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义勇为”误将行人当劫匪撞死 获缓刑
李声发见义勇为后续
李声发见义勇为后续
事情最终得到了控制,在司机蓝海义、售票员李声发以及公路局职工彭少辉的共同努力下,歹徒终于被成功降服,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出现。
当时警方在接到报警电话以后也是立刻赶往现场,由于现场拥堵的车辆比较多,所以几名警察也是下车徒步赶往了现场,把已经被控制住的歹徒带回了浏阳市公安局,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通过警方的一番审讯,事情的真相这才浮出水面,原来歹徒在上车之前是吸食了毒品的,这也是他为什么一直看起来坐立不安的原因。
当大巴车行驶到隧道里的时候,歹徒吸食毒品的后遗症就控制不住了,他产生了强烈地幻觉,紧接着就做出了那些丧心病狂的举动。
而这名歹徒也并不是本地人,他是从贵州来到江西的,而在前往长沙之前,他曾进食了大量的毒品,这才导致了后面悲剧的发生。
后来经过反复查看车上的监控视频,警方又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歹徒当时并不是单纯的抢夺方向盘,他是想让大巴车与对面车道行驶的油罐车发生碰撞,从而造成大面积的伤亡。
根据当时车辆撞击隧道的损毁程度来看,如果当时大巴车撞上油罐车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很可能一车的人都要为之丧命。
而且当时大巴车已经快到了隧道的出口处,而在距离隧道出口处十几
米远的地方就是一个水库,如果车辆被歹徒控制继续行驶的话,很有可能大巴车会直接坠入水库,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好在这起事故及时得到了控制,没有出现那种严重的后果,那些见义勇为站出来的人值得我们所有人的喝彩。
而我们通过这件事也看出了毒品对于社会的危害,所以我们一定要坚决抵制毒品,坚决杜绝此类的现象的发生。
缓刑期间又在人行道上撞死人案例
缓刑期间又在人行道上撞死人案例
缓刑期内再肇事不当操作酿惨剧
因疲劳驾驶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被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杰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杰无证驾车沿沪昆高速行驶时,为缓解疲劳,准备用手机听音乐。
在使用手机过程中,李杰的视线脱离前方路面,未及时发现前方高速公路慢车道因堵车停靠的车辆,追尾撞上前方大货车,造成李杰同车人王某当场死亡、两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杰负事故主要责任。
据悉,在2013年12月,李杰曾因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还在缓刑考验期内,驾照也处于被吊销状态。
但其继续经营货运,自己负责跟车并偶尔驾驶,再次酿成惨剧。
一位普通保安突然变成了超级英雄与罪犯展开搞笑对决
一位普通保安突然变成了超级英雄与罪犯展开搞笑对决保安大爷李民安是某高楼大厦的普通保安,他每天认真履行着自己的工作职责,尽心尽力地维护着大厦的安全和秩序。
然而,他平凡的生活却在某一天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一天晚上,李民安正在巡逻大楼,突然听到了楼下传来的嘈杂声,他急忙赶了过去。
只见一群疑似罪犯正在破坏公共财产,他们看到李民安来了,一个个露出了不屑的笑容。
李民安此时的心中涌起了一股强烈的荣誉感和义务感,他决定挺身而出,捍卫正义。
就在这时,一道闪电突然击中了李民安,他被雷电的能量充斥体内,身体发生了异变。
当他缓过神来时,发现自己的身体变得异常强壮,而且拥有了超强的速度和反应能力。
从那一天起,李民安成为了超级英雄“保卫者”,他用自己特殊的能力与罪犯展开了一场场精彩搞笑的对决。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位普通保安变身后的惊奇经历。
第一场对决发生在商场里。
保卫者接到了一个线报,称有一伙小偷准备在商场里实施盗窃行动。
保卫者立刻冲到商场,迅速发现了正在行窃的小偷。
他以身体的超强力量,将小偷一个个击倒在地,然后将他们全部捆绑起来交给了警方。
在打倒小偷的过程中,保卫者展现出了他那令人捧腹大笑的幽默感,让现场的群众在紧张的时刻也感受到了一丝轻松和欢乐。
第二场对决发生在银行。
有一名疑似罪犯潜入了银行,他企图抢劫银行里的珍贵艺术品。
保卫者得知消息后,立刻出发前往银行。
他利用自己的超强速度,在犯罪分子还没有反应过来之前,将他制服了。
但是,保卫者为了给罪犯一个教训,却在他的脸上画了一个可爱的圆圈,可笑的造型。
当罪犯被警方扭送进派出所的时候,身上的可笑妆容引来了众人的哄笑声。
第三场对决发生在公园。
有一伙罪犯企图绑架一名社会名流的孩子,要挟他的家人支付高额的赎金。
保卫者得到了消息后,立刻冲到了公园。
在一系列的打斗中,保卫者展现出了他卓越的格斗技巧和不可思议的躲避能力。
最终,他成功地将罪犯一一制服,并解救出了被绑架的孩子。
孩子的家人对保卫者充满了感激之情,而他则微笑着说:“这是我作为一名保安应该做的事情。
今日说法见义勇为沈言的案例
今日说法见义勇为沈言的案例2016年10月份的一个傍晚,四川绵阳的胡奶奶带着自己5岁大的孙女晨晨赶去看马戏,就在看戏当中,晨晨和两个小伙伴出去玩。
然而,当另外两个孩子回来时,晨晨却不见了。
听说孙女被人抱走,胡奶奶吓得胆颤心惊,她沿着马路一边跑,一边呼救,希望能追回孙女。
这时,市民黄章军正行走在附近的一条小巷里,一名男子重重地撞击了过来,擦肩而过的男子引起了黄章军的警觉。
眼前的一幕让黄章军怀疑很可能是人贩子在抢孩子,他使出浑身力气追了上去,但男子瞬间消失在夜色中。
随后,他发现“人贩子”在一辆正在掉头的出租车里,于是立即上前将车拦停,见此情景,黑衣男子迅速下车逃窜。
黄章军边跑边喊抓人贩子,听到呼喊,周边的群众迅速围上来,气愤的人们将男子团团围住,踢打起来,没几分钟,男子竟然不省人事了。
警察迅速赶到现场,联系了120的急救医生立即对男子进行施救,此时被救下的晨晨已被安全带到公安局,听说孙女是被黄章军救下的,胡奶奶对他千恩万谢。
孩子被成功解救,“人贩子”被警方擒获,事情似乎圆满解决了,但后来发生的一切表明这仅仅只是故事的开始,随后医生宣告了一个意外的结果——这名男子死亡了。
