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权保护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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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10.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法律与生活10.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合法权益,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2、诉讼权利的内容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原因: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 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 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 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依法回避。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2、诉讼权利的内容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①两审终审: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 院审理便告终结。 ②上诉期限: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③上诉自由: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 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有权自由处分上诉权)
【思考】“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请结合案例,谈谈你对这 句法律谚语的理解。A市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李某的主张?并说明理由。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保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 ,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想一想】 诉讼法体现的诉讼原则表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项原则在诉讼过程中体现为: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均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2、诉讼权利的内容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②作用: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1、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事法中的股 权、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知情权等。 2、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 护权、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等。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一、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现状与反思(一)被告答辩义务的不明确及答辩失权的缺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在答辩期满前被告应当提出书面答辩,答辩内容是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反驳意见。

该条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对于答辩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义务;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以及答辩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又是其一项诉讼权利。

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进行说明,主流观点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依据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原告起诉被告后,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但是如果被告在此期间不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因此,被告提不提交答辩状是其自主决定的,可以由其自由选择,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这一方面讲,答辩单纯就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诚然,被告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依据和理由进行答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也可以选择不答辩,但是如果据此就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又会造成一些困境。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不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反驳观点,而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对方突然袭击,原告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仓促辩论,对原告权利是一大损害,而且也拖延了诉讼的进程,严重影响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第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是指被告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的,那么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就丧失了再进行答辩的权利。

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没有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仍然可以继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反驳,据此,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对被告没有任何后果。

实践中被告往往不提交答辩状,而原告又必须要提交起诉状,显然地将导致诉讼地位不平等。

比较法视野下对世界主要国家民事起诉权保护的思考

比较法视野下对世界主要国家民事起诉权保护的思考

古老 的法 律谚语 告诉 人们 ,无救济 即无权 利 ” “ 。 而 现实也让人 们 真切地认 识到 , 如果“ 法走 向或接 无 近权 利” 也无 权利 。司法 体制 和司法程 序构建 和搭 ,
事人 , 诉权 是指辩 论 此 项请 求 是 否 有依 据 的权 利 。 ” 第3 1条规定 :对 某 项请 求 之 胜诉 或 败诉 有 合 法利 “ 益 的人 , 均享 有诉权 , 但法 律仅 赋予其认 定有 资格提
( ) 国对 民事起 诉权保 护 的规 定 一 法 法 国对 民事起 诉权 的保护 在大陆 法系 国家具 有
诉讼 请求 的人 的“ 同意 ” 以及 具 备进 行 诉 讼 的能力 ,
在 大审法 院进行 的诉 讼 , 要 加 上选 任 律 师 的代 理 还
典 型意义 。其特 点可 以概括为 进 行得 很顺利 , 院对诉 假 法 讼 的受理 相继包 括 以下 几 个 连续 的阶段 : 案件 进 行
便法 官裁判 该请求 是 否有依据 的权利 。对 于他方 当
[ 稿 日期 ] 0 9l一1 收 2 0一 1l [ 者简介] 作 李二 桃 (9 7) 女 . 蒙古 农 业 大 学人 文社 会科 学 学 院讲 师 。 17一 , 内
引发诉讼 , 但实 践 中以前 两 种 为 常见 。提 出诉 讼 请 求 属于独 立 的法 律 行 为 , 当具 备其 作 为 法律 行 为 应 的形 式要 件和实 质要 件 。形 式上诉 讼请求 的起 草形
式 和通知 形式应 符 合法 定 要 求 ; 质条 件 是 指提 出 实

大 陆法 系主要 国家 对 民事 起诉权 的保 护
界法治 比较发 达 国家 的做 法 , 使我 们 更 加 清楚 了解 自己的不 足 , 同时也 可 以为我 们分 析 、 解决 问题 提供 更 多 的借 鉴和 视角 。

