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范新要求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鲁教基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8号)各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以促进全省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学籍信息管理各市教育局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对属地内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信息模型见附件1)。
我厅建立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生信息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
各市教育局须于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每年两次向省教育厅报送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数据(需报送数据库及字段要求见附件3)。
二、规范学校代码管理建立全省中小学校标准代码数据库,由我厅统一管理。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和4位学校序号组成。
每所学校代码唯一固定,上报我厅后不再更改。
主管单位代码由我厅根据国家行政区划标准代码确定,有学籍管理权限的开发区等机构举办或管理的学校,主管单位代码须由市教育局上报我厅确定。
学校序号由主管单位按照高中、初中、小学递增顺序确定,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今后新增学校递加确定。
撤并学校需在数据库“学校运行状态”字段中注明,学校代码不调整。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见附件2。
三、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有关要求(一)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教育局必须高度重视,抓紧部署。
要首先建立学校代码数据库,同时对现在使用的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进行升级完善,使其能够直接生成上报我厅的基本信息。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第六条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CCIP 常信院数据规范:代码集(定稿)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数据标准信息统一平台数据规范第1部分:代码集(初稿)CCIT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小组(2006年10月)××××-××-××发布××××-××-××实施前言 (V)引言 (VI)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第2部分:代码集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3.1技术术语 (2)3.1.1 TD001数据data (2)3.1.2 TD002数据元data element (2)3.1.3 TD003对象object (2)3.1.4 TD004对象类object class (2)3.1.5 TD005特性property (2)3.1.6 TD006表示representation (2)3.2业务术语 (2)4 分类与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2)5 代码集 (2)5.1基础数据元代码集 (2)5.1.1学校机构 (2)CS020 学校代码 (2)CS022学校校区代码 (3)CS031 学校机构层次代码 (3)CS033 学校机构类型代码 (4)CS035 学校机构级次代码 (4)CS035教研室代码 (5)5.1.2人员公共信息 (5)CS041 人员情况代码 (5)CS053 性别代码 (5)CS055 民族代码 (5)CS057 政治面貌代码 (7)CS059 学历代码 (7)CS061 学位代码 (8)CS063 人员类别情况代码 (10)5.1.3教职工基础信息 (10)CS072 岗位类别代码 (10)CS074 干部职务级别代码 (10)CS076 专业技术职务代码 (10)CS078 人员状态代码 (17)CS080 级别工资档次代码 (17)CS082 聘用关系代码 (19)5.1.4学生基础信息 (19)CS092 专业名称代码 (19)CS096 学制代码 (20)CS098 学历层次代码 (20)CS100 社会关系代码 (20)CS111学习状态代码 (21)CS113学籍状态代码 (21)CS115毕业情况代码 (21)CS118生源类别代码 (21)CS120生源性质代码 (22)6 业务数据元目录 (22)6.1 学工部门业务数据 (22)CS152 处分等级代码 (22)CS155 处分发文部门代码 (22)CS157 学生干部职务代码 (23)CS162 注册状态代码 (24)CS167 助学类型代码 (24)CS172 荣誉称号代码 (24)CS174 奖学金等级代码 (24)6.2教学管理业务数据 (24)CS190班级代码 (25)CS193课程类别代码 (25)CS195课程代码 (25)CS197教学进程分类代码 (25)CS123考试种类代码 (26)CS125补考分类代码 (26)CS127教室代码 (26)CS131教室类型代码 (26)CS133楼房代码 (27)CS135 CET级别代码 (27)CS136计算机考试级别代码 (27)CS140测评项代码 (27)6.3设备处业务数据 (28)CS201单位性质代码表 (28)CS203设备现状代码表 (28)CS204经费科目代码表 (29)CS205使用方向代码表 (29)CS206清查方式代码表 (29)6.4人事处业务数据 (30)CS251科研项目代码表 (30)CS252科研项目角色代码表 (30)CS253交通方式代码表 (30)CS254考核等次代码表 (31)CS255聘用意见代码表 (31)CS256人员性质代码表 (31)CS257津贴档次代码表 (31)6.5招就处业务数据 (32)CS451 用人单位性质代码表 (32)6.6图书馆业务数据 (32)CS522 馆藏地代码表 (32)CS524 书刊状态代码表 (32)CS526 借阅状态代码表 (33)CS540 普通检索文献类型代码表 (33)CS542 高级检索文献类型代码表 (33)CS544 书刊查询类型代码表 (34)CS546 查询模式代码表 (34)CS548 语种类型代码表 (35)CS550 查询结果排序方式代码表 (35)CS552 查询结果显示方式代码表 (35)CS554 每页显示记录数代码表 (36)CS562 读者类型代码表 (36)CS565 借阅等级代码表 (36)前言在总标题《信息统一平台数据规范》下,包括以下两部分:——第1部分:数据元目录;——第2部分:代码集;——第3部分:维护与管理。
最新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附件: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臵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三、基础信息构成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用于描述人员个体的基本情况,是参照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和教育管理需要而制定。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由个人标识码、国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学校(机构)标识码等10项信息构成。
四、代码编制规则1.个人标识码“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清稿0824)
教发函〔201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教育事业统计的数据质量,建立统计培训和数据质量核查的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有关工作方案,规范了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修订和完善了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内容及指标解释。
现就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财、物的条件保障工作,特别是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后计算机软硬件的配备工作,确保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育统计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好教育统计的各项工作。