这名男子从何而来?他为什么要抢孩子?办案人员首先希望确定男子的身份。
他们从死者身上搜出一部手机,手机上竟然有数十个未接电话,办案人员立即对这个号码展开分析。
调查发现,对方是一名女子,因为存在抢孩子的重大嫌疑,警方迅速将她控制起来。
女子自称叫贾倩,是河北衡水人,死去的男子是她的男友,名叫李超,刚刚23岁,也是河北人。
对于眼前发生的这一切,她根本不敢相信。
贾倩承认,这次抢孩子是她和男友密谋,但他们并不是拐卖孩子的人贩子,她是晨晨的亲生母亲。
2008年,她和晨晨的父亲在宁波打工认识,虽然两家相距甚远,但2009年他们还是走到了一起。
婚后,他们把家安在了娘家河北衡水。
2011年,晨晨出生,孩子随着姥姥在河北生活,或许是由于长期两地分居,两人感情出现了问题,2014年贾倩提出离婚。
男子见义勇为致嫌犯死亡
男子见义勇为致嫌犯死亡
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10月31日,《搜狐网》消息,题为《男子见义勇为致犯死亡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近日,32岁的广东湛江吴川市个体户凌华坤现在陷入了两难,一方面他因为见义勇为获得了表彰,另一方面却因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过失伤人要承担不菲的赔偿。
他把所有的奖金和捐款都拿来赔偿还不够,自己又倒贴了4万多元。
更让他担心的是,由于一名抢夺疑犯在追赶碰撞中死亡,司法机关可能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此问题引起广大网友强烈关注。
网友认为: 生命固然可贵,可是也要看什么生命?中国讲对敌人专政,这个“敌”就包括这些飞车党。
飞车党的家属为何如此强硬,要上诉至法院,完全是因为法院不分好歹引起的。
如果这次法院真的判了见义勇为者有罪,那么这个法院的罪恶将与南京法官王浩一样,遗臭万年。
网友认为:如果见义勇为受到这种待遇,那以后谁愿意做这种事。
当前,社会道德滑坡如此严重,我们更应提倡见义勇为的做法。
建议:如果真要赔偿的话,国家应该出这部分钱,弘扬正气才是真。
网友希望: 中央说要立法认定“见义不为”者、旁观者有罪,其实这错了。
真正的法律应该是如何去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督促更多的人去见义勇为。
一方面,强行要求大家见义勇为,另一方面,见义勇为了却又有了罪,这不是为难老百姓吗!希望,官府能真
正的听一下老百姓的呼声。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遇险,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主动施救并付出一定的风险或损失的行为。
针对见义勇为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救火、救险、防止他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事由,紧急情况下紧急救助他人,造成不应当承担的损失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性,并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民法典》也对见义勇为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因救火、救险、防止他人遭受危险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事由紧急救助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在行使救助行为时,被救助人可以请求赔偿。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赔偿中见义勇为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法律效力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见义勇为行为包括主动采取救助行动,以及在紧急救助中发生意外而致人伤亡的行为,只有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责:1.紧急情况下;2.正当行为;3.付出风险或损失;4.救助的对象需要救助;5.救助的对象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6.救助行为对救助的对象产生了实际效果。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享有合法权益,并对其受到的损失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了损害,由救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遇险并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救助他人的行为是合法和受保护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务必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免责和法律保护。
救人却被判刑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法律规定了见义勇为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救人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案件却时有发生。
本文将讲述一起因救人而被判刑的法律案件,探讨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驾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一辆行驶中的电动车撞倒。
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受伤严重,躺在地上无法动弹。