(完整版)民诉思考题

(完整版)民诉思考题

(完整版)民诉思考题·第⼀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较民事纠纷的三种解决机制。

(1)⾃⼒救济——和解优点:直接、迅速、有效缺点:缺乏公正性、权威性、彻底性(2)社会救济——仲裁与调解调解:⼈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政调解仲裁:民间性;⾃治性;法律性优点:公正、⾼效、灵活缺点:缺乏权威性、强制性(3)公⼒救济——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强制⼒为保障,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解决纠纷的机制。

优点:有效、权威、彻底、公正缺点: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2、什么是民事诉讼?它有哪些特征?法院、当事⼈以及其他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2)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的动因(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3、试述⾮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直译为代替性纠纷解决⽅式,或⾮诉讼纠纷解决⽅式。

源于美国,原指20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以外的⾮诉讼纠纷解决⽅式或机制的总称。

(1)ADR的类型:司法ADR;⾏政ADR;民间ADR(2)ADR的优势与弊端——优势:程序上的简易性和灵活性;民间化或多样化;平和性和⾮对抗性——弊端:缺乏制度保障;导致⾮正义的结果;忽视审判的功能在我国的发展(1)ADR的种类:⾏政调解、⼈民调解、民间调解、农村⼟地承包纠纷调解与仲裁、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事仲裁、体育仲裁、消费者争议调解、商事调解、法律专家调解、⾏业调解等。

(2)ADR的发展:2009年,最⾼院《关于建⽴健全诉讼与⾮诉讼相衔接的⽭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意见》2002年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完善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思考

完善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思考

完善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思考作者:相庆梅来源:《理论探索》2008年第03期〔摘要〕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在纠纷发生后能否获得司法保护。

现行民事诉讼法由于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相混淆,导致了某些起诉条件并未真正体现其作为条件的作用,立案庭对某些起诉条件的审查既难以获得合法性又缺乏正当程序的支持。

完善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主要途径是:将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中属于诉讼要件的条款分离出去,取消现行的受理制度,将负责审查起诉的立案机构改为民事案件登记性质的机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问题,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08)03-0146-04起诉在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表现在:其一,从起诉的时点开始,受诉法院对事件拥有管辖权,且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不受以后任何事态变化的影响,即受诉法院的管辖恒定;其二,起诉状里确定的原、被告即为当事人;其三,诉讼对象因起诉而得到确定,且一般不能被修改或变更。

〔1 〕(P150)可见,起诉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那么,当事人的起诉应具备何种条件才能被法院受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公民起诉权的保护?下面,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分析,揭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起诉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起诉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上述规定外,根据现有司法解释,法院还设置有专门的立案机构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予受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表面上看并不存在什么大的问题,但通过分析法院的执行情况,则可发现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对“陷阱式”商标维权的思考建议

对“陷阱式”商标维权的思考建议

对“陷阱式”商标维权的思考建议近年来,随着商标权利人法律意识提高,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情况越来越多。

其中,需要对其中的“陷阱式”商标维权提高警惕。

“陷阱式”商标维权,是举报人找商家下单购买侵权商品,待商家按要求进货到货后,举报人再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或直接找到商家协商赔偿的一种“做局挖坑、钓鱼碰瓷”的敛财模式。

一、产生的原因(一)从举报人身份,来看商标侵权举报的动机一是维护自身注册商标专用权权益。

这也是一线执法人员日常中,遇见最多的商标维权类型,这种维权能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基本不存在“陷阱式”维权。

二是恶意抢注牟取利益。

当前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的线上和线下的注册模式,申请者不仅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还可以在全国各个商标代理窗口直接提交商标申请。

“简政放权”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善于”利用商标“消极”审查的漏洞,将市场上有一些名气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恶意注册”,随后再进行维权敛财。

三是完成“任务式”维权。

当前,很多商标权利人都委托第三方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打假维权。

第三方机构往往以利益为重,在完不成打假“任务”时,就会主动找商户订购侵权产品,然后再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从而完成打假维权“任务”。

甚至,第三方机构维权人员会“变身”为“职业打假人”,刚给商户挖完“陷阱”,旋即上门索赔,而获得“赔偿”往往也成了第三方机构或人员的灰色收入。

(二)从维权成本,来看商标侵权举报的收益和被举报的损失一是举报维权成本低,收入非常客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的规费清单显示,受理商标注册的费用为300元,受理商标延展的注册费也仅需500元。

