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关于婚姻法中离婚的探析-123

关于婚姻法中离婚的探析论文摘要: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因素,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就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由此可见,离婚不再单单是个人和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离婚理由是栽判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既是夫妻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也是法院裁判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律根据。
离婚理由主要是从社会现实的纷繁复杂的离婚原因中所精取,并由立法者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了感情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在十多年的婚姻法贯彻实施中,感情破裂原则为教育引导人们树立社会主义婚恋观,缔结爱情婚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与促进作用。
但对它本身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
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配偶权系是绝对权且宜由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
围绕配偶权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等问题。
关键词:感情破裂配偶权精神损害离因之精神损害离婚之精神损害千百年来,婚姻的基础都建筑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纪爱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础。
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过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另外,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兴起,使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根据李银河在北京市作过的一个随机抽样调查,有过婚外性行为的人的比例相当高,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是非常严厉的[1]。
关于离婚制度简析

关于离婚制度简析离婚制度一直是社会和法律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离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离婚制度不仅涉及到个人家庭关系的变化,更关乎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规范的约束。
本文将从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离婚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离婚制度主要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以男性为主导,对女性的离婚权利相对较低。
婚姻是一种家族利益的交换,离婚对家族的稳定和传承构成了威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离婚制度逐渐趋向于平等和公正。
在当代,离婚制度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离婚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内容,保障了离婚双方的权益。
随着社会观念的更新和法律保障的不断完善,离婚保护了妇女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离婚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制度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离婚制度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婚姻法》对离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离婚的条件主要包括感情破裂、家庭暴力、通奸婚外恋等。
离婚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和生效等程序。
离婚的效力主要包括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效力。
除了《婚姻法》,我国还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离婚进行了补充和规范。
比如《民事诉讼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都对离婚程序和效力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离婚案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为离婚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离婚制度的社会影响离婚制度不仅关乎个人家庭的变化,更涉及到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规范的约束。
离婚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离婚制度的完善和公正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婚姻纠纷和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新婚姻法离婚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规定新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核心立法之一,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于我国离婚制度进行了重要的完善和调整。
新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但是要符合充分条件。
除此之外,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离婚条件主要包括:一方重婚、有严重虐待、遗弃、赌博等恶习;一方患有无法痊愈的绝症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等情形。
其次,新婚姻法对离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申请离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婚姻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并发给离婚证书。
双方经济的协商、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也需要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最后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再次,新婚姻法注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无论父母是否离异,父母都应当承担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双方应根据子女的年龄、身心状况、文化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教育、往来等具体事项。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合法继承权的保护,对于婚姻关系不存在的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子女关系认定诉讼,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婚姻法规定了对于恶意起诉离婚的制裁措施。
根据婚姻法第53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受理后,如果申请离婚一方撤回起诉,或者撤回同意离婚的申请,经对方同意的,可以终止诉讼。
但是,如果恶意起诉,婚姻法规定法院可以责令其补偿对方的合理开支,并向社会公示。
总之,新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离婚的条件、程序、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
