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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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
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
常吵架,双方均有责任。婚后,何某多次离家出走,与其他异性交往过多,张某猜疑心理严重,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张某以打恐吓电话等方式对何某进行精神折磨,加速了夫妻关系的灭亡,张某对此负有责任。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何某与张某离婚。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其子跟随何某生活,张某负担抚养费,直至其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二、解读婚姻法中——感情确已破裂
现行婚姻法规定,对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对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审理此案件时,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予离婚的判决,依据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实际上包含着两层含义:一层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另一层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是夫妻间互相关切、喜爱之情。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是看双方的感情是否到了确实无可挽回的程度,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只要存在一点儿和好的可能性,夫妻感情就不算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应判决不予离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才能够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不离婚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呢?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适用两种方法,一种是综合分析法,另一种是列举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一般应当从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合称“四看”原则:
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夫妻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大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没有婚姻基础,如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第二,婚姻基础不牢固,如以金钱、地位、权势、容貌为条件结成的婚姻;第三,婚姻基础牢固,如以感情为基础的自由婚姻。
二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双方在结婚后的感情状况。夫妻婚后感情又可分为三种情况,即和睦、一般或不和睦。
三看离婚原因,就是看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真实原因。从离婚原因可以看出夫妻矛盾的性质和程度,是内因还是外因,是可以调解的还是不可以调解的。
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就是在前“三看”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发展前景所作的估计和预测。判断有无和好的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和实际行动。
上述案例中,判断张某与何某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即是从“四看”原则等方面进行的综合分析。
首先从婚姻基础看,双方虽然是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但双方交往时间不长,没有进行深入了解就因女方怀孕而草率结婚,可见二人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其次从婚后感情看,双方兴趣、爱好不一致,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外出娱乐,张某则性格内向,不喜欢娱乐活动。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再次从离婚原因看,张某第一次提出离婚,是因为打伤何某的哥哥被判了刑。但后来,经法院调解二人和好。不过由于何某与异性交往过多,张某心理无法接受。在对何某多次进行精神折磨的情况下,导致何某提起离婚诉讼。
最后从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看,双方经过多次的争吵后又分了居。并且何某坚持要求离婚,张某虽然不同意,但却是为了报复何某而拒绝离婚的。因此,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