此时,路过此地的赵某看到这一幕,立即停车,上前查看情况。
二、救人经过赵某发现张某伤势严重,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赵某担心张某伤势恶化,决定采取急救措施。
他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一个紧急求助电话,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
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赵某为张某进行了简单的急救,包括止血、包扎等。
三、悲剧发生然而,在赵某进行急救的过程中,张某的伤势却突然恶化。
此时,救护车还未到达现场。
为了尽快救治张某,赵某决定亲自驾车将张某送往医院。
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张某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
四、案件审理张某的家属认为,赵某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的死亡。
于是,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赵某辩称自己是在尽到救助义务,没有过错。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救助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专业人士的指导进行急救,且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张某的安全,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判决赵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五、案件反思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许多人认为,赵某在救治张某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他的初衷是好的,是在尽到救助义务。
为何反而要承担赔偿责任呢?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行为,但在法律上,救助者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在救助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专业人士的指导进行急救,且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张某的安全,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人性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并不总是那么清晰,导致一些人因救人而被告上法庭。
社会透析:见义勇为撞死劫匪该受罚吗
社会透析:见义勇为撞死劫匪该受罚吗去年5月广东个体户凌华坤见义勇为,开车追劫匪并致一名嫌犯死亡。
凌华坤在开车追劫匪的过程中不慎撞倒行人一名,撞坏面包车一辆,而他所得的奖励5万元却不抵民事赔偿金9万元。
我们并不想探讨在当今社会是否有提倡“见义勇为”的必要,只是希望以此事件为契机来讨论见义勇为者应该受到怎样的保护。
无论动机为何,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是由凌华坤的行为引发的。
有人认为,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生命权,在本案中,凌华坤存在“过度勇为,致人死亡”的嫌疑。
根据刑法,过失致人死亡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刑法》232条,判定“过失致死”的两个前提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即便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因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且因两辆交通工具相撞而起,也有人认为凌华坤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交通肇事”的判定前提是驾驶员的“主观故意”;根据披露的信息,凌华坤当时仅是为了躲避前方车辆,并无证据显示他曾故意撞向嫌犯,因此“交通肇事”一说也不成立。
对于凌华坤的义举,有不少人认为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央视网记者采访了刑诉法领域的专业人事,律师王晓华、王智柱和刑诉法副教授王琳均不认为凌华坤不构成“正当防卫”。
其中,王晓华和王智柱都认为,“正当防卫”的主体应是直接受害者,驾车追凶的凌华坤作为第三方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资格。
而王琳认为凌华坤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追赶过程中并不满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条件。
在采访中,凌华坤自己也说:“如果要我负刑事责任,我肯定会后悔。
因为这根本就不存在刑事责任嘛,如果我因为这事去坐牢的话,我想中国的老百姓肯定也不愿意。
”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
民法典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民法典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民法典中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受到损害而进行的救助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一、火灾中的见义勇为2019年,福建省福州市一栋居民楼突发火灾。
