认真排查,对本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宅基地要一次性解决,不留死角。

县政府为每个乡镇预留一个批次计划,用于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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