同时,法院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费缴纳标准在500元至1000元不等。

所有“维权”成本控制在2000元,而对全国“侵权”对象发起诉讼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要求各商家赔偿的金额在3到5万元不等,商家想继续使用商标还需缴纳10万元左右的授权费。

如,在四川青花椒维权案例中,自2017年起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凭借“青花椒”商标,将20余家商家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诉讼涉及北京、江苏、四川等多个省份,要求赔偿数万至上百万元金额不等,其中一起案件获赔20万元。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诉讼代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诉讼代理制度,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充分行使 诉权。
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和主张。
保障制度
上诉制度
建立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对 一审判决不服时的上诉渠道。
再审制度
建立再审制度,对确有错误的判 决进行纠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
正的审判结果。
原告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 规作为起诉的依据,为法 院提供裁判的法律依据。
诉讼证据
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证据效力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 的证明效力,法院会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进行认定。
举证责任
原告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的举证责任,证明案 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权
03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
代位申请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06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01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诉权理论在实践中逐渐从注重程序公正的形式正义向强调结果公正的实
质正义转变,即关注如何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不仅仅是程序的正当
诉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 障。
02
诉权的行使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被告明确
被告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身 份明确,能够被送达和传唤。
诉讼请求具体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以便法院明确审理和判决。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一、诉权滥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恶意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提起与自己无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诉讼,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重复诉讼: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多次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滥用管辖权:当事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随意选择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法院管辖范围过宽,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抗辩权:当事人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故意提出抗辩,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申请再审,企图推翻原判决。

这种行为浪费了法院的审查资源,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执行异议权: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企图阻止执行。

这种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执行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上诉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上诉受理裁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

这种行为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效率。

1. 诉权滥用的概念与内涵故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但仍然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

过失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充分行使诉权,导致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

恶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重复起诉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不当利用诉权。

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对非诉讼解决的纠纷进行干扰,影响正常的民事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防止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法院工作如何保护诉讼当事人权益

法院工作如何保护诉讼当事人权益

法院工作如何保护诉讼当事人权益在当今社会,法院作为司法机构的核心,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法院工作中,保护诉讼当事人权益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法院如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首先,法院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坚持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法院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确保诉讼当事人在案件中享有平等的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通过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诉讼权利是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法院在工作中积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确保当事人的出庭权、辩论权、申请证据权等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法院还会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获得平等的诉讼权利。

此外,法院通过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法院则承担着保护这些权益的责任。

法院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法院会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法院还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院还通过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教育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法院会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法院会向当事人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加强教育,法院能够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法院通过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反馈机制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法院会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接受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和困难。

当事人可以通过投诉、申诉等途径向法院反映问题,法院会认真对待并进行调查处理。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诉权行使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行使和保护,并提供相关案例以说明。

一、诉权行使的途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行使有以下几个途径:1.申请立案:当事人在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立案受理。

这是最基本的诉权行使途径。

2.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是诉权行使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举证。

3.请求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他们认为可能丧失实现自己权益的可能性,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其诉权。

比如,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或者扣押证据等。

4.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提起上诉,要求高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这也是诉权行使的一种表现。

案例:小明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小明认为是小红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小明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搜集了交通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起诉,并采纳了他的证据,裁定小红承担事故责任。

小红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诉权的保护在民事诉讼中,保护诉权是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行使诉权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诉权保护措施:1.禁止滥用诉权: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利提起诉讼,但也不能滥用这一权利。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有权拒绝滥用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请求。

2.请求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其诉权不受侵害。

法院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并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防止拖延战术: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采取拖延战术,以延误案件进程,影响对方的诉权行使。

法院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拖延战术的运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4.救济措施:当诉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措施。