通过这些完善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稳定,同时也能够减少恶意离婚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围绕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解释(一)》是对《婚姻法》的补充和细化,针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离婚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继续对《婚姻法》进行补充和细化,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明确了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财产分割意见》针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明确了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方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子女抚养意见》针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明确了子女抚养的原则和具体方法。
三、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1.起诉离婚离婚案件适用法律程序的第一步是起诉离婚。
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2.受理和答辩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驳。
3.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摘要: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关系稳定、促进家庭美满幸福、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本法律。
离婚、撤销和无效是婚姻法中较为常见的现象。
本文就离婚、撤销和无效在婚姻法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撤销、无效、适用。
正文:一、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的离异条件,但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分开的行为。
离婚主要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达成离婚协议,并按照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
协议离婚有以下几点特点:1. 自主性:夫妻自愿协商、自行达成协议。
2. 快捷性:协议离婚无需审理,手续简便,时间短。
3. 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后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方式。
诉讼离婚有以下几点特点:1. 法定性:夫妻未达到法定的离异条件,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2. 长期性:相较于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时间相对较长。
3. 法律效力:离婚判决经过法院判决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撤销婚姻撤销婚姻是指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是有效的,但是未离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行为。
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1. 因成婚时某一方被误认为已死。
2. 因成婚时被强迫婚姻的行为。
3. 因成婚时患有精神病等情况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
4. 因成婚时存在婚姻状况的隐瞒。
三、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对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发生了缺陷,未达到法定的婚姻关系成立标准,依法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因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而违反规定的行为。
2. 因违反禁止结婚、限制结婚的法律规定所导致的行为。
3. 因有婚姻最难缺损之一所导致的婚姻。
4. 其他法定情形。
案例:甲、乙两人在成婚时患有精神病,未能认识自己的行为,因而未达到婚姻的成立标准。
新婚姻法 离婚条件

新婚姻法离婚条件
199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施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婚姻关系,建立了民事婚姻制度,从此取代了宗法制度。
本法对婚姻的建立、维持和破坏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构建安定婚姻关系、保护夫妻双方利益的有力法律保障。
本法中
离婚的条件及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离婚条件
1.双方一方或者双方均同意离婚的。
即依据夫妻双方意愿,在婚姻法的规定下,可以
自愿离婚。
2.夫妻一方有下列行为,另一方请求离婚的:(1)严重虐待对方,情节严重的;(2)恶意出走,两年未回家的;(3)有重大政治反动行为的;(4)犯有重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的;(5)严重滥用酒精或者毒品,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6)发
生精神病的;(7)性生活残疾的;(8)其他违反婚姻家庭法的。
二、离婚程序
1.立案审理。
当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原告必须提供有关证据来证明本人起诉的
情况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2.调解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院在立案前应该把夫妻有关当事人
召集一起,说服他们厘清问题,维持和谐家庭关系,达成和解协议,慎重评估解决的方法
和后果,并在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保障离婚诉讼的正当性。
3.审判程序。
如果离婚诉讼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应当进入最后的审判程序,法院应当
依法审判,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重要提示
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本法尽量贴近实际,保证双方的权益,夫妻双方要慎重考虑,
平时也要相互尊重,及时解决家庭矛盾,维护家庭的和谐,促进夫妻友好相处。
浅析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及其立法完善

来决 定 婚姻是 否 已经 死亡 ” 从本 质上 。 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只要符合其中任 1 讲婚 姻包括 男女两性 精 神生活 、性 生活
16 3
此 ,以 感情 破 裂 作 为 离 婚 的法 定 理 由 I 件 如何 认定 夫妻 感情 确 已破 裂的 若干具 脱 离 了 我 国 实 际 ,具 有 超 前 性 。 体 意 见 ( 下 简 称 意 见 ) 其 l 4 以 , 体 ,感 情的 交流 仅是 夫妻 精神 生活 的一 既 然 并 非 所 有 的 婚 姻 都 是 具 备 爱 条标 准 在一 定程 度上 弥补 了现 行立 法关 部 分 ,属于 意识范 畴 ,它 不能 等于 也不 : 和 物 质生活 三方面 内容 ,是 三者的 统一 能 够 代 替 构 成 婚 姻 本 质的 另外 两 个 方 面 ,感情 破 裂并 不等 同于婚 姻 关 系的破 裂 ,婚 姻破 裂并 不只是 感情 的 消失 ,只 有 上述 三方 面的 内容都 遭 到破 坏才 意味 婚 理 由的时 候 应 充分 考 虑 三 方面 内容 , 不 能仅 从失 妻感情 看婚 姻 本质 。我 国婚 姻 法以 夫妻 感情确 已破 裂 作为 离婚 法定 理 由是把 婚 姻的 本质 内容 仅局 限于 感情 因 素 ,未 能 完 全 反 映 婚 姻 的 本 质 属
爱情 和利 益 而形 成的 结 合 ,离婚就 只是
可能 意味 着利 益 的不能 实现 ;至于 对 那 种 纯 粹 基 于 利 益 而 缺 乏 爱情 的 结 合 而
条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 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所以分析制定离 J 可能而非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 ,因为也 l 理 由。如第 1 “
何一 条 ,即可 视 为 夫妻 感 情 确 已破 裂 ,
一
含 义
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

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一、法定理由1.婚姻无效:当你的婚姻是基于下列情况而成立的时候:(1)一方有配偶;(2)近亲或重婚;(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4)双方有夫妻关系。
