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行三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央行302号文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包括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
本通知所指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二、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二)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三)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四)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从严标准执行。
三、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
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算等合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拓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规范合格投资者投资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合格投资者资格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批投资额度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三)拟投资额度及计划书;(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五)登记注册文件或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八)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批复及其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十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十二)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十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4.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境内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
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参照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
保险产品,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参照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二、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债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有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专业人员。
(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0.17•【文号】银市场[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进一步夯实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人基础,更好地服务实仁经济,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
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少于一年;(二)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三)具备相应的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及岗位,所配备工作人员应参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及银行间市场中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最近一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前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9.0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18年9月8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二章发行申请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第五条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9.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
通报
各市场成员: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等相关自律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应当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2895家企业、116家信用增进机构按期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按期披露比率达到99.90%。
针对未按期披露的2家企业、1家信用增进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依规进行自律处理。
定期报告披露是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各市场成员应当继续坚守合规底线,关注信息披露及时性,切实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注:企业统计范围包含CP、MTN、SCP、PPN发行人及承继方,不包含处于违约状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熊猫债发行人,以及处于破产状态的发行人。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30•【文号】银发〔2019〕240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2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持续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30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定向投资人管理机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金融牌照及相关政策
一、银行(一)银行卡业务1.银行卡发卡法规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01-05)《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2014-1-22)(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信用卡发卡法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2012-12-27)(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3.信用卡收单法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2013-7-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2015-6-28)《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4.外资银行借记卡业务法规依据:《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借记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三发[2008]2号,2008-04-10)(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5.公募基金托管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5号,2013-3-1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2号,2013-4-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2014-07-07)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法规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2009-02-0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2012-9-2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部分结果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法规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6]24号,2006-03-14)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法规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2001-12-13)9. QDII、RQDII境内托管法规依据:《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2006-06-21)《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2014-11-14)《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10. QDII境外托管法规依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007-06-18)11. QFII、RQFII托管法规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01-19)1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境内托管法规依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央行、外管局令2007年第2号,2007-07-26)《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2012-10-12)《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84号,2014-10-24)《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2015-3-27)13.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法规依据:《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2004-11-08)14.券商、基金ABS托管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15.信贷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法规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2005-4-2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2005-11-0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2014-11-20)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法规依据:上期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3]16号,2013-09-25)大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中金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2015-4-3第一次修订)郑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郑商发[2013]210号,2013-8-29)国际能源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2015-6-29)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法规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号,2001-5-16)《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2001-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法规依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2013-06-07)《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2013-11-07)19. P2P第三方存管法规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2015-07-18)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行法规依据:《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012-4-19)部分结果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三)投资及交易类22.银行衍生品交易法规依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10号,2007-07-03)《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2011-01-05)《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2011-03-18)《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06-05)《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4号,2015-06-05)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法规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1号,2015-02-25)24. QFII法规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2012-07-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2012-12-7)25. RQFII法规依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90号,2013-03-01)《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2013-03-01)《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2013-3-11)《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2013-4-23)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法规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4-9-16)27.银行从事黄金市场业务资格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第十二号,2003年12月27日)《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2012年12月18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1号,2015年3月19日)28.债券做市商(包括银行、券商)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06-29)第214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2004-09-1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2007-01-09)《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2010-04-06)《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2015-09-15)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1.外汇综合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2.外汇一级交易商法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2006-06-02)33.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法规依据:《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1997-03-29)34.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法规依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2014-07-04)35.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6.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7.外币对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8.外币拆借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39.债券结算代理行法规依据:《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2000-10-2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2014-10-17)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法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03-15)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法规依据:《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适用于结算银行)>的通知》(2009-9-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2015-01-0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做好股票期权业务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01-29)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资质法规依据:《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上国金发[2015]002号,2015-07-06)43. 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法规依据:《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2015-09-11)《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2015-10-08)(五)代客理财、代销业务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严格来讲,除下面将要介绍的代客境外理财,其他类型的理财并没有真正的准入流程,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门槛。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A2、关于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正确的有( )。