比如,申请撤销违法裁定、追究侵权责任等。

关于构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关于构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怠于行 使诉权 时 , 东代 表 公 司为公 司利 益 而提 股 起 的诉讼 。股 东代表诉 讼 是基 于股东 所在公 司 的
股东 的权益 和 防止 股 东滥 用 权 力 二者 中 , 出利 找
益 的平 衡点 , 实现 法治 的最佳公 平 。
1 我 国股 东 代 表 诉 讼 之 缺 陷
我国《 司法》 公 对股东代 表诉讼 的前置程序 有: ①如 果是 董事会 侵 害公 司利益 , 告股 东应 首 原
先 书面请 求监事 会 或不设监 事会 的有 限责任 公 司
收 稿 日期 :00— 5—3 21 0 0
作者简介: 施新华 (9 3一) 男 , 17 , 河南驻马店人 , 副教授 , 主要研究 方向 : 司法 、 公 税法 、 劳动法等。
的缺陷 。笔 者 认 为 主要 存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司的名义 提起 诉讼 ¨ 。其 后 , 国 、 J 美 日本 、 国 台 我 湾等 许多 国家或 地 区的商法 或公 司法 中都规定 了 股东 代 表诉 讼 制 度 。可 以说 , 当今 市 场经 济 发达 的 国家和地 区均在公 司法 中规 定 了股 东代 表诉讼
我国 20 05年之前 的《 公司法》 并未规定股东 代表诉讼制度 , 公司法》 新《 引入 了股东代表诉讼
制 度 , 对 此 制 度 的规 定 比较 原 则 , 但 可操 作 性 不
法 律救 济请求 权 产生 的 , 种 权 利不 是 股 东传 统 这 意义 上 的因其 出 资而 享有 的股 权 , 是 由公 司本 而
12 诉 讼前 置程序 过 多 .
的原告 资格 ; 在公 司先诉 的请 求方 面 , 国或地 区 各
均设有 公 司提起 诉讼 的前 置 程序 , 也就 是 股 东 要

重读《权利法案》--关于诉讼权保障的宪法学思考

重读《权利法案》--关于诉讼权保障的宪法学思考

重读《权利法案》--关于诉讼权保障的宪法学思考
姜保忠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这些保障集中体现在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中.这一做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对许多国家制定或修改宪法以及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诉讼权利,在我国完法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重读<权利法案>,吸取其合理因素,以完善我国诉讼人权的宪法学保护.
【总页数】3页(P98-100)
【作者】姜保忠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政法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学生诉讼权宪法保障问题思考——以美国斯坦福大学《学生司法宪章》为例 [J], 朱军;谢芳
2.死刑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益保障平衡的思考 [J], 廖雄光;莫劲
3.浅谈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学思考 [J], 姚祎
4.浅谈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学思考 [J], 姚祎;
5.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保障之思考\r——以内蒙古司法现状为视角 [J], 那顺乌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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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刚迈入 法治 征程 的 国度 , 能对 公民权 利 的保护是 更 为紧迫 的 , 可
所做 的相 关承诺 , 修改 < 政诉 讼法 》 特 别是涉 及受 案 范围等方 行 ,
表 现在行 政诉 讼 目标 追求 上就会 侧重于权 利保 护 : 于中 间状态 面 的 内容 已是 势在 必行 。修 改 完善 行政 诉 讼受 案范 围主 要应 当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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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予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曼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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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 、 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存在的诸多问题
已 日益 凸显 , 完善行 政诉讼 受 案范 围 , 已成为 当务之 急 , 不仅对 我 国诉讼 制度 的建设 具有 及其 重要 的意 义 , 这 而且对 我 国整 个 法治 进程 都有 不可 忽视 的推 动作用 .
的 。我 国行 政 诉讼 的价 值追 求亦 应 当是建 立在 权力 制约 基 础之 国行 政诉 讼法 在受 案 范围 方面 明显 缺 陷之 处 。对于 行政 诉讼 受
上的权利保护。任何一个个体, 在其直面强大的国家机器时, 都 案 范围 的界定 , 须保持 开放性 , 必 使其 能够 满足将 来诉讼 的需 要 。
是弱势 的 , 果不幸 遇 到滥用权 力的执 法者 , 根本无 力对 抗 , 首 先 以概 括式 明确 行政诉 讼受 理案件 的一般 范围 , 后再 以列举 如 他 所 然
以他 的背后一 定要 有与行 政权 力旗鼓 相当 的权 力加 以支撑 , 能 式 排除法 院不 予受理 的 的情形 , 才 即肯 定概括 式+ 定列 举式 。对 否 够 避 免他不 会 因此 而倒 下 。行 政诉讼 实质 上 既是 以相对 人 为 中 于 前者 , 们应 当充 分考虑 到 行政 诉讼 的基 本功 能 , 最大 限度 我 为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而与之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人权保障。