火势迅猛,屋内的居民惊慌失措,无法自救。
此时,一名年轻男子王某经过该居民楼时发现了火情,立即冲进楼内,帮助楼内居民疏散。
他不顾自己的安危,将多名居民成功救出,为他们的生命安全提供了宝贵的时间窗口。
最终,王某也因为烟雾中毒而不幸丧生。
这个案例中,王某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见义勇为救助了他人。
他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关切和责任,是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二、抢险救援中的见义勇为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一条河流因暴雨突发洪水,附近的村庄被水淹没。
当地居民陈某和他的家人被困在房屋中,无法自救。
陈某的邻居张某得知后,立即举起一根绳子,冒着洪水的冲击,勇敢地游到陈某家中,将绳子系在屋内。
然后,他一边游回自己家中,一边用绳子将陈某和他的家人一一救出。
这个案例中,张某在洪水中冒险救援被困在房屋中的陈某一家,展现了极高的勇气和责任心。
他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关切和救助意识,是见义勇为的经典案例。
三、交通事故中的见义勇为2017年,江苏省苏州市一辆公交车和一辆小轿车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公交车上的乘客受伤严重,有的被困在车内。
一名路过的市民李某见状,立即冲向车辆,用破碎的石块砸破车窗,帮助乘客逃生。
他的勇敢行为为伤者争取了宝贵的救援时间,避免了更加严重的后果。
这个案例中,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毫不犹豫地冲向危险现场,见义勇为救助了被困乘客。
他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关切和责任感,是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民法典中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在紧急情况下,这些人们毫不犹豫地冲向危险,为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及时的救助。
他们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的关心和救助意识,是社会公德和人道精神的具体体现。
见义勇为索取报酬的案例
见义勇为索取报酬的案例近年来,各地频频出现的见义勇为索取报酬的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这些案例中,一些见义勇为者在救人的同时,要求被救人或相关单位给予一定的报酬。
这一做法引起了社会上一些争议和质疑,有人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见义勇为的初衷和原则,有人则认为见义勇为者也有权利得到合理的回报。
本文将介绍几个典型的见义勇为索取报酬的案例,探讨其中的利弊。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在2024年,江苏省苏州市的一家外贸公司,发生了一起“见义勇为索取报酬”的事件。
一名外籍男子在购物时遭到一位歹徒的袭击,引起了路人的注意。
一位和事佬主动上前帮助,成功将歹徒制服,并报了警。
然而,在警察到来之后,这位英勇的路人却突然要求购物中心给予他3万元的奖励,否则他将不提供任何证词和协助。
这一行为引起了购物中心方面的愤怒和不解,最终导致案件无法得到顺利解决。
这个案例凸显了见义勇为索取报酬的负面影响。
首先,这种做法违背了见义勇为者应具备的高尚精神和无私奉献的原则。
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行为,其初衷应该是出于对他人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爱和责任感,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
其次,见义勇为索取报酬容易引起争议和法律纠纷。
如果见义勇为者索取的报酬超出合理范围或涉及违法行为,将给救助对象和相关单位带来困扰和损失。
最后,见义勇为索取报酬容易被人误解为救人者的不道德行为,削弱了公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和尊重。
然而,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地将见义勇为索取报酬贬低为不道德的行为,事实上,有些情况下,见义勇为索取回报也具有合理性。
例如,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救人的过程中受伤或导致损失,合理索取一定的赔偿是符合公平正义的。
此外,如果见义勇为者因为救人被迫停工或丧失劳动能力,索取一定的补偿也是正当的。
这样的索取报酬既是对见义勇为者的尊重和肯定,也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索取报酬的案例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这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在评判这类案例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和背景,并遵循道德和法律的准则。
见义勇为例子
见义勇为例子见义勇为是指在面对危险或困难时,以正义和勇气为动力,主动做出救助他人的行为。
以下是关于见义勇为的一些真实例子:1. 救人于危亡之际的落水英雄有一天,小明去游泳,突然发现一个孩子不慎落水。
小明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将溺水的孩子救起,并顺利送他回到岸边。
这个英勇的行为使得小明成为了当地的英雄。
2. 打击犯罪的勇敢警察某天晚上,警察李明正在巡逻,突然听到一名女子的呼救声。