2.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已经无法继续保持健康,稳定的夫妻关系。
3.一方重婚:指法定离婚前已经结婚而未离婚的情况。
4.家庭暴力:指对出现在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有身体伤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人身自由侵害等,或者有威胁、恐吓、骚扰等行为的情况。
5.重大变故:指一方严重患病或者其他非因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原因导致一方的生活出现质的变化,使得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的情况。
6.隐瞒重要事实:因一方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夫妻关系出现困境且难以解决,已经对夫妻关系的基础产生巨大影响。
7.双方协议离婚:因双方自愿协商,对夫妻关系的维持达成不同意,可以协议离婚。
二、法定情形1.婚姻无效: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一条。
2.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之间感情上的分歧或不和,已经造成夫妻关系破裂,难以维持婚姻关系。
3.一方重婚: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三条。
4.家庭暴力: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四条。
5.重大变故: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五条。
6.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六条。
7.双方协议离婚: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七条。
三、简要注释1.离婚:指婚姻关系的正式解除。
2.夫妻感情破裂:指夫妻双方间的感情出现了难以修复的问题。
3.重婚:指离婚前已经结婚而未离婚的情况。
4.家庭暴力:指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的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
5.重大变故:指一方严重患病、变成失业或者其他非因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原因导致一方的生活出现质的变化,使得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的情况。
6.隐瞒重要事实:指一方没有对重要的情况向对方告知。
7.协议离婚:指双方同意的离婚。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离婚:婚姻关系的正式解除。
2.感情破裂:夫妻双方间感情就可出现的难以修复的问题。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法律需要衔接,对于婚姻家庭编涉及的各项具体的规定也需要进行专门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具体的审判指导。
司法解释中将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具备实践意义的条款予以保留,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予以删除。
其中关于涉及当事人死亡情况的宣告无效婚姻诉讼的一年时效期规定的删除,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落实与掌握。
一、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的区别实践中对于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容易发生混淆。
无效婚姻,主要指当事人的结合不具备婚姻的法定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无效婚姻的宣告,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律规定的情节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子女,当事人可协商抚养及财产侵害事宜。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宣告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
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意义上也完全不同。
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出台之前,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对时效进行必要考虑。
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形式存续期间提起;也可以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由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进行时效考虑。
三、《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宣告婚姻无效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
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审理,需要从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整体考虑。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第 1 期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湖 北 广 播 电视 大 掌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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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 1 月 1
一
庭成员 、 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今 家庭暴力 已不再是家务事了, 而 是为法律规范的行为。法院在处理这类 案件 的时候 , 明 应 确 夫 妻 双 方 平 时 的感 情 状 况 以 及虐 待 、遗 弃 的具 体 情 节 。 ( )一方 重 婚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反 一 夫 一 妻制 行 为 的 。 国 2 我 是 实行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国 家 , 止 重 婚 。在法 院 对 离婚 者 依 法 禁 制 裁 并 判 决 解 除 非 法 的 重 婚 关 系后 , 婚 一 方 仍坚 持 与原 配 重 偶 离婚 的, 院应 当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 否确 已 法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陈 钊
( 延安大学 政法学院,陕西 延安 76 0 ) 1 00
[ 内容提要] 婚姻 家庭 是社会 的缩影 。时代的变迁 ,社会的发展 ,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 是不 以人 们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规律 。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 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 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办理 离婚手续 ,从而解 除夫妻之 间的婚姻关系 。婚姻 关系 的终止原 因有二:一是配偶 的 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婚姻 当事人双方离婚。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 是原 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 中的操作 。本文 以 《 婚姻法 》中对达到什 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 判定离婚、说 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还有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及对离婚标准的立法缺陷与如何完善 的问 题 ,在 此 做 以论述 。 [ 关键词] 法 定标准;感情破裂 ;缺 陷及建议 [ 图分 类 号 ] D9 3 中 2. 9 [ 献标识码] A 文 [ 章 编 号 ] 10 。4 7 (0 9 10 8 —2 文 o 87 2 20 )1-0 60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 分, 是人类婚姻家庭 制度 发展到一 定阶段 的产物 ,是由一定 的社会经 济基础决 定, 受上层建筑 的影响 , 与不 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 的。 