2.依法统计,规范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依法规范统计行为,要认真学习和领会《统计法》,依法维护统计秩序,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杜绝随意干预、随意改动统计数据的现象发生,原则上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加强培训,提供保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教育统计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按照《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人员培训工作方案(试行)》(附件1)要求,制定各地培训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参加国家级培训人员的组织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同时,也要组织好本地区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做好教育统计报表的填报、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4.加强核查,提高质量。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按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试行)》(附件2)和《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指导手册(试行)》(附件3)要求,制定各地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计划,每年定期开展常规性数据质量核查活动,围绕社会关注、反映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热点问题的主要指标进行重点核查;落实数据质量监控制度,组织人员对本部门及所辖学校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全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年度标准梳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全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年度标准梳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教发规函〔2023〕585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全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年度标准梳理工作的通知教发规函〔2023〕58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委管学校、厅直属实验学校:根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全省学校(机构)信息变动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年度标准”梳理工作,更好地服务教育管理,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一)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入库。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具体要求,各地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附设小学班和初中班),不得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机构)信息录入《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系统”)。
(二)规范学校(机构)名称填报。
“代码系统”中的学校(机构)名称,要填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并且要与学校公章保持一致。
其中,根据《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有关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还需填写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营利性学校全称。
(三)规范学校经纬度填报。
“代码系统”中新增了“经纬度不在省域内”与“经纬度相同”学校信息核查,所有学校及办学点的经纬度必须如实填写(经纬度坐标拾取网址https:///lbsapi/getpoint/index.html)。
为确保学校定位准确,经纬度必须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河南省域内学校经纬度不得超过河南省经纬度范围(北纬31.383333-36.366667;东经110.350000-116.650000)。
教育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代码结构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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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编制对象主要为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以及类似居委会地域和类 似村委会地域。 中国教育统计
◇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编制依据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依据如下:第一,以国务 院关于行政区划的调整文件,以及县及县以上人民政 府对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地域的调整文件为编 制依据;第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为编制依据;第三,以《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 代码编制规则》为编制依据;第四,以各级人民政府 批准、认可的开发区、园区、工矿区、农场等为编制 依据。
——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90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
14
中国教育统计
◇第三层即后两位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 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其中: ——01~20表示市辖区、地区(自治州、盟)辖 县级市、市辖特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 划中的县级市,01通常表示市辖区汇总码;
◆ 《区划和城乡代码》对统计工作的意义
一、为全面、真实反映和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提供 了翔实的城乡地域资料。 二、推动了我国的统计标准化建设。《区划和城乡 代码》的编制,将结束长期以来我国统计工作在区 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上不统一、不规范的现状。 三、是统一、规范各专业、各部门的区划代码和城乡 划分代码。 四、为建立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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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统计
2009年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样稿)
(全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见国家统计局信息网)
统计用区划代码 110000000000 110100000000 110101000000
城乡分类 区划名称 代码 000 北京市 000 000 市辖区 东城区
110101001000 110101001001
西北大学基础信息统一编码规范
西北大学基础信息统一编码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础数据共享利用,保障校内各类应用系统和学校核心数据库系统的有效集成,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础信息编码是制定信息标准的基础性工作。
在高校中基础信息编码一般是指学号、教工号、单位(院系)号等通用性很强的信息编码。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在建设应用系统时,在数据库设计中应遵循学校的《数据标准》,同时,必须按照本规范中的要求对基础数据进行编码。
第四条编码原则:1、唯一性原则:学号和工号是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
2、稳定性原则:学号和工号的编制应遵循一定的编制规则,一经编制完成不得再行更改。
3、可扩充原则:基础信息编码设计要考虑到长远使用,在编码中要留有适当的空间,以保证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而进行扩充和调整,不打乱原有的体系和合理的顺序。
4、使用原则:各单位在使用涉及个人和单位的基本信息时,应直接向编制单位索取,非指定的学号、工号、单位编号编制单位不得自行编码。