他发现一个持刀歹徒正抢劫女子的钱包。
李明立即上前制止,与歹徒激烈搏斗,并成功将其制服。
这个勇敢的警察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扬。
3. 脱险的火灾救援者在一次大火发生后,小张看到一名老妇人被困在了火海之中,他冲入火场,用湿毛巾掩住口鼻,顶着烟雾找到了老妇人,并将她安全地救出。
小张的勇敢举动挽救了一条生命。
4. 挽救猫咪的热心市民一天,小李在路边看到一只受伤的猫咪,他带着猫咪去寻找兽医。
经过检查,发现猫咪有骨折,需要进行手术。
小李毫不犹豫地筹集了手术费用,成功挽救了这只可爱的小生命。
5. 捡到失物归还的诚实好人小王在地铁上捡到了一个包裹,里面有很多现金和重要的证件。
他立即联系了失主,并将包裹归还给了对方。
小王的诚实行为得到了失主的感激和社会的认可。
6. 协助老人过马路的热心市民每天,小刘在上班的路上会遇到一位年迈的老奶奶,她行动不便,过马路非常困难。
小刘每天都主动停下来,帮助老奶奶过马路,确保她的安全。
这个善举得到了路人的称赞和老奶奶的感激。
7. 捐款助学的善心企业家某位企业家在获得成功后,决定回馈社会。
他设立了一家慈善基金会,每年都会捐款资助贫困地区的学生。
这位企业家的善举帮助了很多人实现了上学的梦想。
8. 护送女性安全回家的司机一天晚上,出租车司机小陈接到了一位女性乘客。
他注意到乘客有些紧张,于是主动与她聊天,让她感到安心。
在送乘客回家的途中,小陈还为她提供了一些安全建议,确保她安全到达目的地。
9. 救助伤者的热心路人某天,小张在街上看到一名行人被车辆撞倒,受伤严重。
2012年宁夏银川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例
2012年宁夏银川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例
2012年4月28日晚上,一位叫做李某的出租车司机在宁夏银川市接到一位乘客。
在途中,乘客突然袭击李某,并试图抢劫他。
李某拔出他的刀子进行抵抗,最终将乘客刺死。
而在被抢劫的过程中,李某身上也受了伤。
事后,李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认为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将乘客击毙的。
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调查后认为,李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对其提起公诉。
2013年,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见义勇为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怎么办
见义勇为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怎么办见义勇为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是一种胆大包天的行为,是在危急关头情况下,因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等自愿性质的原因积极出手,给予他人有力的援助,救护生命,保护财产,不惜冒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其中很有可能会造成受助人损害。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见义勇为者背负的责任首先承担的是人身伤害:如在施救过程中,轻则受伤,重则死亡。
例如,当见义勇为者发现正在遭受袭击的女人,为了解救此人,见义勇为者逼近了行凶者,挑起了冲突,可能面临着因此受到伤害的风险。
其次,承担的是可能会对财产造成的损伤:如采用灭火措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公共场所或者个人物品的损毁。
最后,见义勇为者还需要承担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例如,当见义勇为者在现场心急如焚,过于激动,有了失当的处理方法,如错误的急救操作,甚至在脑抽的情况下直接动手解决问题,这些做法都很可能造成受助人的二次伤害或者使病情恶化,给受助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而见义勇为者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若受助人被这次见义勇为者的行动导致大面积的损伤,那么,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二、见义勇为者有权拒绝施救,但权利与义务相对事实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没有规定见义勇为者必须实行救济行动。
因此,见义勇为者有权拒绝施救,以自身安全为优先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权利是与义务相对立的,看似是两个矛盾点,但二者融合应该是我们转变思想的第一步。
因为,普世意义上讲,见义勇为者是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当公民发现或者知道他人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就应立即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应该优先考虑降低受助人风险的过程中,自己承担的风险问题。
所以,见义勇为者应该遵从人性,下意识地优先考虑人性,做出人性的选择,不要让看似的利益关系支配了我们本应拥有的良知和道德,这也是降低风险,从社会角度着手的一种深刻思考。
他该不该负刑事责任?——张德军见义勇为致歹徒伤亡被控犯罪
公安机 关对 罗军和胡 远辉 的抢夺行 为作 出 了认 定 ,由 于被 抢 的金 项链 价 值 仅 3 0余 元, 有达 到“ 9 没 抢夺 罪 ”0 0元的 10 定罪标准 ,警 方最 终对该案只 按照治安
案件进行 了处理。得知这一消息 , 罗军和
君 心里顿 时怦 怦地跳个不停 ,她眼睁 睁
了: 奇瑞 轿车和摩托 车猛然 撞在 了一起 , 骑摩托车 的男子 立即 “ ” 了立 交桥 , 飞 下