A.Ⅰ,Ⅱ,ⅤB.Ⅰ,Ⅱ,Ⅲ,ⅣC.Ⅱ,Ⅲ,Ⅳ,ⅤD.Ⅰ,Ⅲ,Ⅳ,Ⅴ【答案】 D3、下列关于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出具相关意见的表述,符合相关规定的有( )。
A.Ⅱ,ⅤB.Ⅰ,Ⅱ,ⅢC.Ⅰ,Ⅱ,ⅤD.Ⅰ,Ⅳ,Ⅴ【答案】 C4、某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30%,为终止上市公司地位而发出要约收购,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Ⅲ、ⅤC.Ⅰ、Ⅳ、ⅤD.Ⅱ、Ⅲ、ⅣE.Ⅲ、Ⅳ、Ⅴ【答案】 C5、某公司只生产一种产品,单价为4元,单价的敏感系数为4。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某公司盈亏平衡时的产品单价为()元。
A.5B.4C.3D.2E.2.5【答案】 C6、上市公司拟于2017年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下列关于临时提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B.Ⅰ、ⅡC.Ⅱ、ⅣD.Ⅱ、Ⅲ、ⅣE.Ⅲ、Ⅴ【答案】 A7、北交所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进入交易所审核阶段,当出现()情形时,北交所将终止审核。
A.Ⅰ、Ⅱ、ⅣB.Ⅰ、Ⅲ、ⅤC.Ⅱ、Ⅲ、Ⅳ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B8、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E.Ⅰ、Ⅱ、Ⅲ、Ⅳ【答案】 C9、下列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在相关资产持有期间内可以通过损益转回的有()。
A.Ⅰ、ⅡB.Ⅰ、Ⅱ、ⅤC.Ⅱ、Ⅲ、Ⅳ、ⅤD.Ⅲ、Ⅳ、ⅤE.Ⅰ、Ⅱ、Ⅳ、Ⅴ【答案】 B10、下列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B.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C.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本次发行总量的10%D.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答案】 C11、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银发〔2017〕302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包括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
本通知所指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二、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二)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三)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4.10.31•【文号】清算所公告[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4〕14号)为规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活动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公司制定了《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
现予以发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0月31日附件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活动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开展,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以及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投资人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准入规定的,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活动的市场机构。
第三条投资人可以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债券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开立资金结算专户,用于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四条投资人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进行债券交易,应先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备案,在备案完成后3个月内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签署《结算成员服务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就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就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兑。
四、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五、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与结算代理人签署代理协议。
六、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应当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递交投资备案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交易系统提供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功能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交易系统提供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功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4.10.31•【文号】中汇交发[2014]257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交易系统提供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功能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257号)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4]255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拟于2014年11月4日起提供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功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价功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及具备交易商协会主承销类会员资格的尝试做市机构(以下简称报价商),可通过本币交易系统向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开立交易账户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发送现券市场匿名点击成交报价。
二、成交功能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通过北金所系统向本币交易系统提交成交意向,本币交易系统根据投资人成交意向和报价商相应报价判断是否成交,若成交则出具成交单。
三、行情及信息查询功能市场成员可通过本币交易系统查看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的匿名最优点击成交报价行情及成交行情。
同时本币交易系统向报价商提供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的报价和成交信息查询功能。
四、其他事项请已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开展此项业务的报价商提前于11月3日完成本币交易系统报价权限等相关设置,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具体操作请参考附件,若遇相关问题请联系市场二部:冉杨鋆************杨子玉************联系电话:************-2-1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4号――关于调整银⾏间债券市场⾮⾦融机构合格投资⼈准⼊要求的公告⽂号: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4号颁布⽇期:2016-10-24执⾏⽇期:2016-10-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调整银⾏间债券市场⾮⾦融机构合格投资⼈准⼊要求的公告为充分发挥⾮⾦融机构合格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中国⼈民银⾏⾦融市场司批复(银市场〔2016〕22号),符合以下条件的⾮⾦融机构合格投资⼈可通过交易平台进⾏债券投资交易:⼀、依法成⽴的法⼈机构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少于⼀年;⼆、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业⾃律组织完成登记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持有或管理的⾦融资产净值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组织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三、具备相应的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及岗位,所配备⼯作⼈员应参加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银⾏间市场中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最近⼀年未发⽣违法和重⼤违规⾏为;五、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条件。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融机构按照《中国⼈民银⾏⾦融市场司关于⾮⾦融机构合格投资⼈进⼊银⾏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要求做好备案、开户及联⽹⼯作,并合规开展债券交易业务。
附件:1.中国⼈民银⾏⾦融市场司关于同意调整银⾏间债券市场⾮⾦融机构合格投资⼈准⼊要求的批复(银市场〔2016〕22号)(略)2.中国⼈民银⾏⾦融市场司关于⾮⾦融机构合格投资⼈进⼊银⾏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略)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6年10⽉24⽇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10.24,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交易业务备案机构基本信息表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交易业务备案机构基
本信息表
申请机构全称(公章):
填表说明:
1、“申请机构全称”应与营业执照上名称一致。
此处需加盖公章。
2、“净资产”:单位为亿元人民币,并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等资金情况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应填写通过年审等在有效期内的证照编号。
4、“法人证书号/营业执照号”:法人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合伙企业填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社团法人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并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证明文件。
5、“关联机构”: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机构。
6、“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名称”:填写涉及债券投资业务组织架构、投资决策及执行、资金结算及会计核算、系统网络安全和档案管理等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名称,并提供所列明的债券制度。
7、“债券投资人员名称及身份证号”:填写至少两名参与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业务培训的债券投资人员名称及身份证号,并提供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分别颁发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加快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规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行为,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简称《通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债券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通知》标准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按照《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1)要求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业务,保证备案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法合规、诚信自律开展交易。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简称“主承销商”)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在开展报价业务前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备,并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见附件2)要求持续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报价,丰富报价券种,不断增强报价能力,提高市场流动性。
主承销商报备工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应共同做好技术支持,保障系统安全,提升市场服务水平。
附件:1.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4年11月3日附件1: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2014年8月11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市场发展,规范市场参与者在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简称“交易平台”)的债券交易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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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规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行为,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简称《通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债券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标准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按照《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1)要求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业务,保证备案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法合规、诚信自律开展交易。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简称“主承销商”)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在开展报价业务前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备,并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见附件 2)要求持续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报价,丰富报价券种,不断增强报价能力,提高市场流动性。
主承销商报备工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
附件: 1.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