它在古今 中外的婚姻法中 占有重要的地位 。不同类 型的 社 会 中有 着 不 同 类 型 的 离 婚 制 度 。 了进 一 步 完善 我 国 的社 为 会 主 义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保 障 我 国公 民的 婚姻 家庭 权 益 , 国 全 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 20 年 1 1 01 月 1日公 布 婚姻 法 修 正 草案 ,并于 2 0 年 4月 2 01 8日公 布 实 施 了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中 新婚 姻 法 》。离 婚在 现 实 生活 中是 一 个 不 容 忽 视 的 问题 ,本 文以 《 婚姻法 》中对达到什么样 的标准或者说是什 么样 的条 件, 法律才能判定离婚 、 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进行 说 论述 , 这对婚姻合法的解决有着 重大 的意义 , 便于实践操作。 1 .关于离婚条件 的具体认定 1 如 何 认 定 夫 妻 感 情 确 己破 裂 . 1 正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 已破 例, 是处理好每 一件 离婚 纠纷 的关键 。 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 ,归根 结蒂是 由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最高人 民法院根据司法 实践的多 年 实 践 ,在 1 8 颁 布 了 《 于 人 民法 院 审 理 离婚 案 件 如 9 9年 关 何认定夫妻感情确 已破例的若干具体意见 》,明确 指出:人 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 , 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 以夫妻感情是 否 破 例 作 为 区分 的界 限 夫 妻 感情 是 否 确 已破 裂 是判 决离 。 婚与不离婚的标准, 而夫妻感情是否确 已破裂 的判 断标准又 是什 么 呢 ? 目前 , 国有 关 法 律 规 定 中 适用 两种 方 法 , 种 我 一 是综合分析法 ,另一种是具体情形 … 1 . 综 合 分 析 法 .1 1 所谓 综合分析法 即在调查研 究的基础上 ,进 行分析判 断,从婚姻关系的四个方面进 行综合评判考察 。 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夫妻在 结婚 时的感情状况 。 二看 婚后感情 , 就是看双方在结婚后的感情状况 。夫妻婚后感情 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和睦、 般或不和睦。 看离婚原因, 即 一 三 就是看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真 实原因。 从离婚 原因可 以看 出夫 妻矛盾的性质和程度 ,是 内因还 是外因,是可以调解 的还是 不可 以调解的。 四看夫妻关系 的现状和有无和好 的可 能, 就是在前 “ 三看 ” 的基础 上对婚姻现状和 发展前景所作 的估 计和预测。 11 具体情形 .. 2 为了准 确认 定夫妻感情是否确 已破裂 , 最高人 民法院 以 以下五种情形 作为认定夫妻 感情确 已破裂 的具体情形 ,如
浅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
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
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婚姻离婚理由婚姻法一我国现行离婚法定理由的含义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万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就是说我国是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说明我国采用则,立法上属无过错离婚制,对于一方提起的离婚规定采用的是概括主义。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成为处理离婚纠纷的关健。
理论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是可能或将要破裂;夫妻感情真正破裂,不是仅有好象破裂的现象或当事人认为破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是刚产生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为了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又总结出“四看”经验,即从“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可能”四个方面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考查。
以后为了更为准确地贯彻执行一这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法院于1989年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了14条理由,作为衡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弊端“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面,但在运用它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这一规定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越来越常见。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离婚率为3.36%,与2018年相比上升了0.06个百分点。
而随着离婚人数的不断增加,离婚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愈发复杂,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法定离婚是指在符合法定情形下,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判决或者由民政部门发放离婚证书的离婚方式。
法定离婚标准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直接关系到离婚是否合法、离婚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是离婚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之一。
因此,本研究旨在对我国法定离婚标准进行深入探究,为完善离婚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1. 目的(1)了解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体系;(2)分析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探究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3)评价我国现行法定离婚标准的合理性和局限性;(4)对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2. 意义(1)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为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提供理论基础、指导和依据;(3)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4)对于提高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1)我国法定离婚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体系;(2)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3)对我国现行法定离婚标准的合理性和局限性进行评价与分析;(4)提出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建设性意见。
2. 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法、实证法和比较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具体如下:(1)文献法。
通过查阅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学术研究等文献资料,对我国法定离婚标准进行深入了解与分析。
(2)实证法。
通过对案例分析和调查研究等,对我国法定离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3)比较法。
我国离婚制度研究

我国离婚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离婚在当今社会逐渐成为一种常态,离婚制度的研究也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离婚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革方向。
I. 离婚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离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自愿离婚”。
