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部、财政部、保险《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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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的思考

关于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的思考
理健康 指导 中多模拟 学生将 来 会出现 的一 些心理 变化 , 多给 出 自 我 调 适的方法 , 帮助学生在 校时就能锻 炼出较好 的心 理调节能 力。 提供关 心
隐患 方面的问题 。 ‘ 关爱 , 在班 级积极 创造温 暖、 宽 松的 环境 , 帮助学 生成 长。 多开展 团辅 l 、 学生对 自 我安 全的保 护意识 不够, 特 别是在 自我的人身、 财产、 活动。 组织同学C ]  ̄ I J 沙盘团辅 室体 验沙盘 团体 辅导 , 提高自 我 的认识 能 交通、 网络、 信访 等反面 的安 全意识淡薄 。 力。 2 、 当前的学 生基 本上都 是9 0 后, 9 O 后的学 生普遍 存在吃苦 耐劳 能 5 、 学 生. 学 校 企业 多联 系, 提 高学 生保障 力欠缺 , 意志 力低下, 独 立性不强 , 抗 挫折能 力差, 自 我 心理调适能 力薄 ( 1 ) 校企联 系: 学 生顶 岗实习期间 , 需 要得 到企业 的积极 配合, 学 生工作人 员要 合理调 整时间和资源 , 加强 与企业的互动 关系, 多到学 生 弱等 情况 , 在 顶岗实习中 都极 易受到伤害。 3 、 当前学生普遍 存在法律 意识淡薄 , 自 律性不强 , 极易受到社会上 的顶岗实习岗位上与学生 和用人单位面对 面的交流 、 探讨 , 以及与学 生 些非法 行为的诱 骗和逼迫 , 从而误 入歧 途, 被不 良人 员利用从事违法 家长之 间的密切配合形成网络化管理关 系。 活动。 或者不懂得 如何运用法 律武器来 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而致 使 自 ( 2 ) 加 强指 导 : 实 习指导 老 师、 辅 导 员班 主任 老师加 强与 学生 的 己在 和物 质上 受到不 必要的伤害。 沟 通与交流 , 利用现 代化的工具 。 依照 “ 预防好、 除隐患 、 讲 方法、 工作 细” 的原 则切实有效 的把学 生安全工作争取在本 系范 围内处 理好, 做 到 二, 完 善顶 岗实 习安 全管 理 思 路 针对 当前顶 岗实习学生存在的安全 问题 , 为保证高职 院校学生顶 岗 学 生安 全, 家长满意 , 领导放心。 实习工作顺利、 有序、 稳定的进行, 完善顶 岗实习安全管理 的机制体制和 ( 3 ) 校 外实习: 加大生 产教学 实习, 学 生在校 期间就可以到企业和 思路 显得至 关重要。 生 产单位 进行真实 的生产实 习, 为期 在六周 左右。 实 习结束 后回到学校 1 . 完 善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制度与考 核办法 再 结合老 师所讲 授的专业 课知 识和 安全 的相关 知识学 习, 能很 好的将 能 否确 保顶 岗实 习学 生的 教育和 管理 卓有成效 , 制 度建 设和 长效 所 学知 识进行理论 实践的相结合。 机制建 设必不 可少。 明确学生安全 管理 组织机构 , 加强学生在校 和顶岗 加强高职高专顶 岗实习学 生安全管理 , 需要社会、 学校 、 企业、 学生 实习期 间学生 工作人 员和实 习指导老 师的安全 管理制度和 责任分工, 制 以 及学 生家庭 等多方面的共 同努力、 共同参与 , 才能促使 顶岗实习安全 定《 学 生安全档案 》 积分考 核办法 , 用 于记 录、 考核学生在校学习, 顶岗 有序、 健康 发展 , 提 高学生理 论和 实践水平 , 提高学 生专业技 能及其应 实 习中违反学 院安全 管理规 定而发生安全事 项的情况。 用 能力, 提 高办学水平 , 从而促 使高职 高专教育 不断发 展, 为社 会和 经 2 夯基固本, 打造- - 支懂业务、 善管理的师生管理队伍 济发展培 养有用的人 才。 通过 对顶岗实习学生教 育管 理的实践和 探索, 建立一支精干高效 、 业务精 湛的辅导 员、 专业指导 教师队伍是 做好顶 岗实习学生的教 育和管 理 的基础 , 也 是重 中之 重。 同时,“ 学 校要发挥 辅导员的作用 , 加 强与学 参考文 献 生家庭 的沟通, 并将这一环节作为一个机 制” 。 【 1 】《 教 育部 、财政部 、中 国保 险监督委 员会 关于在 中等职业 院校 3 、 课 堂内外 安全教 育齐抓 , 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推行 学生实 习责任保 险的通知》 , 教 职成[ z o o 9 1 1 5 号, 2 0 0 9 - I 1 - 2 0 ( 1 ) 顶岗实习的安 全教 育和培 训 , 细化 到一 日 生活 制度 的每个 环 【 2 】 陶 书中,王佳利 . 大学生实 习期 间权益保 障 问题研 究【 J ] . 中国思考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0〕 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设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在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中的作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最近组织了有关保险专家、相关法律专家、职教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代表,对相关保险机构开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保险方案”)进行了详细论证。