意撞摩 托车 ,不 然他 所驾驶 的奇瑞 轿车 的前 大灯怎 么会被撞坏。而张 德军称 自 己绝 对没有撞 的想法 ,是摩托车 由于速 度过 快 , 在 了立交桥的栏杆上 , 撞 然后反 弹到奇瑞轿车 上的。
地看着 歹徒向她做 了一 个“ 拜拜 ” 的动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个 月前 才被刑满释放 。罗 军因身受重伤
随 即被送 往 医院进行 抢救 。经医护人 员
胡远辉 的家 人觉得应该 向张德 军讨个说
法。
政府法制 ・ 】 20 . I 半,刊 06 ( 2 )
维普资讯
她脖子上 的金项链。再次遭到抢劫 , 李文
人员立 即赶 往现场展 开工作 。经警 方初 步调 查 , 死亡 的犯罪嫌疑 人名叫胡远辉 , 伤者名 叫罗军 ,两名犯 罪嫌疑 人均来 自 南充。3 2岁 的犯罪嫌疑人 罗军 系无业人
员 ,9 7年 因偷盗被判刑 , 19 事故发生 的 3
歹徒伤亡
逼 歹 驾 摩 车 这 紧 其 人 了 重的 价 事 死 胡 辉 近了 徒 驶的 托 。 时, 随 付出 惨 代 。 后, 者 远
后 的 几位 朋 友 一边 大声 命 令 歹 徒 “ 停
成都 市成 华区圣灯 乡人民塘村地 处 成都 市城 乡结合部 , 由于 外来 人 口多 , 人 员复杂 , 一带 时有枪 劫 、 夺、 这 抢 盗窃 等 案件发生 。李文君是该村 第三组的村 民 , 她一直在城里上班 ,每 天上下班都 会经
不作为犯罪案例
不作为犯罪案例不作为犯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员明知他人正遭受危险,但故意不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导致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因为它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和身体权,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人道主义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是公民的美德。
对因执行职务或者救护人员职责受到威胁的人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制止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
对因执行职务或者救护人员职责受到威胁的人员,在制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补偿。
对因制止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奖励。
”。
这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但与之相对应的,不作为犯罪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作为犯罪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2011年的“王某不作为致人死亡案”。
2011年11月,河南省信阳市发生了一起因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案件。
当时,一名七旬老人在路边突发心脏病倒地,路过的王某看到了老人的情况,但却选择置之不理,继续自己的行程。
直到事发后,王某才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老人是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
最终,王某因不作为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不作为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的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了一名老人的死亡,严重侵犯了老人的生命权。
同时,王某的行为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人道主义原则,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
不作为犯罪的危害不仅仅体现在具体案例中,更体现在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害。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互帮互助、共同进步是社会的主旋律。
而不作为犯罪的存在,无疑会破坏这种社会和谐,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和不信任。
因此,不作为犯罪必须得到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为了防范和打击不作为犯罪,我们不仅需要依法加强对不作为犯罪的惩治,更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
见义勇为反而自己判刑的经典案例
见义勇为反而自己判刑的经典案例汪明宣今年32岁,江苏盐城人。
曾是盐城市滨海县废黄河立交工程管理所闸门运行工。
该所位于滨海县东坎镇长法村,长法村境内的河水有两排控制水流,水位的排水闸成东、西两侧建置,两侧排水闸各有6个闸门,由南向北依次排序为1—6号闸门。
2020年时,所里人少,像他这样的年轻人就4、5个。
他负责办公室工作,但也要轮流值班,查看上下游水势,开闸或关闸。
值班一般两人,一个是带班领导,一个是值班人员。
在废黄河立交工程管理所的区域内的地涵,就像地铁隧道一样,涵洞在水下,里面蓄满了水,涵洞高度为4米。
废黄河上下游都禁止捕鱼,但仍有当地人冒险。
2020年6月25日,汪明宣值班,带班领导是副所长,下午5点,他接到管理所门卫于某同电话汇报,有人在地涵上游闸工作桥上旋网捕鱼,所谓旋网捕鱼,就是把网抛出去,网全部打开后变成圆形,网沉到水底捞鱼。