婚姻是自愿缔结的,所以离婚也应该是自愿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书,解除婚姻关系。
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夫妻关系和睦、无争议、互相尊重的情况下。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简便快捷、节省成本,可以避免涉及法院的审判程序。
2.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当夫妻关系面临重大困难或者不能自行解决问题时,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夫妻关系进行调查,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这种方式适用于夫妻关系破裂、存在争议或者无法和平解决的情况。
II. 存在的问题然而,我国离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在协议离婚中,由于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往往难以取得一致意见。
一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不愿意离婚,导致离婚程序的延迟和纠纷的产生。
这给离婚过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够灵活目前,我国的离婚制度主要采用“过错离婚”和“无过错离婚”两种方式进行划分。
但是,这种划分方式无法准确反映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
比如,对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的夫妻来说,使用过错离婚的标准来界定他们的关系是否应该解除并不合理。
III. 可能的改革方向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满足人们的需求,我国离婚制度可以考虑以下改革方向。
1. 强化家庭教育和婚姻辅导为了减少离婚的发生,我们应该注重家庭教育和婚姻辅导。
通过不断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夫妻双方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夫妻之间的感情。
同时,为有需要的夫妻提供专业的婚姻辅导,帮助他们化解矛盾,重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婚姻法离婚的规定

婚姻法离婚的规定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这是我国离婚的两种途径,但是协议离婚效率会高很多。
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婚姻法离婚的规定是怎样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离婚的规定是怎样的见《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案件相关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承载着人类社会的延续和文化的传承。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纠纷,甚至导致离婚。
婚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种,涉及到法律、道德、情感等多方面的因素。
本文将从婚姻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出发,对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婚姻案件相关法律规定1.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婚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于1980年颁布,2001年进行了修订。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对婚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 刑法婚姻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如家庭暴力、重婚、虐待等,可能涉及刑法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三、婚姻案件相关案例分析1.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是婚姻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以下是一起离婚案件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乙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甲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据。
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2. 财产分割案件财产分割案件是婚姻案件中涉及财产权益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一起财产分割案件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双方共有房产一套。
离婚时,甲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房产归甲所有,乙支付甲相应的补偿。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判决分割房产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3. 子女抚养案件子女抚养案件是婚姻案件中涉及子女权益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一起子女抚养案件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双方育有一子丙。
析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之不足

析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之不足
姜奇;武智茹
【期刊名称】《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17)002
【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判离标准进行了较大改动,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立法例,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并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
【总页数】2页(P40-40,48)
【作者】姜奇;武智茹
【作者单位】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河北邯郸,056001;邯郸第四职业中学,河北邯郸,056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应重新确定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J], 邱建宏
2.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和无效婚姻制度——从一起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法院终审判决的离婚申诉案谈起 [J], 温军
3.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理论与实践 [J], 施杨
4.析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 [J], 余红
5.对我国现行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质疑 [J], 陈筱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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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条款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变得越来越脆弱。