现将经我司审定的保险方案印发你们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方案目前选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方案是在英硕(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协调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织开发的保险方案。

本方案采取联合共保的方式,具有保障范围广、保险费率低、服务标准统一等特点。

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当地投保、当地和异地均可赔付的制度,所使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已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方案填补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较好地保障了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学生的权益,符合三部委通知的规定。

二、风险管理机制(一)救助基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运行采取“保险+基金”的模式。

由英硕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课程开发为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了解风险管理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能力,我司将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编写具有行业工作特点的案例培训教程,对各职业学校的负责人及教师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学校在实习教学各个环节事故的发生,维护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

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职成〔2011〕29号)

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职成〔2011〕29号)

渝教职成〔2011〕29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0〕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和市教委联系。

联系人:职成教处杨仕国
联系电话:67002230 、63631160(传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中职学生实习保险通知
抄送:教育部职成教司。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印。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五部门制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五部门制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为加快建设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权益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教职,2010? 17号)的精神,决定在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中试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则1、“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由职业院校为其注册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按照一定的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之后,注册学生在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致残或死亡,职业院校根据有关法规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的一种保险。

2、“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最高保障限额为50万元/人,保障内容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分教学实习责任保险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教学实习保险费按短期费率(月)计算,顶岗实习保险费每生每年70元。

二、部门职责1、学生处负责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负责办理学生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的借款手续和报销。

2、教务处负责确定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投保学生名单和保险期限。

3、财务处负责支付或垫付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

4、专业系负责与实习单位、与学生本人或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负责在财务处下拨本系切块经费中办理学生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借款(按本系顶岗实习学生总人数计算保险费总金额)手续、应急借款手续和还款。

三、投保流程1、教学实习责任保险。

教务处提前半个月将参加教学实习的学生名单按系、专业、班级确认、签章后报学生处。

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由学生处统一办理借款手续,并由财务处按院长批示转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京教职成[2010]1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通知(京教职成[2010]14号)各区县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教职成司函〔2010〕8号)等文件,结合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的实际和特点,经市教委2010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意义近年来,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坚持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结合的内涵和特色发展道路,依托一批集生产实习、专业实践、职业培训和经营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实训基地,积极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推进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工作是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风险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实训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实训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实训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为加快建设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 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权益, 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教职〔2010〕17号)的精神,决定在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中试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则1、“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由职业院校为其注册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按照一定的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之后,注册学生在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致残或死亡,职业院校根据有关法规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的一种保险。

2、“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最高保障限额为50万元/人,保障内容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分教学实习责任保险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教学实习保险费按短期费率(月)计算,顶岗实习保险费每生每年70元。

二、部门职责1、学生处负责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负责办理学生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的借款手续和报销。

2、教务处负责确定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投保学生名单和保险期限。

3、财务处负责支付或垫付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

4、专业系负责与实习单位、与学生本人或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负责在财务处下拨本系切块经费中办理学生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借款(按本系顶岗实习学生总人数计算保险费总金额)手续、应急借款手续和还款。