“这个人的网在闸门下方被水流往下吸住,网绳绷直,人的身体因为被手腕上的网绳拖拉住,抵在地涵上游闸工作桥的护栏上,上半身向下倾斜,手腕上网绳扣得是死结,无法解开。
”汪明宣在中控室查看监控后,立刻跑到上游闸工作桥上的3号闸门位置。
捕渔人于某如抵在护栏上,上半身向下倾斜,护栏高度就在他的胸口,下面是近400米高度的涵洞,掉下去直接就从上游闸经过涵洞到下游闸,就算会游泳也必死无疑。
“此时唯一的办法只有提闸把网拿出来,人才不至于掉下闸去。
”汪明宣仔细看了地涵下游闸监控,下游闸河道一切正常,没有船只,且下游河道是封闭的。
按平时的工作规程,正常开闸门时,都要求值班人员看监控,并到下游巡查。
“开车去地涵闸下游巡查,来回将近半个小时,时间很长”,事发紧急,当时地涵上游闸那名捕鱼人随时有掉下去的危险,带班领导又不在单位,汪明宣来不及电话请示,“我就想救人要紧,事后再向领导汇报”。
“我在中控室电脑上将地涵上游3号闸门从1.2米提高到1.7米。
看他没有挣脱,我又将闸门提高到2.7米。
自认“见义勇为”却获刑,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认“见义勇为”却获刑,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好⼼见义勇为却流⾎流泪的情形⼀再上演,到底怎样清楚界定见义勇为?何种情形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家⾜够的重视,带着这些问题,店铺⼩编为⼤家讲解⼀真实的案例:男⼦驾车撞⼩偷致其⾝亡⾃认“见义勇为”却获刑,并分享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请仔细阅读下⽂。
案件:追撞⼩偷致其伤车主终审获刑8⽉⼩偷伤后次⽇⾝亡,事主⾃认“见义勇为”,被诉故意伤害。
在抓⼩偷过程中,撞伤⼩偷的揭阳⼈温演森,被公诉机关起诉故意伤害,虽然他⾃认“见义勇为“,但最终被惠州中级法院认定伤害罪成⽴。
“因抓⼩偷被起诉故意伤害”,这是温演森⼀案中,传媒及⼤众关注的字眼。
案发后,温演森⼀再强调⾃⼰是“见义勇为”,但司法机关却不这么认为。
今年34岁的温演森,揭阳⼈。
案件的缘起是,2014年7⽉7⽇上午11时许,钟国新驾摩托搭张银丽到温演森所在的装饰档⼝,盗取员⼯杨⼩姐⼀部⼿机后逃离。
温演森发现后,驾⼩车追踪,钟国新发现后加速逃跑。
追到惠沙堤⼆路⾦城花园商铺北侧路段时,温演森加速追尾撞上摩托车,致钟国新、张银丽摔倒。
张银丽倒地不起,钟国新起⾝逃跑,温演森将其按倒,并电话报警。
被害⼈张银丽⼊院后经诊断为肺挫伤,腰椎横突⾻折,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7⽉8⽇,张银丽家属申请将其带回⽼家梅州治疗。
途中张银丽病情恶化,被送⾄当地医院抢救⽆效死亡。
今年5⽉13⽇,惠城区法院⼀审判决温演森犯故意伤害罪成⽴,判处有期徒刑⼋个⽉,赔偿6792.86元(死者家属索赔93万余元)。
温演森不认罪,表⽰⾃⼰是正当防卫,辩解“公民都有义务去抓⼩偷,在抓⼩偷的时候,不存在违法犯罪,包括超速抓⼩偷”。
其辩解理由还有,他的⾏为符合关于公民扭送权的法律规定,两嫌疑⼈拒绝被扭送造成轻伤的法律后果理应⾃⾏承担。
对于这样的结果,温演森不服,上诉到惠州中级法院,要求改判。
昨⽇,根据惠州中级法院通报的⼆审结果,维持了⼀审判决,驳回温演森的上诉。
少年见义勇为牺牲的例子连云港市
少年见义勇为牺牲的例子连云港市案例一:
2013年12月2日晚,在连云港发生一起少年见义勇为牺牲案件,张xx与李xx喝酒后一起去KTV唱歌;之后在次日凌晨1点,张xx先行离开,来到一家“友来有趣”文具店,此时文具店早已关门歇业,张xx用脚踹门,店员魏xx开门后,张xx对后者开始纠缠,魏xx不慎其扰便离开店铺,不久后张xx致电魏xx称已离开,魏xx 在回店途中,恰遇李xx,告知其朋友来店骚扰,身为邻居的李xx好心帮助,陪同回家,发现张xx并未离店,后在规劝时两人发生争执,张xx掏出一把弹簧刀朝李xx左胸和右臂刺了两刀,便逃离现场,并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导致李xx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案例二:
19岁的周xx为救别人的孩子,永远的离开了我们。
当天下午2点左右,在连云港市,3名儿童落水。
听到呼救,正和朋友乘凉的周xx扔下手机跳入水中。
周xx下水后,其他人也发现了异常。
最终,众人将3名落水儿童救起,但周xx却因体力不支溺水。
随后,连云港市民政局发布公告称,市民勇救落水儿童事件中第一批3位救援者周xx(牺牲)、李xx、周xx的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认定,民政部门将按程序进行表彰。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2010年5月,昆山市一名司机在开车时因路口争议引发口角,导致被害人下车和其发生互殴,后司机持刀将对方刺死,被判无期徒刑。
这一案例被称为“昆山反杀案”,引发广泛争议。
本文将就这一案件进行法理分析。
一、背景案件中的被告人周明华在驾驶汽车经过一条街道时与被害人王永民发生口角。
随后,两人停在路边并发生互殴。
在互殴过程中,周明华拿出刀具将王永民刺死,并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
周明华否认了谋杀的故意,而辩称自卫。
这样的主张也是这一案件的焦点。
二、法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受害人采取非法侵犯行为,而被害人却超过了必要限度防卫,造成不适当的损害的,应当适当减轻其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是在必要防卫的过程中,因所采取的行为过当而对侵犯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也应当从轻或不予惩处。
在该案中,由于双方存在肢体冲突,其间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行为,是本案有争议的焦点。
另外,由于周明华持刀将王永民刺死,更是让人不能不关注本案处罚的公正性。
根据周明华提供的自卫事实,与被害人的攻击事实,调查人员和司法机关得出的结果是:在争执时,周明华并没有以后手的姿势向王永民猛冲过去,而是在维护的标志压服王永民的冲动。
周明华并未使用刀具,事实上刀具是在打斗后期才被光明正大地掏出,并没有属于正当防卫的应有范畴。