离婚的现象也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促进家庭幸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于1981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对离婚条款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离婚的形式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可以采取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和一方提出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离婚三种形式。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这种形式的离婚需要双方达成一致,不存在争议。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这种形式的离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方提出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这种形式的离婚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不存在争议。
二、离婚的条件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具体来说,离婚的条件包括:1.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3.一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大过失等行为的;4.一方患有不治之症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程序包括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程序是指夫妻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程序。
具体来说,协议离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2.签订离婚协议书;3.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4.经过审核之后,领取离婚证书。
诉讼离婚程序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程序。
具体来说,诉讼离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法院受理并通知双方到庭;3.举行庭前调解,如调解不成,进行庭审;4.法院作出离婚判决;5.领取离婚证书。
四、离婚的效力离婚的效力包括生效和不生效两种情况。
符合离婚的五个标准

符合离婚的五个标准离婚是一种严肃的决定,牵涉到夫妻间的感情、经济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规定下,离婚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申请成功。
本文将介绍符合离婚的五个标准,并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重婚。
符合离婚标准之一就是存在配偶者重婚的情况。
重婚是指一方在结婚的同时又与另一方进行婚姻关系的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单一的基础上。
如果发现配偶有重婚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
二、家庭暴力或虐待。
另一个符合离婚的标准是家庭暴力或虐待。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心理暴力和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
如果一方遭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此外,如果其中一方对子女进行虐待,同样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三、重大过错行为。
重大过错行为是离婚的另一个标准。
这种行为主要指一方对婚姻义务的严重违反,例如不负责任的赌博、滥用药物或酗酒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对于存在这样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四、感情破裂。
感情破裂是离婚常见的原因之一。
夫妻双方长期的争吵、冷战、沟通不畅或性格不合等问题都可能导致婚姻中的感情破裂。
如果感情破裂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离婚,以寻求更好的生活方式。
五、分居满二年。
最后一个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分居满二年。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无法维持共同居住的状态,选择分居生活。
如果分居时间达到两年,并且双方都无意愿恢复婚姻关系,就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综上所述,离婚申请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成功。
其中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重婚、家庭暴力或虐待、重大过错行为、感情破裂和分居满二年。
离婚是一项严肃的决定,必须经过深思熟虑,以避免对双方和家庭产生更多伤害。
通过遵循法律规定和符合离婚的标准,可以在离婚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己的人生选择。
试论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缺陷及完善

试论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缺陷及完善【摘要】本文认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法定离婚理由所采用的立法形式没有简单否定抽象概括,以具体取代抽象,而是既保留抽象的概括,又具有具体的列举,在具体的列举之后,又加以所谓的兜底条款,保证法官拥有一定的裁量权,这在立法的技术上是很大的进步。
但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有缺陷;具体列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不当的误导。
基于此,笔者提出,基于破裂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在离婚法的立法原则中,应该以婚姻关系无法维系代替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主义统领并结合列举主义的模式。
【关键词】离婚理由;夫妻感情;概括主义;列举主义离婚制度尤其是诉讼离婚制度折射着一个国家当时的经济生活,特别是所谓上层建筑各部门对法律的制约和影响,其中诉讼离婚法定标准即是诉讼离婚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诉讼离婚法定标准是一国法律是否准予诉讼离婚的统一规范,自然是法官据以对具体案件决定是否准许离婚的惟一标准。
同时是法律所确认的引发婚姻解体的原因事实,故而也被称为法定离婚原因。
一、对现行法定离婚理由立法方式之评析学理上将法定离婚理由从内容上分为过错原则、干扰原则与破裂原则。
所谓过错原则是指可以获准离婚的原因是可归责于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妨碍婚姻存在的过错;所谓干扰原则是指客观上存在一定事由,使婚姻目的———共同生活难以实现或者维持,但是夫妻双方对此均无主观过错,如重大疾病、下落不明、入狱、失去性能力等;所谓破裂原则是指无论何种原因引发离婚,只要能证明婚姻关系产生破裂,夫妻共同生活难于维持,即可获准离婚。
法定离婚理由的立法形式学理上概括为(1)列举式:又称列举主义,即由法律逐一罗列准予离婚的各种理由,非有其中之一者当事人不得提出离婚之诉。
一般地说,采取列举式的离婚法所实行的是过错主义和目的主义立法原则;(2)概括式:又称概括主义,这种立法方式的特点是对法定离婚的根据作出简单的抽象的概括性的规定,而不涉及具体的离婚理由,属于何种情形容许离婚,由法院作出司法裁量,这是一种一般破裂主义的立法方式,不能兼容破裂原则和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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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论文摘要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
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
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
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
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
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
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
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
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
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
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
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
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
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