5、共享原则:学校核心数据库系统与各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与共享均采用统一的信息编码。
第二章学号编码规范第五条本科生学号编码规范。
本科生学号的编制单位为教务处,适用对象为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生,含本科留学生。
编码共10位,1-4位代表入学年份,5-7位代表院系代码,8-10位代表人员序号。
(如下图所示)示例:学号2014003001,2014表示2014年入学,003代表学院,001由教务处编制的序号。
xxxx xxx xxx三位人员编码三位学院代码四位年第六条全日制研究生学号编码规范。
全日制研究生学号的编制单位为研究生院,适用对象为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编码共9位,1-4位代表入学年份,5位代表标志位(1为博士,2为学术学位硕士,3为专业学位硕士),8-10位代表人员序号。
(如下图所示)示例:学号201210185,2012表示2012年入学,1表示博士生,0185为研究生院编制的序号。
JYT1004-2012教育管理信息普通中小学校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信息 普通中小学管理信息1 范围本标准确立了普通中小学校管理信息的基本体系结构、数据元素的元数据结构。
规定了普通中小学校管理数据元素以及管理信息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结构设计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1.1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GB/T 2261.2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婚姻状况代码GB/T 2261.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健康状况代码GB/T 2261.4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4部分: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 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3304 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 4657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8 学历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61 家庭关系代码GB/T 4762 政治面貌代码GB/T 4880.1 语种名称代码第1部分:2字母代码GB/T 4881 中国语种代码GB/T 6565 职业分类与代码GB/T 68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GB/T 6865 语种熟练程度和外语考试等级代码GB/T 7156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8561 专业技术职务代码GB/T 8563.1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奖励代码GB/T 8563.2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荣誉称号和荣誉奖章代码GB/T 8563.3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纪律处分代码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3 干部职务名称代码GB/T 12406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GB/T 12407 职务级别代码GB/T 12408 社会兼职代码GB/T 13745 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4946.1-2009 全国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与数据结构第1部分:指标体系分类与代码GA 214.12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2部分:宗教信仰代码GA324.1 人口信息管理代码第1部分:户口类别代码JY/T 1001 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JY/T 1002 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JY/T 1003 教育管理信息教育行政管理信息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学校行政机构设置与职责管理规范
学校行政机构设置与职责管理规范一、引言学校行政机构设置与职责管理规范是确保学校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的基础。
在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学校行政机构的合理设置和规范管理对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校效益至关重要。
二、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1.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代表组成。
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决策重大事项和监督各部门的工作。
2.教务处教务处是学校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培训和教育实践活动,并协助学校领导处理与教学相关的事务。
3.学生管理处学生管理处是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和学生服务的部门,包括学生宿舍管理、学生成绩管理、学生活动组织等。
学生管理处要保障学生的权益,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后勤保障部门后勤保障部门是负责学校后勤工作的机构,包括餐饮服务、校园安全、设施维护等。
后勤保障部门要确保学校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学校行政机构职责管理规范1.明确职责每个行政机构都应明确自己的职责,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行政机构之间应有明确的分工,避免职责重叠或职责不清的情况发生。
2.合理安排人员行政机构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人员,确保每个部门都有足够的人力资源。
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激励机构成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
4.优化沟通渠道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促进行政机构之间和行政机构与学校师生之间的有效沟通。
通过及时沟通,可以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5.公开透明行政机构的工作应保持公开透明,向师生家长公布行政决策和学校资源的利用情况。
学校行政机构的工作应接受监督,确保公正、公平、透明。
四、对学校行政机构设置与职责管理规范的意义1.促进学校发展合理设置的行政机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从而推动学校的发展。
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规范可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综合实力。
《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说明
《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督察教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的反馈意见》,扎实做好教育统计督察整改工作,使教育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根据国家近年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教育统计工作实际,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部对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查表修订主要内容为加强数据的统一管理,将《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全国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四套统计调查制度整合为一套《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对表号也进行了重新划分。
新的表号共分为四段:第一段为调查表属性,分为教基(基表)和教综(综表);第二段为调查表内容,分为10类:1学校基本情况、2班额班数情况、3学生情况、4教职工情况、5办学条件情况、6其他情况、7县省级基表、8统计台账、9季报、A基本建设投资;第三段为教育层级,分为4类:0综合、1基础教育、2职业教育、3高等教育;第四段为顺序号,同调查表目录保持一致。