在本案中,司法机关认为周明华在自卫的行为上属于过当行为,并非正当防卫。
所以,周明华的行为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他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因此,周明华被判处无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结论“昆山反杀案”让人们认识到自卫和过当防卫之间的分别,并从法律层面说明这种行为不适合受到免责或从轻处罚。
同时,也让人们反思了法律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能力。
如果认真遵守法规,避免双方发生争执并及时调解,这样的悲剧也不会发生。
在今后,为了避免人民越过法律的底线,更加有效地维护公正、维护法制,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宣传,提高人民法制意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意外事件的例子
刑法意外事件的例子
1.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某城市的交警在执行公务时,遭遇一辆驾驶员拒不服从指挥,还对交警进行了殴打。
驾驶员最终因为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交通肇事罪:一名醉酒驾车者驾车在高速公路上猛烈撞击前方车辆,导致多名乘客受伤,其中一人不幸身亡。
司机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徒刑。
3. 故意伤害罪:一名男子因与邻居产生口角,持刀将邻居砍伤。
袭击者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抢夺罪:两名年轻人趁夜行走在街上时,突然袭击并抢走了一名路人的手机和钱包。
两名抢劫者最终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罪:一名男子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并打砸周围设施。
该男子最终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罪被判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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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义勇为”误将行人当劫匪撞死获缓刑
2013年12月19日15: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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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车主误把加油站经理当劫匪撞死获缓刑
中新网广州12月19日电(奚婉婷程景伟杨晓梅)广州一名车主“见义勇为”,却误把加油站经理当劫匪给撞死了,这一事件曾引发外界高度关注。
1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当事车主蔡永杰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蔡永杰驾驶小汽车到广州白云区白云大道广从路某加油站准备加油时,见加油站员工唐某某(精神病人)正追赶一名手拿挎包的男子,即本案被害人管某某(加油站经理),以为发生了抢劫,遂驾车拦截被害人;当被害人逃跑时,蔡永杰驾车加速追赶,致被害人被其车辆碰撞压于车底后拖行数米,所驾车辆经采取制动措施并撞到路边树木后停止,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管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随后,蔡永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蔡永杰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欲拦截被害人,但是追逐的二人既未持械,被害人也没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其使用车辆作为工具驱车拦截,有失妥当;在被害人欲逃离时,其变向、加速追赶,以至最大车速达到35.9km/h,远远快于普通民众通常奔跑的速度,其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人员,应当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致人受伤的后果;被害人被撞倒以后,蔡永杰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以致被害人被车辆碾压、拖行,有放任被害人受伤的故意。
法院认为,蔡永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蔡永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虑本案因蔡永杰误认为被害人是违法犯罪人员而不当使用车辆拦截的起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蔡永杰犯罪行为给管某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庭计算被告人应向原告人赔偿丧葬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36200.5元。
由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院审理期间,蔡永杰家属自愿将人民币60万元存入法院代管款账户,愿意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或者补偿给管某某家属,法院予以支持。
(完)。