白皮书单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章节,并指出中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强调中国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需要不断的尝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司法状况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原告的角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1.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从实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环保机关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环保机关主要通过行使行政权来维护生态环境,处罚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案情简介:该案件始于2009年9月,位于昆明市的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在还没有建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农民进入生猪养殖小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了龙潭水质恶化,周围数公里黑臭,牲畜不能饮用。

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下令停止养殖,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但被告却不理会环保局的处罚,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生猪养殖,直至三月初生猪养殖废水泄漏事故再次发生,导致大龙潭氨氨等严重超标。

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以及事故专项应急监测费和治理成本评估费15.5万余元。

昆明市中院认为,环保局为保护该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自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挂牌以来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博弈与平衡:试论新《行政诉讼法》框架下诉权保障与滥诉规制

博弈与平衡:试论新《行政诉讼法》框架下诉权保障与滥诉规制

博弈与平衡:试论新《行政诉讼法》框架下诉权保障与滥诉规制作者:顾浩立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7期摘要: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与立案登记制的确立,彰显国家保障公民诉权的良好趋势,公民提起行政诉讼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

但是在此新阶段,也出现了公民滥用诉权等问题,导致资源浪费。

因此,立法应当尊重公民的诉权,但也应合理规制滥诉。

本文力求寻找保障诉权与规制滥诉的平衡点,并给出合理的建议,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关键词:“新行政诉讼法”;诉权;滥诉;平衡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35-02作者简介:顾浩立(1991-),男,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行政诉讼法》是保护公民权益免受公权力侵害的重要工具,是纠正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

2014年11月1日通过,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是确立了立案登记制,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诉权,鼓励公民提起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身权益,相较于旧法无论是在立案、受案范围、审判结果等方面都呈现出不少亮点保障诉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但伴随着新法的出台与施行,其也暴露出部分公民利用新法不进行立案审查而不合理行使诉权,导致大量资源浪费的问题。

笔者基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出发,对如何保障公民诉权并规制滥诉进行分析,解读滥诉根源所在,并作出理性建议,以期在保障诉权与规制滥诉之间达到平衡。

一、新法在诉权、滥诉方面的新变化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并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确立,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行政诉讼展现出了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特别是在案件数量上快速增加,如C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2015年全年新收案件1438件,较之2014年的809件增长了77%,较之2013年新收案件609件增长了两倍多。