1.完善总说明按照《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有关要求,结合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教育统计质量控制,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统计业务流程中任务部署环节、数据采集环节、数据审核汇总环节和统计资料归档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2.教基1001 学校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附设教学班数据填报方式。
附设教学班需填报附设教学班类型的班数、学生数、专任教师数相关调查表,其中,专任教师为举办附设教学班的学校教职工数的其中数。
3.教基1102 基础教育学校基本情况根据《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增加“学校首席信息官(CIO)”指标项;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增加“建立家长委员会”指标项;根据《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案》和《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增加“肥胖学生”“近视学生”指标项;反映基础教育国际化程度、教育开放水平和国际交流程度,增加“与外方缔结‘友好学校’数量”指标项;删减“乡镇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小学”“建立校园网”等指标项;修订完善“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指标解释。
学校各种管理制度合规要求
学校各种管理制度合规要求一、引言学校是一个涉及大量人员与资源的机构,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以及师生的健康成长,各种管理制度的合规成为重要的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学校各种管理制度的合规要求。
二、办学资质规范学校作为一所教育机构,需要具备一系列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开办许可证、师资配备证明等。
这些证书的合规意味着学校具备了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合法资格。
三、课程设置合规学校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统一要求,并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差异化调整。
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学校需要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学习选择。
四、教学管理规范学校的教学管理需要遵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计划、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等。
学校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过程的规范性和质量保障。
五、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的师资队伍是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学校应制定相关的师资培养计划,提供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机会,并对教师进行评估和激励,促使其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六、学生管理规范学校的学生管理需要根据年龄、性别、学习特点等因素进行个性化管理。
学校应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应的纪律处分制度,并加强家校沟通,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安全管理措施学校的安全管理是保障师生健康和学校正常运行的关键。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制定消防、食品卫生、校园交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八、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监管和审计,及时公开财务信息,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九、信息管理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学校信息管理的合规要求也越来越高。
学校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学生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十、校园文化建设规范校园文化建设是学校的软环境建设之一,也是提高学校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第六条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机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及其他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或变更)。
第三条学校机构设置遵循合理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机构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负责机构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机构分类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的机构分为实体性机构和非实体性机构。
第六条实体性机构是指有清晰稳定的职能范围、学校为其提供固定编制和运行经费的机构,分为二级、三级机构。
二级机构指学校直接管理的下设机构,按处级机构管理。
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实体性科研机构也可不设行政级别。
三级机构指二级机构内设下一级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三级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4人。
第七条非实体性机构是指学校不提供编制和经费的内设机构,包括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非实体性机构不确定行政级别。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应挂靠在学校实体性机构内。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实体性二级机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动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编办或相关单位提出机构设置初步建议。
(二)论证。
由编办或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发规处)就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政策或法律依据,机构名称和类型、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设置需求等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
其中党政管理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立由编办负责组织论证,学院、教学科研、学术机构的设立由发规处负责组织论证。
(三)审批。
编办或发规处将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提交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发布。
经审定批准设立的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
信息标准编码规范V3.0-铁道警察学院