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
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常吵架,双方均有责任。
婚后,何某多次离家出走,与其他异性交往过多,张某猜疑心理严重,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
张某以打恐吓电话等方式对何某进行精神折磨,加速了夫妻关系的灭亡,张某对此负有责任。
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何某与张某离婚。
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其子跟随何某生活,张某负担抚养费,直至其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二、解读婚姻法中——感情确已破裂现行婚姻法规定,对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对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件时,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予离婚的判决,依据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这实际上包含着两层含义:一层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另一层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是夫妻间互相关切、喜爱之情。
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是看双方的感情是否到了确实无可挽回的程度,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
只要存在一点儿和好的可能性,夫妻感情就不算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应判决不予离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才能够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不离婚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呢?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适用两种方法,一种是综合分析法,另一种是列举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一般应当从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合称“四看”原则: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夫妻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
大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没有婚姻基础,如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第二,婚姻基础不牢固,如以金钱、地位、权势、容貌为条件结成的婚姻;第三,婚姻基础牢固,如以感情为基础的自由婚姻。
二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双方在结婚后的感情状况。
夫妻婚后感情又可分为三种情况,即和睦、一般或不和睦。
三看离婚原因,就是看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真实原因。
从离婚原因可以看出夫妻矛盾的性质和程度,是内因还是外因,是可以调解的还是不可以调解的。
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就是在前“三看”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发展前景所作的估计和预测。
判断有无和好的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和实际行动。
上述案例中,判断张某与何某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即是从“四看”原则等方面进行的综合分析。
首先从婚姻基础看,双方虽然是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但双方交往时间不长,没有进行深入了解就因女方怀孕而草率结婚,可见二人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其次从婚后感情看,双方兴趣、爱好不一致,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外出娱乐,张某则性格内向,不喜欢娱乐活动。
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再次从离婚原因看,张某第一次提出离婚,是因为打伤何某的哥哥被判了刑。
但后来,经法院调解二人和好。
不过由于何某与异性交往过多,张某心理无法接受。
在对何某多次进行精神折磨的情况下,导致何某提起离婚诉讼。
最后从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看,双方经过多次的争吵后又分了居。
并且何某坚持要求离婚,张某虽然不同意,但却是为了报复何某而拒绝离婚的。
因此,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样看来,法院判决何某与张某离婚是正确的。
三、关于离婚条件的具体认定(一)新《婚姻法》的规定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鉴于法院审判实践中需要明确“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新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实施家庭暴力或从其它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伤害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今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是为法律规范的行为。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明确夫妻双方平时的感情状况以及虐待、遗弃的具体情节。
如果夫妻双方平时感情较好,只是由于一时一事虐待、遗弃,而且情节不严重,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一方能够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的,法院应当调解,促使双方和好。
如果夫妻双方平时感情不好,虐待、遗弃行为经常发生,已经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被虐待、遗弃的一方不予原谅,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2)一方重婚或者有其它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禁止重婚。
在法院对离婚者依法制裁并判决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法院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以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应在做好原配偶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判决准予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通奸、姘居等行为违背夫妻间互负的忠实义务,损害双方的感情,是动摇乃至破坏美好婚姻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这样的恶习很难戒掉,一但沾上便会沉溺于此,这一方往往会不务正业,不能合法的履行家庭义务。
此时另一方如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查明具体事实和有恶习一方以往的表现。
如果情节较轻,对其批评教育后有真诚悔改的实际表现,另一方可以谅解的,应当调解和好。
反之情节严重的,并已构成犯罪或者屡教不改的,经调解确无和好的可能,应判决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此项规定是借鉴外国离婚的制度设立的,有利于化解矛盾。
要满足这项规定,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已分居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学习、工作、户口等客观原因造成夫妻两地分居。
分居使夫妻关系徒具形式,已不具备婚姻的实质内容,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其次,《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婚姻法》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仍继续使用。
该规定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如下: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