但在这良好局面的背后,大量的滥诉案件也给行政诉讼添加上了几分虚假繁荣的意味。

股东代表诉讼再思考

股东代表诉讼再思考

年1 0月, 我国公 司法的第三次修订 中开始 引入股 东派生诉讼 制度 , 在 这无疑为 中小股 东 司法的规定过于粗糙 , 司法实践 中缺 乏可操作 性。要 确保股 东派生诉 在
讼权利从 实然到实有 的发展 , 有必要探讨其补充完善 的可行性方案。
当然地可以主动申请加入诉讼。那么此时公司 法 中, 借鉴 日本法的经验 ,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 财产案件的例 司利益的情况 , 将 外或者可 以视为非财产案件 , 按案件的件数收取诉讼费用。
二 、 东代 表诉 讼 中公 司 的 法律 地 位 的再 定 位 股
即处于第 三人的地位。但 由于公司参 加诉讼并未提 出独立 的
公 东派生诉 讼制 度 目的和作用大大减弱 。为此 , 励中小股东 归属于公 司, 司实际上是实体利益的享有者。 要鼓 提起代表诉讼 , 充分发挥该 制度 的积极作用和意义 , 笔者认为 , 3 公 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 权 的第 三人。如果 公司认为正 .
原告股东与被告有恶意 串通损 害公 在新《 司法》 布 以后 , 公 颁 出台相 应的司法解 释或 民事 收费办 在进行 的股东派生诉讼 中,
乏可操作性 , 多问题太过 模糊 , 很 这些 不利于中小股东把 这项 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有学 者认 为 应该是必 要共 同诉讼 还 权利由实然到实有的转变 。笔者建议 通过司法解释或者 其他 人 。事实上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后 , 对于公司在股东派生诉 办法 做出明确 的规定 , 这里仅就部分问题谈谈 对股东派生诉讼 讼 中的地位不能 简单套用 现行 的民事诉讼 当事人制度加 以界
实质 , 也就是说 其行使 的是公 司的诉权 , 故而公司没有 必要参 致案件事实无法查 明真相且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 , 那么可 以通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2300字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2300字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2300字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程序权利保障的意义,进而就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存在的认定未经辩论的事实、未能公开法律见解、强调法官中立而忽略实质的平等展开了分析,并提出了增强辩论原则的约束性、公开法官法律见解、适当帮助弱势一方的当事人三方面的对策,希望可以为有效解决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建议。

关键词:强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程序权利;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为当事人模式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也便逐渐显现出来。

当前诉讼实务中仍存在著当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为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需要建立适应现实社会生活条件所需求的新的民事诉讼体制,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基石,实现从法院审判为中心到当事人诉讼为中心的转变。

一、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未经辩论的事实。

认定未经辨认事实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认定双方的当事人均没有主张的事实,这种问题是在审判实务中最常发生的问题。

例如,某地区高级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被告向债权人出具了愿意对该笔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法院便认为这笔借款的担保人已经由原来的担保人转移到了原告企业,并依据此判断原告公司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显然这种由法院擅自以未经法庭调查和充分质证的理由认定案件的关键事实是一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未能公开法律见解。

在审判务实中,法官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本案的证据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了与当事人完全不同的认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是及时的将自己的认识告诉当事人,而是在作出判决时才在判决书上写明自己的法律意见,这样就会使得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的主张和抗辩对案件的判决没有任何意义。

例如,某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讲评时,发现该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是850万元,后因为天降大雪,导致10间库房倒塌,保险公司认为是库房的建筑质量存在瑕疵,仅赔付了40万元,后来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库房建筑质量和当日降雪情况进行了辩论,法院经调查发现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到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有关问题的思考

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有关问题的思考

2006年第2期(总第5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 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No .2 2006(Sum No.53)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有关问题的思考姜春兰(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检视我国相关法律不难发现:对被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随意性规定;在撤诉问题上对被告权利的忽视;对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规定的不明确;对原、被告缺席采取不同的处理制度;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等相关规定违反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的实现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诉讼制度,而这些制度的落实最终还需要相关诉讼权利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全面地平等地运行以及裁判主体严格地贯彻执行。

[关键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程序公正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2-0094-04 [收稿日期]6 [作者简介]姜春兰(63),女,山东蓬莱人,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在含义及其深层机理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统率具体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从这一原则的立法内容上看,它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1.当事人双方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如,请求司法保护、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与执行等诉讼权利,原被告均享有,是完全平等的。

2.当事人双方对等享有的诉讼权利。

即某些诉讼权利分属于原告和被告各自享有,但又是相互对等的,以对等寻求平衡,达到诉讼权利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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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权保护再思考
摘要:起诉权是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以获得法院司法保护的权利,是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纠纷形成以后,当事人能否通过行使起诉权进入法院获得司法救济是一个国家司法水平高低与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立法框架下,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起诉权受侵犯的现象却已屡见不鲜,“起诉难”问题已成为桎梏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顽疾。

本文亦即在此背景之下,从分析起诉权受侵犯的现状入手,进而剖析“起诉难”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最后在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经验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性的改进思路。

关键词:起诉权起诉难立案审查
一、起诉权受侵犯的主要表现
就具体的民事纠纷的解决而言,诉权与诉讼程序的关系就像两个相切的圆,只在切点处存在关联,这个“切点”就是起诉。