铁道警察学院信息编码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目录1.1编码制定原则 (4)1.2编码设计原则 (4)2学校自定义编码规范 (6)2.1公共编码规范 (6)2.1.1组织机构校标 (6)2.1.1.1校区号 (6)2.1.1.2单位号 (6)2.1.1.3委员会(领导小组)编号 (9)2.1.2人员编码校标 (10)2.1.2.1职工号 (10)2.1.2.2学号 (11)2.2业务编码规范 (11)2.2.1教学管理相关标准 (11)2.2.1.1专业号 (11)2.2.1.2专业方向号 (12)2.2.1.3课程号 (12)2.2.1.4教室号 (13)2.2.1.5校内实践教学场地号 (14)2.2.1.6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编号 (15)2.2.1.7实验项目编号 (16)2.2.1.8学年度编号 (16)2.2.1.9教学计划编号 (16)2.2.2学生工作相关标准 (17)2.2.2.1班级号 (17)2.2.2.2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编码172.2.3资产、设备管理相关标准 (18)2.2.3.1建筑物号 (18)2.2.3.2房间号 (18)2.2.3.3仪器设备号 (19)2.2.4科研管理相关标准 (19)2.2.4.1非在编科研机构编号 (19)2.2.4.2项目编号 (20)2.2.4.3学术报告编号 (20)2.2.4.4学术会议编号 (21)2.2.4.5论文成果编号 (21)2.2.4.6著作成果编号 (21)2.2.4.7鉴定成果编号 (22)2.2.4.8专利成果编号 (22)2.2.4.9获奖成果编号 (23)2.2.5办公、档案相关标准 (24)2.2.5.1公文编号 (24)2.2.5.2全宗号 (24)2.2.5.3类别号 (24)2.2.5.4案卷号 (25)2.2.5.5文件档号 (25)2.2.5.6公章编号 (25)2.2.5.7用印登记号 (25)1.1编码制定原则信息标准编码是规范信息项的填写内容,为应用系统便于数据录入和查询统计而设计的。
学院数据标准规范
学院数据标准规范第一章总则为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加强校内数据流通,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集成,消除各单位(部门)间数据共享的技术和管理障碍,保证数据的权威性、一致性、安全性和高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息编码标准基本原则学校数据标准包括两部分,一是学校制定的公共编码标准规范和业务编码标准规范,简称为校标;二是学校引用的相关标准、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简称为国标、部标和行标。
原则上学校制定的数据标准应首先遵从标准、教育部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1.唯一性在一个分类编码标准中,每一编码对象仅有一个赋予它的代码,一个代码只唯一表示一个编码对象。
2.扩充性代码结构必须适应同类编码对象不断增加的需要,必须为新的编码对象留有足够的备用码,以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3.简单性代码结构应尽量简单,长度尽量短,以便节省机器存储空间和减少代码的差错率;同时,提高机器处理的效率。
4.规范性在一个信息编码标准中,代码的结构、类型以及编写格式必须统。
5.适用性代码要尽可能的反映分类对象的特点,便于记忆和填写。
6.合理性代码结构要与分类体系相适应。
第三章标准制定部门职责数据标准遵循“谁主管、谁授权、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
数据源部门作为权威数据的单一来源部门,负责数据的生成、维护、发布、交换、备份和归档。
1.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是学校数据标准规范的统筹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数据的体系结构、数据层次和元数据结构,构建数据标准管理和维护平台,制定公共标准代码;负责网络、一卡通、邮箱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定期更新、发布各类数据标准。
2.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基础信息、校委会、校历、用印、办公管理、日程、信访等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3.组织部:负责组织、政干部管理培训、教职工员、学生员、民主派、无派知识分子等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4.人事处:负责二级组织机构代码、教职工编号、教职工基本信息、日常管理、考核、流转、薪资、岗位、职称、人才工程、劳务派遣等人事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厦门市出台《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
厦门市出台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厦门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解决以往在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强对全市民间组织的管理,规范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工作,于近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联合出台了《厦门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
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办不了代码证《管理规定》对民间组织代码证的申办做出了具体规定。
针对以往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也能办代码证的问题,规定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办理代码证,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文件及《厦门市民间组织赋码通知单》,向代码管理机关申办《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代码管理机关对持有民政部门证件的民间组织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予以颁发代码证书。
手续不齐的必须补办才能年审和换证在年审和换证方面,《管理规定》规定民间组织每年都应到代码管理机关进行年审,代码管理机关在受理年审或换证时,凭民间组织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民间组织登记证书无年检记录,且已超过年检期限的,要求其到民政部门办理年检后,再予以办理代码证书的年审、换证。
民政部门受理民间组织换证、年检时,应查验其代码证,对过期的或无年审记录的代码证,应要求持证单位到代码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再予以办理。
违规的将受到相应处罚《管理规定》还对民间组织机构代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规定民间组织机构代码标识不得做为商品条码使用;凡未申领、换领代码证和注销失效代码证的,或拒绝接受代码管理机关年审的,由代码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冒用、伪造代码证的,由代码管理机关予以收缴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持有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但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且已办理机构代码的民办学校,如不及时补办登记手续的,代码管理机关不予年审、换证。
(完整版)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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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范新要求《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计代码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使用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已在全国教育统计工作中全面应用了此套学校(机构)代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码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
1. 建立学校(机构)代码系统定时封库制度。
各地须于每年9月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和更新维护工作,封库之后的学校(机构)增减变动信息,纳入下一年度统计内容。
2. 建立国家、省、地、县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责任人制度。
各级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责任人将通过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采集,请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填报,并将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统计管理工作内容。
3. 建立各级各类学校基本情况审核上报制度。
为确保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每年9月10日生成“各级各类学校基本情况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随教育事业统计报表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