三、投保流程1、教学实习责任保险。

教务处提前半个月将参加教学实习的学生名单按系、专业、班级确认、签章后报学生处。

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由学生处统一办理借款手续,并由财务处按院长批示转账。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通知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通知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二、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1.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2.责任范围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3.赔偿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4.经费保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精神,制定相关办法5.责任限额各地要统筹考虑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责任限额三、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依据本通知提出的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特点、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本地区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完善的服务水平、雄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尽快促使全国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现应保尽保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风险,不断完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产品体系,根据校方的需求提供更加丰富和差异化的产品要加强对经营校方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不依法及时理赔的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奖优罚劣,利用保险公司和中介服务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督促学校科学评估校园运动安全风险、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设施、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最大程度促进和保障校园运动安全体系的建设保险公司应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及赔偿要求、当地学校风险状况,设计差异化费率体系和责任范围,为学校提供合理的保险产品;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提供针对校方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要提高服务水平,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探索建立学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校方责任保险纠纷的协调解决等机制,及时迅速处理校方责任险理赔工作,为学校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学校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要在学校配合下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公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提升学校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增强其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建立与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二○○八年四月三日。

教育部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问全文

教育部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问全文

教育部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问(全文)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有关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旳告知》(教职成〔2023〕3号,如下简称《规定》)。

1.《规定》出台旳背景是什么?答:2023年,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措施》(教职成〔2023〕4号),该文献对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剪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伴随职业教育旳迅速发展和外部环境旳变化,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逐渐展现出许多新旳特点,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旳问题,亟需深入完善制度设计。

一是贯彻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和加紧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布署旳规定。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提高教育质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国务院有关加紧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旳决定》规定,要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旳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旳旳实习实训考核评价。

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做出指示。

研究制定《规定》,是贯彻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全国职教会精神和中央领导指示旳详细举措。

二是保证明习教学效果,推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旳客观需要。

实习是职业教育旳基本环节,加强实习管理,是保证明习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旳重要保障。

近年来,某些职业学校在实习管理方面,失之以宽失之以松,影响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旳提高,损害了学生权益,亟需加以引导和规范。

三是回应各方关注,处理实习中突出问题旳迫切需求。

伴随职业教育旳迅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旳新形势新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展现出部分新旳问题,受到各方亲密关注,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引导规范,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旳合法权益。

2.请您简要简介一下《规定》旳研制过程。

答:2023年9月至11月,启动阶段。

在调研各地实习管理状况旳基础上,启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旳起草工作,11月底形成了文献草稿。

学生校外实习保险制度

学生校外实习保险制度

学生校外实习保险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析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提出新形势下应对学生实习风险的对策和措施,全面部署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促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平安校园、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和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建立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构,逐步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网络,为学校提供风险教育、事故防范、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一整套安全风险防范解决方案,形成学校和企业、单位、保险公司的协调配合机制。

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真正做到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及时防范和化解教育风险,确保投保学校风险有效转移,学校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风险事故率有明显下降,构建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真正做到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满意。

二、学校应当对实习生人身安全至少要承担以下义务1、危险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将与学校相关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和危险向学生公开。

这种信息公开比一般的安全教育更会引起学生的注意从而降低危险的发生。

但现实中很多学校出于声誉考虑不愿意公开,在发生事故后多采用私了的办法隐瞒相关信息。

学生基于对学校的特殊关系从而形成一种信赖,学校的不作为会导致学生不能意识到相关危险,从而在选择实习单位或者实习中疏于自身的安全注意。

公开危险信息对于一些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特别重要,因为他们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与保护之外。

2、教育与管理义务《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9条第4款和第10款涉及到学校的教育管理义务。

第4款规定学校对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学校相关义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不仅要在实习前履行安全教育义务,更要在实习期的进行定期指导教育;不仅要有形式上的规范,要有管理实习的专门机构和指导老师。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教职成[2009]13号【发布部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20【实施日期】2009.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进一步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历时两年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训实习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实际和特点,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现就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高,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确立。

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达到812万人,在校生达到2087万人,实现了高中阶段教育中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

按照《。

实习责任险

实习责任险

责任保险的奇葩——实习责任险据有关调查机构统计,全国每年有1000万以上的职教学生在企业实习,有将近3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由于缺乏专门针对学生实习事故的救济办法,这部分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2006年底,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推荐,教育部职成教司委托相关机构,就如何开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产品,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进行调研。

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出《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推行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推向了高潮。

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风险分散,损失补偿,由此派生出的社会管理功能随着保险在实践中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实习责任保险的推出就是最好的证明。

它有效缓解了实习生这一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校、企、生三方纠纷而损害其利益的问题,可谓责任保险中的一朵奇葩。

实习责任保险的突出特点1.“宽、低、高”的基本形态。

即保险范围宽,投保金额低,出险理赔额度高。

职业学校学生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后备力量,不可或缺的一线技术性劳动者,面临着实习风险高但承受风险能力不足的现状。