由此可以看出,起诉是行使诉权解决纠纷、保护权益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方式。

然而实践中,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的起诉权却屡遭侵犯,“起诉难”现象在中国已见多不怪,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拒发裁定,当事人无法提起上诉,起诉权得不到救济。

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将案件受理权视为单纯的权力,并没有将其作为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职责,当其面临疑难案件或牵涉复杂社会关系的案件时,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案件受理权将本应受理的纠纷拒之门外。

第二,立案机构动辄以不属于法院主管为由,将新类型、敏感纠纷挡在司法大门之外,排斥了新类型、敏感纠纷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加速转型,新类型的纠纷层出不穷,虽然法律对这类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没有明文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纠纷一定不能诉诸法院,而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新类型纠纷的起诉通常是裁定不予受理,造成了新类型纠纷要想诉诸法院获得法院的审判“难于上青天”的现实境状。

二、“起诉难”现象的原因探析
㈠立案审查行为缺少当事人参与,有滥用公权力之嫌
当前,我国民事起诉受理制度中,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性严重不足,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为什么受理,为什么不受理,都不公开原因,立案受理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没有程序保障。

㈡“滥诉”认定标准不统一,滥用“滥诉”事由现象严重
实践中,各级法院大多以滥用诉权的行为已成为一种公害的理念为挡“诉”牌,凡经法院认定为“滥诉”行为的,一律不予受理。

但对于一个诉是否为无利益之诉的判断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职业者简单的职业思维作出结论。

㈢对起诉证据的要求过于严苛,且自由裁量范围过宽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要有事实理由。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以上两则条款均未对“起诉证据”的审查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

㈣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具有滞后性,缺少合理性
纠纷的可诉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纠纷的可诉性比较容易判断,如该纠纷就是现行法律所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争议。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新型纠纷层出不穷,即使法律对这类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没有明文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纠纷就一定不能诉诸法院。

如果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将这类纠纷排斥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必然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三、对现有起诉审查制度的改进思考
㈠赋予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的程序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
如前所述,我国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审查是由法院单方进行,甚至可以说审判程序能否启动完全取决于法院单方做出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这种起诉审查程式不仅会造成审判权过度膨胀以致侵害起诉权的行使,而且还会增加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质疑,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最终确立。

所以为了消除当事人的疑惑或不信任,有必要在立案审查阶段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使得法院对起诉的立案审查在当事人参与下公开进行,法院当场说明受理或不受理的理由,允许当事人对其起诉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以达到公权力与诉权之间相互制约的良性诉讼结构。

㈡制定识别“滥诉”的统一标准和“滥诉”的责任制度
针对实践中法院对滥用诉权行为认定标准良莠不齐的现象,基于更好保障当事人起诉权的目的,有必要以立法例的形式来统一“滥诉”行为的认定标准。

同时,由于诉讼具有对抗性,案件当事人是双方的,权利保护也应是双向对等的。

实践中,无辜被人告上法庭,被迫应诉,接受调查询问,经济、时间、心里、名誉上的损失常常令人难以忍受,因此对经认定属滥用诉权的起诉人要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视情况对其适用惩罚措施,这实际上也是对正当行使诉权人的一种保障。

㈢扩展纠纷的可诉性范围,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许多关系已经很难用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来加以概括。

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受案范围限定为对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是有失妥当的,限制了公民权利保护的种类不足以涵盖对各类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使部分宪法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而且使不断涌现的新类型纠纷无法诉诸司法。

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扩展可诉纠纷的范围,即将能诉诸法院获得司法保护的纠纷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扩展到任何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

㈣限定起诉证据的提交程度,确定立案审查的审理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起诉证据的目的不在于希望在当事人起诉之初就分清是非,而在于以起诉证据限制滥诉。

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真正需要解决的纠纷当中。

因此起诉证据的规定应当是保障当事人诉权与限制滥诉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汤维健.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刘敏.论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制度的重构[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3月第2期.
[3]杨荣新.民事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4]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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