我国教育部和保险业对此高度重视,联手推出了实习责任保险。

因此,在保单的设计过程中,承保范围基本涵盖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其中包括意外事故伤害风险、疾病风险、信用风险、财产损失风险、其他人身伤害风险等主要风险;承保期间贯穿学生实习实训的全过程。

并且,不同于以往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按照赔付情况进行取样精算,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数据确定费率的方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率采用按照实习学生的心理年龄、经验状况等,采用相对统一的保险费率,保费相对较低。

2.“保险+基金”的模式。

此次实行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采取“保险+基金”的模式。

在相关保险公司的支持下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厦教职[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厦教职〔2010〕2号)各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意义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体现对中等职业学校及广大学生的关爱。

通过保险这一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手段,有效、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庭的后顾之忧,解决学生实习活动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对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一)保险责任范围。

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二)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

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三)投保方式。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教职成〔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银保监局: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实习本质各地各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准确把握实习的本质,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

要深刻认识数字经济驱动下职业场景变化、岗位需求升级的新形势,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的激励机制,促进扩大和优化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供给。

要主动适应前沿技术与实习深度融合新趋势,将实习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覆盖范围,统筹建好、用好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

要具体分析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培养模式改革等对实习安排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合理分段安排,处理好实习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升学备考等方面的关系。

江西全面启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江西全面启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江西启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5月29日,来自全省七家保险公司参与江西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项目竞争性谈判,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谈判文件要求对七家公司进行了综合评审。

这标志着酝酿多年的江西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近年来,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风险日益显现。

为了规避和转移实习风险,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保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对如何推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提出了操作性要求,并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在江西开展这项工作,江西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反复调研,充分听取学校、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江西实际,拟定了江西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了投保对象、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经费来源、管理方式等方面内容。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而是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公益性保险险种,涵盖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内容,既包括学生实习中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学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

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切实保障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职业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教育厅指定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职业院校具体配合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

目前,随着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竞争性谈判顺利结束,其它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教育部网站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网站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龙源期刊网 教育部网站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作者:来源:《河南教育·职成教》2016年第06期4月11日,教育部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在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基础上,针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的突出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规定》分6章39条,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附则等内容。

《规定》强调全过程管理,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对一些重点环节,如实习协议、实习报酬、禁止事项等作了强调和细化,指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要求职业院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规定》对实习中的学生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要求“无协议不实习”。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二是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避免“廉价劳动力”现象发生。

要求实习单位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三是提出明令禁止事项。

对不适宜学生实习的情况,如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等,《规定》均予以了明确禁止。

四是指出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教育部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问(全文)

教育部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问(全文)

教育部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问(全文)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以下简称《规定》)。

1.《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2007年,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该文件对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逐渐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部署的要求。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提高教育质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要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

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做出批示。

研究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全国职教会精神和中央领导批示的具体举措。

二是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客观需要。

实习是职业教育的基本环节,加强实习管理,是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一些职业学校在实习管理方面,失之以宽失之以松,影响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损害了学生权益,亟需加以引导和规范。

三是回应各方关注,解决实习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求。

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呈现出部分新的问题,受到各方密切关注,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引导规范,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2.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研制过程。

答:2012年9月至11月,启动阶段。

在调研各地实习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启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的起草工作,11月底形成了文件初稿。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2016年4月11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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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教职成[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进一步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历时两年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训实习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实际和特点,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现就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高,工学结合、校
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确立。

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达到812万人,在校生达到2087万人,实现了高中阶段教育中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的要求,每年约有800万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参加顶岗实习。

推进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制度建设,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提高我国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水平,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1.保险责任范围。

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
范围对保险实施方案进行选择,选中的保险实施方案将下发各地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2.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

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3.投保方式。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4.经费保障。

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5.保险机构。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教育部推荐的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机构。

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保险事务的经历,经验丰富,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遍布城乡,
能够及时支持异地理赔服务。

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中介服务。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和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认真扎实地做好有关工作。

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是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

要把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与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态势,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要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认真收集整理和研究分析相关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组织编写分行业、分企业、分岗位的案例培训教程,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学校和实习学生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抓紧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

要培养培训一批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懂得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实习指导教师,努力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要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在加强学校风险管理、降低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风险、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岗位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以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

工作落实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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